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晋冀豫区军事支差条令中的临时要差和减轻支差条件

晋冀豫区军事支差条令中的临时要差和减轻支差条件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凡属第一条第二款甲、乙两项情形之一者,如遇战争紧急情况时,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正式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得临时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如情况许可时,须一律经过县政府。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减轻或免其本人支差:甲、不能走长路者(支短差);乙、患病者;丙、村长及民众学校中长任义务教员;丁、经证明有病及生产(一个月)期间之牲畜。

晋冀豫区军事支差条令中的临时要差和减轻支差条件

(1941年4月1日公布)

第一条 凡年在十六岁之上,五十岁以下之男子及一对牙以上之驴、骡、马、牛、骆驼须参加下列之服役:

一、参战工作——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参战工作,与支差不同,不发价、跟随各部队行动者,三天以内自带给养(由县政府统筹),第四天起伙食由部队供给。甲、战时运输军需品及胜利品。乙、战时抬运伤病员,及平时转运伤病员。丙、战时带路送信。丁、破坏敌人交通,及封锁线、军用工事等。戊、修筑我军工事或交通。

二、支差——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支差,按规定发价:甲、军事机关之迁移。乙、平时军事机关运送军需品,或公用物品,以及卫生机关搬运食粮。

第二条 凡党政民机关团体,及公营企业,合作社,采购处等(军队经营者在内),一律不得用差。

第三条 凡属第一条第一款甲、乙、丙、丁、戊各项情形之一者,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得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如情况许可时,须一律经过县政府。

第四条 凡属第一条第二款甲、乙两项情形之一者,必须持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经专署或专署办事处批准后,由县政府派拨之。

第五条 凡属第一条第二款甲、乙两项情形之一者,如遇战争紧急情况时,有旅级或军分区以上政治机关,按正式规定填写之用差证,并有负责首长签名盖章,得临时向县政府、区村公所,直接要差,如情况许可时,须一律经过县政府。

第六条 农忙时原则停止支差,遇特殊情况时,非持有师及军区以上政治机关之正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填写之用差证,经专署或专署办事处批准,不得支差。

第七条 批准支差之机关,应给用差机关以填好之拨差证,持此证向指定之政府要差,如超过规定里数者,并须给换差证,用差部队机关,应先持此证,过换差地点之县政府、或区公所办理换差,如不依此项规定换差者,原送差人得停止送差,但在战争紧急情况下无法换差者,不在此例。

第八条 前条所指换差地点之政府,应依照换差证之规定,准备民差,实行接换(如非换差地点可以拒绝),即非直属上级所填之换差证(如非本区之专署或专署办事处),亦发生同等效力。

第九条 各用差机关部队,应按规定供给食宿草料。并以人畜往返里数,计日实发。其规定如下:甲、每日每人小米一斤六两(或杂粮二斤),菜金二角。驴每头每日干草八斤料一斤,牛每头每日干草十斤料一斤,骡马每头每日干草十斤料一斤半,骆驼每头每日干草十二斤料二斤。乙、支差路程在三十五里地以下者,按半日计算。丙、所发之小米草料,如折发价款时须按当地市价算之,并须于出发前,先行发给差价全部或一部,不实行此项规定者,民夫可拒绝支差。丁、支差供给给养或发价,不论有无回脚,均须按来回路程计算。

第十条 凡支差人畜,半途患病时,用差机关部队,除设法给医治外,并须准其回家,按日发给路费。(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运输重量,每日行程及牲畜折合人力等之规定:甲、重量:每人负重不得超过六十斤(年在十六岁至十八岁者,因体力关系不能负重者,只跟牲口或支轻差),驴每头不得超过九十斤,骡每头一百四十斤至一百六十斤。牛马每头一百二十斤至一百五十斤,骆驼每头不得超过三百斤。乙、行程:重差每日不得超过六十里,轻差每日不得超过七十里,如超过在十里以内者,应当直接送到,不换差,但须按里程照加差价(依每日行程,及应得差价为标准计算)。每次支差往返不得超过四日,农忙时不得超过两日,如因环境变化(战争、河水等),超过规定时间者由用差机关提供食宿。丙、折合:普通以六十斤折合一个人力(每一人力为一差的单位);单套大车载三百斤,抵五个人力;二套大车载四百五十斤,抵七个半人力;三套大车载九百斤,抵十五个人力;一人手推车载一百二十斤,抵两个人力;二人手推车载一百八十斤,抵三个人力;每头驴载九十斤抵一个半人力;每头骡、马、牛载一百五十斤,抵两个半人力;每头骆驼载三百斤,抵五个人力;跟一个牲口的人,抵半个人力;跟两个牲口的人,抵一个人力;跟一个牲口负重三十斤者,抵一个人力。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得减轻或免其本人支差:甲、不能走长路者(支短差);乙、患病者;丙、村长及民众学校中长任义务教员(此外一切村干部须一律支差);丁、经证明有病及生产(一个月)期间之牲畜。

第十三条 凡支差人畜因战争而受损失者,由政府酌予抚恤,或补偿,如因用差机关管理人员之疏忽,而致死亡人畜者,不论平时战时,除由用差机关抚恤或赔偿外,并须给该负责人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在农忙停差时期,各专署专办及各县应组织差役检查队,以保证执行。

第十五条 平时支差须先行通知县政府转令区村公所,充分准备。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条令之规定,任意抓差者,准由人民扭送县政府,处以七日以下之拘役,其属于部队者,得送原部队处理之。

第十七条 为使工业生产不受影响,工厂工人,及矿工不支差,雇工自己不支差(按雇主家内劳动力计算),其代雇主支差时所得差价应交雇主,但雇主须按支差日期每日发给雇工一斤六两小米或二斤杂粮及菜金二角,其他工人代资方支差者,办法与雇工同。

第十八条 用差证,拨差证,换差证,只准用一次,不得存欠记帐,陆续使用,凡填写之日期,超过半月以及有涂改者,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 本条令施行后凡以前各级政府所颁布之支差条令,应即一律废止。

第二十条 本条令如有不适宜之处得根据实际情形修正之。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令自四月1日起施行。

选自《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