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鲁豫边区军事支差条令解析

晋冀鲁豫边区军事支差条令解析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凡属第一条第二款甲,乙两项情形之一者,如遇战争紧急情况时,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正式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得临时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如情况许可时,须一律经过县政府。第十九条本条令施行后,凡以前各级政府所颁布之支差条令,应即一律废止。第二十一条本条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晋冀鲁豫边区军事支差条令解析

(1941年7月22日修正)

第一条 凡年龄在16岁以上,50岁以下之男子,及一对牙以上之驴、骡、马、牛(根据当地情形,不能驮载及驾御〔驭〕之牛除外)、骆驼得参加下列之服役:

第一款 参战工作——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参战工作与支差不同,不发价。跟随各部队行动者,3天以内自带给养,由县政府从地方粮内统筹开支。第4天起伙食由部队供给。

甲、战时运输军需品及胜利品。

乙、战时抬运伤病员及平时转运伤病员。

丙、战时带路送信。

丁、破坏敌人交通及封锁线军用工事等。

戊、修筑我军工事或交通。

第二款 支差——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支差,按规定发价。

甲、军事机关之迁移。

乙、平时军事机关运送军需品,或公用物品。

第三款 义运——凡部队及军事机关之公粮,得义务运输,其办法另定。

第二条 凡党、政、民、机关团体,及公营企业、合作社,采购处等(军队经营者在内),一律不得用差。

第三条 凡属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丁,戊各项情形之一者,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得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如情况许可时,须一律经过县政府。

第四条 凡属第一条第二款甲、乙两项情形之一者,必须持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经专署批准后,由县政府派拨之。

第五条 凡属第一条第二款甲,乙两项情形之一者,如遇战争紧急情况时,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正式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得临时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如情况许可时,须一律经过县政府。

第六条 农忙时原则停止支差,遇特殊情况时,必须持有师及军区以上政治机关之正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填写之用差证,经专署批准,始得支差。

第七条 批准支差之机关,应给用差机关以填好之拨差证,持此证向指定之政府要差。如超过规定天数者,并须给换差证,用差部队机关应持此证,赴换差地点之县政府,或区公所办理换差。如不依此项规定换差者,原送差人得停止送差,但在战争紧急情况下,无法换差者,不在此例。

第八条 前条所指换差地点之政府,应依照换差证之规定准备民差实行接换(如非换差得行拒绝),即非直属上级所填之换差证(如非本区之专署),亦发生同等效力。

第九条 各用差机关部队,应按规定供给食、宿、草料,并以人畜往返里程计日实发,其规定如下:

甲、每日每人小米1斤6两或杂粮2斤及菜金2角。驴每日每头干草8斤,料1斤。牛每日每头干草10斤、料1斤。骡马每日每头干草10斤,料1斤半。骆驼每日每头干草12斤,料2斤。

乙、支差路程在35里以内者按半日计算。

丙、所发之小米、草料,如折发价款时,须按当地市价计算之。并须于出发前,先行发给差价全部或一部,不实行此项规定者,民夫可拒绝支差。

丁、支差供给给养或发价,不论有无回脚,均须按来回路程计算。(www.daowen.com)

第十条 凡支差人畜半途患病时,用差机关,部队,除设法医治外,并准许其回家,按日发给路费。

第十一条 运输重量每日行程及牲畜折合人力等之规定:

甲、重量:每人负重不得超过60斤。驴每头不得超过90斤。骡每头140—160斤。牛马每头120—150斤。骆驼每头不得超过300斤。

乙、行程:重差每日不得超过60里,轻差每日不得超过70里,如超过在10里以内者,应当直接送到不换差,但须按里程照加差价(依每日行程及应得差价为标准计算)。每次支差往返不得超过4日,农忙时不得超过2日,如因环境变化(战争、河水等),超过规定时间者,由用差机关供给食宿。

丙、折合:普通以60斤折合1个人力(每1人力为一差的单位)。每套大车载300斤,抵5个人力。二套大车载150斤,抵7个半人力。三套大车载900斤,抵15个人力。1人手推车载120斤,抵2个人力。2人手推车载180斤,抵3个人力。每头驴载90斤,抵1个半人力。每头骡、马,牛载150斤,抵2个半人力。每头骆驼载300斤,抵5个人力。跟1个牲口的人,抵半个人力。跟2个牲口的人,抵1个人力。跟1个牲口负重30斤者,抵1个人力。

丁、如因山地与平原不同,而支差负重应按当地实际情形斟酌规定之。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分别减免移补其本人之支差:

甲、年在16岁至18岁或因体力关系不得负重者,只跟牲口或支轻差。乙、不能走长路者及独身商人,可支短差。

丙、不脱离生产之区级干部支半差。

丁、村长,民众学校中常任义务教员、患病者,工厂工人及矿工均不支差。经证明有病或在生产前后1个半月内之牲畜,亦不支差。

戊、民兵出击时及平时活动,如系整日夜者可停差,回来后1日内可移差。

己、民兵在县区训练及区村干部因到县区开会,在1日以上而误差者不补差。

第十三条 凡支差人畜因战争而受损失者,由政府酌予抚恤或赔偿,如因用差机关管理支差人员之疏忽,而致死亡人畜者,不论平时战时。除由用差机关抚恤或赔偿外,并须给该负责人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在农忙停差时期,各专署及各县应组织差役检查队,以保证执行。

第十五条 平时支差须先行通知县政府,转令区公所充分准备。

第十六条 凡违犯本条令之规定,任意抓差者,准由人民扭送县政府,处以7日以下拘役,其属于部队者,得送原部队处理之。

第十七条 凡全住雇工,应归雇主家内劳动力计算,支差时雇主须按支差日期,每日发给小米1斤6两,或杂粮2斤及菜金2角,其所得差价交还雇主。半住雇工在自己家中支半差,在雇主家中支半差,在雇主家中支半差时,办法同上,在自己家中支差时,菜金、粮食由自己负担,差价归雇工。其他工人在资方支差者,办法同上。

第十八条 用差证、拨差证、换差证,只准用一次,不得存欠记帐,陆续使用。凡填写之日期超过半月以及有涂改者,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本条令施行后,凡以前各级政府所颁布之支差条令,应即一律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令如有不适宜处,边区政府得提经临参会驻会委员会同意修正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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