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理论认为,家庭“是以一定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组合起来的初级社会群体”。[36]个体家庭是我国传统社会实施农业劳动最基本的生产单位,自西周创设井田制以来,历代王朝通过“慷慨”地分给农民土地,将农民固定在“貌似属于”自己的那块土地上,使农民成为国家财赋收入的主要供应者以及各种徭役、夫役以及兵源的主要承担者。与此同时,为了实现其统治利益的最大化,又在意识形态领域作出诸多努力,如将宗法制和“孝”升华为社会伦理的既定规则,并以此作为稳定社会秩序最为常态化的手段。另一方面,受限于相对发展缓慢的生产力,在长期的农业劳动实践中,个体农民家庭逐渐形成了以发展种植业和家庭副业为主的生产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家庭成员的劳动分工也是按照年龄和体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农政全书》卷5《田制》称:“大率一家五口,可种一亩,已给自足。家口多者,随数增加。男子兼作,妇人童稚,量力分工,定为课业,各务精劝。……举家计口各输力,男女添工到童稚。坎余种耨非重劳,日课同趋等娱戏。菽粟薯芋杂数品,办作储粮接充饥。岁余五口仅无饥,倍种兼收仍不啻。”[37]美国学者贝克尔认为,一个有效率的家庭,就是家庭成员有明确的分工,通过这种明确的分工实现生产效益的最大化,而不至于出现成员的偷懒、欺骗、盗窃及其他错误行为的发生。[38]我国传统社会的小农家庭,受限于当时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规模,在日常具体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自然就成为农民追求农业生产效益最原始、最朴素、最本能的考虑。由此看来,在此生产结构中,家庭内部所有成员(包括未成年儿童和年迈的老人)必须根据“各自分工”,通过通力合作的方式完成繁重复杂的农业生产劳动。千百年来,人们津津乐道的“耕读传家”“男耕女织”“牧童”“樵夫”“浣纱女”“采桑女”“洗衣老妪”等,即是这种将生产劳动和生活方式融为一体的个体家庭农业生活的真实写照。杜甫笔下所言“女长裁褐稳,男大卷书匀……农月须知课,田家敢忘勤”[39],说明了唐代夔州一带农民家庭秉承“耕读传家”的生活理念而在家庭成员之间明确生产与生活分工的事实,由此可以推断唐代四川地区个体农民家庭生产和生活的真实状况。
古蜀时期,四川地区个体家庭是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于史料阙如,已无从考察。但秦汉时期,个体家庭不仅已成为四川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最基本生产单位,而且在具体的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细致的分工。秦并巴蜀、徙民入蜀时,就将中原地带的人口以家族、家庭作为一个口数不定、规模不一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构筑生产的模式移植到四川地区,上引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的《为田律秦木牍》所载内容即是例证。《华阳国志》所载汉晋间巴蜀地区各县的大姓即是这种生产结构的反映。1975年成都土桥曾家包一座东汉墓出土的一方大型浮雕石板,生动描绘了家庭成员分工合作进行农业生产劳动的情形:男丁用牛车运来一袋袋粮食;一排排酒瓮装着酒,一人正以勺舀酒;妇女坐在织布机上织布;旁边放着华丽的有篷马车,一只猴子正看守着一匹肥马;还有狗、鸡在嬉戏[40],这无疑是墓主生前生活的真实反映。(www.daowen.com)
爰及唐代,前文已提及的《成都氏族谱》所录唐宋时期45家四川著名氏族大姓中,明确记载其家族在唐代由外地迁入的有29家,约占所录总数的64%;《净得集》所录31位士人中,明确记载其家族在唐代迁入的有15位,约占所录士人总数的48.4%。显然,这种移民入蜀,同样是以口数不一的家庭和家族的方式。以氏族谱的形式强调家族的渊源,本身就说明了个体家庭和若干个体家庭组建的家族,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前文所引乐至招提寺出土的唐代碑文所刻内容,唐代初期的均田制在四川地区应该得到有效的执行。如若考证不假,因为唐代初期均田制的施行是以个体家庭为授田对象的,以此可推证唐代四川地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是个体农民家庭,符合我国传统社会农业生产实际运行的基本历史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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