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之一,又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一)提单的功能
通常,提单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因为在托运人订舱时,就已经与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主要项目,如船名、航线、装卸港口、货物、运费及其他有关货运条件达成协议,并在提单签发之前就已进行了有关货运活动,但是,当提单转让给第三方后,提单就构成了运输合同。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另有与提单条款不同的约定,双方应以提单签发之前的约定为准。如果在签发提单之前双方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在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可将提单条款推定为合同条款的内容来约束承运人和托运人。
2.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提单是根据货物的原始收据签发的,所以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中国《海商法》第77条规定:“除依照本法第75条的规定做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依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对于托运人,提单只是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而对于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来讲,提单具有最终证据的效力。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按照航运习惯和法规,谁占有提单谁就占有了该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就有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的请求权。另外,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的规定,体现了提单的可转让性,确立了提单的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占有权的转移。
提单的转让受时间上的制约。在办理提货手续前,提单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一旦办理了手续后,该提单就不能再转让了。
(三)提单的分类
国际海上货运中所使用的提单种类越来越多,通常使用的提单为全式提单(Long form B/L)。提单的分类标准与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类,提单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1)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装船之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该提单必须注明装运船名和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在杂货班轮运输中,收货单(大副收据)换取的就是已装船提单。
(2)收货待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该提单简称待装提单或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虽已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应托运人要求向其签发的提单。在跟单信用证的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在待运提单上加注装运船名和装船日期,就可以使待运提单转为已装船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场站收据正本联(大副收据联)换取的提单为待运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分类
按提单收货人一栏的记载分类,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具体填上指定的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记名提单只能由所指定的收货人提取货物。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2)不记名提单(Open B/L;Blank B/L;Bearer B/L)。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记明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或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任何内容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也就是说,不记名提单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即可转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提货。
(3)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指示提单除由出让人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外,还应背书,这样提单才能得到转让。
3.按对货外表状况有无批注分类
按对货外表状况有无批注分类,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1)清洁提单(Clean B/L)。清洁提单是指没有任何有关货物残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于结汇批注的提单。提单正面都印有“外表状况明显良好”的词句,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没有加附任何相反批注,则表明承运人确认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必须在目的港将接受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在正常情况下,向银行办理结汇时都应提交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Foul B/L)。不清洁提单是指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承运人通过批注声明货物接受时的不良状况,当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的不良状况是因为这些批注范围内的,承运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将拒绝用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
区分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的关键不是有没有批注,而是有关货物或包装不良的批注。提单中的一些批注,如运输条款批注(CY—CY)、不知条款批注(STC)等不影响提单的清洁性。
4.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类
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类,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
(1)直达提单(Direct B/L)。直达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货物从装货港装船后中途不经过转船而直接运抵卸货港的提单。
(2)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Through B/L)。转船提单是指在装货港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要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运抵目的港,由承运人为这种货物运输而签发的提单。转船提单实际上是海—海联运方式下签发的提单。
(3)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B/L;Inter—modal B/L;Multimodel transport B/L)。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货物由海路、内河、铁路、公路和航空等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共同完成全程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主要用于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提单一般由承担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
5.按照提单使用的效力分类
按照提单使用的效力分类,提单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正本提单。正本提单是指在法律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提单。正本提单上有时注明有“Original”字样,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了签发提单的日期。正本提单一般签发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凭其中任何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作废,因此一般买方或银行要求卖方提供全部正本提单,即全套提单。
(2)副本提单。副本提单是指仅作为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副本提单上一般注明“Copy”或“Non negotiable”字样,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字盖章。副本提单没有法律效力。
6.按提单签发人不同分类
按提单签发人不同分类,提单可分为班轮提单和仓至仓提单。
(1)班轮提单(Liner B/L;Ocean B/L),是班轮公司所签发的提单。班轮提单是指在班轮运输中,由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班轮公司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www.daowen.com)
(2)仓至仓提单(NVOCC B/L;House B/L)。仓至仓提单是指由无船承运人(NVOCC)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7.按签发提单时间分类
在正常情况下,提单的签发时间为货物装船完毕的时间。但有些提单可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对货运业务有一定影响,如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顺签提单、过期提单等。
(1)预借提单(Advanced B/L)。预借提单是指由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也就是托运人未能够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Anti-date B/L)。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也就是说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晚于提单的签发日期。
(3)顺签提单(Post-date B/L)。顺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的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也就是说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早于提单的签发日期。不管是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还是顺签提单,这些做法都掩盖了提单签发时的实际情况。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判例表明,这些情况下一旦货物引起损坏,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要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
(4)过期提单(Stale B/L)。过期提单是指由于出口商取得提单后未能及时到银行议付的提单。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每个信用证都规定了有效期与装运期限,有的信用证还规定了交单期限。出口商必须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到银行结汇;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限,则要求出口商在货物装船日期起21天内到银行交单议付,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晚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超过这一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
8.其他特殊提单
(1)舱面货提单(On deck B/L)。舱面货提单是指货物积载于船舶露天甲板,并在提单上记载“on deck”字样的提单。
(2)并提单(Omnibus B/L)。并提单是指应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将同一船舶装运的相同港口、相同货主的两票或两票以上货物合并而签发的一套提单。也就是将不同装货单上的货物合起来签发相同提单号的一套提单。这样做托运人可以节省运费。
(3)分提单(Separate B/L)。分提单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将属于同一装货单下的货物分开,并分别签发的多套提单。也就是说将相同装货单号下的货物分开签发不同提单号的提单。
(4)交换提单(Switch B/L)。交换提单是指在直达运输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同意在约定的中途港凭起运港签发的提单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起运港的提单。
(5)交接提单(Memo B/L)。交接提单是指由于货物转船或联运等原因,在不同承运人之间签发的不可转让、不是物权凭证的单证。交接提单只具有货物收据和备忘录的作用。
常见提单种类如表4-5所示。
表4-5 常见提单种类
(四)提单的内容与填制
全式提单有正面的印刷条款和背面的印刷条款。在提单的正面通常会有确认条款、不知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提单的背面印刷条款主要有首要条款、定义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条款、特定货物条款等。海运提单如表4-6所示。
表4-6 海运提单
(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若要求记名提单,此栏可填写具体收货人的名称;若属指示提单,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装船提单,必须填写船名;若是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door—door、door—yard、door—CFS。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的具体名称。若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若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若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若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door—door、yard—door、CFS—door。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在拼箱货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
(12)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千克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运费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若系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若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5)温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栏填写冷藏箱运输时所要求的温度,应尽量避免标明具体温度。
(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由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
如果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
(17)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发,并且明确表明签发人的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io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等。提单必须经过签署手续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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