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湖北云梦县丰云社仓,内部环境达到了低温保鲜的要求

湖北云梦县丰云社仓,内部环境达到了低温保鲜的要求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湖北云梦县社仓为例,社仓制度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清代云梦县社仓设于雍正初年,分贮各里共35处。继任知县吴念椿到任后多方查勘筹划,组织开垦罗陂湖、大嘴厂、土陂湖三湖,得田230余石,分建社仓,并补充制定章程,使丰云社仓最终完成。丰云社仓分南北两仓,在筹划开垦社田的同时,仓亦开建。

湖北云梦县丰云社仓,内部环境达到了低温保鲜的要求

光绪年间,社仓制度在官方因素增强的趋势下,继续产生裂变。以湖北云梦县社仓为例,社仓制度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

1.云梦县丰云社仓的建立及管理

云梦县位于湖北省中部偏东,境内平原广阔,涢水贯穿其中。该县历史悠久,汉时为安陆县地,西魏设云梦县,清代因之,属德安府。清代云梦县社仓设于雍正初年,分贮各里共35处。社仓自建立后,其发展之坎坷当可视为长江中游地区社仓发展之缩影。初始运营良好,有借有还,经理之社长认真负责。施行年久,屡遇水旱,有借无还,仓谷逐渐减少。由于赔累太重,不肖之人又借端滋扰,一时无人愿充社长,不得不将仓谷移贮城内常平仓。而随着常平仓谷被地方官挪移,社谷也逐渐亏空。后来乾隆年间设法采买,又滋生种种弊端,绅民十分不满,举人徐作域、生员黄家福、乡民周世赖等向上控诉,后方平息。至道光年间,社仓已不复存在。对于这一过程,道光《云梦县志略》 记曰:

传闻从前立法之始,有借有还,皆殷实老成之人经理。迄后屡值水旱,有借无还,日益赔补,而不肖之人藉端滋扰,或以清查短少为辞,甚至勒派强借,于是人皆袖手不敢经管。初犹仓少久贮之谷,既而里少贮仓之家,呼比追索,不堪言状,势不能不归并在城之常平仓矣。常平挪移,渐成亏空,虚名虽在,实贮难期一二。贤父母留心民事,设法采买,小民急公,未尝不供奉承应。久之而又枝节丛生,给例价者有之,劝捐输者有之,苛敛侵蚀,或所不免,告讦连年,因此拖累致毙者亦有之。乾隆年间,举人徐作域、生员黄家福、乡民周世赖等沥清控诉,始获稍息。迄今又数十年矣,社仓不能再复。而分贮三十五里之名,久经达部,又断不能废,县中若将实情禀出,必遭驳斥,此事惟有听民自便而已。[23]

云梦县于光绪四年 (1878年) 再建丰云社仓,其社谷并非来自民间捐输,而是另辟蹊径,由知县划拨官有土地开垦为社田,招民耕种,以租谷入仓收贮。这种方式属于置田收租法之一种,是清中后期兴起的新型社谷筹集方法。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本县农民大多贫穷,缺少富户,劝捐不易进行,丰云社仓创办者之一、知县吴念椿在 《社田记》 中写道,“县属土瘠民贫,即乏殷实之户,素鲜盖藏之蓄,而地处卑洼,水潦时虞,一遇凶年,荡离堪悯”。[24]另一方面是鉴于社仓在长期运营中存在的贪污侵挪社谷等问题比较突出,而社田与劝捐社谷相比,具有不易被侵蚀的优势,所以采用此法。

丰云社仓由知县朱滋泽倡办,他组织开垦了罗陂湖部分土地,制定了章程。继任知县吴念椿到任后多方查勘筹划,组织开垦罗陂湖、大嘴厂、土陂湖三湖,得田230余石,分建社仓,并补充制定章程,使丰云社仓最终完成。

吴念椿是精干的官员,先后三度出任云梦知县,他秉承着和陈宏谋相似的理念,认为 “以君养民,不如以民养民”,[25]当然这不意味着政府的缺位,相反,政府的指导、推动和支援是必需的。他积极动员民众开垦荒田为社田,之所以选取罗陂湖、大嘴厂、土陂湖三湖加以开垦,是因为,“查其原议匆卒建言,其于三湖兴废来源,尚未深考,故端倪未见,争扰之徒相率而起。溯查三湖淤荒历已有年,傍湖居民久已视为固有之业,彼侵此削,私垦者业经过半矣”。[26]可见此三湖久已淤荒,由于官方长期未加管理,沿湖居民纷纷私垦,不但使公产沦为私业,而且因为产权不明而争执四起。将此三湖由官方出面组织开垦社田,显然可收一箭双雕之效,既可使产权明了,解决纷争,保持地方安定,又可趁机举办社仓,积贮社谷,用于备荒救灾,以安定民心。

在吴念椿看来,丰云社仓的兴办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迹。在由他主持编纂的云梦县志中,卷首 “县署” 之后即绘有丰云社仓的社田图和仓基的介绍,紧接着卷一 “营建” 花费相当的篇幅列举了社仓条规,足可见社仓在他为官生涯和当地公共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当然,与前、后时期的县志相比,这一版本的县志因档案资料缺失、编纂时间仓促 (六个月) 而显得内容单薄,[27]客观上凸显了社仓的不同寻常的分量,但这反而更能说明社仓是吴念椿呕心沥血的得意杰作。

