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民兵褒奖抚恤的规定

晋冀鲁豫边区民兵褒奖抚恤的规定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为发展民兵开展群众游击战争、保卫抗日根据地、褒奖忠勇抚恤伤亡,以激励民兵对敌斗争热忱,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凡民兵积极活动,打击敌人,致获成绩者,得依下列规定予认褒奖。第八条本办法之褒奖抚恤金,除已明文规定者外,均由县政府执行。第十条本办法公布后,以前颁布褒奖抚恤民兵之一切办法条例等均属无效。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晋冀鲁豫边区民兵褒奖抚恤的规定

(1941年9月)

第一条 为发展民兵开展群众游击战争、保卫抗日根据地、褒奖忠勇抚恤伤亡,以激励民兵对敌斗争热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呼称民兵系指青抗先基干队、游击小组(模范班同)、模范小组等不脱离生产及半脱离生产之人民武装。

第三条 凡民兵积极活动,打击敌人,致获成绩者,得依下列规定予认褒奖。

1.集体活动打击敌人收到成绩者,登报表扬给予荣誉奖状。

2.集体配合部队作战,致获胜利者,由专署及军分区给予锦旗。

3.集体出击致胜缴获重要文件,军用物品及俘虏者,登报表扬并给予荣誉奖状及15元至30元奖金。

4.因参战配合军队作战,游击活动或掩护人民及后方机关等任务进行战斗而致负伤致残者,除给免费治疗外,应予登报表扬,并由政府派员慰问。

5.以个人能力达到本条1、2、3各项成绩之一者,应予登报表扬,并给予荣誉奖状(或锦旗),或15元至30元之奖金。

一等残废发给荣誉恤金85元。

二等残废发给荣誉恤金45元。

三等残废发给荣誉恤金25元(残废等级参照荣誉军人抚恤条例)。(www.daowen.com)

负伤致残废,不能从事劳动其家庭生活不能维持者,除给以荣誉恤金外,并由政府设法为其个人或家庭介绍适当职业(如参加公营工厂等)。

第四条 凡民兵因参战配合军队作战,游击活动或掩护人民及后方机关等任务进行战斗致光荣殉国者,得由县政府派员慰问其家属,并举行追悼会及公葬(公葬费40元)一次发给善后抚恤金90元,其不愿公葬者,除一次发给善后抚恤金80元外,并发丧费40元,听其自由埋葬。

第五条 民兵在对敌斗争中获有重大战果时,应由政府及群众团体发动群众予以慰劳。

第六条 民兵缴获之文件及俘虏,应送交县政府,至其它枪械弹药骡马等一切军用物品,均归民兵,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强占或没收。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登报表扬一项,在敌占区或接近敌区者,可不采用。

第八条 本办法之褒奖抚恤金,除已明文规定者外,均由县政府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如有不适宜处,得由边区政府提经临时参议会驻委会委员会同意修正之。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以前颁布褒奖抚恤民兵之一切办法条例等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之。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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