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单证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做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证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则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则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在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多式联运单证有着明确的定义: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纪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多式联运单证不是运输合同,而是合同的证明;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多式联运单证是各当事人之间进行多式联运业务活动的凭证。因此,要求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清楚、完整。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
(1)货物品类、标志,危险货物的性质、包数或件数,货物的毛重,这些事项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联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4)发货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www.daowen.com)
(6)联运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联运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
(8)每种运输方式的运费,或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
(9)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10)在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列入多式联运单据的任何其他事项。
多式联运单证所记载的内容,通常由货物托运人填写,或者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有关托运文件制成。但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被认为货物托运人或发货人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尺码、数量等情况准确无误。
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在单证中所提供的内容不准确或不当造成的,那么发货人应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即使在多式联运单证己转让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当然,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单证中列入不实资料,或者漏列有关内容所致,那么该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而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坏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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