丰云社仓分南北两仓,在筹划开垦社田的同时,仓亦开建。其北仓在县城内西街,“坐南问北,仓屋二进。第一进深三丈,第二进深二丈,均宽三丈三尺。又问东厢屋一间,均私墙私脚,东至关宅,西至安宅,南至关宅,北至大街。系光绪九年(1883年) 价买关敦义堂仓屋改建,临街基地,现拟构屋,以便执事人居住”。南仓在南乡永兴会长江埠北岸隄外,“坐东问西,仓屋三间,深二丈六尺。又仓屋前执事人居住屋三间,深二丈二尺,均宽三丈六尺。基地周围十九丈二尺,东至隄边,西至戴姓田,南至戴姓基,北至张姓基,各立界石。光绪七年(1881年) 价买罗兆泰基地建造,又买戴公祀田一坵,以为取土填基之用”。[28]

三湖社田开垦有先后,罗陂湖最先开垦,在知县朱滋泽任内基本完成。大嘴厂、土陂湖次之,后任知县吴念椿接续召垦完成。开垦后,实际得田数为:罗陂湖得田143号,共计132石余,内除社堤压挖田5 斗余,实得田131 石余;大嘴厂得田44号,共计40石余;土陂湖得田63号,共计58石余;三湖实际共得田250号,231石余。[29]

社田顺利开垦,需制定章程配套执行,以明确相关事宜,严加管理,以期久远。“然仓之谷出于田,而田之经画则须人以理之,方可永远无弊。夫丰歉不能必之于天,每念穷民食用,苦无蓄积,终岁勤勤,仅能敷衍目前,一遇偏灾,绵力遂不能支,此社田之关乎民命为尤要也。”[30]

丰云社仓条规由两任知县朱滋泽、吴念椿先后主持制定,其中朱任条规21条,吴任条规22条,共43条,两任条规主要内容如下:

原议条规 (朱任):

仓分南北,南仓建长江埠,北仓建城内。仓各六厫,每厫储谷以千石为准。另建屋一楹三间为司事起坐及仓夫居处,营造务取坚固,不必涂饰外观。其新收专在南仓,北仓皆由南仓转运至。储蓄之数,南北仓各半,以六千为率。积谷已满一万二千石之数,大荒直赈,小荒平粜,平粜之钱存典生息。至平粜出谷不得过半,存半以备不虞。直赈视灾权宜酌留来年籽种。南北仓各设仓书一名,仓夫一名,必地方有室家之人,荐者出具认保状。粜必岁小歉而后平,小歉无定象,以市之谷价为准,大抵云梦谷价每石钱二千数百文为常数,今定市价每石卖至钱三千即算小歉。市价不上三千,民间不得称歉索粜;市价已上三千,社正等不得闭粜。定市面谷价卖钱三千,社谷以二千五百文平粜;市价昂至三千五百文,社谷以二千八百平粜;市价昂至四千,社谷以三千平粜;以后市价任昂,社谷以三千为定,永不加价。其平粜之钱,夏秋总以买谷填仓,不得买麦。荒不必合县,或一乡或数会大旱大水,人民绝食,有流离难存之象,社长、社副即应禀官散赈。民间固不得假荒请赈,社首亦不得玩荒闭谷,但官、绅、民公议,上下皆曰 “应赈”,则即赈之。……赈荒分极贫、次贫,自鳏寡孤独以至无业及田不满一石者为极贫,田不满五石者为次贫。灾浅则赈极贫,灾重则赈次贫。赈必社正、社副亲至被荒处所查勘明确,实系流离难存,即行挨村挨户,查明一家大小几口,登载住址,然后总计被荒地方灾民若干,挨户发给赈票,五日一领,一家几口共应领谷若干,亲至社仓验票给领,以昭慎重而免浮冒。赈票及账上注明极贫、次贫字样。照云梦升斗,大口摊谷七合,小口日摊谷四合,五岁以上为大口,以下为小口。以八口之家计之,大口六,小口二,得谷五升,此其大略也。散赈之岁,如春间曾经平粜,仍以平粜之钱搭赈。赈钱之法,即以市面谷价为准,大口日给七合谷价,小口日给四合谷价。南北仓钱存典生息,典中字据,书典东名目、借到丰云社公项钱若干、行息若干,券内必填明社正、社副某人名目、同交同取字样,一人不到,不得取钱分文。存典生息之钱以五千贯为准,已满五千贯外,再有存钱及年年粜谷之钱,该社正、社副遇有民间出卖之田,即行公同禀官,买田作社田,由官备案。……

续议条规 (吴任):

