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平仓与社仓
常平仓谷的来源有采买、捐输 (官捐、民捐、商捐、捐监)、截漕等。湖南湘乡县于同治年间额贮常平各案仓谷5.8万石,其中包括:常平仓谷4631石,漕斛浮米易谷252石,采买谷4771石,买补、减糶羡余谷199石,赎罪谷1440石,收捐监谷14 753石,买补碾运河南谷3万石,加买谷2000石以及借给农民收加一息谷318石。[82]
在历次仓储整饬中,通常都是常平仓、社仓、义仓双管齐下。总体而言,常平仓因系官办,财力相对充足,其举办好坏关系到政府的声誉,因此一般力度较大,其贮谷量自然也多于主要靠自愿捐输的社仓,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表2-4)。
表2-4 清前期湖南、江西部分府州县常平仓与社仓积谷情况对比表
续表
资料来源:乾隆 《衡州府志》 卷15 《仓贮》,第1-3 页;同治 《建昌府志》 卷3 《食货志·恤政·积储》,第4-5页;同治 《袁州府志》 卷3 《食货·仓储》,第89-91页。
作为官办的粮仓,常平仓贮谷量较为可观,救灾实力远远大于作为官仓补充的社、义仓,尤其是在清代前期。
不过,在一些社仓发展较好的州县,社仓贮谷也可能和常平官仓不相上下,甚而好于后者 (表2-5),其救济实力自然不输常平。
表2-5 清代江西省南昌府、广信府常社积谷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同治 《南昌府志》 卷15 《赋役志·仓储》,第83-86页;同治 《广信府志》 卷2 《建置·仓储》,第58-59页。
注:表中南昌府之奉新县、武宁县、义宁州以及广信府各州县常平仓贮谷数均为 “额贮谷数”。
表中南昌府和广信府多数州县社仓贮谷少于常平仓,但南昌县和上饶县社仓存谷则多于常平仓,这显示出这些地方社仓发展的成绩。
在基层社会救济中,常平仓和社仓救济手段有差,但功能相似,各有所长。有关常平仓的救济优势及局限有大量的言论,其中最常为时人指陈的是常平仓 “积于城郭” 所带来的救济便捷性与救济面的缺憾,正如曾任安徽布政使、湖北巡抚的晏斯盛言及:“而以常平之法行之,使专积于官,则失实之甚,何也?常平务积而已,不善为散。所积者在官而已,无及于民。夫无及于民,非仅丰年之蓄也。即岁歉赈给,亦无及于民也。城郭之中,贮米千万,领给者多半囤贩,而嗷嗷待哺者实在四乡,匍匐数十百里,不得沾颗粒者,往往有之。借曰糶贱买贵,如平糶法,而民之贫无所得银者,亦终不可得米。此常平之积于城郭,而糶糴之不若社仓之贮于当社而贷易之为有济也。”[83]
而社仓为民仓,分散乡里,救助面更广,也更简便,救助更加及时。时人对社仓的益处认识十分清楚:
社仓之设,其益有八:官仓之谷有限,遇荒尽发,则县无余蕨,气象萧索,且恐后荒继之,何以为备?又恐乱从荒起,愈不可支。故每稍发,以苏众口之枵饥,而必多留,以培一邑之元气,此官仓之体然也。今得社谷,可济官谷之不足,则邑有不置之备而人心自壮,其益一;每发官谷,或里长虚报姓名,或殷实之户冒为贫户,入饥喉者未及半也。今各都有仓,本都给谷,则殷实饥贫,耳目相习,欺混县官之弊,必不能施乎社长、社副,而所领皆饥民,其益二;壮者枵腹,负戴不胜,若霜婺在室,老弱仆途,尤不能逾山越涧,从乡至城,争领担石。今以都民领本都之谷,何近何便,其益三;每发官谷,有奸民以诡名领去者,有顽民而强戾不还者,虽借犹蠲也。今闾井土居之民,平日知之,已审穷□,公共之谷,孰肯容其逋欠,其益四;官谷止贷于荒岁,不贷于平时,民间常例,几贷一石,加息四五斗。今止加二,则仓有生息之积,民沾生利之休,可以随时应贷,其益五;盗贼窃劫,多从近地知门径也,得食则饥荒可度,夜警不生,是富家出谷,既收济人之美名,复得卫己之大利,其益六;有孝子节妇,贫不聊生,与夫孤儿、未婚、亲丧未葬,里排从公报名,各行周助,则可以敦古俗、倡义风,其益七;岁久,息谷□□产收社租之所入仓,息愈饶,所济愈广,垂之不□,永无荒患,其益八。[84]
