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轫于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流行于南北朝时期的“别籍异财”,在唐代四川地区演变得最为强烈和显著,文献记载及时人描述相互印证了这一点。现存文献中,最早记载四川地区“别籍异财”这一社会现象的是《隋书》,该书卷29《地理志》载:
蜀郡、临邛、眉山……蜀之旧域。其地四塞,山川重阻……人多工巧,绫锦雕镂之妙,殆侔于上国。家贫不务储蓄,富室专于趋利。其处家室,则女勤作业,而士多自闲……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其边野之人,多规固山泽,财物雄使夷、獠,故轻为奸藏,权倾州县,此亦其旧俗乎?又有獽狿蛮賨,其居处风俗,衣服饮食,颇同于獠,而亦与蜀人相类。[22]
该段史料明确记载隋代四川地区“父子率多异居”,不仅证明了“别籍异财”现象的存在,而且从“率多”一词来看,至少是大多数的家庭采取了这种生产与生活方式。至于主要原因,魏征等史家认为是“小人薄于情礼”,按照现代学术意义分析,属于意识形态的领域。其后,专录唐史的《旧唐书》《新唐书》亦有详细记载。《旧唐书》卷65《高士廉传》载:
蜀土俗薄,畏鬼而恶疾,父母病有危殆者,多不亲扶持,杖头挂食,遥以哺之。士廉随方训诱,风俗顿改。秦时李冰守蜀,导引汶江,创浸灌之利,至今地居水侧者,顷直千金,富强之家,多相侵夺。士廉乃于故渠外别更疏决,蜀中大获其利。又因暇日汲引辞人,以为文会,兼命儒生讲论经史,劝勉后进,蜀中学校粲然复兴。[23]
《新唐书》卷95《高俭传》则记为:
(高俭)进益州大都督府长史。蜀人畏鬼而恶疾,虽父母病皆委去,望舍投饵哺之,昆弟不相假财。士廉为设条教,辩告督励,风俗翕然为变。又引诸生讲授经艺,学校复兴。秦时李冰导汶江水灌田,濒水者顷千金,民相侵冒。士廉附故渠厮引旁出,以广溉道,人以富饶。[24]
按《旧唐书》《新唐书》所记,高士廉出任“益州大都督府长史”是在贞观元年(627年)至贞观五年(631年),说明他所看到的风俗至迟在这一时期已经存在。两段史料虽未明确记载唐代四川地区的“别籍异财”,但《旧唐书》所载“父母病有危殆者,多不亲扶持,杖头挂食,遥以哺之”、《新唐书》所言“父母病皆委去,望舍投饵哺之,昆弟不相假财”等信息,无不透露着“别籍异财”的具体信息。《旧唐书》说蜀人父母得病,一般不会亲自侍奉,而是“杖头挂食,遥以哺之”。一个“遥”字,还是形象地说明了父子分居的事实。《新唐书》说蜀人父母得病,便会选择离开,仅仅送给父母主要日常饮食,而后远望父母的住所,兄弟之间也是“不相假财”。“望(父母)舍”“昆弟不相假财”,则详细记载了父子别居、兄弟成家之后分别从大家庭中分离的生活实际状况。虽然刘昫、宋祁等史家认为蜀人做出这种“反常”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畏鬼而恶疾”,但实际上表明了唐代四川地区“别籍异财”现象存在的普遍性。其后,《宋史》所录三条明确印证了这一现象只有在四川地区普遍存在,分别是卷2《太祖本纪》载:
乾德四年(966年)五月,诏:蜀郡敢有不省父母病者,罪之……开宝元年(968年)五月,诏:荆蜀民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得别财异居……开宝二年(969年)八月丁亥,诏川陕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25]
卷4《太宗本纪》载:
太平兴国八年(976年)十一月,除川陕民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弃市律。按:此法太重,当为一时一地而设,故太宗除之。[26](www.daowen.com)
卷89《地理五》载:
川、峡四路,盖《禹贡》梁、雍、荆三州之地,而梁州为多。天文与秦同分。南至荆峡,北控剑栈,西南接蛮夷。土植宜柘,茧丝织文纤丽者穷于天下,地狭而腴,民勤耕作,无寸土之旷,岁三四收。其所获多为遨游之费,踏青、药市之集尤盛焉,动至连月。好音乐,少愁苦,尚奢靡,性轻扬,喜虚称。庠塾聚学者众,然怀土罕趋仕进。涪陵之民尤尚鬼俗,有父母疾病,多不省视医药,及亲在多别籍异财。汉中、巴东,俗尚颇同,沦于偏方,殆将百年。孟氏既平,声教攸暨,文学之士,彬彬辈出焉。[27]
甚至这一社会现象直到清代依然存在,清代学者张澍在《蜀典》卷6《风俗类》中指陈了这一史实:
今川中诸郡,其家饶裕者,早分金诸子,其父母分食诸子,按月计日,不肯稍逾期。[28]
上述史料合观,可知,“别籍异财”源自商鞅变法时期的秦国,东汉时关中地区已较为普遍,南北朝时江南地区70%以上的家庭都存在这一现象,而至隋朝,四川地区方有“别籍异财”现象的记载,唐代则成为全国最为普遍的地区。这一社会现象在唐代虽不是四川地区独有,但《隋书·地理志》《旧唐书·高士廉传》《新唐书·高俭传》等正史专记四川地区,而缺载其他区域的状况,应该不是“忽略”或者“故意不记”,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这一社会现象在四川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诸书俱言唐代四川地区个体家庭“父子率多异居”而造成“蜀土俗薄”;北宋初年更是专门针对四川地区的“别籍异财”发布了两条诏令,以国家最高法令的形式予以禁止,说明了至迟在北宋初期,“别籍异财”已经成为四川地区独有或者表现得最为强烈的社会现象了。
