【摘要】:第七条原发明人或改良人对其受奖之发明或改良从事制造时,得享受晋冀鲁豫边区工业奖励办法之优待与奖励。第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提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同意修正之。第十三条本办法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1941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奖励生产技术之改良与发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依本办法奖励之。
一、对工农业生产工具或方法有所改良与发明者。
二、以本边区之原料制成代替仇货及舶来品者。
三、对各种日用必需品之制造有所发明与改良者。
四、首次引用其它地区进步之工农业工具或方法者。
第三条 凡合于前条第一、第二、第三各款之一者,给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奖金;合于第四款者,给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奖金。
第四条 凡有重大发明对根据地贡献极大者,给以特别之奖金,由边区政府临时核定之。
第五条 凡受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奖励者,并得给奖状。(www.daowen.com)
第六条 凡受本办法奖励之发明及改良,政府得公布全边区采用;如政府认为有保守秘密之必要时,得令发明人保守秘密。
第七条 原发明人或改良人对其受奖之发明或改良从事制造时,得享受晋冀鲁豫边区工业奖励办法之优待与奖励。
第八条 有正确之设计而无力试验者,得将其设计以书面详细说明,请求政府给予试验费或试验场所,试验成功后,仍得受本办法之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定奖励金、试验费及试验场所,须经边区政府批准,当县政府或专署接到关于奖励生产技术之申请书时,应在一月内调查完毕,加注意见转呈边区政府审核。
第十条 请奖人呈请奖励时,须附呈其发明品物样或图案与新方法之说明书。
第十一条 如有冒充顶替骗取奖励者,经发现后得追缴其奖励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提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同意修正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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