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社仓、义仓建设以保甲、里甲等基层社会组织为依托,这种政治、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也是地方官非常推崇的。这里需要提及的关键人物是湖北巡抚晏斯盛。乾隆前期,社仓建设如火如荼,晏斯盛致力于社仓之制,在任职期间屡屡提出建议,并推行自己的一系列做法。在担任湖北巡抚期间,他先后上书 《推广社仓之意疏》 《社仓保甲相经纬疏》,提出了关于社仓和保甲结合的完美构想。乾隆八年 (1743年),他在 《推广社仓之意疏》 中指出,社仓之法:
用宋朱熹之法而变通行之可也。请于十家一牌,十牌一甲,十甲一堡之中,建立一仓,仓积谷三千石。一家大小口相衡,约为三口。口谷一升,家计三升。一堡千家之人,日食谷三十石,堡仓三千石之资,足支百日。再倍积之,分别极、又、次贫三等,足支一年。虽遇奇荒,人不为动。或曰小州县可二十堡,大州县将百二十堡,大小相衡,将八十堡,堡谷三千石,得谷二十四万石。
在他的设想中,社仓的设置大约为十甲一堡一仓,每仓积谷3000石,至少可供堡内千家民户食用百日。再积谷增多,甚至可供一年之用。按照这种构想,若遇荒歉,社谷足以保障灾民口粮需求。对于社谷来源,他一向不看好劝捐,不认可摊派,这些方法均会增加乡村百姓负担。他主张从常平仓调拨以及从百姓应缴纳的民赋中划拨,即从官府正常税收中返还一小部分,仍以堡为单位买谷贮仓:
请自今民赋各银一两内,以一钱五分,照地方时价入谷于本里堡仓,价贱之处,可五斗,价昂之处,可三斗或四斗不等。本堡本仓,无胥役之勒索,无水陆之脚价,无斗斛大小低昂之欺愚,银谷无需转易。计八十堡,约地丁银五万内,另存银九千两,得谷三万石,八年得本谷二十四万,加一息谷二万四千石,年丰日见其增,小歉用之不竭。
对于建仓一事,与中央的政策相一致,即先将谷存于里甲公所,待出借息谷渐多,用息谷修建。对于零散民户,不足以编甲、堡的,则就近附注于甲、堡:
或曰户口奇零,不足一甲,甲分奇零,不足一堡,奈何?曰户附近甲,甲附近堡,不限于十。
社仓的管理上,依靠保甲轮管,社长人选亦按甲轮替:
十甲千家之人,按甲轮管,年清年款,上下交代,随地丁里甲而转。行之既久,人有所恃,安土重迁,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堡甲连比,相为表里。夜不藏奸,地不留匪。
他认为,社仓和保甲相结合的编排方式能够真正发挥社仓的救济作用:
或曰积之堡与积之官无异,奈何?曰一堡之地,十甲之地。一甲之地,十牌之地也。一牌之地,十家之地也。以本地之谷,存本地之仓,年收年贷,家给而人可得,非若远谷之不能致敛,不递散也。
社谷充裕,还可供社学之用以及资助堡中贫民:
至于岁庆屡丰,户登康阜,积贮日富,以其余息,因仓之近地,立之社学,膏火可资。息又有余,则堡中之鳏寡孤独婚丧无资者,皆可因而给之也,岂非上治哉。[29]
乾隆九年 (1744年),他在 《社仓保甲相经纬疏》 中完善了自己的想法,进而计算出湖北全省社仓所需谷数:
大州县约八十保,四保约一仓,总二十仓。仓约一千二百五十石,总二万五千石。中州县约四十八保,四保一仓,总十二仓。仓约一千二百石,总一万四千四百石。小州县约三十六保,四保一仓,总九仓。仓约一千二百石,总一万八百石。……楚北计大州县三十一,应得谷七十七万五千;中州县十四,应得谷二十万一千六百;小州县二十三,应得谷二十四万八千四百,总一百二十二万五千石。
并提议将生俊捐常平谷归入社仓名下,以补足社谷额数,使社仓名实俱备。
最后,他总结社仓和保甲相通之理:
天下之民,必有相生相养之实以为之经,而后可行以相保相受之法而为之纬。社仓保甲原有相通之理,亦有兼及之势,彼此之间,一经一纬,大概规模,似有可观。[30]
社仓与保甲,一个养民,一个编查户口,二者结合,实际上意味着将所有百姓按照行政区划纳入救济范围,以本里之蓄济本里之民,既无一遗漏,又不至于互相牵混,一经一纬,十分缜密。
社仓和保甲的 “经纬” 关系首先表现在社仓的设置上。首先,无论在城还是在乡,社仓均依附于里甲、保甲而设。具体而言,分布在城市和农村法定社区,即坊厢及乡、都、团、里、甲等,也即以法定社区为基础的仓储建置模式。以在城社仓为例,仓主要建于坊厢。根据学者研究,坊厢是清政府在各城市及近城之地制定的区划名称,其编组仍按保甲,只是与乡下名称不同,所谓 “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坊厢之下一般辖牌、铺、街、甲,小的城市坊厢之下直接为甲,或村庄、街巷、胡同。[31]也有将城外之地称作 “坊” 的,如湘乡县,康熙三十五年 (1696 年) “循区编都,为坊三,为都四十有四,各冠以名,仍立十二乡以统之”,其坊多位于城外东、西、南、北方向各数十里。[32]
在农村,由于人口居住的分散性,社仓不可能完全按照晏斯盛所设想的十甲一保、四保一仓的模式建立,而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择选适中之地,或一甲数仓,或一乡数仓,或一图数仓,总以方便借放为原则。从纵向上看,由于基层组织的层级特征,社仓的设置亦相应具有层级特点。
其次,由于社仓和保甲交织重叠,自然在管理和运营上也需依靠保甲的支持。前述晏斯盛提出的 “按甲轮管” 即意味着以保甲组织为基础管理社仓。社仓一般由社长主管,需要挑选殷实公正、诚实正直之人充任。但正如陈宏谋一再强调的,社长和保甲长禁止由同一人担任。在里甲和保甲组织并行时期,主赋税的里甲长可以轮流担任社长,如湖南清江县社仓建于雍正年间,乾隆年间,“分归八十四图,里甲长轮值收贮”,里甲长不但担任社长,连社谷都直接存于其家中,后才建仓于各都分贮。[33]但作为负责地方治安机构的保甲长通常是配合和协助社长的日常工作的,不能兼任社长。
