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当阳县原在各乡设置社仓49处,存谷4807石。在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期间,被焚掠谷3727石。至同治初年清查,实存28处,存谷1379 石,各处社仓分别存谷数石至数十石不等。[21]光绪七年 (1881 年),县令李元才整饬社仓,召集众绅耆咨询兴利除弊事宜。一众绅耆声称,除弊当以 “社仓为先”。其原因是,前任县令尹钟上报社仓存谷三千余石,上司以其存谷颇多,依据谷册委员盘查,因此项数字并非实贮,有 “书者未捐,而可捐者未尽书也”,实际上是 “社无完仓,仓无现储”。盘查时,“社长畏累,则多方诿卸;贫民有词,则指囷强借,而抵冒侵欺之讼,日闻于有司矣”。且据册催促捐输,使得民人叫苦不迭。是故,社仓成了扰民之首。对于解决社仓问题的办法,士绅们提议,在县城内建一总仓,将各社之谷移储在内。接下来,围绕这一建议,县令李元才和众绅耆有一段精彩的对话:
公曰:“谷存各社,贫民取摧甚易,均并于城内,远乡之民能沾此升斗之惠乎?”
曰:“各社存谷实数不过千余石耳,岂能惠一邑之民,而受其扰者不胜穷也。今改革伊始,不必遽言甚利,但求无害而已。”
公曰:“社仓与常平异,常平在官,社仓在民,今一切以宜领之,得毋与立法之意戾乎?”
曰:“往者,晏中丞斯盛疏言,‘社仓之法,官不为理,而听民自为储,必无之事尽,利所在,终必争之’。吾邑有社仓数十百年,民不受惠,士人且避之。若谗者以此官与民相隔,而蠹蚀其中,士与官不习,而朋夺其权也。今聚之于官,以之平粜,则出纳有稽;以之借给,则收散以时;以之存积,则盈虚易核,孰与在民者之漫而无纪乎?”(www.daowen.com)
公曰:“善。”
在这段对话中,借一众绅耆之口,将各乡社仓取消、收归县城总仓这一计划的依据清楚列出,为其合理性辩护。在这些地方精英看来,社谷分散存贮,各处数量不多,并不能真正起到救济一邑的作用。更重要的是,经管社仓引起问题多多,“利所在,众必争之”,不肖强者把持社长一职,使得民众不受其益,反受其害。只有将社仓收归官管,才能解决这些弊端。
统一了认识后,县令李元才提倡在县城文昌庙建 “后钩神楼三间,内置仓三座。前钩大厅三间,内置仓二座。左右两廊各七间,分置仓十四座。外立有照墙,开东西二门。因岁修无资,门左右复钩铺屋二所,以所收租钱备之”。又捐俸三百串,建铺房三座,“岁取其租,以为修葺之费”。节次催收,得谷共4200余石,自此果是 “官不烦而民不扰”,吏胥不过问,四乡遂致安定。[22]
尽管貌似经过充分的辩论和考量,但是为了便于管理,而将社谷收归县城,由官管理,这种做法已经完全抹杀了社仓应有的性质和效用,而视其等同于常平官仓。与此相比,在清前期举办社仓中,除了极个别地方的州县将部分社谷收归官管,并受到谴责外,几乎没有出现过这种大张旗鼓地将各乡所有社谷集中收归官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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