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族士绅参与创办社仓义仓

宗族士绅参与创办社仓义仓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办社仓、义仓是宗族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救济的方式之一。乾隆七年 ,陈宏谋在任江西巡抚时,就提出了建立宗族社仓的要求。后在此建义仓,称为砖屋房义仓,主要救助族内贫民。[31]除了宗族自办社仓、义仓,士绅以个人名义捐办社仓、义仓或者捐输社、义仓谷石的行为更为普遍。光绪年间,士绅刘维桢因捐建社仓而闻名,这也是清末黄冈县仅有的社仓。

宗族士绅参与创办社仓义仓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清代长江中游地区乡村形成了一户一村或一户数村的村户结构,即所谓的 “单姓” 村落。这对社仓、义仓的建设有着明显的影响。以社仓而言,一般是依照乡里组织寻找合适地点分设,由于百姓居住的分散性,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会以村落为单位,一个或数个村落设立一处。因此,一方面造成社仓数量零散众多 (乾隆年间归并总仓后有所改观),另一方面,客观上为以 “姓” 为单位建立社、义仓提供了可能性。这些社谷、义谷既由同姓之人捐出,救助对象自然以族内民众为主。

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宗族介入社仓、义仓的表现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建立宗族 (家族) 社仓、义仓,另一种是通过捐谷、管理等方式对本地社、义仓施加影响,保持其民间权威的地位。

自办社仓、义仓是宗族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救济的方式之一。乾隆七年 (1742 年),陈宏谋在任江西巡抚时,就提出了建立宗族社仓的要求。鉴于当时江西社谷多集中在城中,乡民不能借贷的情形,他倡令将社谷分贮各乡村,按地出借。只是这样一来,却发现社谷 “合之似觉其多,散之实觉其少”,有的地方可借社谷很少,甚至无社谷可借。于是颁布五条劝谕条规,其中特别提出,宗祠可于地方公共社仓之外,另立宗族社仓。因江西有着聚族而居的风习,立有公祠,族内不乏乐善好施之家,必然有捐赀赡族之举。如果捐钱,恐怕有借无还,难以为继,又恐争多较少,引发纠纷,不如借此捐为社本,贮于祠内,作为本族之社仓,以利族人。该社仓由族人选举社长管理,报官备案后,由地方官给匾,悬挂于祠堂。社谷听任族内之人年年借还,不和异姓社谷相混淆。以本族之谷借给本族之人,将来生息日多,可以免息,可以赡族。如此,有义仓之实惠,而无义仓之流弊,方为睦族亲亲之道。此外,本着广开谷源的目的,还可以将用于族内讼费的祠堂公租费也作为社本,以作通族缓急资生之计。[28]

可能是陈宏谋在江西任职时间不够长的原因,这条规定未及普及,仅产生了一部分影响。史载,江西泰和县有社仓17所,其中仙槎乡社仓位于古坪村,建于朱姓等祠内,实贮谷1773石,由朱光辉、朱梦龙、朱宏、朱衍、朱光廷、朱嗣魁等捐。[29]这条简单的记载反映出:乾隆年间,江西省开始出现“宗族社仓”,由族内民众捐输社谷,谷石存放在宗祠祠堂内,以供族内穷民救济之用。

宗族 (家族) 义仓方面,如湖南新宁县有刘氏一族,分五大房,原居江西,后迁入新宁。新宁当地多住板房,刘氏按照江西惯例,以砖瓦盖房,称为砖瓦房。后在此建义仓,称为砖屋房义仓,主要救助族内贫民。义仓建于道光时期,创建者之一刘长佑作 《刘氏砖屋房义仓记》,记载了建立原因及过程:

刘氏五大房皆来自江西,吾砖瓦房迁宁邑为最早。……各房相继来邑,城乡异处,即各以所居分房,是为砖瓦房,世业耕读敦孝友数,传而宗支日系家道渐裕,乃还砖屋,购地作室,聚族而处,有老七家、少七家,其相亲相爱,犹然一家焉。自道光庚戌以后,顿遭兵燹,屋尽为墟,人亦零散。……五房宗祠并家塾渐次竣事,惟本房生计日绌,丁口愈稀,慨然以修复砖屋,创置义仓。……重修砖屋若干间,新置义租一千石,与夫何人应支,何事应给,及应给、应支之数、之期,俱详规式,永垂久远。[30]

宗族 (家族) 义仓通常亦是为了救助族内贫户而建,刘氏义仓设立的初衷即为了 “本房” 之利益。不过,随着义仓的发展和士绅惠及乡里愿望的增强,一些义仓也开始帮助族外乡人。

湖南会同县太学生李元珠 “勤俭起家,岁节省余粟,储之里社”,建 “李氏义仓”,“里中贫乏者周之,出不索偿,入不计息,里之中嬉嬉然,无枵腹焉”。其子宗耀、宗辉继承父志,将其发扬光大。知县沈联元作 《李生义仓记》,记述了其第一次看见李生义仓的情景,“先是康熙六十一年 (1722 年) 壬寅秋,余莅会,冬十一月,以公经其地,肩舆中,见瓦屋鳞次,询知为李生义仓。询得生父子本末甚悉。” 赞其 “此长孙良法,紫阳美意也”。他夸赞道,“一介之士,家不素封,而慨然为善于乡,此其谊极流俗之所难,况先后济美,不近名,不近功,世德韬光,此君子跂望而不可必得者也”。[31]

