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体家庭为视角,唐代四川地区农产品的商品化主要表现在粮食、蔬菜等满足人们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的农产品,以桑麻、茶叶和甘蔗为代表的经济作物,以及其他林、牧、副、渔业农产品等方面。
(一)粮食与蔬菜作物的商品化
粮食和蔬菜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农产品,二者的商品化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某一区域农产品商品化的整体概貌。在我国传统社会背景下,从个体家庭角度分析,粮食商品化的前提首先是满足家庭生活的基本需求。由于史料缺载唐代四川地区个体家庭粮食收入的具体情况,对我们考察这一问题带来较大的学术困难,但我们可以根据唐前期均田制下四川农民的受田情况和亩产量予以大致的推算。唐初均田制[39]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给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40]目前学界对唐代均田制在四川地区是否得以实施这一问题还存在争议,未有确论。如李敬洵先生认为,“唐代四川地区并没有完全纳入均田制的范围”[41]。而赞同者一般以四川乐至招提寺一唐代碑文所刻内容为唐代四川地区实施均田制的基本依据,但除此之外,也尚无其他文献或考古材料可资为旁证。要证明均田制在唐代四川地区的确得以实施,还是要回到上引清代乐至招提寺出土的唐代碑刻上。该碑文虽总体反映的是唐代四川地区佛教世俗化的社会现象,但在其文中刻有“扬德及儿晃今将口分贰拾亩,将施入院内,供一切诸方师僧永为常住”[42]等信息。但将此碑文信息与唐政府颁布的均田制内容两相对照,可知文中所言“口分贰拾亩”肯定是指均田制下的“口分田”。虽然唐末均田制已经崩溃,但碑文刻有“大唐光化三年”,无论是追记“曾经”的“口分田”,还是叙述唐末“只保留口分之名,而无口分之实”的土地实际运行状况,但都可“间接证明唐代四川地区曾有过均田制”[43]。如若推证不假,假设每个家庭有两个丁男,那么,每个个体农户家庭应拥有土地200唐亩,除去桑、麻及果林用地,粮食作物耕地按一半计算,则为100唐亩。按前文所考,唐代四川地区水稻与粟的亩产量平均在2.3石左右,由此,每个个体家庭每年的粮食总产量当在230石左右。除去每人每年12石的平均消费量(具体依据详见第二章第三节)以及各种赋税,应当还有一定的剩余。有学者经过考证认为,唐代整个社会农户的剩余产品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44]诚如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对农产品商品化必要条件的解读,这种农产品的剩余率为农产品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预设。
综合上述数条考据信息以及前文所论唐代四川地区农业发展的整体概貌来看,成都平原应是粮食商品化的集中区域。杜甫《西山三首》诗云:“彝界荒山顶,蕃州积雪边。筑城依白帝,转粟上青天。……蚕崖铁马瘦,灌口米船稀。”[45]西山,即指岷山,是唐代抵御吐蕃入侵的一道天然屏障。蚕崖、灌口两地均在彭州导江县,此诗反映的是因吐蕃的侵扰,致使经灌口向西运输粮食的船只减少。虽然杜甫在诗中没有具体指明粟与米的具体来源地,但根据当时与吐蕃对峙的时局以及《元和郡县图志》卷31《剑南道·成都府》所载“汶江,穿二江成都中,皆可行舟”[46]的交通状况来看,粟来自成都平原内部及周边丘陵山区、稻米出自成都平原,当无异议。粟与稻米的外运有力地证明了域内粮食商品化的事实。