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仓单流通与保管的法律规定

仓单流通与保管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仓单可以标准仓单的形式进入商品交易所并遵照商品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流通和注销。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于前述情况下,得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流通与保管的法律规定

【任务描述】:

仓库营业是一种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仓储企业在为客户提供仓储服务的过程中,需要与客户签订仓储合同和仓单。请思考:什么是仓储合同和仓单?仓储企业在签订仓储合同和仓单时应注意哪些风险和防范技巧?

【任务分析】:

仓储商务管理对于仓储企业具有重大意义,仓储经营管理的内容既包括仓储企业对内部仓储业务活动的管理,也包括对仓储商务活动的管理。仓储企业在经营中常常需要与客户签订仓储合同等。仓储合同的标的是仓储保管行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仓储物,有一定的法律要件。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内容必须完备。仓单可以标准仓单的形式进入商品交易所并遵照商品交易所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流通和注销。

【知识精讲】:

一、仓储合同管理

(一)仓储合同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合同法》第395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但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仓储合同成为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属于商事合同的范畴,在合同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因为仓储人的专业性和营利性,在保管的物品入库前,保管人必然会作出一定的履行合同的准备,支出一定的费用。因此,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助于使保管人于前述情况下,得基于违约责任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于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

4.仓储合同所保管的物品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存货人交付储存保管的货物既可以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物,也可以是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就较为普遍的情况而言,仓储保管人在保管储存期限届满或者依照存货人的请求而返还仓储物时,一般采取的是原物返还。

5.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

存货方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这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二)仓储合同的种类

按照不同仓储经营方式中,仓储标的物是否为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以及仓储是否移转所有权,仓储合同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消费仓储合同、混藏仓储合同与仓库租赁合同。

1.一般仓储合同

一般仓储合同以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为标的物,当合同期限届满时,保管人的原物返还于存货人。

2.混藏仓储合同

混藏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将一定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保管人储藏,而在储存保管期限届满时,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返还的仓储合同。

3.消费仓储合同

消费仓储合同是指存货人不仅将一定数量品质的种类物交付仓储保管人储存保管,而且与保管人相互约定,将储存物的所有权也移转于保管人处,在合同期届满时,保管人以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品返还的仓储合同。消费式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是涉及仓储物所有权转移到保管人,自然地保管人需要承担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消费式仓储经营人的收益,除了约定的仓储费(一般较低)外,更重要的是消费仓储物与到期购回仓储物所带来的差价收益。

4.仓库租赁合同

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仓库所有人将所拥有的仓库以出租的方式开展仓储经营,由存货人自行保管商品时签订的合同。仓储人只提供基本的仓储条件、进行一般的仓储管理,如环境管理、安全管理等,并不直接对所存放的商品进行管理。仓库租赁合同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仓储合同,只是财产租赁合同。但是由于仓库出租方具有部分仓储保管的责任,所以具有仓储合同的一些特性。

(三)仓储合同的订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即告成立。

(1)要约。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提出的合同条件。要约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它以具体的、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为内容,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在仓储合同中,一般来说,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的物数量、质量、仓储费用。即使没有具体的数量、质量和仓储费用表述,也应当可以通过具体的方式来确定这些内容。根据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现实环境,仓储合同的要约最好是书面发出,特别是大批货物的储存与保管,更是要提出可行的储存计划。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为,并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在仓储合同订立过程中,保管人一经承诺,仓储合同即告成立,且同时生效。

(四)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第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名称

2.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

3.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4.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5.储存期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6.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7.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9.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

10.合同的有效期限

11.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12.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1)存货人的义务。

①告知义务。存货人的告知义务包括两个方面:对仓储物的完整明确的告知和瑕疵告知。所谓完整告知,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存货人要完整细致地告知保管人仓储物的准确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性质、作业保管要求等涉及验收、作业、仓储保管、交付的资料,特别是危险货物,存货人还要提供详细的说明资料。存货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存货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存货人未明确告知的仓储物属于夹带品,保管人可以拒绝接受。

所谓瑕疵,包括仓储物及其包装的不良状态、潜在缺陷、不稳定状态等已存在的缺陷或将会发生损害的缺陷。保管人了解仓储物所具有的瑕疵可以采取针对性的操作和管理,以避免发生损害和危害。因存货人未告知仓储物的性质、状态造成的保管人验收错误、作业损害、保管损坏由存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预先告知保管人。