由此,从上述征引的史料来看,至迟从隋代开始,“别籍异财”从全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演化为四川地区独有或者说是在四川地区表现得最为强烈。做出这种学术判断的基本依据是:其一,《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分别成书于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年)、后晋齐王开运二年(945年)和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三位主持编撰的史家分别生活于初唐、唐末与北宋中期,应该说,对这一社会现象具有较高的认知度;从史料的采撷和遴选角度分析,这种通过记载前代人记忆的历史记录,其取材范围相对前人而言应当得以扩展,或者说更为广阔,但著述者未做任何改动,本身就说明了史家对此条史料的认可和接纳程度;其二,从北宋初年在两年内专门针对四川地区的“别籍异财”颁布三条诏令予以禁止来看,“别籍异财”不可能在后蜀亡国短短的六年内就发展成为全国表现最为强烈的社会现象。况且,按《隋书》所记,“别籍异财”早在隋朝就已经存在,作为承隋续宋的唐朝,没有理由不存在。按照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只有一种推论才能合乎历史发展的逻辑,即四川地区的“别籍异财”不仅在唐代就已经存在,而且在唐中期以后演变成为全国表现得最为强烈的社会现象。
唐代的法律条文也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思考。《通典》卷165《刑制》载:“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29]祖父母、父母在,未经他们许可而擅自“别籍异财”者,处徒刑三年;即便父母去世,如果丧期未满,兄弟之间分家析产,仍要处徒刑一年。《唐律疏议》卷1《名例》专门解释了“别籍异财”的社会危害性:“《礼》云:‘孝子之养亲也。’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无自专之道。而有别籍异财,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礼典,罪恶难容。”[30]就是说,如果祖父母、父母还健在,子孙自作主张分家析产,就是蔑视伦理、违背孝道、道德沦丧,所以罪恶难容。明人雷梦麟对此条史料的解读深刻诠释了这一社会理念:“子孙别籍异财是有离亲之心,兄弟居父母丧别籍异财是有忘亲之心。”[31]上述诸条法律条文虽未言确之何处,但结合《隋书》《旧唐书》《新唐书》《宋史》等诸史书对四川地区“别籍异财”现象的记载来看,应当涵盖四川地区应无异议。
时人诗文记述则提供了最为直接的证据:肃宗上元元年(760年),历经战乱纷扰、颠沛流离,最终在寒冬时节来到成都的杜甫,耳闻目睹了四川地区的风土人情,不由地发出“我行山川异,忽在天一方。但逢新人民,未卜见故乡”[32]的感慨。移居夔州之后,看到父子别籍异居的现象,诗人大为疑惑不解:“异俗许可怪,斯人难并居。”[33]联系上引《旧唐书》《新唐书》所载的两条史料,高士廉在贞观初年就针对四川地区“父子别居”的现象,采取了“随方训诱”“设条教,辩告督励”等多种措施予以整饬。显然,无论是高士廉的行政干预,还是唐律的例行禁止,都收效甚微。以至于唐中期入蜀的杜甫认为蜀中“父子别居”是一种非常奇怪的“异俗”。诗人是以外来客、实际上是中原人士的生活眼光来看待这一现象的,且诗人生活在普通百姓的群体之中,这也再次印证了唐代四川地区“别籍异财”现象的普遍性。
另外,唐代四川地区的人口变化亦能反映这一问题。据梁方仲先生的统计,玄宗天宝元年(742年),全国户均人口数量为5.75人,而剑南道每户平均仅为4.39人,远远低于全国户均口数的平均水平,在全国十五道中位居第十四位,但户数为937,124户,占全国第四位[34],如果按照本书所统计,则为1,179,052户,占全国第三位。这固然与当时隶属剑南道地广人稀的维州(户均1.47口)、当州(3.13口)、遂州(3.02口)、合州(1.16口)、龙州(1.41口)等州有关,但当时人口最稠密的成都平原成都府(5.77口)、彭州(6.39口)、蜀州(6.91口)、汉州(4.47口)四州户均5.88也低于江淮农业区的扬州户均(6.07口)、关中农业区的华州户均(6.74口)。在当时全国十五个道中,剑南道人口总量占据全国第三位,户均人口数却只位居第十四位,说明了户数平均率远远高于其他诸道。人口总量多,但同时个体家庭也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唐代四川地区“别籍异财”现象存在的普遍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