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1年9月1日公布)
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之总方针,以中共中央北方局对边区目前的建设十五项主张为基础而制定本纲领,于民国三十年七月廿九日大会决议通过,交由边区政府公布施行。愿我全边区各级行政人员及全体人民一致努力,为彻底实现本纲领,巩固与扩大已得之胜利而奋斗。
一、保卫边区,坚持华北抗战,坚持团结进步,为彻底实现三民主义与抗战建国纲领而奋斗。
甲、本抗战第一的民族精神,保卫边区坚持华北抗战。
乙、本抗战团结建国方针,密切团结一切抗日党派与阶层,坚决反对分裂投降。
丙、本抗战必须力求进步之原则,加强边区之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各种建设,扶持与开展民众运动,增进边区根据地之巩固与发展。
甲、扩大与加强正规军。
乙、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建立群众性的地方武装,特别加强青年武装的发展、训练与领导。
丙、保证抗日武装部队的满员与物质供给,改善兵役制及其他后方勤务动员。
丁、切实优待一切抗日军人家属(包括中央军、八路军、决死队及其他抗日部队),抚恤荣誉军人。
戊、增进人民与部队相互爱护的亲密关系,提高人民对于抗日部队的爱护与拥戴,建立人民子弟兵制。
三、加紧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民选各级政府。
甲、实行“三三制”政体,欢迎一切抗日党派阶层与进步人士,参加政权工作。
乙、切实推行民主政治,普遍实行不记名的平等直接选举制度,一切抗日人民,均享有选举、罢免、创制与复决之四大民权。
丙、确定于一定期内,由村级政权开始,逐渐完成民选各线政权。
丁、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均享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自由,非依政府法定手续,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能加以压制、逮捕、拘禁、审问、处罚、游街或任何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
戊、建立廉洁政府,肃清贪污浪费。
己、发扬民主作风,对人民注重政治动员与教育说服,密切政府与人民间的关系。
庚、建立与健全司法制度,确立司法与行政的正确关系。
四、坚决镇压死心踏地之汉奸,贯彻保障人权。
甲、对无法争取的汉奸首要分子,及在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叛乱之奸细分子,给予坚决的镇压,维持社会秩序。
乙、对汉奸案件的处理,只限于汉奸本人,不得株连,对于盲从胁从分子采取宽大政策,欢迎其悔悟参加抗战。
丙、对敌伪军官兵俘虏,不问其被俘次数,一律采取宽大释放政策,绝不杀害,或施以任何胁迫或侮辱行为。如自愿参加抗日工作,予以优待。
丁、保障一切抗日党派、团体、人民之政治自由与合法权利。
五、努力经济建设,增加边区财富,确切保障一切抗日人民财产所有权。
甲、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力求根据地物质资源自给自足,打破敌人经济封锁。
乙、一切抗日人民,不问其属于任何党派与阶层,均有营业(除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外)、营利与从事于工农业生产之自由,任何个人团体或机关均不得操纵、限制、没收及干涉,侵犯其土地与财产所有权。
丙、建立发展煤铁业,纺织业,造纸业及一切日常必需品的工业,改进生产工具,提高生产质量,优待各种专门技术人材,奖励技术发明家与劳动英雄。
丁、发展农业生产,扩大耕地面积,发展水利,改良种子、肥料、农具,开办农业试验场,提高生产技术,提倡农村副业。
戊、奖励私人企业,发展农村生产合作事业。
己、欢迎海内外人士及敌占区同胞向根据地投资发展生产事业,政府保护其安全,并予以必要的帮助。
六、对敌实行统制贸易,根据地实行自由贸易。
甲、在晋冀鲁豫边区内只收一次出入口税。
乙、发展交通运输,发展对外贸易,活跃根据地内市场,加强各根据地内物质资源与必需品的流通。
丙、抵制仇货,但除政府规定之违禁品外,一律不得没收。
丁、公营贸易机关,应以调剂市场、平衡物价、安定金融、改善民生为原则,不得操纵垄断。