②妥善处理和交存货物。存货人应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性质进行分类、分储,根据合同约定妥善包装,使仓储物适合仓储作业和保管。存货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保管人交存仓储物,并提供验收单证。

③支付仓储费和偿付必要费用如果存货人提前提取仓储物,则保管人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逾期提取,则应加收仓储费。由于未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对仓储物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即有权拒绝将仓储物交还存货人或应付款人,并可通过拍卖留置的仓储物等方式获得款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应由存货人承担责任的费用支出或垫支费,如保险费、货物自然特性的损害处理费用、有关货损处理、运输搬运费、转仓费等,存货人应及时支付。

④及时提货。存货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将仓储物提离。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安排仓库的使用计划,如果存货人未将仓储物提离,则会使得保管人已签订的下一个仓储合同无法履行。

(2)存货人的权利。

①查验,取样权。在仓储保管期间存货人有对仓储物进行查验、取样查验的权利,能提取合理数量的样品进行查验。由于查验,当然会影响保管人的工作,取样还会造成仓储物的减量,但存货人合理进行的查验和取样,保管人不得拒绝。

②保管物的领取权。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存货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③获取仓储物孳息的权利。《合同法》第377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可见,如果仓储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孳息,则存货人有权获取该孳息。

2.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①提供合适的仓储条件。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就是具有合适的仓储保管条件,有从事保管货物的保管设施和设备。包括适合的场地、容器、仓库、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条件。同时,还应配备一定的保管人员、商品养护人员,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还要适合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的相对仓储保管要求。

②验收货物。保管人应该在接受仓储物时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验收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按照习惯的、合理的方法进行。

③签发仓单。保管人在接受货物后,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保管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避免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④合理化仓储。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等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保管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⑤返还仓储物及其孳息的义务。保管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交还约定的仓储物。仓储合同没有明确存期和交还地点的,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保管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还存储物。作为一般仓储合同,保管人在交返仓储物时,应将原物及其孳息、残余物一同交还。

⑥危险告知义务。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并有义务采取紧急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的损坏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该告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2)保管人的权利。

①收取仓储费的权利。仓储费是保管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仓储物进行保管所获得的报酬,是保管人的合同权利。保管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仓储费或在存货人提货时收取仓储费。

②保管人的提存权。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③验收货物的权利。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而且也是保管人的一项权利。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受,否则需如实编制记录,以明确责任。

(六)仓储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在仓储合同中有仓库营业人(仓管方)与存货方两方当事人。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由于仓库营业的性质,使得它具有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的性质,同时也面临着不小的法律风险:

1.存货人在货物品名、种类、数量、质量等方面弄虚作假

依据保管货物的不同保管难度,仓库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常常出于想少交保管费或其他方面的动机,在货物的品名和种类上弄虚作假。大部分情况下,存货人为了降低仓储费用,故意将危险物品作为普通物品,将特别货物当做一般货物,将贵重物品作为普通物品。存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应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存货人对将交付储存的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提供虚假的信息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以外的物品,存货人有意或无意地提供一些保管条件或保管要求,从而引起保管人轻信,而遵照这些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对货物进行保管,以致造成货物毁损、短少、污染、变质、灭失等后果。如果存货人出于恶意,故意陈述不当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就会误导仓库营业人。此时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证据难以寻找,很多情况下都由仓储公司当了冤大头。

3.存货人欺诈保管费用

保管费用的收取是仓库营业人得以正常开展仓储保管业务的物质。在实践中,有的存货人可以会采取多种手段对仓库营业人进行欺诈,如诡称将账记在其他单位身上;有的存货人在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仓储合同时,在货物的质量上弄虚作假,或以次品充当正品,或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已经过了有效期或者即将到达有效期,或者其交付储存的货物即将或已经变质,却当做质量合格的物品。

4.存货人转让合同的风险

有的存货人与仓库营业人签订了仓储合同,然后转予其他急需仓库使用的第三人,以赚取差额利润。按照合同的有关法规,合同权利义务一般只能存在于订立合同的双方之间,如果有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第三人,那么必须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存货人出于牟利的目的,对仓库营业人构成了欺诈。

5.仓储企业不按合同或物业惯例进行保管,给存货人造成损失

对于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有着特别的保管要求。在实践中,仓库营业人出于经济目的,心存侥幸心理,而伪称其具备这种保管能力,与存货人签订合同。最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事故。有的仓库营业人在接受存货人的货物后,甚至未经存货人的同意,就擅自使用保管物。按合同法规定,这种行为属于违约的行为,应对存货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6.存货人不履行提货及交款义务而造成“死库”

