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唐代四川地区粮食产量考察:数据困境与蒙文通先生的研究成果

唐代四川地区粮食产量考察:数据困境与蒙文通先生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粮食产量是考察区域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由于资料的相对匮乏,对唐代四川地区农业生产情况很难进行准确的量化分析,平原、丘陵地带农作物种类的差异又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变得更为复杂。另外,蒙文通先生的一项关于唐代粮食亩产量的考证结论可作为此项问题的辅证。蒙先生经过深入考究,认为唐代粮食亩产量是汉代的两倍之多。由此可以认为,作为当时全国核心农产区,蒙先生的考证结论应当涵盖四川地区当无异议。

唐代四川地区粮食产量考察:数据困境与蒙文通先生的研究成果

粮食产量是考察区域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由于资料的相对匮乏,对唐代四川地区农业生产情况很难进行准确的量化分析,平原、丘陵地带农作物种类的差异又使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变得更为复杂。针对这种学术难度,本书拟根据文献记载和时人研究成果,运用计量史学的考察方法予以粗略的推证,同时与秦汉时期和同一时期的江南关中其他两大农业区作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以此观察唐代四川粮食,尤其是水稻和麦类、粟黍类的产量问题。

目前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在已经了解某一年代、某一地区的人口数与耕地数的情况下,粮食亩产量可以用下述公式求出:

亩产量=(按人平均的粮食消费量×人口数)÷耕地亩数[203]

关于唐代的人均消费口粮数量,《新唐书》卷54《食货志》称“少壮相均,人(日)食米二升”。[204]如果把这个平均数视为当时包括所有人在内的平均粮食消费量,那么按照上述公式就可以推算出唐代理论上的粮食亩产量。但要注意的是,稻、粟两种谷物都要脱粒,《新唐书》所载人均每天消费2升米,是指脱粒之后的粟米,这就牵涉到稻、粟出米率的问题。宁可先生根据《云梦秦简》《说文解字》《九章算术》等文献的考证,得出秦汉时期稻的出米率约为50%,粟约为65%(均以容量计)。[205]《唐令拾遗》“仓库令第二十四条”载唐代“稻3斛折糙米1.4斛”[206];《通典》卷6《赋税》载唐代“粟1斛折米6斗”[207]。按此计算,唐代稻、粟的出米率分别为47%、60%。李伯重先生根据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刊行的《农业数据手册》稻、粟的比重(单位:市斤/市石):水稻:102.2~117,一般112;谷子(粟)120~132.2,一般126.8,推算出稻、粟的出米率分别为45.6%和40.2%。现代实测数与史料记载略有出入,为了计算方便,本书斟酌学界研究成果,取稻、粟的出米率分别为60%、50%。人均每天食米2升,则人均每年消费米7.2石,合稻12石、粟14.4石,与胡戟先生考证的唐代官定口粮标准:男丁月食粟一石,年十二石[208]基本吻合。再以天宝元年(742年)为观察点,据《新唐书》卷42《地理志》,是年四川地区的人口约有4,922,790口,耕地约有152,114,211亩。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数量是耕地总数,而缺乏对水田、旱地、林地等诸类耕地用地的具体数量的详细记载。因此,运用此种方法考察唐代四川地区水稻的亩产量,只能根据当时水稻种植的实际情况予以大致估算。在此耕地数量中,用于种植水稻的水田集中在盆地西部的成都平原、北部涪江、南部岷江冲积平原以及沱江、嘉陵江的河谷地带,假设按总数的六分之一计算,即25,352,368.5亩;粟则集中在平原地带高地及盆地中部、东部及缘边丘陵山区地带,按总量的五分之一计算,即30,442,842.2亩,代入上述公式,则得到:(www.daowen.com)

按此计算方法获取的理论数字与晋人常璩所记汉代“绵与雒各出水稻,亩收三十斛,有至五十斛”[209]出入较大。因此,有几点需要专作说明:其一,对常氏所记产量,学界对此存在异议。蒙文通先生在摘录此条史料时,认为《华阳国志》原文应为:“绵与雒各出水稻,亩收三十斛,有至十五斛”,并专门批注曰:“由下‘至’字看,疑上‘三’字为衍文”。按其观点,汉晋之时,四川地区水稻产量当为“亩收十斛,有至十五斛”。[210]任乃强、刘琳二位先生皆认同《常志》所言汉晋之时,“绵与雒,亩收三十斛,有至五十斛”的说法,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考证[211],本书取此观点。又据《梁书》卷28《夏侯夔传》载:“大通六年(532年),豫州(今河南境内)积岁寇戎,人颇失业,夔乃帅军人于苍陵立堰,溉田千余顷,岁收谷百余万石。”[212]照此推算,当为亩收十石。晋人嵇康在其著作《养生论》中说:“夫田种者,一亩十斛,谓之良田,此天下之通称也。不知区种可百余斛。”[213]《晋书》卷26《食货志》载:“咸和五年(330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214]按照上述出米率,西晋亩产6石左右。可见,在世人看来,亩收十斛,就是良田,而亩收五六石在当时应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其二,成都平原及其北部涪江、南部岷江冲积平原以及沱江、嘉陵江的河谷地带是唐代四川地区主要的稻麦复种区(第四章第三节已详细论述),两年三收稻谷和小麦。其三,常氏所言为汉石,据吴慧先生的考证,1唐石约等于3汉石。[215]按此观点,唐代四川良田水稻、粟的亩产量大约为6.9汉石,远远超过了汉代该区域的水稻产量。另外,蒙文通先生的一项关于唐代粮食亩产量的考证结论可作为此项问题的辅证。蒙先生经过深入考究,认为唐代粮食亩产量是汉代的两倍之多。[216]蒙先生的此项考证虽未确指唐代四川地区,但结合学界的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在考察唐代四川地区农业发展问题时,已普遍认同唐代四川地区农业高度发展,是当时全国三大主要农业经济区之一(另一种观点认为,唐中期以后,四川地区是与江淮地区农业最为发达的两个区域。这一问题,绪论部分已详证)。由此可以认为,作为当时全国核心农产区,蒙先生的考证结论应当涵盖四川地区当无异议。综合上述所论,推论唐代四川水稻、粟的亩产量均在2.3石左右,应当不谬。又据南宋王应麟《玉海》卷184《唐社仓义仓》载:“唐高宗咸亨元年(670年)十一月乙卯,天下四十余州旱及霜虫,百姓饥乏,关中尤甚……运剑南义仓米百万石救饥人。”[217]高宗时期,调运剑南道百万石米救济关中饥荒,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唐代四川地区粮食亩产量处于相对稳定的史实。

总之,有唐一代,就全国农业发展区域来看,四川地区尤其是成都平原农业继续向前发展,发展水平居于全国前列。“安史之乱”使黄河流域长江流域两大传统农业区正常的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不仅导致国家财赋收入直线下降,而且使得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稳定社会秩序,唐政府在梓、益二州各置节度使,提高税收比例。针对这一政策,时任蜀、彭二州刺史的高适向朝廷上疏,一方面直陈全国战乱,就连国家核心统治区关中亦需要调运蜀地粮食救济饥荒的事实:“比日关中米贵,而衣冠士庶,颇亦出城。山南、剑南,道路相望。村坊市肆,与蜀人杂居。其升合斗储,皆求于蜀人”[218];另一方面,建议朝廷取消此项政策,理由是“蜀人又扰,则贻朝廷忧。”[219]尽管唐廷最终没有采纳他的提议,但也说明了唐代中期全国战乱,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时,四川地区粮食对救助饥民、缓解饥荒、稳定国家政权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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