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基层社会组织 (乡里制度) 以继承前代为始,采前代之长,张哲郎认为:清代除继承明朝以来的自然村落形态之外,又采用了明代里甲制作为赋役征收的机构。此外,还采取宋代保甲制以维持地方治安;在地方上实施元代的社制,作为劝农的组织;同时又设立宋以来的乡约法以宣传教化。[2]
一般认为,清代的基层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包含里甲、保甲、图甲、镇、乡、村以及家族、乡族、乡约、会社等等,张研将其归纳为:坊厢里社保甲系列;家族宗族系列;民间乡族组织及行业组织系列。[3]狭义主要指官方在郡县以下设立的保甲制和里甲制。
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在这一时期发展到顶峰。这种专制集权的高度强化,于中央层面是绝对的皇权专制,于地方层面,则通过保甲制度将其统治深入到基层社会的方方面面。这种保甲制度吸收了历代组织原则,同时根据各地社会、政治、经济诸关系的变化予以改造和完善,从而形成了一个遍布城乡各地、庞大而完备的基层控制网络,直接起着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的作用。
清初里甲、保甲并行,互为补充,里甲主赋税,保甲主治安,又稍以里甲为重。康熙四十七年 (1708 年),申行保甲之法:
先是顺治元年即议力行保甲,至是以有司奉行不力,言者请加申饬。部臣议奏:弥盗良法,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呼应。[4]
此次基本确定了清代保甲法的组织形式。在保甲法中,户是编联的基本单位,牌是组织的起点,经甲至保,递而上之,从城市至乡村,形成完整的体系网络。
自康熙年间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摊丁入亩以后,由于实行只按土地纳税的单一征税标准,人丁编审不再受到国家重视,里甲编审户口的意义遂逐渐丧失,里甲制因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废弛。乾隆年间下令停止里甲编审,其原有职能改归保甲承担。保甲的职能从过去的 “弥盗” 扩大到催办钱粮赋税;从事封建教化 (负责乡约月讲);参与基层司法 (报案、调解乡里词讼纠纷);办理地方赈济事务以及其他一切地方杂项公务,如支应往来、雇夫派差、集众救火、收管配犯、查缴禁书、掩埋流尸等。由于清政府不断强化保甲,自乾隆年间开始,逐步形成了国家管理地方 “唯保甲是赖” 的局面。[5]
清代长江中游地区保甲制度的推行十分严密。以两湖地区为例,无论城乡、内地或边缘、陆地或水上,几乎都有保甲组织的存在,其范围和组织规模,均为前代所不及。其大致特点有:
第一,对流动人口的监控空前加强。两湖地区曾存在大量“籍外之民”,其主体为流民或客民,他们长期游移于户籍管理制度之外,且人数众多,势力庞大,是引起流民起义及各类骚乱的来源。保甲制度将辖区内无论土著、流寓一律同等编入保甲,并特别加强对行商、僧尼、乞丐、店客以及船户、矿丁等流动人口的盘查。同治 《江夏县志》 载:“其客店亦令各立一薄,每夜寄客姓名几人,行李、牲口几何,作何生理,往来何处,逐一登记明白。至于寺观亦分给印牌,上写僧道口数、姓名,稽察进入。”[6]同治年间,湖南善化县保甲章程规定:“船只择立船头给牌悬挂船艄,渔船小划亦如之以便稽查。”[7]在云梦、汉川等地还设有专门在船只停靠地点进行稽核的水上保甲组织,并有水保长、水甲长等职名称谓,对商渔船民进行严格管理。在有些地方,对那些平时稽查较难、人员流动性极强的区域和场所,如烟馆、茶馆、饭店、戏班等,以及少数不肯联保或平时素行不轨之人还采取编入保甲另册的做法,以加强监控。湖南善化县 《保甲条规》 规定:
如相连之家由各家不肯联保之人,或系客寓饭店、烟馆、茶馆戏班,或系煤窑、铁木各厂以及山边水涯、小贸棚居、寺观庵庙,即于所给门牌该户之上载 “待查” 二字。如邻里信心,愿与联保免载。或某人素行不端,尚无犯案实据,姑宽既往,许以自新,即于门牌该户之上载的 “自新” 二字。凡 “待查” “自新” 等户摘出填载,交牌首收存查察,有不法情事,随商总首查办。[8]
除了上述人员外,各地还规定各 “绅衿之家” 亦一律编入保甲,以加强对绅权的控制,这说明保甲组织已经成为遍及社会各类人口、覆盖乡村各处的基层统治网。
第二,保甲组织实施控制的手段和维护治安的措施更加周密,保甲长的职责明显加重,州县对保甲的控制程度也有所增强,这无疑强化了保甲的治安防御功能。一方面,各地保甲继承了联保连坐的传统。湖南浏阳县,“一家失事,九家护救”:[9]善化县,“如一家为匪,准九家首告,徇隐连坐”。[10]这体现出保甲既互助又互相监督的特点。另一方面,地方官结合当地实情对保甲条规进行细化,以更加充分地发挥其作用。例如,浏阳县对农村人口迁出与迁入两地的交接规定:
若此村居民迁至彼处,原住处所牌头、里长、保正赴县呈报,本县某人某月某日迁至某次去讫,其新迁处所牌头、保甲赴县呈明,某月某日有某村某人迁至某甲内住居。本人将旧门牌缴销,另颁新门牌以凭查点。保甲、烟户存房册内亦即查照开除、新增。不得少有畔错。[11]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州县亦逐步强化了对保甲组织的控制。
保甲组织的人员除去保甲长外,还设有乡约掌教化民众之事。清代承继明代的社会教化体系,以保甲和乡约双管齐下,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对于二者的辩证关系,湖北黄陂知县杨廷蕴曾作 《乡约保甲合一议》,进行阐释:(www.daowen.com)
乡约、保甲虽属二事,乃乡约之所约者此民,保甲之所约者亦此民。但约主劝善以化导为先,保主惩恶以究诘为重。教无殊旨,治者同归,盖可举而一之也。今议将乡约保甲合为综理,凡一邑居民,毋论在城在乡,以百家为率,孤庄村落以一里为率,各立约正、约副二人以统一乡之人,外设约讲一人、约史一人以办一约之事。十家中推一人为甲长,每一家又以前后左右所居者为四邻。一人有过,四邻劝化。不从则告于甲长,转告于约正。一人有善,四邻查访的实,则告于甲长,转告于约正。其轻事小事许本约处,以息讼端。大善大恶仍令季终开报以凭奖戒。如恶有显迹,或于开讲日,或于开讲前据实报明。如四邻知而不报者,甲长举之,罪坐四邻。四邻举之而甲长不报者,罪坐甲长。甲长举之而约正副不书,别经发觉罪坐约正副。如此严行,则一人犯罪,九十九家之责也。合九十九家耳目环视一人,则妖术奸民何所容其身,外贼内窝何所遁其迹哉。[12]
保甲、乡约相携而行,确实有利于清政府直接控制基层社会。需要注意的是,保甲制度的推行,和地方士绅的 “绅权”是有矛盾的。清政府将士绅阶层置于保甲控制之下的政策企图其实很难实施,地方士绅可以凭借等级特权、功名和自身的地方权威来抵制保甲,削弱保甲制度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力和实际作用。清代长江中游地区设有族正、族保甲,即是保甲制借用宗族组织来实现地方控制的例证。州县官亦需依赖地方士绅来推行保甲。[13]
嘉庆之后,白莲教、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相继爆发,社会动荡加剧,保甲松弛,团练兴起,长江中游地区基层社会组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嘉庆初年,为了镇压白莲教起义,川、楚、陕、豫等被“贼” 侵扰诸省,广泛实行坚壁清野、团练乡勇的政策,湖北掀起大办团练的热潮。湖北有兴办团练的传统,最早可见于唐朝,那时又称 “乡团”。史载:“湖北之有乡团,盖始于唐乾符末,黄巢乱江南永兴 (即今兴国州),民皆亡为盗,刺史崔绍幕民强雄者为土团军,贼不敢犯,于是人人知兵,即今日团练也。”[14]以后团练时兴时废。嘉庆年间,郧西知县孔继檊屡屡受到皇帝嘉奖。潜江县于嘉庆元年 (1796 年),以长湖垸诸生吴树柄、长乐垸武举人朱诚为首领,集乡团数千人,助剿 “白莲教匪”。[15]此时期的团练大部分是在知县等官员的直接指挥下作战,且偏居一隅,数目不多,规模不大,且于战事结束后即遣散回家,各复本业。
