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湖南省积谷仓的建设及意义

湖南省积谷仓的建设及意义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道光初年,湖南省就有过举办积谷的尝试。同治初年,开始在全省各地广泛劝办积谷。此次积谷与以往之社仓、义仓不同,是按田亩摊捐来筹集谷石。这一政策意味着晚清湖南省仓储建设以积谷仓为主,而社仓渐废的格局由此形成。省抚对于本次积谷行动的推动力度很大。表4-2 晚清湖南省部分州县积谷仓建设情况统计表续表资料来源:依据各府州县志记载相关数据录入。表中的信息显示,积谷仓的建设情况总体是比较理想的。

湖南省积谷仓的建设及意义

早在道光初年,湖南省就有过举办积谷的尝试。同治初年,开始在全省各地广泛劝办积谷。至光绪年间,几十年过去,已经具有了相当规模的积累和丰富的经验。光绪二十四年 (1898年) 之后,则有续捐积谷之举。

道光元年 (1821 年),湖南巡抚左辅饬令各属 “劝民行义谷”,“捐本里保之余粒,济本里保歉岁之穷黎”,立积谷之法,“中户以上,秋成,石取一升。一遇灾荒,分极贫、次贫均匀散给”。并立捐义谷规条:

每里保公举身家殷实、公正成熟二人为董士,专司捐谷收贮发放。里保中,田在一石以上之户,遇夏秋收获,除棉花、芋瓜外,凡豆麦、三稻及包谷,每收一石,量捐一升。每季收毕,即开列某庄某户捐谷若干,共得谷若干,揭示公所,使共知闻。每里保有谷,不能另立义仓收贮。若借贮寺庙公所,看守晾晒,暨多繁费,不如即令董士存贮,即资其家,雇工看晾,但酌给房租工力,省便易行。此款专为歉年施给穷黎,以补常平、社、义各仓所不及。……捐谷若屡遇丰年,陈陈收贮,无论捐数之多寡,一不许颗粒私备,二不许藉称迎神赛会公事吊销,三不许出陈易新,四不许因市价高昂开列出糶,守定原收原贮,概不擅动。……此项义谷,民间自为经理,但将收发总数报官,免扰义举。[21]

此项明确说明积谷是为了 “补常平、社、义各仓所不及”,显然是区别于传统仓储的新型仓储形式。

从各州县的记载来看,终道光一朝,湖南省举办义仓的府、州县并不少见,但多属传统义仓的沿袭,并非巡抚所定的积谷之法。其中较有影响的例如辰州府义仓,是以官绅捐输为募谷渠道,用一部分捐款购买义田,用以出租,获取租谷存入义仓,来维持义仓的运转。大多数义仓亦不采取摊派的办法筹集义谷,也没有排除义谷的借粜手段。少数宗族 (家族) 义仓自然更是如此。

经过自乾隆嘉庆初开始历次大大小小农民反抗的洗刷,特别是太平天国农民战争的激荡,至同治初年,湖南各属仓储基本空虚损毁。而此时正处在清军扑灭太平军的关键时刻,作为主战区之一的湖南省内粮食需求大增,又因属产米之乡,临近省份清军也纷纷来此贩运米谷。一面是几乎毫无储蓄,一面是需求量大增,加之恰遭干旱,遂至粮价上涨异常,每石陡涨至五六千文。百姓生活艰难,人心惶惶,境内饿荒现象开始蔓延。后经地方官府出面,采取劝谕有谷之家通融调剂、免除厘金、用公款招商运米运赴各地赈济等措施,又幸获时雨,方始缓解。为了改变这种粮食紧张的局面,必须重新举行积蓄。当时的情形是,常平仓谷自从办理军务以后,多所挪用,账面上仅存三十余万石,且其中存在大量谷石动缺、谷价存司未领的情况,由于对外赔款、军需粮饷等,一时很难筹款买补。社谷亦多有亏缺,历年久远,难于追赔足数。要想举办仓储,唯有另开名目,劝捐义谷。而要想在短期内办有成效,在新上任湖南巡抚恽世临的谋划中,最为便捷的办法莫过于耳熟能详、越来越常用到的摊捐。[22]

同治元年 (1862年),恽世临下令,各地方官务必趁新谷将登,加紧劝办积谷。同治二年 (1863年),颁布劝办之法:

各州县都图里甲名目不同,大抵以甲为断。……每租谷一石,捐谷二升或三升,佃户种的土地不得徇隐。如有山多田少者、烟户稠密之处,应各就地方情形,酌量增加。总期一甲之谷,足备一甲之用。无论官绅公私庄业,一律劝捐。所捐积谷,应择甲内公地或最为殷实之家,建立义仓,藉众收存,其仓祗期结实,不可过费。……各县地方向有社谷一项,准其归并积谷收存,无容另立社长。……各处神庙向有公田,多系迎神演戏之用,凡遇荒年,视此嗷嗷,神灵亦不安妥。此次捐谷,应于庙内公田每石捐谷一斗,以示区别。其余各项公田,仍照每石二三升之例。经管积谷,应举甲内殷实老成二三人轮流公管,认真收成,或三年一换,或五年一换,一经公举,毋得有所推诿。……当谷贱之年,出陈易新,以小暑为期,佃种之家,凭众书立字据,借领谷石,限定秋分,每石应加收耗谷二三升运送归仓,其并未种佃与无业者不与。若遇荒歉,或减价平糶,或借或赈,仍丰年捐还。[23]

从恽世临公布的积谷章程可以看出,虽名为建立 “义仓”,但和靠民间自愿捐输为仓谷来源的传统义仓截然不同,是为道光初年 (1821年) 湖南巡抚左辅之新型义仓即积谷仓之延续。

此次积谷与以往之社仓、义仓不同,是按田亩摊捐来筹集谷石。以甲为单位,一甲内,除了庙内公田捐谷10%外,其他农田、公田,每粮一石,均需按照2%-3%的标准缴捐积谷。在人户稠密、山多田少的地方,还可以酌量增派。该项积谷由本甲捐出,存于本甲,由甲内殷实老成之人主管,定期轮换。积谷用于本甲,丰年推陈出新,佃户借谷应于秋后每石加收2%-3%耗谷偿还,歉年则平粜、赈济、出借兼行。值得注意的是,积谷章程规定,准许将本地旧有社谷全部归并积谷收存,不再另立社仓,也不再另选社长。这一政策意味着晚清湖南省仓储建设以积谷仓为主,而社仓渐废的格局由此形成。

省抚对于本次积谷行动的推动力度很大。到同治三年(1864年) 七月,巡抚恽世临上奏 “已办有成数”,全省积谷上仓者多达61万石,未缴上仓谷8.9万石。已缴仓谷,令或建仓存储,或存于公所,未缴者均于秋后一律呈缴。在各州县中,绝大部分已经办妥,只有安仁、酃县、永明、江华、新化、新宁、城步、凤凰、永绥、晃州、保靖、桑植绥宁等13 厅县,因为遇有灾歉,尚未办理,需等到今年秋后察看情形,再分别举办。[24]

以下是据各州县地方志材料整理的积谷仓建设时间、积谷规模等信息 (表4-2)。

表4-2 晚清湖南省部分州县积谷仓建设情况统计表

续表

资料来源:依据各府州县志记载相关数据录入。

表中的信息显示,积谷仓的建设情况总体是比较理想的。各州县积谷规模和雍乾时期相比,并不逊色多少。这种成绩的取得和其筹谷方式有直接的关系。

各州县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巡抚恽世临制定积谷章程中 “每租一石,抽捐三升,仓费钱十二文” 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的摊派标准。如平江县规定,由各团局协同本团绅耆推举仓长、仓正三人,共同和保甲长将本团业户及外团庄业,逐一查明租数,于一月内先行开报。“毋论公私庄业,不分多寡,自耕自田及赁耕别团业户庄田,均按租捐谷。每租谷二石,该田主捐出谷三升,随捐仓费钱十二文。其自耕自田者,每谷二石,算租谷二石,各开具谷票,先缴仓费”。这个标准显然要比省级的更低。

对居住山区的民户,田少山多,若止按田捐积,获谷无几,“而每遇歉岁,山户尤为缺乏,往往藉资事端”,除田租照章程捐谷外,又照山租出息,“每租钱一千,捐钱二十二文,捐仓费钱八文;其自种自山者,按山中出息作租扣算,照章捐钱”,交仓正、仓长买谷存仓。