由于委托方音信全无、企业倒闭、涉嫌骗汇等原因,各仓储企业内超出两年以上的货物积压,有的甚至仓储期限已近十年之久。积压货物占用了大量仓库面积,货物均已明显锈蚀、腐败、变质,既影响到其他正常货物的仓储,又极易产生环境污染问题,企业既无法收回仓储费,又无法处理。

针对以上情况,仓储企业可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其一,细签合同,及时补救。要有效地防止风险发生,首先得把好合同这一关。具体而言,企业在合同上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时要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合同中要明确货物的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注明货物的合理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货物的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也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于货物入库时的交接手续,可以按照《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10条的规定来执行。由存货方或运输部门、供货单位送货到库的,或者由保管方负责到供货单位、车站、港口等处提运货物的,必须按照该细则第11条或国家有关规定当面交接清楚,分清相互之间的责任。为防发生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对保管费、转仓费、出入库装卸费,车皮、站台、专用线占用圳及包装整理等费用,应予以具体规定。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费用的承担人及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其二,利用担保增强合同的安全性。企业可利用法律作关于保障合同债的安全性的规定,如保证、抵押等。合同管理制度中的公证、鉴证等,都可以用来强化合同的安全性。对于仓库营业人来说,有时会遇到拖欠甚至赖着不交保管费和有关费用的事。这时,仓库营业人如果事先为合同设置了担保,则可以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或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这样,仓库营业人即使遇上欺诈行为,也可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仓单

(一)仓单的概念

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既是存货人已经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同时,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任何持仓单的人都拥有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的权利,因此,仓单实际上又是一种以给付一定物品为标的的有价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与仓单密不可分,因此,仓单有如下效力:①受领仓储物的效力。②转移仓储物所有权的效力。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只要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即可发生转让。(www.daowen.com)

小看板:仓单份数

注:仓单副本则根据业务需要复制相应份数,但须注明为“副本”。

(二)仓单的内容

仓单作为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依据法律规定还具有转让或出质的记名物权证券的流动属性,它应当具备一定形式,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合同法》及物权凭证的要求,使仓单关系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适当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①保管人的签字或者盖章;②存货人的名称及住所;③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物品状况,以便作为物权凭证,代物流通;④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⑤储存场所和储存期间;⑥仓储费及仓储费的支付与结算事项;⑦若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则仓单中应写明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保险公司的名称;⑧仓单的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的时间。

仓单是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目前是由各仓储单位自行编制,因此没有统一的格式。表3-1是某仓储企业仓单的正面,表3-2是该仓单的反面,该仓单为一式四联。

表3-1仓单(正面)

兹收到下列货物依本公司条款(见后页)储仓

表3-2仓单(反面)

小看板: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三)仓单的功能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按照仓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的证据。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

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物权证明

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合法获得仓单的仓单持有人具有该仓单上所记载的仓储物的所有权,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保管人应该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由于仓单代表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当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当出示仓单。若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当拒绝返还仓储物。

5.融资和担保工具

由于仓单具有物权功能,仓单也代表着仓储物的价值,成为有价证券,可以作为一定价值的担保,因而仓单可以作为质押、财产保证的融资工具和其他信用保证。

小看板:仓单灭失怎么办?

仓单灭失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货:

(1)通过人民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

(2)提供担保提货。

(四)仓单的流通

仓单作为有价证券,可以流通,流通的方式可以是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可以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利质押,使质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流通的形式有两种:

仓单的最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1.仓单转让

仓单转让,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则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生效。因而,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形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确保仓单及仓单利益,明确转让仓单过程中法律责任的手段。《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了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律要求。背书的基本格式为:

兹将本仓单转让给×××(被背书人的完整名称)

×××(背书人的完整名称)

背书经办人签名、日期

小看板:怎样的仓单转让才有效?