三湖废地荒芜已久,开垦一切颇非易事,而土陂湖尤为硗土,当此初垦,收成自与熟田稍薄。……至仓厫既定,用费弥补已清,遇岁收丰稔,罗陂湖、大嘴厂每石按五扣纳租,春季收麦二石,秋季收谷三石。其土陂湖土色稍次,作四扣收租,每石田于春季收麦二石,秋季收谷二石,以昭平允。……云邑地处低洼,该三湖均居水乡,一遇水势泛涨,堤藤漫溃,即成泽国。设有水旱偏灾,自宜看田取租,如或稍有歉薄,应由社正禀县示办,以昭体恤。……县官新旧交替,应查验仓储实数一次,只须传令社总并值年正副出具存数,并无亏挪,册结存核,以免盘查费事。官惟督办之责,其仓中存数责成绅士稽考,不入交代也。社仓积储为合邑荒歉赈粜之需,经理一切统归总社及社正副等,县中书吏不得干预。每值年终,总由地方官查明南北仓收储谷麦实数,取具社正副及仓书等各切实甘结一纸存案备查,仍具文申报一次,俾昭慎重。其新旧交替即不入于交代,请免委员查盘,以节糜费而省烦扰。……南仓立总社一人,谕派生员戴炳南公正老成,东南乡众所信服,开垦社田始事,苦心设法布置,克成善举,嗣后办有成效,设因年久辞退,未便强留,必须邀同绅耆举荐有人,始准另谕接手总社,督理三处社田公事并南仓收放总数,经管图记、匙轮、账本。凡当社正副者有事必须告知,和衷共济。北仓社正三人,谕蓝翎五品衔选用按司狱李肇基经管图记、匙轮、账本,五品衔选用县主簿李炳均,蓝翎五品衔尽先选用从九品左瑊,公同办理,均系老练详明、始事用心开垦试办之人。现在社田虽已开成,凡建仓收放赈粜在在事繁,非数年不能成效,该社正等急切不得更易,须得承办三年以后,诸事定妥,方准举荐一二人接替,而三人未便一年更换生手也。南仓谕派社正一人,社副一人,勷办社事,除总社经管总簿外,各立仓簿一本,自行收藏备查,承办三年后,事有成效,定妥方准移交下届值年正副接办。……每年收稞,由南仓定期先出报单于某日开仓,至某日至,如逾期不纳,禀官差追究办。先期通知北仓,邀社正一人,并请城守随带兵丁二人弹压,北仓收储谷麦,平粜散赈,归捕厅派差二名,随同弹压兵差,照章发给饭食,不准需索筹费。……谷麦储仓,不无鼠耗狼撒与夫气头厫底,如存储二年以后,不能不盘量一次,必有折耗,若令社正副因此赔累,未免偏枯。应仿照向来常平仓章程,遇有盘放,每百石准其折耗一成,有少无多。此后逐年盘量,每百石只准折耗五石,庶经理者不致视为畏途。……每年丰稔,酌提谷子数目,南北仓社总、正副六人计数三十六石,倡办首士均各情愿捐归城中善堂济用。捕厅、城首各有弹压南北仓谷麦收放等事,每人提谷六石。仓书有经理仓中谷麦存数,责任较重,提谷二十石。仓夫经理仓事,提谷十石。户房经承逐年申报文件,提谷六石。工房始事开垦丈量,提谷四石,日后修造隄埂等事不准索取酬费。又拨完土陂湖钱粮谷子四石,统于每年租谷上仓后照数量给。[31]

从条规内容来看,朱任主要明确了罗陂湖社田开垦、修拦水坝、灌溉、南北社仓积谷数、社谷赈济、平粜程序、存典生息等内容,而吴任续议条规则补充了朱任条规中没有涉及的大嘴厂、土陂湖开垦、三湖收租以及南北仓社总、各社正副职责、社谷借贷、社仓管理机构人员构成、费用支出、官方监督等内容,使社仓条规趋于完整。

从地方志记载来看,丰云社仓条规称得上是晚清长江中游地区各州县社仓中记载最详的章程,它既为我们勾勒了晚清社仓从筹办到社谷发放、经营的完整过程,同时又在其规定中凸现了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仓管理与运营的特点。

丰云社仓的举办和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筹办。社仓筹办主要包括社谷筹集、仓房建设、选拔社长等问题。

(1) 社谷筹集:为减轻百姓负担,采用官拨田地,开垦社田,招民耕种,收租入仓的办法。同时,所划定开垦社田之处,为三湖中 “淤荒不易蓄水之区”,即地理位置不佳、不易开垦土地,这样做的目的是 “不与民田争利”。这一思路在罗陂湖社田划定和开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该湖以腰隄为界,分为上下,腰隄以上为上湖,稍能蓄水,条件稍好;以下为下湖,久属淤荒,只有东岸沿边低处稍能积水。规定,将下湖中淤荒不能蓄水之区,开垦社田,与蓄水之区筑埂为界,界埂以东蓄水之区划为民田,以西不能蓄水之区皆现开社田,共130 余石,东西之间界限明确,不得混淆。

既然将耕作条件不佳的缺水土地划归为社田,就要考虑其灌溉问题,否则将无法出租。这个问题从两方面解决,一方面,罗陂湖未淤之前,沿湖及周边农田均由湖水灌溉,现时根据罗陂湖地形变化及周围农田分布状况,在涢水河边原有大陂塘处穿隄建闸,引河水由旧沟沿途灌溉东、南、西沟农田以及社田,“是民田失湖水而得河水,社田易荒地为腴壤,民社两便,似无出此”。另一方面,利用周边农田修建收水石壩,收集雨水灌溉,并详细规定了修筑收水石壩的具体计划,“东沟收水石壩安于土名木磙桥上,南沟收水石壩安于江姓村后。春夏雨水盛时,水小闭镂蓄水,水大开镂,下有收水石壩,无虞漏洩。地方不得闭塞塿口,涸沿沟使水之田而渍洩东之社田,违者禀官重究”。

对三湖社田收租时,相应地根据社田土质好坏、耕种难易分别收取,罗陂湖、大嘴厂与土陂湖略有差别,遇岁收丰稔,后者收租比例 (按四扣收) 低于前两处 (按五扣收),如遇水旱偏灾,社正副看田取租,禀县示办。

(2) 仓房建设:丰云社仓分南北两仓,于开垦社田的同时,逐步修建完成,其购买仓屋钱没有明确交代出处,但从 “价买”等字眼以及社田开垦时间判断,应该是由地方官出资购买。根据条规,其修建仓廒费用则由三湖租课及湖课支出。