随着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作为对抗太平军的最为重要的举措之一,团练重新启用并得到重视,迅速兴办且发展愈发迅猛。湖南省团练享有 “天下之最” 的称誉,其规模和影响是其他地方无可比拟的。湖南团练兴起于乾嘉年间,道光时期屡有所为。道光二十七年 (1847 年),雷再浩率领天地会在湖南新宁县起义,士绅江忠源集合父老举行团练,“以孝义训其子弟,且援以兵法。” 当雷再浩攻打黄卜峒时,江忠源率领团丁三百人与城守把总 “合军击破之”,逼迫雷再浩出走广西。江忠源又 “与邑人设间诱贼党缚再浩,事遂定”。[16]江忠源因利用团练组织成功镇压了农民起义,后被提升为知县。咸丰元年(1851 年),太平军起,江忠源正在丁忧之中,在朝廷的号召下,“自将本籍团丁五百人为一军”,号称 “楚勇”,入桂镇压太平军。这是湖南团练出境作战的开始,也是湘军的雏形。
咸丰二年 (1852 年),清政府命曾国藩为湖南帮办大臣,湖南省遂成为第一个奉旨办团的省份。在曾国藩的谋划下,湖南团练迅速发展起来,地方士绅和下层官吏被充分动员,纷纷投身其中。曾国藩号令以团练对抗信奉拜上帝教的太平天国,贬斥后者是 “举中国数千年礼义、诗书、人伦典则一旦扫地荡尽,此岂独我大清之变,乃开辟以来,名教之奇变。我孔子、孟子之所以痛苦于九原。凡读书识字者又可袖手安坐而不思一为之所也”。[17]湖南团练迅速膨胀,几至县县有设。在湖南蓝山县,到咸丰四年 (1854 年) 年底,“四境俱已立团。大姓自为一团,零户数村一团,山民僻远数十家一团,俱以营伍部署之。城内商民则为一团。凡丁壮,年十八以上五十以下者,家各一人或数人,分南团、西团、东一团、东二团、北一团、北二团,是名六团,置备旗帜器械,以时操习”。[18]
湖北团练不如湖南之盛,但也是大办团练的省份之一。咸丰初年,随着太平军由湖南进入湖北,全省局势骤然紧张。“二年,发逆窜湖北,冬十二月,破汉阳、麻城。十二月初四日,破省城。全省震动。”[19]湖广总督张亮基令各府州办团,各地团练随之纷起。黄冈县,以生员为主的广大士绅积极创办团练,咸丰年间,“钱家堡以从九邱振声、庠生喻九芝等为团长,李集区以举人张百揆、廪生游鸿远为团长,张集区以卫千总张改清、监生胡廷根为团长……余氏族团则武生余献芳领之……严守待敌”。[20]咸丰五年 (1855 年),胡林翼抚鄂,团练有了新的飞跃。他将在贵州和湖南的经验和做法搬到湖北,大力推行。除了兴办团练外,还强调团练要 “高处建寨,低处修堡”,在险要之处还要设立碉卡。湖北团练在太平天国初期的1852-1853年间新增47 个,而在胡林翼主事湖北的1854 年即新增10 个,1855年6个,1856年7 个,至1866 年共有团练60 余个。就地域分布而言,黄州府12个,武昌府11个,襄阳府9个,郧阳府7个,荆州府7 个,德安府6 个,汉阳府5 个,安陆府47 个,荆门与宜昌府各1 个。遭受战乱较烈的鄂东南团练数目明显多于烈度较低的鄂西北。[21]
在这种背景下,保甲和团练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即寓保于团练之中。这往往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或者在保甲组织中纳入团练的内容,对原有保甲进行部分改革,使其范围和职权有所扩大;或者以保甲为基础组建团练,达到整合保甲和团练的目的。[22]
