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述,太平天国十余年间,身处作战区域的长江中游地区社会动荡,军费开支负担沉重,财政吃紧,因战火焚毁、军饷和军粮供应等,仓储所受牵连尤甚。咸丰五年至十一年(1855-1861年),晚清 “中兴名臣”、湘军将领胡林翼主政湖北,官至湖北巡抚,他大力增强军事力量,大刀阔斧清除吏治弊端,进行财政改革,号召民间捐输,使得湖北不仅成为抵御太平军进攻的军事重地,而且成为湘军与太平军作战的后勤补给基地,为其源源不断地提供粮饷。[1]除了头几年遭受太平军的猛烈进攻外,此后湖北省的秩序相对安定,然而,由于担任着粮饷补给的角色,又疏于管理,湖北省的仓储日渐虚空。虽然咸丰战事对清代长江中游三省的影响有些许差别,但仓储的命运却大体类似。江西、湖南二省仓储受损虚空情况亦十分严重,基本上毁于一旦。
咸丰之后,由于各级政府财政日益拮据,主要依靠官款采买维持的常平仓一蹶不振,再也未能重铸辉煌。直到光绪八年(1882年),湖北省常平仓谷存数仍保持较低的水平。该年,全省按惯例清查常平仓谷,发现 “自咸丰六年 (1856 年) 以后,谷石缺存不一,通省计江陵、公安、松滋、枝江、枣阳、南漳、均州、长阳、鹤峰、长乐、恩施、咸丰、利川、建始、荆门、当阳十七州县、荆州荆左、荆右、襄阳四卫共实存谷四万二千九百二石六斗三升一合四勺,粟谷一百九十七石一斗八升,小麦折谷如故,其余各州县卫无存”。[2]显然,自咸丰朝之后,湖北省常平仓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自同治初年开始的仓储建设中,清代长江中游地区逐步将重点转移至依赖民间捐输的社、义仓上,在地方官员的督办下,开启了捐建社仓、义仓的浪潮。
在江西、湖北二省,主要以传统的社仓、义仓为主,湖南省则出现了新的仓储形式——积谷仓。
江西昭萍县,于同治十年 (1871 年) 奉令创办义仓,“合一百八图,同时举行”,知县以所余团练经费买谷3000 石,积于城北之崇正书院,颜曰 “福惠仓”。又令保甲、绅士于烟户册附载田亩计亩捐谷,择各图适中之地建仓分储,岁荒减价平粜,其鳏寡孤独废疾贫而无依者则赈之,108图共积谷5万石。[3]
湖北省通城县,同治八年 (1869 年),知县陈惟谟劝捐谷石1011石存入永丰义仓。至光绪元年 (1875 年),义仓存谷5000石。五年 (1879年),续增2000石,共存谷7000石。[4]
湖北大冶县建义仓3所,分别为:“陈氏义仓在安昌乡讲堂堡,同治十一年 (1872年) 四品封职陈国祥建。张氏义仓在安昌乡官田庄,光绪六年 (1880年) 教职张顶勳建。李氏义仓在安昌乡讲堂堡,光绪八年 (1882年) 五品封职李怀清建。”[5]
湖北江陵县义仓于光绪五年 (1879 年) 由沙市镇绅商捐建,位于沙市刘公祠内,“专贮备荒”。[6]
一方面新建义仓;另一方面,咸丰战乱中损毁的州县义仓亦陆续得到恢复。湖南桑植县为:“义仓原储谷六千一百一十六石,系道光二十六年 (1846年) 知县朱世熙奉文督绅捐备。咸丰初,售谷二千一百七十石,置当水田七处,岁收租谷二百零五石,绅耆经管。咸丰五年 (1855 年),土匪劫掠无存。现在实储谷一千五百七十五石。”[7]
湖北省武昌府丰备仓建在武昌城内东北隅昙华林,道光十七年 (1837 年),由湖广总督林则徐建,有廒 195 间,称为“老仓”。咸丰九年 (1859年),总督官闻、巡抚胡林翼增建60间,共计 “老仓” 二百余间。光绪三年 (1877 年),总督李瀚章续增72间,均称为 “新仓”。至光绪八年 (1882 年),实存谷16.6 万石,由盐法武昌道经管,并委州县官一员驻仓办理。[8]