(3) 社长的选拔:由于丰云社仓分南北两仓,规模较大,因此,其管理社长之设置也需要慎重考虑。办法为:

首先,于南北仓社正副之外,另设总社1 人,统管两仓之事。总社设在南仓,兼管南仓事务,南北两仓社正副设置为,北仓设社正3 人,南仓已有总社1 人,另设社正1 人,社副1人,其各自职责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南仓社正、社副 “勷办社事,除总社经管总簿外,各立仓簿一本,自行收藏备查”。北仓社正主管北仓之事。若办理仓务,两仓社正副需事先报告总社,共同筹划。其次,在总社和社正副人选上,虽承袭惯例,选用有身家、有名望之士绅担任,但规定非常严格,在章程中明确了第一任之姓名、经历,从中可见,总社及各社长副均为同乡绅耆举荐,从筹办阶段就参与社仓建设之人。总社一职责任重大,由生员戴炳南担任,其人公正老成,“为东南乡众所信服”,从开垦社田起就参与从事,“苦心设法布置,克成善举”。南北仓社长副亦同样为 “老练详明、始事用心开垦试办之人”。最后,以谨慎的态度详细规定了总社及社长副更换的条件和程序。对于总社人员更换,由于现任总社劳苦功高、办理有方,需等其退休才考虑更换。接替之人由绅耆举荐,地方官考察后,“始准另谕接手总社”。南北仓社正副现任期必须满3年后,方准接换。之所以不采用有些地方实行的一年一换惯例,是因为 “现在社田虽已开成,凡建仓、收放、赈粜在在事繁,非数年不能成效。该社正等急切不得更易,须得承办三年以后,诸事定妥,方准举荐一二人接替,而三人未便一年更换生手也”。显然是顾虑社仓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还规定,南乡另外由官选派社正副2 人,赈歉之年,随同现届正副学习帮办,等3 年满后接办。以后以正副4人逐年轮流,以一正一副周而复始更替。

第二,灾情发生后的勘察及等级评定。

社仓章程规定社谷用途为 “大荒直赈,小荒平粜”,灾情发生后首先必须勘察,这是社谷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

丰云社仓章程的一个显著特色是将仓谷管理和运营的关键环节尽量以便于操作和核查的量化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对于那些确实无法量化的问题,则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模糊词语,以减少人为纷争,使社仓管理和运营进一步规范化和合理化。

(1) 认定赈救时机和方式:灾害发生后,仓谷到底是用来赈济还是用于平粜,取决于对 “大荒” “小荒” 的认定。实际上,从清代设置社仓以来,由于仓谷主要用于每年 “春贷秋还”,所以基本不存在对灾情的认定问题。而当仓谷用于赈济或平粜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虽然没有现成的方法可供借鉴,但丰云社仓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其章程规定,一县之中,一乡或数会遇水旱灾害,“人民绝食,有流离难存之象”,社正副即应向官禀报散赈,然后由官、绅、民三方共同决定是否应赈。显然,其赈济时机的把握依据有二,一是自然因素,确实发生了灾害,二是人为因素,官、绅、民三方同意才能实施赈济。这种将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结合的做法,区别于常平官仓救助的官方决策和原有社、义仓救济的民间 (社正) 自主决定,从而避免了民间 “假荒请赈” 或社正副“玩荒闭谷” 等问题,可降低地方官员、吏胥和社长侵蚀社谷的可能性。

(2) 查勘灾情和确定救助标准:在确定应赈后,需查勘灾民受灾情况,评定灾民等级,以确定赈济标准。这项工作由社正副亲自完成,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可供执行。灾民分极贫、次贫两级,“鳏寡孤独以至无业及田不满一石者为极贫,田不满五石者为次贫”,“灾浅则赈极贫,灾重则赈次贫”。施赈前,“社正、社副亲至被荒处所,查勘明确,实系流离难存,即行挨村挨户查明一家大小几口,登载住址,然后总计被荒地方灾民若干,挨户发给赈票,五日一领,一家几口共应领谷若干”。“赈票及账上注明极贫、次贫字样。” 施赈时,社正副 “亲至社仓验票给领,以昭慎重而免浮冒”。

若属 “小荒”,同样需要判断平粜时机是否成熟,这相对于赈济更难判断,遂规定以市场粮价为参考标准,“大抵云梦谷价每石钱二千数百文为常数,今定市价每石卖至钱三千即算小歉。市价不上三千,民间不得称歉索粜。市价已上三千,社正等不得闭粜”。

第三,赈粜。

仓谷的赈粜是社仓的中心事务之一,赈济规定了具体标准,“照云梦升斗,大口摊谷七合,小口日摊谷四合。五岁以上为大口,以下为小口。以八口之家计之,大口六,小口二,得谷五升,此其大略也”。如遇灾年,已办过平粜,又需散赈的,“仍以平粜之钱搭赈,赈钱之法,即以市面谷价为准,大口日给七合谷价,小口日给四合谷价”。

对于平粜价格的规定以当地粮价为参考,见下表 (表3-3)。

表3-3 云梦县丰云社仓社谷平粜价格与市场粮价对照表

谷价高时以低于市场价卖出,以平抑粮价,待谷价低时买谷入仓,以弥补和增加存储,这本是常平仓谷的运营方式。丰云社仓将其 “移植” 到社谷的运营上,从上表看,一方面,市场谷价上扬时,社谷仅以市价70%-80%价格售出。而且市价愈高,平粜价与市场价相差愈大,即价格愈低。当市价高至每石4000文以上,无论多高,“社谷以三千为定,永不加价”。另外,以谷价绝对值而言,市场谷价越高,平粜价格相应越高,这意味着社谷的价格盈利越多,当谷价回复正常时可以买入的社谷就更多,如此循环往复,其救济和增殖 “双赢” 的效果愈加明显。