毋庸讳言,社谷敛散和社仓管理必须得到保甲长的协助。这是因为社仓奉行的是 “以一里之谷救一里之民” 的宗旨,不论是借贷、平粜还是实施赈济,其施救对象一般仅限于本乡里。要确保这一点,社仓谷发放之前,必须由保甲长协同社长事先将甲内民户摸底清查,确认民户所居地点、人口数量、资产及受灾情况,区分等级,或以上、中、下分之,或以极贫、次贫区分,列表说明,以公平发放,防止冒领多领。康熙年间江西巡抚安世鼎制定的社仓条规中即有 “发仓储。每保于保甲中预分上、中、下、最下等户,明开存簿,给与领牌,每年候上明文,五月给贷,八月收纳,每石加息二斗” 等语。[34]
太平天国运动后,团练大行其道,和宗族、旧有保甲等参差交错,形成严密而巨大的基层社会控制网络,也改变了基层仓储的运作方式。
记载较为详细的湖北襄阳县社仓颇能说明问题。该县原有社仓45所,于乾隆年间并为18所。县居楚上游,为南北要冲,作为白莲教起义首发地,社仓在战乱中全部毁于一旦。咸丰初年,太平军攻入湖北,该县亦受影响。据载,其庞居寺地方有社仓1所,为乡绅王述文倡捐,共6 仓,初为社谷,后易为社田,每岁租入用作赈恤孤贫,王述文作有 《社仓记》,碑刻放于庞居洞文昌阁中。据记中反映,时逢太平军活动正酣,各地以办团练为要务,因恐经费不足,他和众绅耆商议各乡捐输钱米,由各绅耆自行经理,“俾有事为防剿之资,无事行社仓之法,人心鼓舞”,等捐有成数,乃共同商酌,存其一半办团练以备防剿,用另外一半买谷置社仓,并拟定章程二十四则,设总首、仓首、村首等职,“择老成公正绅耆司之”,其分工为,“曰总首,司全局事宜也;曰仓首,司钱谷也;曰村首,分司各村借户、食户也”,借户为 “代食户出借也”,食户即贫民。如此,可 “聚一乡之粟以足其食,合一乡之人以联其情,耳目皆周,毫不能昧,彼此相制,毫不能专,而岁终会计禀呈道署,又有上下互稽之义”。有人提出疑问,在此特殊时期,不先备防剿而先营社仓,是否会 “缓急失宜”,王认为 “存钱以资防剿,而目前所积谷虚悬而无益于民,不如于无事之时预行社仓”。社仓之设本就是稳定人心之举,团练则为防 “贼” 而设,借助团练举行社仓,不仅可减轻百姓重复捐输之苦,而且可加强团练的凝聚作用,“平居则相生相养,临变则相扶相持,此团练以固人心之实也”。最终达成统一意见,得以举行。[35]
在湖南,采取 “谷归团局” 的方式管理积谷和社谷,以防止主管之社长行为不端。
自团练、团局大兴,仓储迅速和其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以团局为单位积储谷石;另一方面,各仓的管理权由乡里收归各团练、团局。咸同战乱后,地方官府对传统社仓、义仓重新收回权力,进一步对其加强控制,但对团局更为普遍、士绅把控更为有力的湖南省积谷仓却不尽然。积谷仓和团局相结合,由团局董事选举公正富绅担任仓长,而非经乡民士绅推举来管理仓储。仓长按期轮换,更多的是担任代理人的角色,而非仓储的主导者。不仅如此,在湖南省,旧有社仓亦仿照积谷仓一并管理。同治年间,湖南省宁乡县县令郭庆飏所制定的 《社仓章程》 中即专门阐明:“设首事以防废弛。”[36]即,社谷归县团局管理,设首事一人总管其事,各社长只是分领其谷,分别经管。社长的权力和由此带来的影响均会降低。
再如湖南省湘阴县,咸丰年间,该县响应号召,举办乡团,方法为:东西乡25都,各都所隶一社为一团,就团分远近,设局以领之,定为29局。此时,知县夏献钰饬令团绅捐置各团社谷。至同治三年 (1864年),响应巡抚恽世临积储义谷的号召,知县吴学澄按局照元年 (1862年) 捐数推广办理,义谷由 “官司其籍”,春秋敛散,各社自为经理。社谷存储稍多,于各团分别存贮 (见下表)。
表5-1 同治年间湖南省湘阴县各团局分贮社谷情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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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光绪 《湘阴县图志》 卷21 《赋役志》,第38-39页。
注:县西四局所领团多毁于水,其能贮社谷者,仅沙田、文洲、东庄、三合、荆塘、古塘、王通、金盘、湾斗、韩湾、仁和、义合、顺丰十余团而已。
上表中各团社谷存储数字,部分来自各团上报,部分来自县册所载,共计各团局社谷达3万石。各团或建社仓收贮社谷,或寄存公庙,储积有年。
不过,即使谷归团局经理,日久,仍然难保无弊。至同治十三年 (1874年) 清查,发现各团社谷多有侵耗,加之吏胥清查时,饭食、规费等花费,对社谷亦造成一定损耗,存谷少之团,甚至 “辄耗其半”,于是乡民渐渐反 “以团谷为累”,[37]再次对社仓失去好感。
[1] 华立:《清代保甲制度简论》,载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第6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2] 张哲郎:《乡遂遗规——村社的结构》,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www.daowen.com)
[3] 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从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看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目录。
[4] 《清朝文献通考》 卷22 《职役二》,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5051。