附近县城各团和城内商户摊收方式又有不同:“附城各团之谷,即归附城团建仓收贮,不入城仓。城内铺户抽捐店租,以昭平允。每店租钱一千,房主捐钱三十文,仓费钱八文,由店主先行垫出,交仓正、仓长采买存储。”[25]

这样一份周密详尽的摊捐计划,把平原和山区的所有田亩,田主、自耕农户、租户和城中商户全部囊括其中。平原农户(佃户由田主缴纳) 按每石1.5%的标准捐谷,并捐仓费钱6文;山区户需按每千3%捐钱。商户 (房主) 则按每千3.8%捐钱。虽然比省定标准有所下降,但其征捐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极为少见的。虽然和社仓、义仓一样,积谷仓一开始就定位为“民仓” 性质,但其筹谷方式却不同于社仓、义仓 “以富济贫”、劝富户捐输的做法,凡是有田之农、有铺之商,均需抽捐,这为积谷谷石的取得提供了稳定的保障。

积谷仓办理之迅速,当然也和各州县官的积极运作、百姓的配合密切相关。郭庆飏是积极推动积谷仓建设的佼佼者。同治二年 (1863 年),他担任衡山县令的时候,就在各字都劝办积谷。同治三年 (1864 年),任宁乡县令,督饬各绅耆劝捐积谷,前后共计2 万石。按照十都中各区地境宽窄、道里远近之不同,定建仓之多寡,或一区而分设二三仓,或一区共为一仓,只图便于搬运。至四月,各都区具报仓已渐次告成,谷亦陆续收捐。除建仓搬运等费用过积谷3336石外,各都区共实存积谷1.8万石。同时,他和县内绅士商酌,颁布积谷收放条款一十五则,令各地循照章程,并因地制宜,稍为变通,以符舆论。[26]

同治初年开始的积谷行动中,按照省抚的要求,多数地方将原有留存的社、义仓谷都归并其中,不再另设。醴陵县,至同治十年 (1871 年),湖南巡抚刘琨檄劝续捐,知县张玉森、汤瑄等先后劝民纳谷,“按团置仓,以乡人典掌之,官吏不得支放焉……并各处社仓通称为积谷仓,仓设积谷祀,置首事三人,一年一换,或三年一换,本社民众皆有选举监督之权”。“积储有年,往往大于原额数倍,乃至数十,图谋收换之便,又多由合而分,各族姓祀会及有力之家,且纷纷成立义仓,以补其不足。”[27]

辰州府,曾于道光年间举办府义仓,咸丰初年,鉴于城中义仓不能济远,知府谕令各乡堡绅耆劝富户就近于各村设立丰备仓,全县有百余堡,共应捐谷7500 余石。同治二年 (1863年) 劝捐积谷,将各乡有丰备仓谷的,抵作积谷。[28]

到了光绪年间,个别州县出现于积谷之外,又以社仓名义另行捐办谷石的做法,后来将两项合并,以社仓之名运作。桃源县于同治初年劝捐义谷,共得谷 1.3 万石。光绪十七年(1891年),知县余良栋清查旧存义谷,并新捐社谷,两项合共谷2.17万石,部分存贮在社仓,部分领出发典生息。光绪二十年 (1894年),由县筹款购买考鹏东地基新修仓24 厫,将各村社谷如数总聚修城,以杜侵蚀。[29]

湖南省积谷行动一直延续至光绪年间,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 统计上报,全省原捐及续增积谷共计达约 130 万石。[30]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存有约70万石。[31]

积谷仓的布局和管理方面,和晚清基层社会组织的变化紧密关联。沅陵县的做法是,由干练绅士在城中设总局,推举各都、各堡内素负重望的绅士耆老,发给贴照,董理其事。各处积谷则由二三人或四五人担任首事认真经管。[32]后来担任湖南巡抚的李瀚章曾发出感慨:

今之经理积谷者,与昔之社长迥不相侔。昔之社长大抵多乡曲滑民,积久不更,故有侵蚀亏折,人亡产绝,……今则各州县均设团局,而董事率选公正富绅,谷归团局经理,人众三五年一换,未必据有侵蚀亏折之虞。[33]