同时规定,“其平粜之钱,夏秋总以买谷填仓,不得买麦”。由于南方气候潮湿,麦比谷更容易霉变,因此沿袭雍正年间旧制南方诸省仓储 “以麦易谷” 之规定,买谷而不买麦。仓中原收有麦,“平粜先尽仓中储麦出粜,应照谷价,每石减四百文,每遇市面谷价昂而麦价低,则出麦即照市价售之”。

行平粜之事,最易出现的问题是不法之徒借机囤买多买,牟取暴利。常平官仓即苦于此弊而使平粜效果大打折扣,乾隆八年 (1743年),湖北巡抚晏斯盛在 《推广社仓之意疏》 中指出:“常平之敛也,谷贱而糴,市人藉以增价,贫民既苦湧贵。其散也,谷贵而糶,市人因而囤积,贫民又苦交持。”[32]

为防止出现此类问题,丰云社仓规定 “平粜无他弊,惟防囤买。今议籴者每人至多不得过三斗,如有富民奸贾倩 (应为“遣”) 人冒买,蚁驮蛭聚,实属为富不仁,该社正、社副查明当即禀官究处。该社正、社副如有私亲朋辈徇情多籴,查出与囤买同罚”。

第四,出借。

在丰云社仓原议条规中,社谷主要用于赈粜灾民,其后在吴念椿所制定 “续议条规” 中,出现了将社谷用于春借秋还的规定,算是对清前期社仓功能的回归。考虑到遇连年丰稔,社谷不赈粜,可能红腐,规定可用于借贷,还仓加二行息。“谷麦储仓原为歉灾之需,倘或连年丰稔,其谷麦三年以后若不变易,积年过久,势必红朽,亦不能不酌量变通,出陈易新。” 规定每年当青黄不接之时,借贷给极贫之户,仿照乾隆年间的规定,保人作保方准借给,“准邀殷实之人具保,赴仓领取谷麦,每家多则一石,俟收新时加二完仓。如有拖欠,惟保人是问。仓中出数不得过半,余留备荒,不可多出,以防后来饥岁”。这表明:在地方官看来,社谷赈济、平粜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社谷充裕而又连年丰稔的情况下,才考虑出借,而出借也只限于极贫户,且需殷实之人作保,种种迹象显示了社谷在用途上的分配变化。

第五,收租与还谷。

丰云社仓采用社田收租的方法保证仓谷有稳定的来源,每年秋收后的收租是其重要工作之一。在收租的步骤和程序上有明确规定,南北两仓中,考虑到交租的近距离要求,“其新收专在南仓,北仓皆由南仓转运至”。每年收稞之前,“由南仓定期先出报单,于某日开仓至某日至,如逾期不纳,禀官差追究办”。同时通知北仓,邀请社正1人,并请城守随带兵丁2人弹压,共同收放。而北仓收储谷麦、平粜散赈等事,由捕厅派差2名,随同弹压兵差,“照章发给饭食,不准需索筹费”。

第六,社谷经营。

社谷的经营是关乎社仓持续发展的重要事项,除了平粜、出借加息等方式之外,丰云社仓还规定用发典生息的方法聚集社本,这是清后期社、义仓常见的经营方式之一。其法为,用平粜所得之钱存典生息,“存典生息之钱以五千贯为准”,“已满五千贯外,再有存钱及年年粜谷之钱,该社正、社副遇有民间出卖之田,即行公同禀官,买田作社田,由官备案”。如此,先用社田租入行平粜,再用部分平粜之钱发典生息,然后用余钱再买社田,又以社田出租,周而复始,社仓就进入了自我繁殖的良性循环之中,源源不绝,行之永远。

如果将丰云社仓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对比,其商业经营色彩更加浓厚。

表3-4 云梦县丰云社仓每年收支情况一览表

注:支出中 “完纳土陂湖钱粮谷子” 一项,是因土陂湖开垦社田以前,其应纳钱粮由沿湖居民完纳,社田开垦后,本应由耕种社田户完纳,但由于该湖 “事远年湮,征册底案无从稽查推收”,故继续由民人完纳,每年从社田内提取4石谷子,拨给土陂湖认粮各户,以示公平。

如上图所示,正常年景下,丰云社仓每年仅田租一项即收入谷麦1087石余,这足可支出其92 石各项开销,还不算其平粜、存典生息、出借加息等收入,可见此时的社仓已不仅仅是作为民间社会救济机构行使单纯的救助职能了,而更侧重于仓谷本身的经营,通过让社谷参与市场流通使社仓获得更多盈利,运转更加良好,从而更加施惠于百姓。

第七,监督。

丰云社仓和前期社仓一样,由总社和社正副主管社谷进出。有所不同的是,与前期一些州县由社长全权负责,官府只起名义上的监管作用相比,丰云社仓由地方官监督社谷进出的意图非常明显。虽然规定,“社仓积储为合邑荒歉赈粜之需,经理一切统归总社及社正副等认真经理,县中书吏不得干预”,“其新旧交替即不入于交代,请免委员查盘,以节糜费而省烦扰”。又规定:“县官新旧交替,应查验仓储实数一次,只须传令社总并值年正副出具存数,并无亏挪,册结存核,以免盘查费事。官惟督办之责,其仓中存数责成绅士稽考,不入交代也。” 名义上“不加干预”,但实际上,从社仓的运作中处处可见地方官府的介入,总社和社正副人选及更替要报官批准,赈济要由官绅民共同决定,赈济标准要按照官方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谷入仓要由地方官派兵丁弹压看管,社仓还需要为此支出费用。同时,每年年终,“总由地方官查明南北仓收储谷麦实数,取具社正副及仓书等各切实甘结一纸,存案备查,仍具文申报一次,俾昭慎重。” 这一切使丰云社仓官方色彩表露无遗。

