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本办法计算分数以人口为单位;征收款项以户为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分数计算与征收之属人属地,依下列定:
一、凡资产收入与所有人均在一县者(工商业除外)计算与征收均系属人。
二、凡资产收入与所有人分散在数县者,就其资产收入所在村分别立户,由所在县合算分数,属地(所在县)征收。
三、凡人在边区,资产收入完全在边区以外者,征收完全采取属人主义;户籍在边区者,即以人在边区论。
四、凡资产收入在边区,人在边区以外者,征收完全采取属地主义,并按本条一二款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对工商业资产收入分数计算与征收依下列规定:
一、凡独立经营之工商业,不论其合资独资,均就该业所在地单独计分征收,每一工商业均以一户论,在同一县内设有分号者,须与总号合并计算,分号不得另立一户。
二、凡在县兼营工商业之户,均须与其他资产收入合并计算,以一户征收。
属于家庭副业之工商业未雇工合伙者均以兼营论。
第十三条:敌占区人民及受敌严厉统制与压制之区,对根据地之负担得酌量其情形减少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土地典当及租佃关系之各方面须按各种形式及各地所得之比例分别计算负担。
第十五条:本办法计算土地之收入,须除去经营土地之消耗(指雇工工资与食粮等),如调查计算时已屯积公粮者,并须除去负担公粮之数。
第十六条:本办法计算资产与收入,须将债务分别除去。
第十七条:本办法以个人为单位,计算分数,其计算依下列规定:(www.daowen.com)
一、不分男女老幼大口小口均以一人论。
二、凡民户财产散在数县者其无主人之县,以一人计算。
三、工商业人口之计算依下列规定:
甲.本区人民独立经营之事业,一户均按一人计算。
乙.外区人民在本区经营之事业以经营事业者在根据地实有人口计算。
四、脱离生产之军政民工作人员、教职员、士兵、杂务人员及专靠体力或脑力劳动者其人口亦应算入其所属之户(家庭)。
五、工商业经理人员其人口如算入各该工商业时,即不再算入所属之户(家庭)。
六、寺院以一户论,其人口以实有人数计算。
七、教堂以一户一人论。
八、族田以一户一人论。
九、凡财产在边区,全家人口均在边区以外者以一户一人计算。
十、凡人在边区以外,三年以上无音讯或在敌占区者均不计算人口,但参加抗日工作者例外。
第十八条:向民户(包括工商业)征收款项由本区最高行政机关命令征收之,村经费得由政府呈准专署执行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