相较而言,保甲制是清政府日常控制地方的基层组织,团练则是战乱时临时产生的一种地方武装组织,它除了控制地方外,还有抵抗外敌的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官员们往往将两者视为一体。湖南善化知县孙鼎臣认为,“团练即保甲也,有事为团练,无事为保甲”。[23]曾国藩亦曾言,团练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24]
据同治 《桑植县志》 载,咸丰四年 (1854 年),太平军打入湖南,该县令舒受祺奉命 “练团各保”,其保甲法为 “以十家为一牌,十牌为一甲,每甲设保正一名”。城内外总共有保正128名,其中 “有一甲两保者,亦有两保一甲者,视地势之广狭,人户之疏密以为权宜焉”。保甲清查由州县编写门牌,区分地址、职业、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户口、是否现居此地等,分别编排,“其清查之法,或某厅州县编第几牌、第几户、某人年岁若干、某厅州县、某籍或居城某铺、居乡某甲,地名某处,种田、住屋,或系巳业,或系佃业,有无功名,作何生理,现在家男女、友伙、雇工、仆妇、婢女、寄居男女各大小若干。未在家者,或即本身,或系伯叔兄弟子侄某名、现往何处何事,分别开列,造具循环正册。如有待查,自新者造入另册,以便稽查”。并立有非常规范的门牌式、十家牌式、循环册式等,十分严格。团练举办后,原有保甲有所松动。团练本为防卫 “贼” 扰之设,具有半军事化的特点,自然和原有保甲有所不同。简言之,以原有保甲为基础编团练,以团为单位,设有团勇,由团丁组成,每团由团总、团长牵头,平日训练,战时打仗。其法大概为 “各村之内,不拘十家八家,总以衡字相依者,连为一牌。再以牌内声息相通者连为一团。团有长。又于一团之中无论贫富,家出一丁,编为一册。必须年十八岁以上、五十岁以下强壮有力者充之。按村之大小,以定丁之多寡。选择公正老成绅耆充为团总、团长,分别总理约束,并训练技艺。其有畸零户即附于附近团内,一律编查,并责成团清其团,族清其族。如一家有犯,九家同坐。团总、团长实心任事,不得懈忽”。团练经费、团丁、团总、团长口粮等由各保殷实之家量力捐输,交由村内殷实公正之人经管。[25]
“团” 有官团、绅团之分。“官团” 由州县官创办,地方士绅主持,其经费大部分依靠本地士绅筹措捐派,间或在本省兵饷中支拨一部分,大部分不入奏销。“绅团” 的经费全由地方自筹,既不取官方分文,自然更无报销所言。
和团练相关的一个组织是 “团局”。所谓 “团局”,是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运动期间举办团练过程中出现的组织。局名义上多是 “官办”,但其中管理人员除官员之外,也有绅士参与,可算是处于正规和非正规的官僚系统之间的临时性组织,是官绅及官商携手合作、共同管理的一个机构。以广西为例,团练的设置一般为:省设团练局,省局以下各府、厅、州县均设总局,总局之下,四乡设大团,圩、镇设小团。团丁来源,除鳏寡单丁免派外,家出一丁,准许雇人代替。[26]
在湖南平江县,咸丰初年,成立团局147 处,设每局有团丁百人,将近15 000 人。[27]湘阴县:咸丰二年 (1852 年) 举办乡团,县东西两乡共25都,每都所隶一社为一团,每团就远近设局以领之,共有29局,下辖200余团,共储谷3万石。[28]
太平天国农民运动被镇压之后,清政府整顿基层统治秩序的政策有二:一是整顿保甲制度;二是加强团练组织。战后,各地团练基本上延续下来。清廷为了防止原起义区再次动荡,严令各地照旧整顿 “乡团”。同治九年、十年间 (1870-1871年),连续饬令湖南巡抚在会党盛行地区认真整顿 “团防”。晚清乡团、保甲呈杂糅状态,保甲制度已然大为变形,但其名称依然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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