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social ethics)是指以权利—义务为核心,以人的自由为目的,关于社会和谐秩序及其实现条件的社会公正的理论。[13]我国传统社会最核心的伦理规范就是孝,贯穿社会生活的婚、冠、丧、祭以及养老等诸礼无不蕴涵着孝的原则与精神,并由此上升为一种既定的法则,始终被镶嵌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之中,个体家庭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行又是“孝”行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别籍异财”无疑与西周以来宗法制下所逐渐形成的“聚族而居”“四世同堂”这种“标准”的生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因为,在反对者看来,“别籍”意味着分家,分家意味着“异财”,“异财”则有违孝道,从而饱受后人诟病。上引《日知录》卷13《分居》引宋人陈详道《礼书》,该文中陈详道指责商鞅的“析家”法令破坏了宗族大家庭:“周之盛时宗族之法行,故得以此系民而民不散。及秦用商君之法,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以至于“寝淫后世,习以为俗”。[14]在“陈详道”们的社会生活理念中,《周礼·小司徒》所言“小司徒均土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每家两个半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15],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五口之家”是既成规定的社会家庭结构。“商君之法”破坏了这种约定俗成的个体家庭的生活结构,造成了“富民有子则分居,贫民有子则出赘”的不良社会习俗。《汉书》所记述的“五口之家”运行模式,才是他们致力经营的理想生活状态。实际上,我国传统社会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也的确夯实了“五口之家”农民个体家庭生活模式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该书卷24《食货志》所记载的战国时代一个普通的“五口之家”农民个体家庭的具体生活状态即是例证。
种五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16]
成书晚于《汉书》的《风俗通义》引《春秋井田记》:
人年三十,受田百亩,以食五口,五口为一户,父母妻子也。[17]
两段史料合观,我们不难发现,这是我国传统社会典型的在自给自足生产模式下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综合经营,彰显了我国男耕女织这一理想的生活范式,也即传统意义上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构成了我国传统农业发展的最基本的经济细胞,其生产的主要目的首先是为了满足政府赋税征收的需要,其次是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在小农经济运行模式下,追求农业生产效率的最大化与控制社会生活成本的最低化,是普通农户最基本的生活诉求。在此生产与生活理念的指引下,小农经济生产结构必然是小而全的。耕织结合、多种经营、自给自足就是这种小而全的生产结构的高度概括。小农经济的本质内涵应当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和消费单位,即把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结合在个体家庭之中;二是以直接小生产者的小私有制为基础,对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占有不同程度的所有权。小农的基本生产特点是耕织结合,五谷桑麻六畜多种经营,利用简单的自然分工把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结合在一起,家庭内部成员必须通力协作,辛勤劳动,生产出最必需的生活用品,才能勉强维持一家人的生计。这种多种经营又是互相联系的,人们利用畜力耕田、畜肥肥田,并利用秸秆、糠麸等农副产品喂猪养羊,做到了农牧互相促进。[18]齐涛先生认为这种以农业生产为核心的家庭经营生活,或者更为准确地称之为家庭生产模式在当时的生产背景下可以实现。齐氏作出这种判断的基本理由是,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自然条件和生产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国农民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如蚕织、麻织均可通过一家一户、家庭内部的劳动完成;更为重要的另一方面是由于在精耕细作制度下,农民劳动生产率较低,生产所获除交租纳赋外,所余无几。[19](www.daowen.com)
由此可见,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运行方式是与宗法制度和社会伦理相辅相成的。农村的社会关系主要依靠血缘和地缘关系而构建,相应地,其社会秩序也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社会道德伦理来维持。谈及这一点,清人顾炎武卷13《分居》专引《后汉书》樊宏父樊重对“别籍异财”的看法:“世善农稼,好货殖,性温厚,有法度。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其营理产业,物无所弃,课役童隶,各得其宜,故能上下勠力,财利岁倍。”[20]而通过“别籍异财”,大家庭与之分离的以一夫一妻为核心的小家庭就成为两个相对独立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各自承担农业生产劳动和政府规定的各种赋役,除了血缘联系和必需的协作劳动之外,几乎不会发生更多的互动,这无疑也严重挑战了父权制的权威。
尽管变迁是社会发展之常态,但无论变迁的发展态势是急剧还是轻缓,其中总隐藏着一些相对稳定的经常性因素,它们一旦形成,就很难在短时期内融汇在社会变迁的同步发展态势中。例如,在我国传统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当从个体家庭生活中衍生而出的“孝”上升为社会普遍意义上的日常行为规范的时候,这种个体家庭的次发品就会以“礼法”的形式回归到每一个个体家庭,渗透在个体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最高标准。《旧唐书》专列《孝友传》,其选择传记人物的根本标准就是“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刘煦等人为在生活中践行孝行、遵从友行的普通人士列传,本身就说明了整个社会极力推崇孝行、友行的观念。同时,在《旧唐书·孝友传》所列时人事迹中,又突出了“父子同居”“累世而居”是衡量世人是否践行“孝友”的重要标准。如《旧唐书》卷138《孝友传·裴守真传》称:
裴守真,绛州稷山人也……守真早孤,事母至孝。及母终,哀毁骨立,殆不胜丧。复事寡姊及兄甚谨,闺门礼让,士友所推……永淳初关中大饥,守真以禄俸供姊及诸甥,身及妻子,粗粝不充,初无倦色。寻授太常博士。[21]
裴守真因践行“孝”和“友”而受到政府表彰,并且因此而被授予官职。在这种社会现象的倡导下,“父子同居”则为“孝”,“父子别居”则为“不孝”,个体家庭具体的生活方式成为时人判定是否践行道德伦理规范的简单标准。时至今日,人们对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伦理规范仍然有一种天生的尊重和自我行为的约束。这种行为,我们与其说是历史思维惯式造就了这一感觉,还不如说是我国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造就了这种社会伦理的“必然”存在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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