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学界对于我国传统社会劳动力的界定并没有确切的内涵指定和细致划分。一般而言,基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将人口数量视作劳动力数量;另一种是将人口分为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结合我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实际,仔细斟酌,就会发现,这两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脆弱的。首先,我国传统社会等级森严,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实践进程中,人们社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人口数量并不完全等同于劳动力资源。如《管子》卷23《揆度》篇说:“农有常业,女有常事;一农不耕,民有为之饥者;一女不织,民有为之寒者。”[9]管仲在强调发展农业重要性的同时,也向我们传递出“农”与“民”有着不同的确指,即“农”是指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家庭的小农;“民”则是指整个社会各阶层的民众。其后,经吕不韦、贾谊、班固、范晔等政治家和史学家以自己生活时代的特有眼光继续肯定了这一常识。“一夫不耕,天下受之饥;一女不织,天下受之寒”[10],成为历代王朝统治集团践行唐虞之道的政治理想和治国指导思想,他们将抽象的王道、帝道落实为具体的农业发展方略,并由此推拓至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对于以个体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尽管商品化程度不高)的我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经济运行体系而言,家庭中的各个成员之间必然存在某种互补性或者说是协作性较强的分工(如“男耕女织”、成年男性和女性为主要劳动力、未成年子女放牛拾薪、老年父母帮衬抚育幼儿等),而且这种分工又必然以农业生产经验相对丰富、善于治家的年老父亲或者身体强壮、善于经营的青年儿子为关键性的核心主导要素。只有通过这种自发的或者说在长期的农业劳动时间过程中不自觉地形成的个体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通力协作,才能维持一个个体家庭的正常运转。因此,讨论我国传统社会区域劳动力资源对于区域农业发展的支撑力度问题,首先必须对我国传统社会农业劳动力的内涵予以细致的诠释。
关于人力资源的内涵,《中国经济大辞库·农业卷》给出的解释为:人力资源即劳动资源,它是活劳动的源泉,是农业生产以及国民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劳动不应简单地按人数和劳动时间来计算,更需要考虑劳动者的技能和智力素养。[11]根据我国传统社会农业生产的特点以及国家农业经济运行的总体状况,并结合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本书认为,我国传统社会的农业劳动力资源是指历代封建政府在籍人口中能够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生产劳动、满足自身和社会发展需求、并且担负国家各种赋税庸役任务的丁男、丁女以及隐匿在地方豪族、寺庙、山林中能够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生产劳动、满足自身和社会发展需求、但并不完全担负国家各种赋税庸役任务的丁男和丁女及其劳动技能。(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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