这种城中设局、统领各乡仓积谷的做法是当时积谷仓的常见模式,体现了城乡之间的联结。

湘潭县的做法颇具代表性。其积谷仓建设卓有成效,且持续时间较长,同治初年成立后,由于设在县城的积谷局管理得力,各都甲的义仓积谷数量可观,“为湘湖之冠”,且历经数十年,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民国十四年 (1925 年),据积谷局最后一次统计,全县积谷18.9万石,仓1423处,是湖南积谷最多、管理最好的县。二十二年 (1933 年),湖南各县积谷达20万石以上者只有湘潭一县。[34]

湘潭县的积谷仓采取乡中建仓、城中设局的方式进行建设和管理。同治二年 (1863年),在县城原社仓基址设立积谷局,由官方倡导、地方士绅管理,作为社仓的接替机构出现,并与乡中义仓形成纵向联结的关系。积谷局设立有详尽的积谷章程,涵盖对城局和各都义仓的管理办法。城局和义仓所积米谷根据田亩数按一定比例强制征收。积谷局既是各都义仓的总管理机构,又为义仓提供庇护。各都义仓的仓长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积谷章程的制约。各都义仓与寺庙、团练和家族均有一定关系。随着积谷数量的增加,积谷局的经济实力逐步增强,在地方赈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继而积谷局在地方公共事务中的功能也有所拓展,通过兼理地方保甲局、承担地方公共祭祀的责任,积谷局在地方事务中的地位逐渐提高。士绅透过对积谷局和义仓的掌握干预地方政治,乃至影响地方政治权力的格局,在清末地方自治中留下积极的身影。直到民国时期,才在官方政治进程迅速铺展的环境下,逐步退出了历史舞台。[35]

积谷和团局的密切结合,是晚清仓储制度运作的一大特色。由于谷归团局,从管理人员的设置上,对仓长形成更多的制约,仓长的权力进一步下降。在一些地方,除了主管仓谷进出等日常事务的仓长外,还另设仓正、经管等职,以商酌相关事宜,并稽查利弊。如同治初年,长沙府知府丁宝桢所制定的积谷章程规定,每仓设 “仓长” 二人经管收放事宜,另由每都推举二人为 “仓正”,稽查各甲仓长账目、谷石数。[36]

各地对仓长的监督松紧程度有所不同,有的州县还会延揽保甲长等人对积谷督查,从而形成仓长、经管、里总共同对积谷负责的管理格局,益阳县就曾规定:

每处各设仓长一名,择老成承充,专司出纳。又派经管一名,会同监对。平时互相照料,毋任霉变损失,以昭慎重。里总有督查之责,本里各处义谷,责成该里总随时稽查。如仓长有侵渔及盗卖情事,禀官革退,或有穷民诓借,即约团绅弹压禀究。仓长等三年一更,以均劳逸。[37]

此项积谷与社仓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官方监管的形式。相比社仓,积谷仓排除了州县官派员下乡核查的职责,而只需将数字转报上司即可。当然,并非每一个官员都能有此认识。在劝办之初,按照湖南布政使石赞清的设想,是各都甲积谷由公正绅士自行经管,官有查管之权,“惟不予官以经理之政,仍须予官以查管之权。庶几绅有弊,官得而考察之;官有弊,绅得而举发之,权不互侵,责有分寄”。除捐收各册及经管绅士切结存案外,“请嗣后此项积谷如须动粜,一面由绅士禀地方官转详,一面即予动碾,总作本地方荒歉、城防之用,秋后,立即归补。其经管册结归入交代,州县官如有交卸,另具稽查所存义谷并无亏短印结一纸,申送院司道府查核”。“平常动碾时,若绅士、地方官有意见不合,互相掣肘,查明所持之见为公为私,分别承办。经管绅士如有侵蚀,追赔后,仍照监守自盗律,官照失察律议办。官有威逼侵借,照在官求索律究惩追赔。”[38]他认为,举办积谷仓在湖南省为首次创办之事,应立定章程,奏明立案,以免日久无所稽考。可以看出,由于认为是 “创举”,无先例可循,他担心办理不当,所以希望通过借助官府的权力,官绅协同,互相监督,将仓办好。这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惯性。

湖南巡抚恽世临对此部分认可,但又指出:

惟此项谷石,本系民捐本积,不特与常平仓官物不同,即与报部社谷亦异。动碾、买补等事,请免部中行查,并免照常平例于出纳等事,责以册结咨部,俾经收出纳者不致疑畏。[39]