戊、商人得自由加入联合会,并允其自由退出。
七、调节劳资双方利益,巩固阶级团结。
甲、为着调节劳资双方利益,资方应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增加工人工资,减少工作时间,工资应以实际能养活一个至一个半人为标准,工作时间除公营企业已实行八小时外,其他一般以十小时为原则。
乙、劳工应遵守劳动纪律,自动增加生产,职工会除保护劳工利益外,应从政治上教育工人,提高生产热忱。
丙、在劳资合同有效期间,劳资双方均能遵守,不得随意破坏。(www.daowen.com)
丁、保护青工、女工、童工,不得令其担负足以妨碍其健康发育之工作,并实行同工同酬。
八、加强农村阶级团结,给予农村一切贫苦人民与游民分子生存教育的机会。
甲、切实实行减租减息,减租一般以二五为原则,减息减至一分半为标准。
乙、减租减息后,佃户应按期如数交租,债户应按期如数交息,一般不得再行拖延或减免。
丙、实行抵利借贷与救济灾难民,并将没收之汉奸土地,分配或租给贫苦抗属及贫苦人民耕种。
丁、给社会游民分子以耕种土地及取得职业和享受教育的机会,对各种会门组织,实行争取团结与教育的政策。
九、逐渐确立统一的财政制度,实行统一累进税。
乙、征收统一累进税,依资产及收入之多寡,规定纳税的比例。除20%极贫苦人民得以免税外,其余80%的人民,都有纳税的义务,但最高不得超过全年收入30%为标准。
丙、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取消不合理的田赋等税收。
丁、改善并充实财政机构,调整金融关系,坚决打击伪币,巩固与提高边区本位币(冀钞)及鲁西地方币之信用。
十、加强文化教育建设,提高人民的文化政治水平。
甲、实行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建立与健全正规学制,大规模的举办各种学校。
乙、开展群众性的社会教育,扫除文盲。特别加强男女青年的教育。
丙、加强干部教育,实行公务人员两小时学习制度。
丁、欢迎一切文化工作者、专家、科学家、学者来根据地共同建立抗战文化教育,并予以优待。
戊、帮助建立与健全文化团体,奖励私人创办各种文化事业。
己、提高小学教员质量,并改善其生活待遇。
庚、建立各种印刷机关,增进各种抗战书报杂志之出版,发行与流通,特别要出版大量通俗读物。
十一、保障女权,实行男女平等。
甲、女子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与教育上,完全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
乙、实行一夫一妻的自由婚姻制,严禁蓄婢、纳妾、童养媳、租妻,合娶、买卖婚姻、强迫嫁娶以及早婚等恶习,并防范沦陷区敌人所制造之淫风侵入根据地。
丙、保护产妇,保育儿童,严禁打胎及溺婴。
丁、禁止缠足,禁止虐待及侮辱妇女。
十二、建设卫生行政,减少人民疾病死亡。
甲、逐渐建立民众医院,增进医务设备,对贫苦抗属及人民实行免费或减费治疗,奖励私人医院之建立。
乙、利用各种土产药材,改良自制药品。
丙、欢迎与培养医务人材,并给予优待。
十三、面向敌占区开展敌占区工作,扩大抗日根据地,缩小敌占区。
甲、减免敌占区人民负担,抚恤与救济被敌寇汉奸残杀或洗劫之敌占区同胞。
乙、敌占区同胞曾被迫加入伪组织者,一经脱离,不究既往。
丙、伪军一经反正,与抗日军队一视同仁。不缴枪,不编散,并帮助其扩大,以增强抗日力量,敌军一经投诚,即予以优待,并给予工作或加释放。
丁、反对敌寇抽丁及奴化毒化政策,欢迎敌占区青年到根据地学习,并给予优待及适当工作。
十四、边区内所有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一律享有平等自由权利。
甲、互相尊重各民族之风俗、习惯、语言、文字与宗教信仰。
乙、在民主选举中。应予少数民族以优待,反对轻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
十五、保护外国侨民,加强国际友谊。
甲、在尊重中国主权及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进行实业文化宗教的活动。
乙、因革命行动,被外国政府压迫而来边区者,不问其是宗主国人民或殖民地人民(如朝鲜、台湾等),边区政府当一律予以恳切的保护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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