又:《茅亭客话》卷8《好画虎》载,成都府灵池县一医卜从业者,“孙儿辈将豆麦入城货卖,收市盐、酪”[47]。显然,这一医卜从业者及其家人所种植的豆、麦等粮食作物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我家庭的生活需要,而是要将所产粮食运往附近的城内市场出售,用以交换盐、酪等其他日常生活用品。这是一则典型的农户将自家所种植的豆、麦直接带入本地城市市场出售的例证。另据《资治通鉴》卷《唐纪七十四》258“昭宗大顺二年四月”条载:王建围攻成都时,“成都城中乏食……民有潜入行营贩米入城者,巡者得之”,守城将官终因城内缺粮而不予禁止,于是“贩者浸多”。[48]该条史料所载的“民”,当指居住在成都城外的普通农户,受城内缺粮、粮价可能上涨的利益驱使而冒险入城卖粮。唐人段成式《酉阳杂俎》卷2《壶史》载,敬宗宝历年间(825年—827年),蜀地“有人状如(卢)生所言,叩门求籴米”[49]。“叩门求籴”应是深入村落上门收购粮食的商人。说明唐代中后期四川地区已经出现了专门贩运粮食的商人。该条史料虽未言及蜀地的具体地点,但从“叩门求籴”一句推测,该现象发生在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粮食收入相对丰盈的成都平原,应是符合史实的。至此,上引数条史料,均能说明唐代居住在成都平原的农民个体家庭所种粮食已具备商品化的性质。
除了成都平原,盆地中部和东部的丘陵农产区亦有粮食的买卖。杜甫《题忠州龙兴寺所居院壁》一诗,说忠州“小市常争米,孤城早闭门”[50]。稻米成为忠州市场交易的主要农产品,检诸文献,忠州并无种植水稻的记载。同时,上引白居易赴任忠州刺史时,在《南宾郡斋即事,寄杨万州》一诗中记有“仓粟喂家人”之句,并自注曰:“忠州刺史以下,悉以畬田给禄食。”[51]刺史以下官员以畬田所收获的粟为俸禄,可证忠州不产稻米或所产稻米产量应该不大。由此,忠州市场上交易的稻米当是忠州辖区内产稻的垫江或者由川西平原、盆地中部低缓的丘陵稻作农产区贩运而至。可能因其运输量不够大,才会出现“常争米”的现象[52]。又据《旧唐书》卷117《严震传》所载,梓州盐亭人严震“世为田家,以财雄于乡里”。[53]严震出身于农家,能够“以财雄于乡里”,说明严震家是依靠将自家所产粮食投入市场而谋取财富的。此两例所列虽不能完全涵盖四川盆地中部、东部丘陵山区,但无疑可以反映出唐代该区域粮食商品化的事实。
粮食作物的商品性还表现在粮食作物的加工业方面,列宁指出:“当农业同农作物的技术加工(如磨粉、榨油、制马铃薯淀粉、酿酒等等)结合在一起……在这种场合下,农业是商品性的,而不是自然的。”[54]按照这一理论认识,唐代四川地区亦有粮食的加工现象。杜甫《槐叶冷淘》诗云:“青青高槐叶,采掇付中厨。新面来近市,汁滓宛相俱。”[55]“冷淘”即指凉面,清人仇兆鳌《杜诗详注》卷19《槐叶冷陶》注引前明朱鹤龄语:“以槐叶汁和面为冷淘”;又引南宋黄鹤注解:此诗“当是大历二年瀼西作”[56]。由此可见,杜氏所言应是瀼西一带的居民在春天槐叶清新之时,购买附近市场上所卖面粉制作“冷淘”的情景。另据《资治通鉴》卷255《唐纪七十一》“僖宗中和二年十一月”条记载,中和二年(882年),邛州蛮阡能反叛,剑南西川都招讨使高仁厚率兵讨伐,“未发前一日,有鬻面者自旦至午,出入营中数四”[57]。即将作战,卖面商贩为获利而频繁出入军营售卖面粉,并未受到阻拦,说明当时面粉售卖常态化的事实。此两条史料虽然只传递出夔州、邛州百姓将小麦加工成面粉出售的历史信息,但可据此推知当时四川地区面粉销售的普遍性。