他的意思很明确,此项积谷与常平、社仓都不同,其动碾、买补等事,应无需报部核查,只需报上司备案即可。免于报部,意味着积谷的管理权限下降到了省及各道府,如果说恽世临的省府积谷办法中对官府权力仍有一定保留,那么在各地实施的过程中却呈现出大幅度压缩官府权力、突出民管的趋势。如平江县规定:“此项积谷早经奏定有案,断不归官,官止综核数目,不令丁胥干预,亦不提用,勿为浮言所惑,稍存观望。即各该团内有别项公事,亦不许挪用,以杜侵蚀。”[40]在积谷的管理中,官府只稽核数目,不准干预、提用、因公挪用仓谷。

综合省抚以及各府州县条规来看,官府对于积谷仓事务的监管力度呈现出较大弹性,总体的趋势是在放松,而不是加大管控。谷归团局,更利于地方士绅以 “团体” 的力量形成和官府抗衡的态势,各府州县官员除了和主管士绅协商动碾时机、听报仓谷数目以及对仓长不端行为的惩处等之外,其他方面均不能作为。与社仓的管理相比,由于排除了官府下乡核查仓谷实数的责任,相应地就避免了吏胥扰民、贪污等问题,而这正是困扰社仓的关键节点之一。州县官不再承担稽查仓谷的责任,也就失去了干预仓政的动力。消解了这一痼疾,无疑为积谷仓的生存和后续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对于积谷的用途,按照恽世临的劝办之法,遇到荒歉,根据需要,或借,或粜,或赈,仍于丰年捐还。谷贱之年,则出陈易新,还谷时只收耗谷少许。

各府州县关于积谷的用途规定比较灵活,侧重点也不一样。常见的做法,是规定仓谷不许出借,像益阳县,“此次积谷议定不许出借,毋令慎重积储,以备不虞”。[41]这种只积储,不出借、不出粜,专为赈济的做法,沿袭了陶澍 “丰备义仓” 的规定,也是当时江南地区积谷仓的普遍做法。

不同于江南地区积谷仓,湖南省积谷仓的救济手段比较灵活,大多不拘泥于某一种形式。同治初年,长沙府知府丁宝桢在仅仅年余的任期里,加紧劝办积谷,专门制定了 “积谷收放赈借章程”,其仓谷出借与社仓如出一辙。规定:一是积谷出借收息。积谷用于每年青黄不接之时出借给贫民,资助其口粮,利息为每石收息谷一斗二升,用作耗谷、岁修、看守诸运转经费,其中二升专门用抵仓谷虫伤鼠耗及东量西失等损耗。二是积谷出借程序。积谷每年五月出借,贫户必须有保人方能借给。每个保人所保谷不能超过十石。如无保人,可以物估半价质押。无保无质之户,不准借给。三是还谷事宜。借谷需秋后加息归还。如果逾期不还,着保人先行垫还。如欠户一味拖延,准保人坐取。坐取不偿,准协助团保扭送禀追,加倍罚谷,并下半年不准再借。欠户之质押之物若逾期不取,由仓长变价买补。还谷之时,需仓长、仓正及其承接之人同时到场,核明数目,共同办理。然后,由承接之人按照簿记过量谷数。年清年款,如有亏短,由仓正赔补。四是若遇荒年,应行赈粜。由仓长、仓正会同绅耆查造欠谷之户,分极贫、次贫,应给谷若干,极贫给赈,次贫减粜,其余耕户免息归还,以谷之多寡均分接济。秋收后,照章分年捐补。[42]

有的州县如平江县,则主要将仓谷用于出粜,“此项积谷既已捐出,即属公项,遇有歉岁,止许均匀籴买”。该县的章程还特别提到这样一种情形,因积谷为摊捐而来,并非自愿捐输,对于那些捐谷之后迁居别处的人户,难免产生 “谁捐谁受益”之争议。解决之道是,以现居住地为准,本团之谷只救济本团之民,“不得以从前捐谷之家,现居本团,固宜一律发粜,即新来落户于此团,虽未捐过,亦不宜令其向隅。或已由此图迁往别团,不得以曾经捐谷,转向索粜。惟隔团业户捐谷较多者,准其稽查。如有侵蚀,指实禀究,仍不得恃捐闲揽及挟私禀”。而且,歉岁平粜不能减价,只照时价出粜。“逐查团内需食之家丁口多寡,均匀派粜,不许漫买,以杜转贩。至贫人骤难措钱,或碾米按日发粜,以资接济,尤为妥便。”[43]

