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根据出口集装箱船舶班期,按集装箱货物的装船先后顺序向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海上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装船通知》后,应于船舶开装前5天开始,将出口集装箱和货物按船舶受载先后顺序运进码头堆场或指定货运站,并于装船前24小时截至进港。
装箱人应在装船前48小时向海上承运人提供《集装箱装箱单》及有关出口单证。
(一)交接手续
出口重箱进入港口,托运人、内陆承运人凭《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到指定港口交付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交接。
港口凭《场站收据》《集装箱装箱单》和《设备交接单》收取重箱并办理进场集装箱交接。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做记录,并共同签字确认。
(二)交接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www.daowen.com)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封志破损,箱内货物损坏或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1.整箱货的交接和签收
不论是由货主自行装箱的整箱货物,还是由货运代理人安排装箱的整箱货物,或者是由承运人以外的集装箱货运站(CFS)装运的整箱货物,经海关监装并施加海关关封后的重箱,随同按装箱顺序缮制的装箱单、设备交接单(进场),以及场站收据,通过内陆的公路、铁路或水运送交港口的集装箱堆场,集装箱堆场的检查桥或门卫同送箱人(专职业务员或卡车司机)对进场的重箱检验后,双方签署设备交接单,集装箱堆场业务人员则在校对集装箱清单(或订舱清单)、场站收据和装箱单后,接收货物并在场站收据上签字,然后将经过签署的场站收据的装货、收货单两联留下,场站收据正本退还送箱人。集装箱入港站堆场等待装船。承运人从在港站接收装箱时起就应对其负责。
2.拼箱货的交接和签收
不属于承运人的集装箱货运站(CFS)的拼箱货,其交接和签收的程序与整箱货相同。在承运人的集装箱货运站或港站集装箱堆场装运的拼箱货,承运人自从有关发货人或其货运代理人手中收到拼箱货时起,就应对货物负责,承担费用,将拼箱货装箱,并将集装箱装上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