这段话很好地概括了社仓的有利之处。显然,与常平仓相比,社谷具有诸如无需官方承担费用,救助的精准性、便捷性、常年性、持续性、低利率等优势,不仅弥补官仓救助之不足,还可以常年资助乡里鳏寡孤独、节孝之民,有益于地方治安和乡里教化。
乾隆年间,陈宏谋正是秉承着这种理念,将其付诸社仓的运作。在实践中,他尽可能寻求实现常平和社仓在地点、手段、服务对象等方面的互补和平衡。在他看来,如果有必要,常平仓亦可以用于作为籽种和口粮出借给贫民,当然,如果常平仓和社仓因此形成竞争,就应该禁止它的这种做法,让位于社仓。[85]这一点在地方州县同样得以反映。如湖北汉川县,其常平仓谷在乾隆年间经常用于出借,乾隆二十三年 (1758 年),发谷2000石出借农民,自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三年 (1761-1778年),“每年出借”,以扶助贫民。同时,利用出借取息不断增加存谷数额,扩建仓廒,使常平储谷量由最初的6000石增加到2.6万石,仓廒也由5间扩大到23间。[86]不过,出借并非常平仓米最重要的功能,也仅是在乾隆年间比较常见,自嘉庆年间规定 “其无灾年份,概不准出借” 之后就很少出现了,这一功能转而由社、义仓承替。[87]
尽管强调由民众自愿捐输,但很多地方社仓的初始谷石筹集常常要借助官府的资助才能实现,借拨常平仓粮给社仓是经常使用的做法。这是社仓能够建成和运转起来的重要凭借。待到社仓运转起来后,出借生息,息谷充裕,以本谷归还常平仓。作为热心社仓的二位名臣,晏斯盛、陈宏谋十分推崇并时常采用这种做法。
晏斯盛,字虞际,江西新喻人,康熙六十年 (1721 年) 考中进士,乾隆年间先后任山西道御史、安徽布政使、山东巡抚、湖北巡抚等职,除了兴修水利、整治社会秩序等事外,他非常关注救济民食一事,屡次上疏陈明对仓储以及民生问题的种种见解。他指出:社谷劝捐过程中的 “勉强” 之处,极易导致“摊派” 之后果,进而引发官民之间的冲突;而且,靠这种方式所筹得的社谷按照人口来衡量是十分有限的。他在推广社仓的奏折中言及:
州县形势,广狭不一,约分四乡。小州县一乡约五千户,四乡约三万户。中州县一乡约一万户,四乡计四万户。大州县一乡约三万户,四乡计十二万户。大小相衡,通约一乡二万,总计四乡计八万。其间举行社仓者,除虚报数目及全未有仓外,或于四乡各设一仓,积谷数百石或千石,至三四千而止。各仓多寡相衡,仓约二千五百石,总四乡约一万石。以一乡二万户之人,食二千五百石之积,每户计得谷一斗二升五合。户约四口,大小口相衡,约为三口,日食谷一升,户计三升,二万户日食谷六百石,则二千五百石之积,不五日而已罄,所谓生齿之繁,利不博不能济者,此也。今天下赋税,有经额征银米而外,丝毫无所取,至奉行社仓,各省乃误以隋义仓之积为社仓法……惟劝民捐输之为事。而其间最不善者,仰承上司风指,邀集豪富绅监,肆筵设席,册名乐输,其实勉强。又其甚者,按粮科配,于额征之外,勒输若干,及其久也,以册为仓,并无实在。前官一易,按册而稽之,则吏执册而对曰:‘此欠在民’,遂不得不行追捕。追捕不完,则拘比之,于是签票交加,示曰:‘锁拏乐输’,而户民之见示者,曰:‘既乐输矣,又曰锁拏,是不可解’,官吏亦无辞以对。所谓生人之计,道不大不可久者,此也。[88]