积谷仓作为晚清湖南省最主要的仓储形式,经过同治和光绪两朝的连续举行,各地确实积累了数额不等的积谷。整体而言,积谷仓运行顺畅的时候居多。在一些地方,积谷仓历经数十年的岁月和清末乱世的动荡,直至民国年间,仍有存续。

慈利县于同治二年 (1863年) 捐办积谷5000石,未几,因战乱全毁。光绪七年 (1881 年),分守道崔穆之檄令复办,于是按亩派输,又得谷7000石,在溪口、龙潭河、九溪、东狱观各分贮800石,余下4000石贮于县城。几经坎坷,一直到民国时期,存谷不到原数1/10。[44]

积谷谷石除用于备荒救灾之外,还经常被用作地方临时或必需的公共事务之需。龙阳县地处湖区,于同治初年劝办积谷共1.48万石,因未建仓,谷一直存于各捐户之家。同治九年(1870年) 闰十月,知县张奉祥禀称,各处溃损之堤垸申请修理,本地无他费可用,绅民拟借积谷动用修堤,待来年秋收后归还。巡抚以此谷并未收储在仓、尚未收齐为由,批准暂借,最终共借谷6979石用于修堤。[45]

黔阳县于同治二年 (1863 年) 办积谷,在县局存谷3771石,后曾用作防堵太平军之资。同治八年 (1869 年),因收成歉薄,饥民流离,经县令禀请,将办理防堵动用积谷所存筹还买补钱文拨出购米煮赈,事后筹还,得到批准执行。办完后,其变卖动用积谷以及派收各团谷等各项钱文,除了填还积谷、补整旗帜、器械、驳船、兵勇、各书口粮、工食、造修等资用以及发粥赈饥、书院告竣挪项、总局、分局伙食、薪水、油蜡、纸张等一切应办公项外,仍欠积谷钱约1300 文。因系用作公事,并非私挪,故接济办法是就地筹款,尽量弥补。[46]

相较而言,虽然仍旧不免发生,但积谷仓在管理和运营中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比之社仓要减轻很多。湖南永绥厅于同治二年 (1863 年) 劝捐义谷,举办义仓,同治三年 (1864 年),统计劝捐谷石1127石,同治五年 (1866 年) 登记存谷3013 石余,同治八年 (1869 年) 清查时,“已无谷石”,同治十年(1871年),义仓首士 “以亏短详革追缴”,派全大受、刘理清、杨瑞瑢、李效典接管,原管之邹一俊、吴庆余、陈元礼与四人共同办理。自此,每年清理,“屡致讼端,案繁不及备载”,只好以首士所呈之账目为准存之。光绪二年 (1876 年),县委派妥绅经管义谷,每年平粜,有赢无绌。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首士又因舞弊被控告。光绪二十四年 (1898年),县再次整顿,“轮流换委”。光绪三十四年 (1908 年),由五品顶戴岁贡生训导吴树声和贡生张光宇担任首士。宣统元年 (1909年),由吴树声、李瑞龄担任经管人。[47]

光绪二十四年 (1898年),皇帝和中央政府下令举行积谷、保甲、团练。次年八月,辰州府就出现所办积谷被劣绅邬盛敏侵蚀挪移之事。据报,该绅于上年将粜谷钱一万余串,私自立折取息,本年地方荒歉,应行接济,但他竟然不出谷。地方士绅向其清算公账,他又以捏造呈验。事发,被人上告至中央政府,慈禧得知,谕令巡抚俞廉三严查。[48]看来,一些地方官府对主管仓长之制约,仍未能取得良好结果。

