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条凡投于本边区各种工业生产之资本,均免其资产负担。第九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提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同意修正之。第十条本办法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二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1941年10月15日)
第二条 凡投于本边区各种工业生产之资本,均免其资产负担。
第三条 凡合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得依本办法奖励之。
一、大量制造或开采军用品及原料者。
二、制造输出品货物者。
三、使用土货原料制造代替仇货及舶来品者。
四、从事制造经政府特别指定之日用必需品者。
五、应用机器或改良手工业,制造各种工具及日用品者。
六、其他开办各种工厂作坊及各种流动手工业者。
第四条 奖励办法如下:
一、享受政府之低利货款。
三、公营贸易机关帮助运销成品及采购原料。
四、给与奖励金或补助金。
五、颁给奖状。(www.daowen.com)
第五条 呈请奖励者,应具声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厂、作坊之名称及业务。
二、经理、董事、店主及其他重要职员之履历。
三、作业所在地。
四、股金目录、财产目录及每月开支。
五、创设之经过。
六、制品种类、每月产量及销路。
七、使用机械工具之种类及数量。
八、工资与工人生活。
第六条 前条声请书,须附呈制品之货样或图案。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第四、第五各款之奖励,应由专署拟具意见转呈边区政府批准,执行第一、第三两款,得由专署核准执行之。
第八条 凡有冒充顶替情事及日常生产质量在给奖标准以下者,查有实据时撤销其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提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同意修正之。
第十条 本办法经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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