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别籍异财:探析内涵与演变趋势

别籍异财:探析内涵与演变趋势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人讲求慎终追远,注重对“别籍异财”内涵和渊源流变的历史考察,有助于我们弄清这一社会现象存在与发展的真相所在。考古资料显示,四川地区亦存在“别籍”现象。由此看来,这一时期,“别籍异财”已经从上中层士人家庭而下移至普通农户家庭,成为时人普遍认同和接纳的社会现象了。这说明了“别籍异财”自隋朝开始,已经从全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成四川地区“独立拥有”,或者说是在四川地区演变得更为强烈和突出了。

别籍异财:探析内涵与演变趋势

古人讲求慎终追远,注重对“别籍异财”内涵和渊源流变的历史考察,有助于我们弄清这一社会现象存在与发展的真相所在。现存文献所载“别籍异财”与“别籍异居”是同一个意思,两种不同方式的表达。“别籍异财”,即指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这一主张最早是由战国时期的商鞅提出,《史记》卷68《商君列传》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2];《汉书》卷48《贾谊传》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3]

两条史料合观,可知“分”,指分家,即别籍;“异”,指异财,即通过法律的形式强制性地迫使已经有成年儿子的家庭,父母与儿子分居,以便让成年儿子尽快组建新的个体家庭,承担缴纳赋税的义务。但并非所有的农户都要“别籍异财”,只有具备几个条件方可:第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儿子,即父子兄弟同处一室;第二,家庭相对富裕;第三,成年儿子须身体强壮,能够独立承担一个家庭的运营。如果说第一个条件是必然条件,那“家富子壮”可能是秦政府出于“别籍异财”之后的“新户”能够独自具备生产能力和承担国家赋税任务的考虑。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父母在,若该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年儿子,成家之后就要脱离与父母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大家庭,单独立籍成户。颁布这一法令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个体家庭成为社会农业劳动的基本生产单位;其二,国家各种赋税的征收以户为基本单位,并参照人口数量、年龄以及劳动能力等具体状况予以执行。在生产条件短期内没有较大改变的情况下,“析户”就成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至于“别籍”之后,如何均分财产,《史记》《汉书》虽无确切记载,但与之同时代的其他史籍可对其予以弥补。如成书于战国时代的《慎子》卷1《威德》篇说:“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德,使得恶者不知所以恶。”[4]栾成显先生经过考证认为,这里所言的“投钩”,即后世所指的“拈阄均分”之意,也就是说,通过抓阄的方式均分财产,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纠纷。[5]约成书于战国时代的《管子》[6]卷22《国蓄》篇则记载了“分家”的指导原则:“分地若一,强者能守;分财若一,智者能收。智者有什倍人之功,愚者有不赓本之事。然而人君不能调,故民有相百倍之生也,”即分家也要考虑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7]自商鞅在秦国制定并推行这一政令之后,应该说,首先在关中地区得到较好的执行,上引《汉书》所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即是例证。

考古资料显示,四川地区亦存在“别籍”现象。1979年四川青川战国墓出土了一则秦武王二年(前309年)《为田律》(学界一般称为《青川秦木牍》,该律令规定每一顷田地上(实即每一户人家的田边)要筑“封”与“埒”,即户与户之间划分土地的界限标志。“封,高四尺,大称其高。(寽)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寽)埒。[8]这种以法令的形式强调每家每户设立田地界限的措施,其目的就是要确保农户的土地私有权不受侵犯,以便最大限度地保证土地私有制的合法化。故而,该律令被学界认为是秦并巴蜀之后,秦政府为保护巴蜀地区的土地私有制而专门制定的一项法令。[9](www.daowen.com)

另外两则材料反映了东汉“别籍异财”的实施状况。《后汉书》卷61《蔡邕传》载,东汉时,“(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10];《抱朴子》卷15《审举》说,东汉时的察举制是“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11]两条材料合观,可推知,东汉时,“别籍异财”已经突破了秦时“家富子壮则出分”的限制,普通士人家庭也会选择“别籍异财”。否则,“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的蔡邕,就不会受到乡人的大加颂扬;同时,在察举制的选官体系下,父子别居的士人也就不可能被举荐为秀才。由此看来,这一时期,“别籍异财”已经从上中层士人家庭而下移至普通农户家庭,成为时人普遍认同和接纳的社会现象了。

魏晋南北朝时期,“别籍异财”在江南地区更为普遍。清人顾炎武《日知录》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该书卷13《分居》引南朝刘宋中人周殷启说,“今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计十家有七;庶人父子殊产,八家有五”,有的甚至“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父子兄弟,视同路人”。又引《魏书·裴植传》:“植虽自州送禄奉母及瞻诸弟,而别居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竃。亦染江南之俗也。”[12]可知,南北朝时,江南70%以上的士人和庶人家庭都存在“别籍异财”的现象,而从北齐魏收对北魏裴植家庭生活的记载来看,作为北方上层士族的裴家不仅存在“别居异财”,而且即便同居一室,也要另起炉灶,由此可推知这一时期“别籍异财”在全国范围内应当普遍存在。这种大规模的“别籍异财”现象在江南地区出现的原因,与当时经济重心南移不无关系,而经济重心的南移当然是以农业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589年,隋文帝灭陈,结束了南北朝长达两百多年对峙局面,全国复归统一。唐代及唐之后的历代文献在采记这一社会现象时,除了四川地区,不见其他区域的记载。这说明了“别籍异财”自隋朝开始,已经从全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转化成四川地区“独立拥有”,或者说是在四川地区演变得更为强烈和突出了。按前所论,这应当是唐代四川地区农业高度发展的直接产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