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湖北兴国州为例,其社仓建设在前后期有所不同。前期建于雍正三年 (1725年),各里均设,共40 所,后来因种种原因废弃。光绪五年 (1879 年),湖广总督李瀚章先后和湖北巡抚潘尉、彭祖贤,布政司王大经令各州县兴复社仓,兴国州分三年筹办,共得谷3万石。知州李辀 “按里建仓” 收贮,共39处 (表6-3)。[40]
表6-3 光绪朝湖北省兴国州社仓分布情形
续表
资料来源:光绪 《兴国州志》 卷6 《政典志二·仓厫》,第6-8页。
社仓建成后,专门制定 《社谷善后章程》,对社谷的进出管理和灾年救济等作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
社谷虽系按各里应征米数捐收,富者多捐,贫者少捐,而其设立之意则在惠济贫民,保卫地方。不能论原捐之多寡,区别贫富;亦不能论原捐之里甲,较论迁移。总宜以一里之仓谷救一里之居民,保贫即所以保富也。但仓谷有限,居民甚多,一遇荒年,群思争领,最易滋生事端,尤宜预定散放条规,则丰歉之年均有遵守,庶为民之事不致病民也。
各里均已造仓,凡有社谷概行归仓,不准另有他所,以便官因公下乡,随时清查。其出入谷石,概用现发篆烙,里名州斛,以杜弊竇而免歧异。
社长急须饬令保甲协同各姓户长,不论贫富,按户造册,计丁若干口。其族大者,虽数千户统归族长,合为一册,册内注明某房散户长某某。或有同姓不宗者,则归各户长分造各册,若有小姓数十户及数户不等者,亦必各造各册。而户长造册,亦不必挨户查造,照依各姓族谱红丁抄写,以归简便而免遗漏。俟册造齐,由社长照抄一份,以里中所有之谷,按册酌派,谷数计石不计斗,随册呈缴,存案榜示。如遇出粜易新、出借取息、不取息之年,禀请官示,各族户长照数照示具领分给。
社长按册派定谷数,即将原册送交各姓族户长分给散户长,照依册中户口逐细稽查,分别极贫、次贫、又次贫三等,酌定分领数目,预先通知各户均书花押。如遇领谷之年,照此办理,以免临时争论。至丰年收谷还仓,若领谷者有逃亡绝户,无可取偿,准户长于族中公款内提出归还,庶不致有放无收,而地方亦永有此谷矣。
社谷减价出粜及出借不取息,固须先尽贫户,尤应以官示缓征钱粮之年为限。若因存储日久,出粜易新及出借取息,则由社长照依册派数目分给族户长,由族户长分给花户,择其愿领者给发,不必限给贫户,孰可随领随还而无滞碍难行之处。第各里贫富不同,情形互异,凡遇出粜易新及出借取息、不取息之时,尤宜责成社长酌量里中情形,禀请出示照办,以期便民。其未禀官而私动仓谷以作弊论,准里中绅耆禀请查究。[41]
从社谷章程可知,兴国州的社谷来源于民间捐输,是以“里” 为单位劝捐,其存储地点也在各里,并且是单独造仓,不准许另有他所。仅从此看,社仓完全是按照官府的规划建置的,和宗族组织并无关联。这表明从官方推行公共社仓的初衷看,是沿袭旧例,没有将宗族因素考虑在内。
然而,在社谷的借粜与分发操作层面,却完全依赖宗族组织进行。不像公共社仓的习惯做法,社谷分发时并不是由社长直接面对贫户放粮,也不是按照谁需要就发给谁的原则来发放,而是将核定户等、确定谁来领谷、该领多少等事务交给各姓族长、户长完成。
首先,由社长协同保甲长、各姓户长将本里所有民众按户造册,同族同宗且族大者单独造一册,通归族长及散户长负责。同姓不同宗者、小姓者均由户长分别造册。此册造成后,由社长照抄一份,将所存社谷按册分配。其次,遇灾年社谷平粜、出借时,社长按册派定谷数,由户长按册区分贫困等级,核定分领数目,并令各户划押。社长将谷发给户长,由户长分发给各户。如果因社谷存储日久,需要出粜易新或出借取息,以促进社谷循环,则同样由社长将谷总数交给族户长,由后者分发给花户。
宗族组织作为社长和贫户、借户之间的中间环节,成为社谷进出流转的桥梁。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官方、士绅、宗族之间的微妙关系:一方面,作为官方来讲,在公共社仓的设置和管理中是有意淡化宗族组织的作用的,这从社仓的设置地点、社谷来源、救济范围、社长任命和替换等都可以看出,比如为了保证公平,社长一职并非由族户长兼任,而是专门推举产生,其更替规定十分严格,“社长原议三年为一届,限满,由旧社长选举里中殷实公正四五人,由官访择二三人,谕饬接办,俾免旧社长专举招尤。谕定之后,新旧社长不得在乡私相授受,致有扶同捏饰情弊。旧社长必取新社长全收守据存执,一面抄粘禀卸,新社长亦即赴州,另具全数领状存案,方为交接清楚。若有痞棍滥绅身充干预及举报不实,许里中绅耆禀请差究”。新社长由官任命、新旧社长交接社谷需报县府存案才算交接清楚,以及社谷出粜、出借应参照官方缓征钱粮之规定、动用仓谷必须报请地方官批准等,这些规定都显示出官方防止宗族组织插手的决心。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社谷顺利发放和回收,又不得不依赖宗族组织而进行,即使这样,也仍然极力将族户长置于协助社长工作的辅助地位。官府由防范和压制宗族组织在公共社仓中的作为,到不得不依赖他们的介入,这反映了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格局变迁。
晚清长江中游地区社仓、义仓的管理者社长、义长或仓首一职通常由低级士绅来担任。从士绅和地方社会控制的角度考察,士绅的行为具有两面性:表面上看,他们积极参与仓储事务,不求回报,将乡民的利益视为己任;事实上,和参与其他地方事务一样,士绅正是通过仓储提高自己的威望和社会影响,努力维持着自己 “地方领袖” 的地位。由于士绅和基层仓储之间的紧密联系,晚清本地仓储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同士绅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们在增强其对乡村社会控制力的过程中,对基层仓储的发展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毋庸讳言,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其个人行为,担任仓首的士绅会对基层仓储的建设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一些士绅个人责任心不强或因其他原因热情不高,对社仓、义仓疏于管理,致使仓谷借放涣散,管理混乱。湖南溆浦县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因修志需要,“前署令齐侯屡催各处管理仓谷首士将薄藉投局核实,乃匿薄不缴。即送来者,亦出入混淆,轇轕不清。官亦知其势难操切,姑置勿论。志遂无从综敷,竟以含糊了事。”[42]因为社谷进出记录混乱而导致无法采用,连新修地方志中也只好含糊了事。《益阳县志》 载,各乡社仓因仓谷借放涣散,仓廒年久失修,多有朽坏而衰败,至同治年间清查时已难追一二。[43]造成社谷短缺或社仓朽坏的原因很多,但是同社长本身疏于对社仓的管理是摆脱不了的干系的,可以说发生这种事情,社长难逃其咎。
