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四川水利工程管理情况探析

唐代四川水利工程管理情况探析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爰及唐代,唐政府在继承历代王朝统辖蜀地理念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水利工程的兴建、维修与管理,采用行政管理与科学治水并重的管理方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唐代四川水利工程管理情况探析

鉴于水利工程对于推动四川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性,自李冰创建都江堰水利工程以来,秦政府即设置都水衙门,主管全郡水利事务,当然当时以都江堰为大宗,并具体负责每年的岁修组织管理等[80],并将这一行政部门的管理经验推向全国。其后,历代王朝在统辖和治理四川期间,俱将秦政府的管理理念作为蜀地行政长官的重要行政事务。爰及唐代,唐政府在继承历代王朝统辖蜀地理念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对水利工程的兴建、维修与管理,采用行政管理科学治水并重的管理方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设立专门的水利机构和官员

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水部郎中”条规定:

“水部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川渎陂池之政令,以导达沟恤、堰决、河渠。……至溉田时,乃令节其水之多少,均其灌溉焉。”[81]

该条史料虽然是面向全国而非单独面向四川地区,现存传世文献中尚未发现唐代水部郎中、员外郎专管四川地区的记载,但并不能就借此否认唐代水部郎中、员外郎的职责在四川地区没有得到履行的史实。实际上,在新繁县发现的“誓水碑”印证了这一史实。贞元十四年(798年),唐政府在新繁县立有“誓水碑”,宋人王象之《蜀碑记补》卷1《蜀碑记》载:

“誓水碑”在县北二十里,李冰凿山导江,刻石头于水旁。誓曰:“浅无足至,深无至肩。”唐贞元十四年立。[82]

(二)制定相对完备的专门保护和利用为水资源的法律与法规

我国现存最完整的唐代法典——《唐律疏议》卷27《杂律》“失时不修堤防”条规定:

“近河及大水有提防之处,利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若暴水泛溢,损坏堤防,交为人患者,先即修营,不拘时限。”“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矢财物者,坐赃论五等,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即水雨过常,非人力所防者,勿论。”

同卷“盗决堤防”条规定:

“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赃重者,坐赃论。”[83]

从该条律令中可以看出,主管官员如果不及时修缮堤防水灾以及未能在最佳时间内修缮,使堤防未能发挥应有的效用,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果堤防失修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者,均按盗窃罪论处。农民个体偷挖河堤盗水,不论出自何种原因,均按盗窃罪论处;若由此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罪论责。另外一条史料则体现了唐代运用法律形式保护农田用水的优先性,上引《唐六典》“水部郎中”条规定:

凡水有灌溉者,碾硙不得与争其利……凡用水自下始。[84]

颁布关于水利和水运的专门法典《水部式》,这是文献所见的我国第一部由中央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关于水利管理的法典,是唐代水利管理的一大创造。[85]其中详细规定了农田灌溉用水的时间、具体用水量和方法等,并详细规定了灌溉渠堰的管理办法。由于《水部式》原文已佚,《大唐六典》摘录了部分内容,宋人刻本中亦有部分遗存,如《白氏六帖事类集》《刘梦得文集》等,兹摘录一两条为例,《唐六典》卷7《尚书工部》记曰:(www.daowen.com)

凡浇田皆仰预知顷亩,依次取用。水遍即令闭塞,务使均普,不得偏并。[86]

《刘梦得文集》卷2《高陵令刘君遗爱碑》提道:

决泄之时,畎浍有度,居上游者不得拥泉而颛其腴。每岁少尹一人行规之,以诛不式。[87]

仅从上述征引的部分资料中,已不难看到,唐政府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业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并以法律条文作为监督执行的手段;其主要内容已涉及水资源的季节性调节分配和河渠湖塘堤防的维修保护等方面。虽然目前无论文献记载还是考古发现都尚未找到上述唐代水利管理措施在蜀地执行的确切证据,但从唐政府重视蜀地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这些管理措施在蜀地得到执行应无异议。

(三)制定完备的岁修制度

唐政府在四川地区维修、管理灌溉庞大的网渠方面,形成了一套最具四川地方特色的岁修制度。上引《唐六典》“水部郎中”条规定:

(堤堰)自季夏及于仲春,皆闭斗门,有余乃得听用之。仲春乃命通沟渎,立堤防,孟冬而毕。若秋、夏霖潦,泛溢衡坏者,则不待其时而修葺。[88]

《云笈七签》卷121《灵验部》引唐人杜光庭《道教灵验记·武昌人醮水验》:

武昌人寓居蜀之青城。其邑每岁修竹落之堰,以堤川防水。赋税之户,轮供其役。武昌人是岁籍在修堰之内,邑吏第名,分地以授之。自冬始功,讫岁而毕,所受之地,当洄水之穴新有漩注基址不立。虽运石以塞之,负土以实之,一夕之后,已复深矣。……蜀之田畴既广,租赋是资,所修堤堰二百余里,或少有怠废,则垫溺为灾。[89]

由此可见,前、后蜀时期每年都会征调赋税户整修都江堰,时间在冬季年末的时候,但只限于加固内外江一带的堤坝。五代时期,四川地区水利建设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北宋蜀州新津人张唐英《蜀梼杌·逸文》载:

张琳,许昌人。五代前蜀时期,为眉州刺史。修章仇通济堰,溉彭山、通义、青神田五千顷,民被其惠,歌曰:“前有章仇后张公,疏决水利粳稻丰,南阳杜诗不可同,何不用之代天工。”[90]

毫无疑问,这些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四川地区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的本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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