2.丰云社仓的制度演变意义

云梦县丰云社仓的置田收租和详尽的管理章程有效保障了社仓的延续性,历经清末民初的时局动荡,并未受到大的冲击,得以存续。1931年,云梦县政府规定,“遇有荒歉或青黄不接米价飞腾时,经管理委员会决议”,虽然管理主体变更为专门的委员会,但其基本功能并未改变,社仓存粮对贫民分别实行贷予、平粜、散放。其实施的方式和标准则做了调整:借贷,在所存社谷三分之一限额内,春贷秋还,加一还仓;平粜,以最低不低于市场价70%的价格出售;散放,则由管理委员会视灾情轻重决议之,着力解决灾民的生机之需。[33]

以上观之,与清前期相比,光绪云梦县丰云社仓在管理制度和运营方式上出现了一系列变化:

第一,社谷来源上,从劝捐为主转变为以置田收租为代表的新型谷本筹集方式。

对于社谷的筹集,自朱子社仓建立后,由宋至明,相继出现了以常平米作本、摊派等方式,到了清代,个人自愿捐输(主要是民间捐输) 成为最主要的募谷方式。清朝历任皇帝十分重视,屡下圣旨强调此事。如果说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社仓谷本来源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以民间捐输为主,以常平米调拨、派捐等其他方式为辅的话,那么,到了清后期,社谷来源多样化的趋势就更加凸现。由于以劝捐为代表的传统方法已经缺乏新意,且容易加重百姓负担,所以逐渐被弃用,以置田收租法为代表的新型谷本筹集方法开始大行其道,正如丰云社仓采用的那样,这种既不扰民,又能使社仓获得源源不断的谷石补充的方法充分体现了社仓的制度性变革。

置田收租法通常是由官买、官拨、民捐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田地,出租给民户耕种,然后收取租息补充社谷的方法。此法并非晚清社仓的首创。早在宋代,朱熹首创由常平米作本的社仓,并由宋孝宗下令在全国推广之后,就有人尝试用社田收租法取代,并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其时,思想家黄震任广德军通判,建立官办社仓,因民户为息谷所困,社仓法行之为难,遂下决心改革。时人皆谓 “朱子之法,不敢议”。黄震认为,“不然!法出于尧舜三代,圣人犹有变通,安有先儒为法,不思救其弊乎?况朱子社仓,归之于民,而官不得与。官虽不与,而终有纳息之患”。为解除百姓 “纳息之患”,他买田600 亩,出租耕种,以其租取代社仓息谷,并规定,只有凶年方能出借,出借概不取息。[34]可惜,这一另辟蹊径的做法未被后来者继承。直至乾隆末年,长江中游地区才有州县尝试重拾此法。湖北黄梅县,其社仓建自雍正二年 (1724 年),分贮城乡,至乾隆二十年 (1755年),应存本息谷22 456 石,但在城社仓因社长侵渔、有借无还、逞强强借等种种弊窦,“开仓无半粒之存”。其在乡社仓亦因纠纷不断,不得不将在仓社谷按户平均分给。无奈之下,商议由富户捐钱买田,以免侵渔,以平纷扰,保障社谷来源,救济方式亦由借贷相应改为遇灾歉无偿赈给。时人记曰:

于是在城者乃议,一门所有各甲,有力者各输钱若干贯,买田若干亩。谷可侵渔而田难乾没,谷有盈虚而田为永业。门推择殷实植品者数人司其事,岁收所入贮于仓,入薄录。歉则俵散给无食者,以济急而不责其偿,不责偿而仍给,绳绳不已,司事者亦不得以有借无还为口实,而诸弊可免。以视在乡之三十五仓,名存实废者相去远矣,是不泥古法而有合于立法之意,不擅改社仓之名,而能收社仓之效者也。[35]

置田收租可使社仓获得相对稳定的租谷,更重要的是社田很难被人侵蚀挪用,与捐纳社谷的方式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可见此法是经过长期的实践之后总结形成的更为合理的方法。

此法的应用,从田地来源看,主要有官民捐买田地或息谷购买田地等。从时间上看,大多出现在道光朝以后。如湖南长沙县,其各都多重视置田,道光五年 (1825 年),十都社仓中之尊阳都九甲乡绅罗治亭、单归贤、尹元等买万寿庵僧业水田1石,粮4斗5 升,在该处建仓,取名 “耕余堂”,历年管放生息,其社谷由原来的60 石增加到380 石。道光十三年 (1833年),锦绣都二甲经管社长陈熙亭买蒋家段房屋一所,大围一双,移建仓廒。道光二十九年 (1849年),买社仓侧荒地一块,用于出租。[36](www.daowen.com)

之所以自道光朝开始出现,和当时义仓的兴起不无关联。自道光初年安徽巡抚陶澍提议建设义仓得到获准之后,义仓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并有超越乃至取代社仓之势。此时兴起的义仓与前期义仓的区别之一,在于采用以田养仓的方法养育义仓,如著名的湖南辰州府义仓、大名鼎鼎的江西南昌府丰备义仓等等,均采用此法。