再看蔬菜作物的商品化。前已论及,四川地区气候温润,适宜各种蔬菜的生长,向来就有“蔬食果实之饶”之说。《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记载,唐中后期一度将四川地区所产茄子、姜、芋等蔬菜列入税收之物[58],这无疑进一步催生扩展了蔬菜的种植范围,从而形成了成都平原和盆地东部长江沿线两大蔬菜产区,这就为蔬菜的商品化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杜甫《为农》诗云:“锦里烟尘外,江村八九家。圆荷浮小叶,细麦落轻花。卜宅从兹老,为农去国赊。”[59]诗人笔下成都附近农家所种植的莲藕,显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家生活的需求,其反映的可能是居住在成都平原的农户利用水网纵横交错的天然地理优势,种植莲藕出售的事实。《茅亭客话》卷4载,开元年间(713年—741年),蜀地青城人刘长官结庐于青城山“植果种蔬……每月两三度入青城县货药、市米、曲、盐、酪”,并且以此“作终焉之计”[60]。说明了唐前期四川地区就已经出现了专门出售蔬菜的菜户。晚唐诗人温庭筠《锦城曲》一诗中所言“蜀山攒黛留晴雪,簝笋蕨芽萦九折”[61],即说明唐后期成都市场上有簝笋、蕨芽等蔬菜售卖的事实。除了成都平原,盆地东部的长江沿岸亦有蔬菜的买卖,杜甫《遣遇》一诗说:“石间采蕨女,鬻菜输官曹”,即指唐中期夔州一带民户通过出售蔬菜缴纳官税;另一首《园官送菜》说:“青青嘉蔬色,埋没在中园。园吏未足怪,世事固堪论。”[62]清人仇兆鳌《杜诗详注》卷19《园官送菜》注引前明朱鹤龄语:“此当在大历元年、二年之交夔州作。”[63]按此考据,可知夔州已经设置专门负责菜园种植与经营的官吏,这应是一则官府管理蔬菜经营的例证。郑谷《陕中寓止二首》中“市晚鬻蔬迟”[64]之句,则说明了晚唐时期夔州一带菜户售卖蔬菜的情景。唐代该区域甚至还出现了专门依靠买卖水果与蔬菜为生的流动商人,如《太平广记》卷401《龚播》记载,夔州云安人龚播就“以鬻果蔬自业”[65],并最终靠此成为名冠三蜀的大贾。盆地北部的利州一带也出现了农户依靠自家种植蔬菜经营山野小食店的情形。《太平广记》卷431《虎六·虎妇》引唐人载孚《逛异记》云:“利州卖饭人,其子之妇山园采菜。”[66]“利州卖饭人”遣其子妇到“山园采菜”,显然在“山园”里种菜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家庭的生活需要,更多的是出售。《蜀中名胜记》卷8《川西道》称唐代简州“小县相笼合,濛濛数百家,果蔬争晚市”[67],反映了唐代简州农户将自家所种植的蔬菜在每天傍晚时分带到附近市场出售的情形。
综合上述征引的材料来看,作为人们日常饮食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粮食和蔬菜,在唐代四川地区其商品化性质已经相当明显了。这一现象不仅仅体现在粮食与蔬菜的物物交换上,更为突出的是,唐代四川地区已经出现了专门种植粮食出售的“粮农”“菜农”以及专门经营粮食和销售蔬菜的商人。
(二)经济作物的商品化
桑、麻、茶叶与甘蔗等农作物本身就带有极强的商品性质,唐代四川地区该类农作物种植面积的逐渐扩展,足以反映出其商品性质的增强。
晚唐诗人薛曜《登绵州富乐山别李道士》诗云:“桑麻覆细田。”[68]“细田”当指适宜或者政府规定专门种植桑树的良田。《魏书》卷110《食货志》载:“男夫一人细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棵。”[69]桑麻是唐代四川地区分布最广的经济作物。作为其加工品之一的蜀锦,徐中舒先生认为,早在三国时代就是蜀汉对外贸易交流的专利品,并引南宋山谦之《丹阳记》曾言:“历代尚未有锦,而成都独称妙,故三国时魏则市于蜀,吴亦资西蜀,至是乃有之。”[70]隋代,四川地区蜀锦及织锦技术依然闻名于全国,《隋书》卷29《地理志》称:“蜀郡、临邛、眉山……蜀之旧域……人多工巧,绫锦雕镂之妙,殆侔于上国。”[71]爰及唐代,太宗时期,成都平原地带所产的罗、、绫、绢因质量上乘而成为皇室服饰的主要供应基地。《全唐文》卷155马周《陈时政疏》载:“京师及益州诸州,营造供奉器物,并诸王妃公主服饰。”[72]四川地区的丝织品成为皇宫专供物品,这无疑进一步刺激了桑树的种植规模以及丝织品生产技术的提高。