溆浦县自雍乾时期举办社仓、义仓以来,一直到清末,尽管各仓存谷数量大幅减少,但从未中断。至同治年间,县城内、桥江油洋村、龙潭广福寺三处社仓中,前两处仓厫已毁,而龙潭广福寺社仓仍有存谷,曾在同治二年 (1863年) 由三里首士籴去谷110石,用于防范农民军。同治五年 (1866年),知县姜钟琇劝谕绅民修复广福寺侧中厅后楼,增建仓四间。该县义仓建于乾隆时期,曾一度因有谷无仓,将谷转存于社仓,至咸丰年间才真正建仓 (丰备仓),并买谷千余石,购置义田数十亩,交绅士经管。长期以来,屡有挪移耗散,并换过数任首士。同治九年 (1870年),将谷转交由钟允济、刘士清接管,存钱千余串,田亩、铺店若干。又有大江口义仓,亦建于咸丰年间,原存谷500石,由首士郭远厚经理,叠经借出耗散,同治五年(1866年),知县姜钟秀追还积年欠谷200余石,交监生唐文灿接管。同治九年 (1870 年),令唐文灿交出,选派附近绅首管理义谷共346 石。除社仓、义仓之外,同治初年,湖南全省办理积谷,各乡遵行,或捐积谷百石,或数十石不等,在附近宗祠庙宇存贮,自行收放。

到了光绪元年 (1875 年),该县对各处仓谷彻底清查,并由知县等人增捐补足,本城丰备仓共存谷1000石,龙潭三里义仓,在上、中、下各里共存义谷1921 石,大江口义仓共存谷763石,以上三处义仓共存谷3684石。又有五都各乡积谷若干。各处积谷均由县总管,交由首士具体经管。此后,屡有整治、提用,部分义谷一直存续至民国年间,继续为地方公用、慈善事业提供资金来源。其中,光绪二十五年 (1899 年),知县何莘耕将各乡都积谷全部缴归桥江公仓存贮,共381 石。龙潭三里积谷变化各有不同,其上里积谷散存于各乡,光绪六年(1880年),县令李大绪饬令龙潭巡检王祖源清查积谷,并将其提归毛家湾祖师殿存贮,新旧共得谷524 石。而上里另两处积谷中,鹤田屯水口庵旧存积谷40 余石,后因火灾移贮姜氏宗祠,民国三年 (1914 年),因大水将祠宇漂没,谷荡然无存。王家山积谷则于民国五年 (1915年) 增捐谷42 石,由姜祖龙、姜时瑾等经理,至民国十年 (1921年),存谷80 石。民国七年(1918年),陈光斗兵驻龙潭,在当地勒捐洋银10 000圆,招待伙食费2300串钱,因为事出仓促,来不及捐派,于是将中、下二里原存积谷2312石悉数出售,挪用无余。大江口义仓后来分为东、西两仓,增捐谷石,存贮谷增加到1645石。[49]

谈到积谷仓与社仓、义仓的关联,首先,正如前述,因为将旧有社谷纳入积谷仓一并管理和经营,积谷仓实际承担了社谷借贷以救助贫民的功能。其次,积谷仓的筹谷方式对那些重建社仓、义仓的少数州县有示范作用。衡阳县原有城乡社仓数所,分贮城内及各都,雍乾时期贮有社谷官斛2.9 万石,后“事远荡析”。同治元年 (1862年) 劝捐社谷,“按田派谷”,得谷1.17万石。同治九年 (1870年),因小歉之年社谷不足,又“按亩募谷三升”,其塘山土诸税 “按额税千钱出钱二十”,并立条款,分载簿册,共计城乡997 社,新旧社本息谷按衡阳斗1.48万石,按官斗1.9万石。[50]

由上观之,同光时期湖南省积谷仓的建设成效是颇为显著的,清末时积谷数居全国各省之首。湖南积谷仓将原有社谷、义谷和常平谷一并归入,除了承担起社、义仓扶助生产和生活的社会功能外,还通过赈济、平粜等手段,成为基层社会救助中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并通过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扩大了影响。(www.daowen.com)

[1] 《清实录》 第57册 《清德宗实录》 卷430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645-646页。

[2] 吴四伍:《晚清江南仓储制度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44-46页。

[3] 《清实录》 第40册 《清文宗实录》 卷43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01页。

[4] 参见 《清实录》 第40册 《清文宗实录》 卷64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6 年版,第845页。

[5] 《清朝续文献通考》 卷61 《市糴考六·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8171。

[6] 参见吴四伍:《晚清江南仓储制度变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359页。

[7] 参见罗文彬编:《丁文诚公 (宝桢) 遗集》 《国史本传》,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 (第八辑),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电子版。