除了宗族自办社仓、义仓,士绅以个人名义捐办社仓、义仓或者捐输社、义仓谷石的行为更为普遍。由于士绅的生活较为富裕,很多士绅都是当地的富室巨户,因此,他们在捐输社谷、义谷时,总是身先士卒,并理所当然地成为核心力量。这一过程贯穿有清一代。湖北兴国州,于雍正三年 (1725 年) 举行社仓时,乡绅石廓然 “首捐谷百石,为诸里倡率之日,傭丐望门垂涕”。[32]湖南长沙县在雍正初年举办社仓时,“劝绅士捐谷,散贮本县十都”。在乾隆四十六年 (1781 年) 前后开始的湖南省大规模筹办社谷的行动中,也是以士绅为主要对象,同样取得了不错的效果。[33]湖北钟祥县县学生傅惟肖,字筑亭,家中富裕,本人一向乐善好施,道光年间,“岁大祲”,于是捐田八十亩,设立义仓,“择乡人公正者司其出纳,冬发秋敛,立法甚善,” 至同治年间仍然造福乡里。[34]湖南湘阴县,同治年间由各团绅捐置社谷,不久即得谷3万石,“其董率劝谕,邑绅陈嵘之力为多”。[35]

湖北黄冈县是宗族势力较盛之地,士绅对社仓的参与程度较深。清前期,士绅们屡屡捐谷建仓:乡绅余文元,性格朴实,好善乐施,雍正元年 (1723 年),捐洪山寺社仓谷百石,又捐修棠棣湖桥,置田作为修理费用,“行人便之”。[36](www.daowen.com)

陶之玿,字荆璞,贡生,雍正二年 (1724 年),县中发生饥荒,捐谷千石用于平粜,粜价 “减十之二”。五年 (1727年),仿行社仓法,出谷千余石赈济灾民,所接济者人口众多。又建韩家社桥,捐资三百余金,方便乡民。其子成新和其孙国干亦 “敦行好义”,平素有种种善行,“亲邻借贷,辄应,折其券。佃农补佃,往往弃之”,又继承祖志,捐社仓谷百余石,乡里称为 “善人”。[37]

这一趋势一直延续至清末。光绪年间,士绅刘维桢因捐建社仓而闻名,这也是清末黄冈县仅有的社仓。他是继承父志者,其父刘熊兴为乡里名绅,字欣园,性格 “慷慨好义”,“戚友以缓急告,必应”。[38]维桢为其独子,受其父亲影响较大,平生“尤以为善为最乐”。刘熊兴父子两人做了不少造福族人和乡里的善事,史载,“其著者如营建祖祠、昭忠祠,置备祭产、义田、义塾、义局、善堂、社仓,设三台河桥渡,皆督其子次第举办”。光绪年间,刘维桢先后捐谷1200 石建鱼博寺社仓,又捐谷800石建陆家庙社仓。因父子二人的种种义举,刘熊兴于光绪六年 (1880年) 死亡后,被喻为 “振威将军”。[39]

宗族、士绅在创办社仓、义仓时常常互为依赖,互相交织。以江西义宁州义田为例 (表6-2),可以清楚地看出宗族、士绅和义仓的关系。宗族、士绅通过捐出义田介入到义仓之中。当然,义田还有赈济本族贫户之意,是宗族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表中万秋山义田、万瓞园妻李氏义田都提到用于 “每岁冬底给本族”,许少文义田用于 “每岁祭祀费用及酌给众人之资”。同时,县城义仓、安乡龚姓、许姓、万姓、询孙等义仓的建立过程清楚显现了士绅和宗族的紧密关联。

表6-2 清代江西省义宁州义仓、义田的设置

续表

资料来源:同治 《义宁州志》 卷12 《食货志·仓储》,第30-31页。

通过创办和管理社仓、义仓,地方士绅逐步建立起在乡村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主导权。还需注意,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宗族义仓较宗族社仓更为多见,可能和社仓的定位有关。社仓从一开始就被看作是地方公产,服务于本乡贫民。虽然省级官员并不反对宗族建立社仓,但是他们更倾向于引导宗族建立另外一种慈善性质的粮仓——义仓。义仓从乾隆朝兴起之后,一直是公共性质的社仓和宗族 (家族) 义仓并行的态势。在社仓的管理和运营中,地方官力图保持其 “公共性”,除了宗族自办的社仓外,是不希望宗族力量渗入其他社仓之中的。不过,晚清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力量的削弱和民间力量的崛起,地方官在社仓管理和运营中有时亦不得不依赖宗族的力量。

需要提及的是,尽管江西、湖南宗族组织十分兴盛,但关于宗族与社仓、义仓的历史记载并不如江南地区那样繁盛,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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