同治朝,采用这种方法筹集社谷本的州县更为增多。衡阳县各都社仓,为谋久远,同治年间,25 都中有多达7 都均用息谷买荒田,招民耕种,收租入社,其中一都有田租4石余,3都有9石余,9都有38 石余,12 都有41 石余,19 都有80 石余,40都有1石余,共计每年得租谷175石余。[37]

再如湖北宣恩县,社仓在县署内,本有流交钱100 串,同治五年 (1866年),知县胡昌铭劝捐得钱2000 串。同治十三年(1874 年),知县陈富文用这些钱置买社田,每年收租谷64石。[38]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云梦县丰云社仓继承了此法。它的盛行,从根本上改变了社谷以捐输为主的不稳定性,为社仓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物质基础。

第二,救助方式上,社谷由以常年性借贷为主向以赈济、平粜、借贷等多种方式的全方位救济贫民转变,社仓也由乡村借贷机构转变为综合性的社会救助机构。

魏丕信指出,“从原则上说,义仓是建立在非行政单位的市镇,其仓谷可以部分用于平粜,而社仓则是专门的乡村借贷机构”。[39]无论从各省制定的社仓条规,还是从各州县实践来看,至少在嘉庆以前,长江中游地区社仓基本上都属于魏所说的“乡村借贷机构”,虽然也有保障的意义,但它和农民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生产和生活资料借贷关系。由于对救助对象的限定、必须提供担保、借谷需加10%-20%利息等条件限制,导致实际上所救助的范围和力度是十分有限的,社仓仅仅属于“基层社会救助圈” (官方救助、宗族救助、个人救助) 中社区救助的一部分。清后期,随着 “基层社会救助圈” 的松弛和官方救助力度的下降,社仓和其他社会救助组织和机构一样,突破之前局限,不得不以赈济、平粜、借贷等多种方式提供救助,其基层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凸显。甚至,在这三种救助方式之中,赈济、平粜成为主要职能,而借贷则沦为次要,只是考虑到仓谷的新陈代新才加以实施。在救助过程中,保障面也有所扩大,赈济、平粜对象没有限制,灾贫民都可以得到帮助,而借贷仍然保留上述的限定条件。

造成这一变化的原因十分复杂,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自然灾害加剧。正如本文前述,清代长江中游地区自然灾害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到了清末,进一步恶化。因此,对于灾荒的救助显得更为重要。其二,官方救灾能力下降。清后期,中央集权财政状况日益恶化,用于各省救灾的支出必然减少,加上官吏挪用截留等,发放到灾区的救济款粮自然是极为有限。[40]如此,一方面是日益严重的自然灾害,另一方面是政府救灾能力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具有民间自救性质的社仓、义仓逐渐在地方救灾中担负起主要责任,在仓储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有所上升。

第三,从社谷运营来看,从借贷为主转变为平粜、存典生息等,通过多种方式实现社谷的保值增值,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清前期社谷运营的稳定性不足问题。

前期社仓主要为 “乡村借贷机构”,基本上靠社谷出借加息来维持,不参与市场流通和竞争,这显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固然,“由于它们是实物借贷,下季收获后必须归还,因而从理论上讲,它们是自给自足的,甚至无需再捐输,也可以增加仓储量,因为在收回仓谷时要收取十分之一的息谷。”[41]然而,当面临因种种原因借谷不还的情况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这种理想化的模式就会逐渐瓦解,危及社仓的生存。清末,在从根源上解决了谷本不足的前提下,以平粜、存典生息等方式使社谷参与市场流通,一方面利用粮食价格年度性、季节性变化赚取差价,另一方面利用典当行业赚取利润,同时以盈利购买更多社田用于收租,这样从多渠道挖掘利润,使社仓经营性和商业性成分更加突出,规避了社谷单一化运营所带来的风险,十分有利于社仓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与嘉庆以前社仓管理制度相比,清末州县社仓条规内容更加完善,更加细致,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对于赈济标准、平粜时机和标准、社谷管理人员的酬劳、社谷的支出等各个环节的规定都力求明确,并尽量使之量化,使得社仓条规更便于操作,社仓更易于管理,也避免了官绅侵渔的制度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管理标准化和科学化的特点。

第五,从社仓的管理模式看,在沿袭官督民办的前提下,官方干预色彩更加浓厚,社仓由清前期形式上民捐民管的农村仓储变成了官方资助、士绅管理、官绅民共同参与其中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

正如前述,嘉庆以前,尤其是乾隆时期,官府所制定和颁布的社仓管理章程十分强调官方的整体监督职能,但在州县实施过程中,却出现官方力量弱化的现象,官方政策和地方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嘉庆六年 (1801年) 后,规定社仓进一步放归民管,官方基本不予干涉,只凭社长所报数字上报户部。清末社仓所出现的明显变化,一是社仓章程由省抚制定改为由各州县制定,州县官员在社仓举办中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二是在社仓举办和运营中官方色彩更加浓厚。从云梦县社仓来看,社田是由官方提供的,其开垦工作由官方主持,社长的任免、社谷进出、是否赈济等都要报官或经过地方官同意。有的地方甚至规定 “其未禀官而私动仓谷,以作弊论,准里中绅耆禀请查究”。[42]如果说乾隆时期所强调的是官府在 “组织和会计方面的控制”,[43]那么清末州县官府对社仓的 “控制” 就是全方位的,社仓已更明显带有 “官方” 的印记。在这个过程当中,进一步加强了对社长的监督,既有 “自上而下” 的纵向约束,即地方官府对社长行为的监控,又有横向约束,除了社长外,另增设总社、总管,统管社长工作。在如兴国州社仓的例子中,保甲长、宗族势力亦渗入社仓的管理中,一方面协助社长搞好工作,另一方面也起到监督社长的客观作用。从云梦县丰云社仓可以看出,社长已经变成了协助和代替州县官管理地方仓储的角色,而不再具有民办仓储 “代言人” 的形象。