故而,南宋眉州人杨仲良在《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一书中赞誉唐代“蜀土富饶,丝帛所产,民织作冰纨绮绣等物,号为冠天下”[73]。麻类作物从唐前期广泛用作衣料逐渐衍变为他用,成为制作物品袋和造纸的主要原料。唐人李肇《唐国史补》卷下载:“丝布为衣……天下无贵贱通用之……麻布为囊。”[74]用途的变化导致了质地粗硬的麻纤维需求量的大量增加,进一步扩大了蜀麻的商品性生产,蜀麻亦随之远销全国各地。寓居夔门的杜甫目睹了“蜀麻”外运的盛况:《客居》一诗中说“风烟渺吴蜀,舟楫通盐麻”;《夔州歌十绝句》一诗中说“蜀麻吴盐自古通,万斛之舟行若风”,满载着蜀麻的船只天天顺江而下。偶尔看不到麻船,内心竟然不习惯,《柴门》一诗中“蜀麻久不来,吴盐拥荆门”[75],即是这种心情的真实写照。益州的高杼布、汉州的弥牟布(细布)、眉州的僚麻布、开州的白纻布等皆是名扬全国的麻布。戴叔伦《白苎词》一诗说,开州的白纻布甚至有“新裁白苎胜红绡”[76]的声誉。四川麻布远销到北方,京都长安甚至一度出现了专门购买蜀布制作物品袋的商人,《太平广记》卷243《窦乂》记载,长安人窦乂“买蜀青麻布,百钱个疋,四尺而裁之,顾人作小袋子”[77]。这充分说明了唐代四川地区桑麻的种植和生产均呈现出以商品交易为导向的事实。
就其生产主体而言,“唐代市场上出现的绢帛,绝大多数都是农民经济中家庭织妇的产品”[78]。杜甫《寄彭州高三十五使君適、虢州岑二十七长史参三十韵》一诗所言“乌麻蒸续晒”[79],即是描述成都附近民户加工处理麻纤维的场景。唐代中期,丝麻成为开州山区农户交换日常生活用品的主要农产品,时任开州刺史的韦处厚在《驳张平叔粜盐法议》一诗中,说开州“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皆因所便”[80]。山谷贫家用来换取食盐所用的麻或丝,显然出自自家所产。又如,唐代寓居成都的张窈窕《上成都在事》(又作《成都即事》)一诗云:“昨日卖衣裳,今日卖衣裳。衣裳浑卖尽,羞见嫁时箱。有卖愁仍缓,无时心转伤。故园有虏隔,何处事蚕桑。”[81]仔细研读,不难发现,诗中记述所卖衣裳应当出自农户家庭织妇之手。再如,《十国春秋》卷42《王先成传》记载,唐末王建围攻彭州,蜀州新津人王先成表陈王建:“彭州土地宜麻,百姓未入山时多沤藏者,宜晓令各归田里,出所沤麻鬻之,以为资粮,必渐复业。”[82]可见,此时彭州一带农户种植的大麻已经带有明确的商品指向性目的了。故而,郑学檬先生考证指出,“隋唐时期,丝麻棉织物一直是交换中的重要商品,是官民私有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83]另外,唐代四川地区还一度出现了通过桑麻市场价格的波动来调整桑麻种植的农户。《茅亭客话》卷9《蚕馒头》载:“新繁县李氏,失其名,家养蚕……将成,值桑大贵,遂不终饲而埋之,鬻其桑叶,大获其利。”[84]新繁县李氏能够从“值桑大贵”,便可推测蚕市物品交易的价格浮动,通过放弃养蚕改卖桑叶而“大获其利”,说明当时有的农户已经善于通过农产品的供求关系来调整农业生产了。
除了桑麻,唐代四川地区另一类商品性更为显著的经济作物是茶树。唐人欧阳询《艺文类聚》卷35《奴婢》所录东汉王褒《僮约》言及“武阳卖茶”[85]的商业活动,这是我国最早的以茶叶作为商品的记载,同时也说明了至迟在东汉,四川地区的茶叶已经作为商品出售了。南北朝时期,四川地区普通农户已将自家所产茶叶作为商品予以出售。《太平御览》卷867《饮食部》引晋人傅咸《司隶教》曰:“闻南方有蜀妪,作茶粥卖,廉事欧其器具。无为,又卖饼于市。而禁茶粥,以囷蜀姥,何哉?”[86]进入唐代,四川地区茶叶的商品化生产更为突出,集中表现在茶树的人工栽培与种植、茶树种植的园圃化、茶叶制作技术的日渐成熟、茶叶品种的增加等诸方面(前文已有所论及,此不赘述)。有学者据此认为,“唐代四川地区的茶叶已经基本上和粮食生产分开,成为一个单独的产业部门”。[87]唐代官员、文士常以茶为赠品或邀友人品茶来传递友情,蜀茶成为时人相赠的珍品,说明了唐代四川地区茶叶商品性生产的普遍性,如白居易《萧员外寄新蜀茶》诗云:
蜀茶寄到但惊新,渭水煎来始觉珍。[88]
诗人收到友人寄来的新鲜蜀茶,当即呼童汲来泉水烹制,其对蜀茶的酷爱与欣喜之情跃然纸上。白氏另一首《谢李六郎中寄新蜀茶》诗云:
故情周匝向交亲,新茗分张及病身。红纸一封书后信,绿芽十片火前春。汤添勺水煎鱼眼,末下刀圭搅麹尘。不寄他人先寄我,应缘我是别茶人。[89](www.daowen.com)
在诗人笔下,馈赠茶叶成为文人士子之间加深友情的一种最为常见的手段,可见当时茶叶制作和销售的普遍性。杨嗣复《谢寄新茶》诗云:
石上生芽二月中,蒙山顾渚莫争雄。封题寄与杨司马,应为前衔是相公。[90]
薛能《蜀州郑史君寄鸟嘴茶,因以赠答八韵》诗云:
鸟觜撷浑牙,精灵胜镆铘。烹尝方带酒,滋味更无茶。拒碾乾声细,撑封利颖斜。衔芦齐劲实,啄木聚菁华。盐损添常诫,姜宜著更夸。得来抛道药,携去就僧家。旋觉前瓯浅,还愁后信赊。千惭故人意,此惠敌丹砂。[91]
唐末入蜀的后蜀士人蒋贻恭《谢郎中惠茶》诗云:
三斤绿茗赐贻恭,一种颁沾事不同。想料肠怀无答处,披毛戴角谢郎中。[92]
由此可见,终唐一代,文人士子几乎都将蜀茶视为馈赠亲朋好友的上佳礼品,这不仅说明了蜀茶品质优良,而且茶叶需求量的日益增长,在刺激茶树种植面积逐渐增加的同时,也促使了茶叶商品化的进程。在蜀州、雅州等主要茶叶产区,种植、经营茶叶随之成为农民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甚至在某些地区,栽培茶树代替种植粮食作物成为农民的主业。李商隐《为京兆公乞留泸州刺史冼宗礼状》记载了泸州辖区内农民主要依靠种植茶叶维持生活运转的情况:“泸州所管五县百姓……作业多仰于茗茶,务本不同于莠麦”[93];《全唐文》卷795孙樵《书何易干》记载,生活在嘉陵江南岸的绵州巴西郡益昌农民,也是“多即山树茶,利私自如”[94];唐人杨晔在《膳夫经手录》中记载:“元和以前,束帛不能易一斤先春蒙顶,是以蒙顶先后之人,竟栽茶以视厚利。不数十年间,遂斯安草市,岁出千万斤。”正是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巴蜀地区出现了许多专业的茶农和茶园。茶园中的茶叶要到市场上去销售,显然已是一种专业化的商品生产。商业性经济作物的种植逐渐增加,促进了农业经营的多元化,改变了农作物的种植结构。[95]
唐末五代时期,四川的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专门种植茶树的茶园和经营茶叶生产的茶园主[96]。《宋史》卷479《毋宁素传》载,后蜀户部员外郎、云安榷盐使毋宁素“蜀亡入朝,授工部侍郎,藉其蜀中庄产茶园以献,诏赐钱三百万以充其直,仍赐第于京师”[97]。该条史料至少可以透露下述几条信息:其一,至迟在唐末,茶叶从普通农作物转化为商品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其二,经营茶叶,利润可观。毋宁素将个人经营的茶园献给朝廷,受到朝廷嘉奖并“赐钱三百万以充其直”足以说明这一点;其三,四川地区的一些地方官僚在经济刺激下,转化为经营茶叶的商人,毋宁素绝非个案,而是官员中的普遍现象;再者,茶场和茶园应存在官办和私办两种经营方式,否则就不会存在“产茶园以献”之说。我们再看另外一条史料,《太平广记》卷37《阳平谪仙》引前蜀杜光庭《仙传拾遗》:“九陇(今四川彭州市辖区内)人张守珪,仙君山有茶园,每岁召采茶人力百余人,男女佣功者杂处园中。”[98]说明了张守珪私人经营的茶园规模较大,每至采茶季节不得不雇佣百余人进行采茶。有学者据此认为唐代四川地区农业高度发展,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发达,并由此推论出唐代积累了大量的商业资本。