既然劝捐、摊派有 “勉强” 之嫌,追捕完纳又容易招民反感,须另想办法,方能既不扰民,又能保证社谷充裕。在他看来,调拨常平仓粮支持社仓是可行之良法。乾隆元年 (1736年),他担任安徽布政使期间,就已施行此法,史载:“如太湖、宿松、休宁、婺源、祁门、宣城、南陵、东流、无为、舒城、凤阳、临淮、凤臺、亳州、六安、龟山、泗州等州县并无仓储,如太平、当涂、芜湖、窪邱等县各存谷仅三五十石,殊违功令。臣请将各属常平积米至万石者,存三千外,各于近城四乡,按社保设立社仓,将常平米七分均贮各乡,以为社本。其常平所积甚少,不满三千者,即于江宁省仓常积之米,均发该州县,以为社本。”[89]又奏请将省仓历来常贮监米分发各属,充作社本,“将以前未经设有社仓及有社仓而为数甚少之州县,酌量多寡数目派散”。实行后,“分别贮米二千石、一千二百石以下不等,共动拨省仓米七万六千六百八十石,连旧存社米共九万五千五百六十七石”。[90]
乾隆八年、九年 (1743-1744 年),他担任湖北巡抚,再次提出了推广社仓的计划,所提出的筹谷办法和在安徽时的做法不同,即在应纳民赋 “各银一两内,以一钱五分,照地方时价入谷与本里保仓”。实际上是从政府赋税收入支出,不再另行摊派给农户。对于无粮之户较多的地方,仍旧沿用常平谷拨出之做法,“分常平之谷,以为之本。积之又久,息多于本,本还于官,即以息为本,如社仓本法可也”。[91]他提出将全省应捐补常平之谷70万石支持社仓,“楚北大州县三十一,应得谷七十七万五千。中州县十四,应谷二十万一千六百。小州县二十三,应谷二十四万八千四百。总一百二十二万五千石。除查现存有社谷四十八万八千七百七石零外,应捐谷七十三万六千二百九十三石。如果可行,即请将现在题明应捐补常平之七十三万五千九百四十九石零移入社仓,再加捐三百四十四石,已足其数。其现存社谷,无仓之处,请将各州县数年之息,酌量分建,则社仓之名实俱备”。[92](www.daowen.com)
陈宏谋于雍正十三年 (1735年) 曾在云南采用过将常平谷石拨作社仓谷本的做法,乾隆七年 (1742年) 在江西、二十年(1755年) 在湖南,他又再使此法。乾隆七年 (1742年),任江西巡抚时,陈宏谋就调拨常平米增作社本,分贮民间事上奏:
江西十三府七十一州县共有乡斗社谷一十五万四千余石,向来多贮在城,其离城三、四十里之民,即难赴借,常年空贮。间有贮于各乡者,其谷又分寄于社长之家,并无社仓。……(今) 将社谷各按村庄疏密,酌拨分贮,另建社仓,另选社长,乘此春耕,即令该地农民借出,以资籽种。小民利其就近可以借还,争先求借。惟是一十五万余石之数,聚之则见其多,散之则见其少。每州县旧有社谷多至数千石者,不过二十余县,其余有止数百石者,有数十石者,有并无社谷者,自此以后,实有不敷接济之虑。江省富户最少,捐输之说,实不足恃,若不通融,则良法美意难收实效。
臣查江西一省现在实存仓谷一百一十八万九千余石,此外尚有未买谷三十万三千余石,经署抚臣奏请先买二十万石,现据各属报到,已买就十三万三千余石,前后尚需买谷一十六万余石。……较之别省,积贮已为数不少。每年出陈易新,减价平粜,总不及粜三之数。若易糶为借,则仍止便于近城之民。其离城稍远者,苦于搬运,仍不能借。历年常平例许出借,虽不收息,而民间不肯赴借者,皆此故也。与其久贮于官,民不能借,莫若通融酌拨,分贮于乡,暂作社本,令民就近借还,较之减价平粜,更为便捷。……臣现在遵照社仓事宜行,令地方分贮,而社本不敷,急宜筹及,理合奏请……于社谷最少、不敷出借之处,酌拨常平谷石,分贮民间,以为社本,一体生息,约计须谷五六万石。俟将来生息渐多,或有士民捐输,足敷分借,再行归还常平本款。名虽拨为社本,其实仍为该地方接济之用。
这段话指出,江西省社仓分布在城者过多,在乡者少,造成百姓借还不便,若按村庄疏密酌拨分贮,则现有仓谷15 万石,不足分配,而本省富户较少,捐输不足为恃,必须借拨常平仓谷约五六万石,作为谷本,方能使百姓有谷可借,免受高利贷盘剥。整份奏折分析入情入理,乾隆帝十分赞赏,批示“所言甚属妥协”,[93]准行。江西省的社仓建设由此步入新一轮的发展通道。