[8] 参见四川总督丁宝桢奏于光绪七年闰七月二十九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录副奏折)》,档号:3/137/6673/44。

[9] 直隶总督裕禄奏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录副奏折)》,档号:3/137/6678/34。

[10] 民国 《山东通志》 卷84 《田赋·仓储》,第3页。

[11] 参见 《清实录》 第55册 《清德宗实录》 卷270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14页。

[12] 《清实录》 第57册 《清德宗实录》 卷416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443页。

[13] 《清实录》 第57册 《清德宗实录》 卷421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524页。

[14] 《清实录》 第57册 《清德宗实录》 卷430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 年版,第645-646页。

[15] 参见 《清实录》 第57册 《清德宗实录》 卷434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98页。

[16] 参见直隶总督裕禄奏于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录副奏折)》,档号:3/137/6678/36。

[17] 参见四川总督奎俊奏于光绪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录副奏折)》,档号:3/137/6680/19。

[18] 《清朝续文献通考》 卷61 《市糴考六·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8173。

[19] 《清朝续文献通考》 卷61 《市糴考六·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8173。

[20] 民国 《山东通志》 卷84 《田赋·仓储》,第3页。

[21] 同治 《永州府志》 卷7 (下) 《食货志·积贮》,第42页。

[22] 参见同治 《长沙县志》 卷10 《积贮》,第43-45页。

[23] 光绪 《重修龙阳县志》 卷10 《食货二·积储》,第20-23页。

[24] 参见同治 《长沙县志》 卷10 《积贮》,第44页。

[25] 以上引用参见 《县定捐办积谷章程》,载同治 《平江县志》 卷20 《食货志·仓储》,第8-10页。

[26] 参见 (清) 郭庆飏:《劝办积谷禀》,载民国 《宁乡县志·故事编·赋役志·备荒》,第11-13页。

[27] 民国 《醴陵县志·食货志·仓储》,第100页。

[28] 光绪 《沅陵县志》 卷12 《仓储》,第16页。

[29] 光绪 《桃源县志》 卷3 《赋役志·积贮考》,第7页。

[30] 湖南巡抚俞廉三奏于光绪二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宫中朱批奏折) (财政类·仓储项)》,第1220 函第79号。

[31] 《清朝续文献通考》 卷61 《市糴考六·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8172。

[32] 光绪 《沅陵县志》 卷12 《仓储》,第11页。

[33] 同治 《益阳县志》 卷6 《田赋志三·积储》,第61页。

[34] 参见胡忆红:《民国 〈湘潭县积谷局志〉 述评》,载 《中国地方志》 2014 年第11期,第58页。

[35] 参见王日根、陈瑶:《晚清湘潭民仓与地方政治的变迁——基于 〈湘潭积谷局志〉 的分析》,载 《社会学研究》 2009年第5期,第1-27页。

[36] 同治 《安化县志》 卷16 《经政·仓储》,第2-3页。

[37] 同治 《益阳县志》 卷6 《田赋志三·积储》,第61页。

[38] 同治 《长沙县志》 卷10 《积贮》,第45页。

[39] 《县定捐办积谷章程》,载同治 《平江县志》 卷20 《食货志·仓储》,第8-10页。

[40] 同治 《长沙县志》 卷10 《积贮》,第45页。

[41] 同治 《益阳县志》 卷6 《田赋志三·积储》,第61页。

[42] 同治 《安化县志》 卷16 《经政·仓储》,第2-3页。

[43] 《县定捐办积谷章程》,载同治 《平江县志》 卷20 《食货志·仓储》,第8-10页。

[44] 民国 《慈利县志》 卷7 《建置四·仓储》,第3-4页。

[45] 光绪 《重修龙阳县志》 卷10 《食货二·积储》,第24页。

[46] 同治 《黔阳县志》 卷15 《户书二·仓储》,第3页。

[47] 宣统 《永绥厅志》 卷13 《营建门·义仓》,第20-27页。

[48] 参见 《清实录》 第57册 《清德宗实录》 卷449 (影印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935页。

[49] 民国 《溆浦县志》 卷8 《食货志一·积储》,第2-4页。

[50] 同治 《衡阳县志》 卷4 《建置》,第10-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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