在此基础上,商业资本就必然逐渐向产业渗透,开始向产业资本转化,从而认为,“尽管唐代还是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时代,但是已经在这个经济结构的胚胎内孕育着资本主义因素的最初萌芽”。[99]时至今日,学界对这一观点仍持分歧、争论与推敲的态度。但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彭州人张守珪经营规模较大的茶园,并雇佣出卖劳动力的雇工进行商品生产,已经具有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这一点是不能否定的。
唐代四川地区甘蔗种植范围和扩大同样反映了其商品性的增强。《太平寰宇记》卷87《遂州·土产》说:“唐大历间,有僧跨一白驴至伞子山下。山民以植蔗凝糖为业。驴食蔗,民咎僧。僧曰:‘汝知蔗之为糖,而不知糖之为霜,其利十倍’。因示以法,遂成蔗霜,色如琥珀,称奇品。”[100]宋人王灼《糖霜谱》称:“伞山在小溪县涪东二十里,孤秀可喜,山前后为蔗田者十之四,糖霜户十之三。”[101]两条史料合观,可知,唐中期四川盆地东部丘陵山区的农户因为生产蔗糖能够“获利十倍”,而将40%左右的耕地用来种植甘蔗,并且30%左右的农户专门从事蔗糖的生产与加工。充分说明了唐中期遂州丘陵山区的农户已经能够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甘蔗的种植面积和选择甘蔗的种植品种了,这也有力地证明了甘蔗商品化生产的事实。
从上述征引的材料来看,唐代四川地区的桑、麻、茶叶与甘蔗等经济类农作物,一旦从单一的粮食种植业中分离出来,开始自己独立发展的进程,就足以表明,这种农业生产方式,已经呈现出由单一的自给自足向自给自足和交换相结合转化的商品性生产特征了。[102]
(三)林、牧、渔及家庭副业产品的商品化
唐代四川地区果类作物的商品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出现专门鬻卖水果的流动商人,如《太平广记》卷401《龚播》记载,唐中期夔州云安人龚播“其初甚穷,以鬻果蔬自业”[103],成为名冠三蜀的大贾;其二,采用果园这一规模种植的方式,如杜甫诗中提及的邛州崔录事、成都徐卿,连先后寓居成都和夔州的杜甫都有自己的“果园坊”。满园的时令水果除了自己食用以及“欲寄江湖客”[104]之外,当然亦有出售的目的。如《园人送瓜》一诗说:“倾筐蒲鸽青,满眼颜色好”[105],清人仇兆鳌考据:“此当在大历二年夏夔州作。”[106]反映了瓜熟季节,夔州瓜农将采摘下的新鲜瓜果用筐运往附近市场销售的场景。杜甫又言梓州“千柑二顷园,青云羞叶密,白雪避花繁,结子随边使,开筒近至尊,后于桃李熟,终得献金门”[107]。“二顷”的柑橘园所产的柑橘产量应当不小,除了优质果品“献金门”之外,其余的自然是为了出售。晚唐徐夤说成都“南园珍果荔枝先”[108],采用园圃的方式种植荔枝自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我家庭的生活需要,更多的可能是出于售卖的目的。上引《蜀中名胜记》卷8《川西道》称唐代简州“小县相笼合,濛濛数百家,果蔬争晚市”[109],反映了唐代简州农户将自家所种植的水果在每天傍晚时分带到附近市场出售的情形。据《旧唐书》卷190《文苑下》记载,寓居蜀地后,生活在“田夫野老”[110]群体之中的杜甫,见证了成都与夔州两地的农户种植和销售果类作物的情形,印证了唐代四川地区果类作物商品化的基本事实。
