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业发展与社会家庭结构变迁:别籍异财的影响

农业发展与社会家庭结构变迁:别籍异财的影响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别籍异财”,是指已婚子女与父母或祖父母分家,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最早由战国时代的商鞅提出。[1]基于此种认识,本章拟通过阐述“别籍异财”的历史演变,结合文献对唐代四川地区“别籍异财”的记载及考古资料的印证,考察唐代四川地区农业发展与社会家庭结构变迁的相互作用,并以此观察区域农业发展与农民家庭结构的演变的内在必然联系。

农业发展与社会家庭结构变迁:别籍异财的影响

“别籍异财”,是指已婚子女与父母或祖父母分家,别立户籍,分异财产,最早由战国时代的商鞅提出。当时,在具体的农业生产劳动过程中,个体家庭不仅已经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而且是政府财赋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商鞅为了增加秦国政府财政收入而通过法令的形式将大家庭中已经结婚的儿子另立户籍,成为个体小家庭。显然,这种通过析户来增加国家财赋收入的方法与西周以来宗法制下所逐渐形成的“聚族而居”“累世而居”这种“标准”的生活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此后,历代在处理这一问题时,为了倡导大家庭的凝聚力而对此予以禁止。有唐一代,这一社会现象在四川地区表现得尤为强烈和突出,《隋书》《旧唐书》《新唐书》等文献均对其予以了专门记载。问题是,一个自秦汉以来就普遍存在于全国的社会现象,为何在唐代的四川地区演变得如此强烈?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尚无深入的研究。另一方面,在我国传统社会,个体家庭不仅仅作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而存在,也是社会变迁最基本的组织构成。可以说,家庭结构的演变是社会变迁的重要表现。实际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就已经将家庭结构的变迁视作社会学历史学进行交叉研究的一个突破口,并且不再把家庭看作是社会变迁的简单结果,而是强调家庭自身变化的动力以及家庭与社会变迁的相互影响与作用。[1]基于此种认识,本章拟通过阐述“别籍异财”的历史演变,结合文献对唐代四川地区“别籍异财”的记载及考古资料的印证,考察唐代四川地区农业发展与社会家庭结构变迁的相互作用,并以此观察区域农业发展与农民家庭结构的演变的内在必然联系。(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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