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多式联运责任与赔偿限制案例剖析

多式联运责任与赔偿限制案例剖析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和赔偿责任限制。7月2日,甲方将其托运的货物60吨大米交由乙方装运上车,通过南京港换装后到达目的地重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托运人南京某粮油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多式联运合同已经依法成立。鉴于收货人获取货物的权利受到损害,其依据多式联运合同起诉,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货物的毁损,主要是由于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包装而导致的,因而,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责任与赔偿限制案例剖析

【项目导读】

各种运输方式均有自身的优点与不足。一般来说,水路运输具有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公路运输则具有机动灵活,便于实现货物门到门运输的特点;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货物长距离的准时运输;而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货物的快速运输。由于国际多式联运严格规定必须采用两种和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进行联运,因此这种运输组织形式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充分体现社会化大生产大交通的特点。

【项目目标】

➢ 了解多式联运的内容、基本特征、作用、形式和构成要素。

➢ 掌握多式联运的作业流程。

➢ 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和赔偿责任限制。

➢ 了解大陆桥的产生、线路及特点。

➢ 理解多式联运运费的计收方式。(www.daowen.com)

【项目任务】

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的责任

2010年6月26日,南京某粮油公司(甲方)要托运联运货物,于是向南京铁路局(乙方)提交“水陆联运货运单”一份。乙方南京铁路局接受承运,于同年6月29日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甲、乙、丙、丁四联。

7月2日,甲方将其托运的货物60吨大米交由乙方装运上车,通过南京港换装后到达目的地重庆。8月5日,收货人前去到达港收货,发现15袋大米已散失,包装物破损,他们认为票货不符,拒绝接受。该批货物在港口积压20日后,收货人派人前去领取,到达港要收取收货方的延迟领取托运货物的相关费用,而收货人认为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了货物的毁损,要求最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争执。收货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经鉴定,该批货物损失主要是包装不善造成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托运人南京某粮油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多式联运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因该合同指定了原告为收货人,因而,该合同就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所指定的收货人依照合同取得收取货物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鉴于收货人获取货物的权利受到损害,其依据多式联运合同起诉,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但由于本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故应当追加托运人南京某粮油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货物的毁损,主要是由于托运人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包装而导致的,因而,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未向托运人主张实体权利请求,因而法院驳回了原告(收货人)的诉讼请求

试分析上述案例业务关系和责任关系,阐述你是如何裁决这起案件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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