就官权和绅权的关系而言,一般认为,晚清以来,随着团练等地方武装力量的兴起,士绅在地方事务中的权力得以进一步扩张,官权对于社会的控制能力则不断削弱。[44]但是,从仓储的角度考察,官权和绅权的权力消长却呈现不同样态。在传统仓储的制度框架中,官方的权力非但没有削弱,反而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晚清社仓、义仓始终在官方的控制之下,士绅的活动空间相当有限。晚清士绅权力的扩张,无法通过对传统仓储管理权的争取来实现,而只能以新型的仓储形式——积谷仓来完成。这体现出晚清官权和绅权关系的复杂性和绅权扩张的区域差异。
[1] (清)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 卷14 《通行社仓事宜檄》,第33页。
[2] 同治 《湘乡县志》 卷2 《地理志·风俗》,第75页。
[4] 光绪 《兴国州志》 卷4 《风俗》,第1页。
[5] 同治 《通山县志》 卷2 《风土志》,第53页。
[6] 参见林济:《长江中游宗族社会及其变迁——黄州个案研究 (明清-1949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9页。
[7] 湖南长沙 《中湘陈氏支谱》 卷首 《族谱·祠约》,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0页。
[8] 参见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从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看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9] 参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281页。
[10] 徐斌:《明清鄂东宗族与地方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 参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286页。
[12] 以上论述参见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 (1368-1911年)》,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9-22页。
[13] 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www.daowen.com)
[14] 参见吴滔:《在城与在乡:清代江南士绅的生活空间及对乡村的影响》,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 (第二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页。
[15] 参见秦晖对乡村社会认识范式的总结和评价,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 (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页。
[16] 唐力行认为,基层政权和农民 (乡村社会) 之间靠两条线连接:一是士绅,二是里甲制度。参见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 (1368-1911年)》,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序”,第9页。
[17] [美] 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8-68页。
[18] [美]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36-37页。
[19] [韩] 吴金成:《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绅士层的形成及其社会经济作用》,渡昌弘译,汲古书院1990年版,第100-110页。
[20] 费孝通:《中国绅士》,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2页。
[21] 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 (1368-1911 年)》,商务印书馆2006 年版,“序”,第9页。
[22] 参见王先明:《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
[23] 《咸丰东华录》 卷20 (咸丰三年二月辛巳),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2页。
[24] 许顺富:《湖南绅士与晚清政治变迁》,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25] 光绪 《安化县志》 卷2 《事纪》,第3页。
[26] (清) 胡林翼:《麻城县禀陈各局绅筹办捐输情形批》,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页。
[27] 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aineteeth Centory 1960,Washingt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Seattle,pp.68-69.
[28] 参见 (清)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 卷14 《通行社仓事宜檄》,第33-36页。
[29] 参见同治 《泰和县志》 卷6 《政典·储备》,第34页。
[30] 《刘氏砖屋房义仓记》,载光绪 《新宁县志》 卷22 《艺文志》,第50页。
[31] (清) 沈联元:《李生义仓记》,载光绪 《会同县志》 卷12 《艺文志》,第13-14页。
[32] 光绪 《兴国州志》 卷22 《人物志·义行》,第41页。
[33] 参见同治 《长沙县志》 卷10 《积贮》,第34-36页。
[34] 同治 《钟祥县志》 卷12 《人物下·义志》,第36页。
[35] 光绪 《湘阴县图志》 卷21 《赋役志》,第39页。
[36] 光绪 《黄冈县志》 卷12 《人物志·笃行》,第52页。
[37] 光绪 《黄冈县志》 卷12 《人物志·笃行》,第52页。
[38] 光绪 《黄州府志》 卷24 《笃行》,第23页。
[39] 光绪 《黄冈县志》 卷4 《赋役志·积贮》,第48页;卷12 《人物志·笃行》,第59页。
[40] 光绪 《兴国州志》 卷6 《政典志二·仓厫》,第8-10页。
[41] 光绪 《兴国州志》 卷6 《政典志二·仓厫》,第8-10页。
[42] 民国 《溆浦县志》 卷8 《食货志一·积储》,第2页。
[43] 参见同治 《益阳县志》 卷3 《营建志上·仓库》,第13-14页。
[44] 参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4-317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