江西省吉安县,其丰乐义仓建于道光十五年 (1835 年),由知府劝绅士捐输于城内建仓,当时积谷达5 万石,捐输士民因此得到了朝廷 “议叙” 奖励。咸丰六年 (1856年),“太平天国军陷城,焚掠一空”。同治初年起,逐步修复,先是 “就其地陆续修整,不及前之半”。同治九年 (1870年),邑中绅士筹银3000两买谷入仓,又捐谷千石归仓。同治十一年 (1872 年),知府筹谷1600石存仓。光绪二十五年、二十六年 (1899-1900年),知府许道培、知县冯兰森各捐千元买谷,并劝谕绅商共捐谷2.4万石入仓。直至宣统二年 (1910年),省委员黄恩荣和知县易顺豫清查仓谷,实存2.3万石。[9]
赣州府原有道、府、盐、商、民五义仓,置于府城,咸丰六年 (1856年),因粤匪围城日久,给发兵勇口粮,悉行提用。后经巡抚耆龄奏准咨部,分设谷捐局,陆续收储,并添建仓廒,编诞、降、嘉、种、黍、载、南亩等字,共 72 座。同治六年(1867年),知府王德固移交市斛谷5.97 万石,知府魏瀛催收,至十年 (1871年) 止,连旧共收存市斛谷6 万石,分储62 廒,选派绅首赖汝州、冯德垚、陈家杰、黄德撰、徐松龄等经管。[10]
一些地方的社仓、义仓齐头并进,复建和新建工作颇有成效。湖北孝感县,社仓在东狱庙前,另有义仓4 处,分别为陡冈埠义仓、北泾嘴义仓、小河溪义仓和杨店义仓。[11]江陵县,光绪五年 (1879 年),除了在沙市设立义仓外,由知县柳正笏劝捐,建有兴仁、明义、崇礼、务智和惇信等5 处社仓。恩施县,其义仓原建在城内圆通寺右,即府仓旧址,是道光十七年(1837年) 由知府马安时倡建的,存谷1284 石。咸丰年间逐渐废弛。同治三年 (1864 年),知府夏锡麒加以整理。至光绪八年 (1882年),存谷800石。而其社仓的重建,则是在同治五年(1866年) 由知县朱三恪牵头进行的,建在州县城内沙井巷内,存谷2392石。[12]
再以江西兴国县为例。道光朝以前,该县唯有社仓,而无义仓。社仓兴建于雍正初年,筹谷1756石,分贮四关六乡,春借秋还,至乾隆十五年 (1750 年),共有本息谷3119 石。咸丰年间战乱,被焚掠一空,仅剩北隅社仓一所,存谷32石,其余颗粒无存。同治初年 (1862 年),知县崔国榜兴建义仓,倡捐义谷,共筹谷3 万石,义仓兴而社仓愈废。鉴于此,他与绅耆商议,将所捐义谷于各乡分设义、社仓,全县108 堡,共设仓108处,每处仓谷约以二三百石为率,其中在东、西、南、北四关新设义仓11所,大足乡新设义仓71所,宝诚乡新增社仓88所,清德乡新增社仓102所,儒林乡新增社仓49所,太平乡新增社仓66所,义锦乡新增社仓28所。[13]
从仓储复兴的规模看,与雍乾时期相比,社仓、义仓在设置规模、贮谷数额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从晚清社仓的建设情况看,三省相较,江西省情况最好,湖北次之,湖南则垫后。
据光绪 《江西通志》 记载,同治八年 (1869年) 后,各州县社仓贮谷数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3-1)。
表3-1 同治八年 (1869年) 后江西省各府州县社仓设置及积谷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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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光绪 《江西通志》 卷 88 《经政略五·仓储》,第 7-26页。(www.daowen.com)
注:表中各县及府社谷及合计数均按史料记载录入。
以上14府中,除了建昌府之广昌县和南康府之都昌县没有记载外,其他州县均建有社仓,存有数额不等的社谷,合计总数达41万石。这一数字与清前期相比,约相当于乾隆前期江西省社仓贮谷数,占乾隆年间社仓贮谷最高值71万石的58%。到光绪二十七年 (1901 年),社谷实存数量稍有增加,达到约53万石,[14]仍只占到乾隆朝最高值71万石的74%。