家庭副业方面,除了上文所言个体家庭纺织农产品之外,亦包括家禽饲养业。傅筑夫先生在考察传统社会个体家庭副业发展的原因时指出:“由于地主阶级及国家的剥削非常残酷,农民不能完全依靠租来的或自有的少量土地来维持生活,而必须经营一些可能经营的家庭副业,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还可以把多余的一些产品出卖,来补助生活”[111]。杜甫在《缚鸡行》一诗中,记述了成都农家“小奴缚鸡向市卖”[112]的景象,能够豢养小奴,应该不是普通的农民家庭,可能是拥有较少土地的中下层农民家庭。小奴所抱之鸡,数量不多,显然不是以规模性养殖出售为主要目的的。又据《全唐文》卷715韦处厚《驳张平叔粜盐法议》记载,穆宗长庆二年(882年),时任开州刺史的韦处厚记述开州一带“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市盐者……或鱼或鸡,琐细丛杂,皆因所便”[113]。山谷贫家用来换取食盐的鱼和鸡显然来自自家所养。又,《太平广记》卷243《治生》引《朝野佥载》:“唐益州新昌县令夏侯彪之初下车,问里正曰:‘鸡卵一钱几颗?’曰:‘三颗。’彪之乃遣取十千钱,令买三万颗。谓里正曰:‘未便要,且寄鸡母抱之,遂成三万头鸡,经数月长成,令县吏与我卖。一鸡三十钱,半年之间成三十万。’”[114]这亦是典型的地方官员收集农户自家喂养的鸡所下鸡蛋统一售卖的例证。
渔业方面,群山环抱的四川地区除了成都平原河网密布之外,盆地中部、东部以及盆周缘边地区均有河流贯境而过,这就为渔业的商品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杜甫《送王十五判官扶侍还黔中》说:“青青竹笋迎船出,日日江鱼入馔来。”[115]《秋日寄题郑监湖上亭三首》一诗中所言,每天“入馔”[116]的江鱼,显然并非自己所捕,而是从渔人手中购买所得。另外,杜甫《汉州王大录事宅作》中描述的汉州“催莼煮白鱼”[117]、元稹《酬乐天东南行诗一百首》中所言通州“杂莼多剖鳞”[118]的景象,均说明时人喜欢将鱼与莼菜同煮而食。做菜所用的鱼应当不是自己所捕,而是从市场上购买而来。后唐冯挚《云仙散录》引《浣花旅地志》云:“杜甫在蜀,日以七金买黄米儿半篮,细子鱼一串。笼桶衫、柿油巾,皆蜀人奉养之粗者。”[119]杜甫在蜀所购的子鱼,当是渔家所卖,典型地说明了个体家庭农产品商品化的事实。宋人张世南《宦游纪闻》记载,在其游蜀期间,曾看到“舟过眉州,见钓于水滨者,既而观之,篮中皆大虾蟆,两两相负,牢不可拆……扣钓者,云:‘市间以为珍味’。乃知成都人最贵重”[120]的景象。这一则见闻虽是发生在宋代,但从成都人“最贵重”来看,想必在唐代已经“贵重”此物。如若推测不假,这是一则钓鱼鬻卖的例证。
由上可见,唐代四川地区农产品的商品化体现出几个鲜明的特征:就流通范围而言,除了桑、麻加工品和茶叶以外,基本上以域内为主。上引杜甫《题忠州龙兴寺所居院壁》一诗中,说忠州“小市常争米,孤城早闭门”,以及《西山三首(即岷山、捍阻羌夷、全蜀巨障)》一诗中,说成都“筑城依白帝,转粟上西天”[121],即是域内粮食流通的典型例证;就流通方式而言,基本上是物物交换。上引《全唐文》卷715韦处厚《驳张平叔粜盐法议》所载,穆宗长庆年间开州刺史韦处厚记述开州“山谷贫人,随土交易”,“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鱼或鸡”[122]交换食盐的景象,便是明证;就流通主体而言,个体家庭占据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主体,上引诸材料中屡屡出现的“民”“户”,即指明了这一点。这些都足以说明,唐代四川地区,尤其是城镇周边及交通要道临近区域的农户已经“不自觉”地“突破”了单纯的以满足自己家庭生活需要的生产理念,而带有明显的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指向性,部分农产品也从单纯的使用价值向交换价值转化,呈现出显著的商品化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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