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族组织的特点及作用分析

宗族组织的特点及作用分析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过程中,两湖地区宗族组织逐渐形成,不断发展,至清中后期,已构成大规模、制度化、组织化的宗族重建活动。其三,低级士绅成为宗族组织的主导力量。杨国安对两湖地区宗族组织在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论证。总体看来,两湖地区自东向西宗族组织化程度呈下降趋势。通过以上三种形式,加强宗族组织的团结性和稳固性,从而达到控制地方社会的目的。

宗族组织的特点及作用分析

宗族是研究中国基层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般认为,江南、华南一带的宗族组织比较典型,对地域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研究成果表明,江西、湖南、湖北一带的宗族势力也很兴盛,甚至在某些时期不亚于华南。在长江中游地区,宗族形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江西省宗族势力为 “母体” 而形成了具有浓厚宗族色彩的基层社会。江西自宋代就出现了较为发达的宗族文化明清时期更是全国宗族活动较盛的省份之一。自元末明初及清前期两次大规模的 “江西填湖广” 浪潮之后,迁入湖南、湖北两省的具有深厚血缘宗法观念的江西移民时刻不忘重建宗法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两湖地区宗族组织逐渐形成,不断发展,至清中后期,已构成大规模、制度化、组织化的宗族重建活动。

对于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宗族组织,陈宏谋曾言,“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1]因此,江西、湖南和华南地区一样,宗族十分发达,聚族而居,兴建祠堂相当普遍。湖南湘乡县,“湘邑民居虽无数十家为一村,要多聚族而居,不轻去其乡里,建宗祠、修谱系、立家督其祭祀。”[2]慈利县,“县俗重家族,单门寡姓莫不立家庙,有总立者,有分立者。又莫不各有祭田”。[3]湖北虽不如江西、湖南宗族之盛,但聚族而居、立有祠堂的现象也很常见。兴国州,“无巨商大贾,聚族而居,往往棋置数百户,重宗谱、严别异姓,同姓宗有祠,祠立之长,家法一就长约”。[4]通山县,“大族各建祖祠,置祭产”。[5]

已有学者对于明清以来长江中游地区宗族组织的结构与特点等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和总结。林济指出:其一,长江中游的宗族组织表现为地缘与血缘的紧密结合,这与该地区处于农业自然经济阶段,以及专制王权的户与户长制影响下所形成的一户一村或一户数村的村户结构家族不无关联。其二,长江中游的宗族组织形成了家庭—亲房—房分—宗族的分层组织结构,具有较强的稳固性与凝聚力。其三,低级士绅成为宗族组织的主导力量。[6]

就宗族组织的内部组织结构而言,宗族组织主要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形成,具有族—房—支、族—支—房—户、始族—分族—支—房—户等组织构成形式。在其内部一般有严格的组织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以族规、族长、祠堂等为核心。族长为宗族组织的 “领袖”,具有主持祖宗祭祀、掌握族内财政大权、实施族内行政、教化、裁判等权力,在族内享有很高地位。对于族长的职权及其重要性,时人早有明识,湖南 《中湘陈氏支谱》 云:

族长者,一族之领袖。和睦乖戾所由,繁盛衰荣所由,判必才知足以制人,耿介可以服人乃能任此。稍有一节之长,不克胜也。[7]

族长一职关乎本族繁衰命运,因此,必须有德有才之人方能胜任。族长是各项族内事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族长之下,还有一些管理人员,协助族长进行宗族管理。一般于族长外有两套管理系统,一套是依宗族构成产生的房长、户长系统,其管理者分别称为房长、户长,一套是直属族长的宗族管理系统。[8]在族内事务的管理上,一般分工为 “房长理一房之事,族长担一族之纲”,实行分层制有效管理。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不仅有利于宗族组织的发展壮大,也使得宗族组织日益扩大了影响地方社会的力量。(www.daowen.com)

杨国安对两湖地区宗族组织在稳定地方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论证。他指出,两湖地区宗族组织因有 “江西填湖广” 的渊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其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有 “移植性” 色彩;二是两湖地区多以 “村户结构” 为特征的家族组织;三是两湖地区宗族势力较盛的地区多靠近江西,如湖北以鄂东黄州府、鄂东南武昌府,湖南以湘东长沙府、湘南永州、郴州等宗族势力为强。总体看来,两湖地区自东向西宗族组织化程度呈下降趋势。两湖地区宗族组织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大致有三种形式:其一,以族规、族长、祠堂为核心的组织管理系统,这包括对族人的管理和对家族首领的约束。其二,族田、义庄为核心的救济保障系统。族田包括义田、祭田、族学田,专门用于救助族中贫困祭祀、生活教育、应试等,义庄是专门掌管义田收租及处理租米分配的机构,通过救助贫困增强族众凝聚感和向心力。其三,以祭祀、族谱、族训为核心的礼仪教化系统。通过以上三种形式,加强宗族组织的团结性和稳固性,从而达到控制地方社会的目的。[9]

徐斌则重点探讨了鄂东宗族的形成发展、影响因素及其与地方社会的复杂关系。[10]

从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的宗族势力是相当繁兴的,而宗族组织也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对乡村社会产生着方方面面的影响。

宗族组织不可避免地会与地方官府产生关联。宗族与与官府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以家法族规为例,作为自组织或原生组织,宗族组织通过合族公议的形式制定一定的家法族规来调整家族内部的社会矛盾和社会秩序,进行自我约束。从法律角度讲,地方官员主要是依据政府法令法规治理社会,族长则依家法治理宗族,两者具有 “公” 与 “私” 的对立性。家法是国法的辅助和补充,两者在制定程序上应是无涉的。然而,很多宗族常常将自己所制定的家法族规上呈知县,求其批准。知县一般也会谕饬首肯,两者体现出一种微妙的认同感和依赖感。有的宗族在惩戒族众时,还会向州县官申请 “刑具”。从另一角度看,如此众多的禀呈事件正说明这些家族组织虽然数量众多,但权势显然不够强盛,尤其是在清前中期。[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