江西德安县,于乾隆七年 (1742年) 动拨常平米1200石用作社本,分贮二十八乡,九年 (1744 年) 还本,只存息谷246石出借。至乾隆二十年 (1755年),有社本谷512石,嘉庆二十三年 (1818 年),增至2427 石。[94]进贤县,原有社仓17 处,社谷共699石,乾隆七年 (1742 年),动拨常平谷1400 石一并出借。两年后,归还常平仓谷,息谷留作社本。[95]龙南县,至乾隆七年 (1742 年),有社谷1944 石,分贮各乡八堡,该年,知县方求义拨常平仓谷2440石,用作社谷本,九年 (1744年),将谷本归还常平仓。[96]
十余年后的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年),陈宏谋就任湖南巡抚期间,因上年冬邻近省份采买过多,导致湖南各地米粮价昂,以致影响到春耕,沿袭前此思路,再次奏请对于社谷 “止有一二百石”,不敷出借之乾州、永绥二厅和华容、永定二县,每县借拨常平仓谷800石,“各于本处仓内拨作社本,同现有社谷一体出借,接济民食” (湖南省有常平仓谷概不出借的惯例),准奏后,计共拨常平仓谷5300 石,“年年生息,数年之后社本渐充,仍即归还常平”。[97]华容县的社谷由原来的440 石增加到1240石,缓解了储粮过少的矛盾。[98]同时,对社谷 “止有五、六、七百石之数之永顺、保靖、桑植等县借拨常平仓谷五百石”,永顺府各州县社仓谷石历来系官民陆续捐储,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 借拨常平米谷后,永顺县3 处社仓储谷1622 石,保靖县10 处社仓储谷2237 石,龙山县17 处社仓共储谷1170石,桑植县2处社仓共储谷1134石。[99]
常平仓和社仓的另外一个联系是仓房的混用。社仓建设的步骤,第一步是劝捐和筹集社谷,将其暂时存贮于公所、寺庙的闲置房屋,或者先行确定的社长家中,待到运行一段时间,社息谷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利用息谷收入修建仓廒,将社谷存入。即便该地社仓谷充裕,社长管理得当,每年出借并顺利收回息谷,这一过程亦需持续数年才能实现。由于上级官府对于社仓未建之前社谷的存储地点无法做出具体规定,一些州县地方官为了便于管理或交差了事,会借助现成的常平仓存储社谷,这种 “暂时借贮” 为州县官实现对仓储的管理责任提供了相当大的便利。不唯如此,社谷和常平谷一样,需要由州县官层层上报,最终这一统计数字经各省督抚上报至户部,这种压力必然会促使州县地方官想方设法规避社谷的短少和流失,只要中央政府放松控制和强调,州县官就会有将分散乡里、易于侵蚀的社谷 “附贮” 常平官仓的冲动。湖南古丈坪厅志载,有 “义仓,谓之乡仓,亦曰积谷仓,即社仓也,湘中遍地皆有之。盖乡人预防饥馑,图匮于丰,集腋成裘,存之公所。遇荒则薄息出贷,岁熟则并息取偿,愈积愈多,生生不已,实良法也。古厅原亦仿此,分囤各保,因屡为经手侵蚀,遂举而归之于官,附储常平,是以向未建仓而仓名仍立。”[100]
有的地方是因社谷捐输数量较少,或社仓仓廒不足、损坏等原因而选择将社谷附贮在常平仓内。江西南城县原在乡建社仓59处,分贮各都。乾隆七年 (1742 年),在城建社仓5 所,其中城内社仓在义学后,贮谷54石;东关社仓在土神祠,贮谷87石;南关社仓在定印寺,贮谷42石;北关社仓在万寿宫,贮谷107石,除西关社仓因 “地狭人稀,捐谷者少,遂并于十六都内”,其余谷全部归入常平仓。[101]义宁州有社仓37 所,分贮各乡及城内,其中州城社仓1所,为 “息” 字廒,贮谷206石,因仓年久朽坏,谷归入常平仓附贮。[102]
湖南湘乡县载:“乾四十六年,巡抚刘墉奉部饬行劝捐社谷一万石”,因社仓仓廒废弃,“知县王业铨如数报捐,寄存常平仓内”。[103]
