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港编制使用的单证主要有提货单、过驳清单、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等。
(一)提货单
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也称“小提单”,是由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提单持有人或其他指定收货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提取指定货物的单证。它既是收货人向仓库或场站提取货物的凭证,也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对仓库或场站交货的通知。提货单的内容包括船名、货名、数量、包装式样、提单号、收货人名称等。
提货单与提单完全不同,它只不过是船公司指令码头仓库或装卸公司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不具备流通及其他作用。因此,提货单上一般标有“禁止流通(Non-negotiable)”字样。
(二)过驳清单
过驳清单(Boat note)是采用驳船作业时,根据卸货时的理货单证编制的作为证明货物交接和表明所交货物实际情况的单证。其内容包括:驳船名、货名、标志、号码、包装、件数、卸货港、卸货日期、舱口号等,并由收货人、卸货公司、驳船经营人等收取货物的一方与船方共同签字确认。
(三)货物溢短单
货物溢短单(Over landed&Short landed cargo fist)是指一票货物所卸下的数量与载货清单(M/F)上所记载的数字不符,发生溢卸或短卸的证明单据。它由理货员编制,并且必须经过船方和有关方(收货人或仓库)共同签字确认。(www.daowen.com)
(四)货物残损单
货物残损单(Broken&Damaged cargo list)是指卸货完毕后,理货员根据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破损、水湿、水渍、渗漏、霉烂、生锈、弯曲变形等异常情况记录编制的,证明货物残损情况的单据。它必须经船方签字确认。
过驳清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是收货人向船公司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证明材料,也是船公司处理收货人索赔要求的原始资料和依据。货主在获取三种单据时,应检查船方的签字。杂货班轮货运主要单证汇总如表4-4所示。
表4-4 杂货班轮货运主要单证汇总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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