[5] 以上论述参见华立:《清代保甲制度简论》,载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编:《清史研究集》 第6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版,第87-91 页;张建民:《湖北通史 (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148页;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从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看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 第1章,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王先明:《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论》,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8页。
[6] 同治 《江夏县志》 卷5 《刑法志》,第27页。
[7] 光绪 《善化县志》 卷15 《兵防志》,第25页。
[8] 光绪 《善化县志》 卷15 《兵防志》,第24页。
[9] 嘉庆 《浏阳县志》 卷39 《杂识》,第5页。
[10] 光绪 《善化县志》 卷15 《兵防志》,第24页。
[11] 嘉庆 《浏阳县志》 卷39 《杂识》,第5页。
[12] 同治 《黄陂县志》 卷15 《艺文志》,第89-90页。
[13]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218页。
[14] 民国 《湖北通志》 卷74 《武备志十二·兵事八》,第1页。
[15] (清) 甘鹏云:《潜江旧闻录》 卷7 《潜江乡团助剿白莲教匪记》,转引自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30页。
[16] 光绪 《新宁县志》 卷26 《人物传》,第34-39页。
[17] (清) 李瀚章编:《曾文正公全集·文集》 卷3 《讨粤匪檄》,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 第一辑,文海出版社1974年版,第12686页。
[18] 民国 《蓝山县图志》 卷7 《事纪篇·中》,第12页。
[19] 同治 《应山县志》 卷21 《兵荒》,第4-5页。
[20] 光绪 《黄冈县志》 卷24 《杂志·兵事》,第28页。
[21] 参见罗福惠:《湖北通史 (晚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95页。
[22] 参见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变迁》,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23] 光绪 《善化县志》 卷32 《艺文志》,第40页。
[24] 《清经世文编续编》 卷81,第53页。
[25] 同治 《桑植县志》 卷2 《建置》,第22-23页。
[26] 参见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 (1840-1894)》 (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页。
[27] 参见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 (1840-1894)》 (上),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第474页。
[28] 光绪 《湘阴县图志》 卷21 《赋役志》,第38-39页。
[29] 湖北巡抚晏斯盛奏于乾隆八年六月十一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宫中朱批奏折) (财政类·仓储项)》,第1125函第37号。
[30] 湖北巡抚晏斯盛奏于乾隆九年七月初六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宫中朱批奏折) (财政类·仓储项)》,第1130函第38号。
[31] 张研认为,清代城市中,城内一般自城中十字街分为东西南北四城,又称“坊”,近城之地以东西南北四门为届,称四关厢,或单称 “关” “厢”。参见张研:《清代社会的慢变量——从清代基层社会组织看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与经济结构的演变趋势》 第1章,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2] 同治 《湘乡县志》 卷1 《地理志·坊都》,第13页。
[33] 同治 《清江县志》 卷3 《建置志·仓储》,第12-13页。
[34] 同治 《新建县志》 卷24 《营建志·仓储》,第4页。
[35] 光绪 《襄阳府志》 卷11 《食货志二·仓储》,第5页。
[36] 《郭庆飏清查社谷禀》,载民国 《宁乡县志》 之 《故事编·赋役志·备荒》,第10页。
[37] 光绪 《湘阴县图志》 卷21 《赋役志》,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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