(1)背书过程完整;(2)经保管人签署;

(3)仓单中没有说明不得背书的。

2.仓单出质

质权人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当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如果仓单要进入商品交易所进行上市流通,则必须使用标准仓单。所谓标准仓单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标准仓单的表现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质押、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其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投资者名称、品种、类别、等级、生产年份、仓单数量、冻结数量、抵押数量等,交易所依据《货物存储证明》代为开具。

(1)仓单质押的风险及防范。

①客户(货主企业)资信风险。在选择客户时,一定要谨慎,要重点考察企业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评估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主要依据担保对象的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来判断,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应调查客户偿还债务的历史情况;其次,分析客户在以往的履约中所表现的履约能力;最后,应调查客户履约是处于自愿,还是被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杜绝与其合作。

②质押商品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限制。要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同时,还要考察货物来源的合法性,对于走私货物和违禁物品要及时举报。

③加强对仓单的管理。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了仓单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仓储货物保险情况、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但目前我国使用的仓单还是由各家仓库自己设计的,形式很不统一,因此要对仓单进行科学的管理,使用固定的格式,按制定方式印刷;同时,派专人对仓单进行管理,严防操作失误和内部人员作案,保证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有效性。

④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督管理。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一般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对质押货物的保管负责,丢失或损坏由仓库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履行对银行的承诺,仓储企业要加强对质押货物的监管,保证仓单与货物货单一致,手续完备,货物完好无损。

⑤注意提单风险。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在不同时间提取的情况,要依据货主和银行共同签署的“专用仓单分提单”释放,同时,按照仓单编号、日期、金额等要素登记明细台账,每释放一笔,就要在相应仓单下作销账记录,直至销售完成为止。

小看板:2012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行业十件大事——钢贸行业仓单重复质押——2013年1月17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

钢贸行业仓单重复质押:钢贸流通行业仓单重复质押问题引发多方债务纠纷,金融物流风险受到广泛关注。

解析:搞金融物流必须设计好流程和机制。第一,必须有保障机制,即金融服务方必须有自己的作业基地或租赁的第三方作业基地,实际控制货物。如果把货物直接存放于获得资金的企业方,那么一定存在风险,派人管理也很难防范。第二,必须有防范机制,即一定得有货权转移的合法法律手续,使之在法律上没有问题。如果法律上没有漏洞,那么第三方合谋的机会就会减少。第三,就是实际能够处置货物的能力,这是供应链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没有货物的处置能力,也存在风险,这就涉及商业模式问题。

(2)仓单质押的意义。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

首先,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

最后,对于仓储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小看板:仓单质押的操作流程

1.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

2.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

3.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4.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

5.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6.在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7.银行划扣相应的保证金或收贷后签发《提货通知书》。

8.物流监管方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给予办理相关质押物的放行手续,同时签发《提货通知单回执》并送达银行。

【技能训练】:

1.小组分析讨论仓储经营者如何在仓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的避免法律风险。

2.学生模拟合同签订的双方,进行仓储合同的洽谈与拟订。

3.正确填写一份仓单。

【习题自测】: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仓储合同法律特征有()。

A.诺成合同B.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D.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可以分为()。

A.一般仓储合同B.消费仓储合同C.混藏仓储合同D.仓库租赁合同

3.仓单的法律特征()。

A.仓单是提货凭证B.仓单是所有权的法律文书C.仓单是有价证券

4.仓单生效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A.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B.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C.保管人向存货人交付仓单D.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

二、名词解释题

1.保管合同2.仓储合同

三、简述题

1.简述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简述仓单的含义和功能。

四、案例分析题

1.某果品公司与仓储公司签订一份储藏荔枝合同。合同签订后,果品公司按约定将荔枝交付,仓储公司验收。入库后,在约定的储存期间内,仓储公司发现水果有腐烂现象,就将此情形通知了果品公司。两天后,仓储公司发现腐烂较多,会影响到其他果品,于是就通知了果品公司马上处理。但果品公司未理睬。仓储公司见再不处理,不仅荔枝会全部烂掉,并且其他果品也会因此而发生腐烂,就将该批荔枝清理出库,将其中尚能食用的变卖,事后将此情况通知了果品公司。储存期满,果品公司前来提货,仓储公司将变卖的价款交给果品公司,其拒收,并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问:仓储公司对给果品公司不能提取储存的荔枝应否负赔偿责任?

2.某建筑公司为承接某项工程,需购买钢材200吨。因工程建材计划审批中遇到困难,不能按预定的时间开工。于是,建筑公司与某储运公司订立了仓储合同,约定由该储运公司负责储存钢材200吨,时间为半年,仓储费5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办理了钢材的入库手续。三个月后,因工程计划得到批准,建筑公司向储运公司提出提货,并交付3万元;而储运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储存期未满不能提货,要求建筑公司交付5万元才能提货,双方发生纠纷。问:建筑公司可否提前提取储存的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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