换句话说,清末社仓管理中的 “官僚化” 倾向非常明显,这对于社仓管理和运营的影响既有着积极的影响,又有着消极的方面。一方面,它减少了社长等人侵蚀社谷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过分强调社谷存贮数的无误差性,势必会降低社长将社谷用于出仓救助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社谷效能的发挥。从湖北省地方志资料来看,同治时期,尽管有近一半的州县重建社仓,且存有数额不等的社谷,但到光绪八年 (1882 年) 清查时,绝大多数州县社仓存谷数没有增加,仍保持着同治年间兴建时的数目。[44]这验证了官方干预社谷进出的不利后果。

地方政府通过对于社仓、义仓的积极监管达到了社会管理的目的,说明中央政府尽管已经越来越力不从心,但基层政府并没有放弃其社会救助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不同于人们对于晚清以来皇权、官权收缩、绅权扩张的印象,国家控制管理仓储的力度和能力有所加强,而地方士绅的自主性和自主权力则进一步下降,这为民国时期国家权力加强对于地方事务的管理埋下了伏笔。

[1] 参见赵善庆:《胡林翼与晚清湖北吏治整顿》,载 《湖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5期,第90页。

[2]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4-5页。

[3] 民国 《昭萍县志》 卷4 《食货志·仓储》,第37-38页。

[4]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8页。

[5] 《义仓记》,载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8页。

[6]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27页。

[7] 同治 《永顺府志》 卷4 《仓储》,第49页。

[8]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5页。

[9] 民国 《吉安县志》 卷16 《庶政志·仓储》,第20页。

[10] 参见同治 《赣州府志》 卷8 《官厅》,第26页。

[11] 参见光绪 《孝感县志》 卷2 《营建志·廨署》,第7页。也有记载认为社仓分贮各里,东狱庙前社仓只是其中之一,参见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11页。

[12]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27页。

[13] 同治 《兴国县志》 卷10 《仓储》,第20-32页;崔国榜:《兴国县改设义仓记》,载同治 《兴国县志》 卷41 《艺文》,第70-71页。

[14] 江西巡抚李兴瑞奏于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清代灾赈档案专题史料 (宫中朱批奏折) (财政类·仓储项)》,第1221函第50号。

[15] 同治 《郧阳志》 卷4 《田赋志·仓储》,第9-10页。

[16]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18页。

[17] 参见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编:《张之洞全集》 第五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5-3926页。

[18] 《清朝续文献通考》 卷61 《市糴考六·糴》,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考8172。

[19] 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21页。

[20] 以上引用参见光绪 《黄冈县志》 卷4 《赋役志·积贮》,第43-45页。

[21] 参见同治 《当阳县志》 卷4 《政典志上·仓储》,第27-29页。

[22] 民国 《当阳县补续志》 卷1 《政典志·社仓》,第5-6 页;(清) 姚德铭:《当阳新建社仓记》,载 《当阳县补续志》 卷4 《艺文志·记》,第30-32页。

[23] 道光 《云梦县志略》 卷2 《营建·仓库》,第5-7页。

[24] (清) 吴念椿:《社田记》,载光绪:《德安府志》 卷6 《田赋·积贮》,第29-30页。

[25] 云梦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云梦县志》 卷7 《民政外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9页。

[26] (清) 吴念椿:《社田记》,载光绪 《德安府志》 卷6 《田赋·积贮》,第29-30页;云梦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云梦县志》 卷7 《民政外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9页。

[27] 参见云梦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云梦县志》 卷7 《民政外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卷末,第594-595页。

[28] 光绪 《续云梦县志略》 卷首 《社仓》,第9页。

[29] 光绪 《续云梦县志略》 卷1 《营建·社仓》,第3-4 页;光绪 《德安府志》卷6 《田赋·积贮》,第29页。

[30] 光绪 《续云梦县志略》 卷首 《社仓》,第8页。

[31] 光绪 《续云梦县志略》 卷1 《营建·社仓》,第3-13页。本节以下内容如无特别说明,均出于此。

[32] (清) 晏斯盛:《推广社仓之意疏》,载 《清朝经世文编》 卷40 《户政十五·仓储下》,第38页。

[33] 云梦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云梦县志》 卷7 《民政外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59页。

[34] 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 第二辑第四卷,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页。

[35] (清) 喻文鏊:《东城社仓捐田记》,载光绪 《黄梅县志》 卷16 《赋役志·积储》,第3页。

[36] 同治 《长沙县志》 卷10 《积贮》,第36-38页。

[37] 同治 《衡阳县志》 卷4 《建置》,第10-12页。

[38] 光绪 《施南府志续编》 卷3 《续经政志·仓储》,第9页。

[39] [法] 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40] 以江汉平原为例,据统计,乾隆时期清政府对于该区遇灾蠲缓钱粮和发放赈济的年份、次数、数额明显多于嘉道和同光时期,参见彭雨新、张建民:《明清长江流域农业水利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7页。

[41] [法] 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42] 光绪 《兴国州志》 卷6 《政典志二·仓厫》,第10页。

[43] [法] 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

[44] 参见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5-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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