江西省的义仓恢复远远不如社仓。同治八年 (1869 年) 的清查中,义仓谷为7 万余石,仅有社仓的17%。由此可见,虽然建设数量不算少,但就贮谷额而言,同治时期江西省的社仓、义仓存谷明显要少于清前期。
湖北各州县的社仓建设同样无法与雍乾时期相提并论。保康县,其社仓在嘉庆初年毁于一旦,同治九年 (1870 年),知县史致谟筹办社谷 2000 余石。[15]钟祥县,同治六年 (1867年),东乡社仓存谷145石,至光绪四年 (1878年),城中社仓贮谷950石,光绪五年 (1879年),续存谷435石。[16]
湖北省重建社仓的整体情形及与清前期对比见下表 (表3-2)。
表3-2 同光时期湖北省各州县社仓、义仓与前期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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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民国 《湖北通志》 卷48 《经政志六·仓储》,第1-34页。
注:(1) “贮谷额” 一栏数据,分别选取雍乾时期和同光时期各州县贮谷最高数额计入。
(2) 雍乾时期社仓数变动频繁,本表录入一般为雍正年数字,各县变动情况在 “备注” 中注明。
(3) 个别州县 (如房县) 社谷中存贮粮食,除稻谷之外,还有包谷、粟谷、荞麦、洋芋粉等杂粮,一并按石数合并计入 (房县社仓有洋芋粉1300觔,未计入社谷总数)。
上表清楚地显示:就同光年间恢复社仓的规模而言,湖北省10府69 州县中,恢复社仓的州县有34 个,占州县总数约49%;只恢复义仓,没有恢复社仓的州县有7 个,占州县总数约10%;完全没有恢复社、义仓的州县数有28个,占州县总数约41%。
若考虑谷石存贮数额,则复建社仓的34州县中,排除记载不全、无法比较的州县,在有谷石数可比的23州县中,社谷数比雍乾时期社谷存贮额下降的有20 个,约占87%,只有江陵、公安、崇阳三县比之前期略有增加,约占13%。因此,只有约一半州县真正复兴了社仓,且存谷额出现大幅度的减少。有少量州县是社、义仓共建,还有约四成州县根本没有任何恢复。
光绪二十五年 (1899 年) 开始,由张之洞主持的以 “社谷” 名义进行的积谷行动,进展并不顺利,预定的 “大县五万石,中县三万石,小县一万石” 的目标很难达到。按照他的设想,整个积谷计划应该在三年内完成,先期应于接到命令后的三个月内,各州县将章程议定着手举办,并上报第一年的应捐谷石数。为了督促此事,他还公布了奖惩措施,于规定时间内捐谷多者,无论实任、署任官员,“大功一次”;捐谷少者,“记大过一次”;若视为具文,劝办不力者,“立即撤省”,停止其差事。即便如此,大半年过去,据各州上报的情况,陆续办理者仅34处,存谷多寡不一。再进一步核查,办有积谷者不过十余州县,未有办理者有34州县。在分析其原因时,他注意到了此前湖北省连续四年水旱灾荒的因素,但并非是从 “体谅” 官员的角度解读,而是责备官员们忘了前车之鉴,无视民众困苦,认为官员们正应该趁着本年岁收颇丰,加紧收捐,以 “未雨绸缪” 之谋,方为尽责之举。他下令对那些尚未举办的州县官“记过一次”,并令其于十日之内上报办理章程和计划。[17]
光绪三十四年 (1908 年),在各省上奏积谷的数字中,湖北省仅仅报有3.7万石,[18]相较于其他省,这个数字非常之低。
由是观之,若与清前期比较而言,晚清江西、湖北二省社仓、义仓无论在分布范围、设置数量,还是在积谷数额上,都逊色不少。故总体来看,清后期,二省仓储的发展远不及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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