湘潭县于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 劝捐增贮社谷,原本在县城内已有1所社仓,因捐谷较多,在县城三义井又计划新建1所,士民共捐谷1.17万石,已买好地基,准备开工建仓,除动用部分社谷用于建仓费用外,将余谷7238 石全部附贮在常平仓内。[104]
湖北宣恩县常平分内外仓,内仓在县署仪门左,以 “大有庆丰年” 五字编号,共有5 廒。外仓在县署前十字街,以 “民安物阜长歌” 六字编号,共6廒。两仓原额贮谷4800石,后因动用,实存谷2514石,又附贮社谷48石,共2562石。[105]湖南宁远县,常平仓原额贮谷566 石,后买补等凑足额数,共实贮谷8000石,另外附贮社谷175石,“数归社项,谷附常平”。[106]安福县有社仓谷1000石存贮县常平仓。[107]
应该说,常社仓房合而为一,确实能暂时解决一部分社谷存放的困难。比较危险的是社谷收归常平仓内后,和官米混为一谈,视同官物,从而引发一系列后果。由于社谷归入官仓后,士绅几乎无法插手,本意是为了防范主管社长侵蚀仓谷和借放涣散而收归官仓的做法,却为州县官侵挪社谷打开了方便之门。湖南安化县就记载有县官挪用社谷,充作常平缺谷,以蒙混过关的事例。该县社仓建于雍正年间,因 “日久弊生”,稽查困难,乾隆五十五年 (1790 年),经知县冷纮玉清理,将社谷2427石追出,附贮在常平仓内。道光年间遇灾,知县戚天保将贮仓社谷减价粜济贫民,秋后如数买补还仓。咸丰九年 (1859年),知县高镜澄卸任时,因亏短常平仓谷石,难于交代,于是移甲作乙,挪用社谷486 石充数过关,社仓只剩谷2012。此项挪用谷一直未能弥补。[108]
确实,社谷存入常平仓后,虽仍保持社谷名义,但易于和常平米谷一体经营,动用和买补均不分彼此,年长日久,随着常平米谷屡有增减,社谷亦随之沉浮,最终可能谷量减少,乃至不知所终。湖南武冈州,“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知州张绍鼎劝捐社谷二千三百七十石八斗,寄储常平仓。嘉庆十四年(1809年),知州丁淑鑑建义仓四,于常平仓之东以储焉,后署州查领用前州丁钰解缴府库社谷价银八百三十两零八钱三分六厘,作谷一千六百六十一石六斗七升一合三勺,并未买补还仓,又历任盘折谷四百五十七石四斗,实在储仓社谷二百二十一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109]
湖北均州仓储的变化颇能说明问题,“查州册常平、襄漕各谷一万八百五十余石,社仓谷一万七千六百七十六石六斗八合七勺,向系分贮四乡,嘉庆年间附储常平。除动用外,两项实存谷二万二千三百七十七石八斗二升八合三勺,节次因公动支,皆陆续买补如额。道光十二年 (1832 年),汉水溢入,州城仓谷被浸,堪存储者仅上层谷九千五百六十石,余一万二千八百一十七石八斗二升八合三勺,日就红腐,不堪存储,知州郑伟、署知州王汝霖通详各宪批准,分别变粜,获银二千六百二十四两三钱,解郡发典生息,俟符原数,即请买谷还仓。自道光十三年至二十六年 (1833-1846 年),共得本利银一万一千四百六十五两五钱一厘,由府解存藩库。咸丰二年 (1852 年),粤逆陷省垣,此项遂无著。所储乾谷九千余石,除历年奉文动用,未经买补外,实存常平仓谷三百七十七石九斗五升二合三勺,又附存襄漕米易谷三百五十六石九斗五升一合七勺”。[110]
仓储本为备荒救灾之机构,用于赈救灾民、贫民为其职责所在,无可厚非,但是,各种仓储形式,尤其官仓和民仓之间是既独立又合作的关系,模糊了其独立性,自然是极不合适的。常平官谷和社谷混为一谈,使得社仓徒有其名。湖北通道县社谷收贮常平仓后,“仍照每年官发印册,于初夏发谷,至秋中,令子目并还,以每石加息一斗为额”。[111]湖南 《清泉县志》 载:“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衡阳县分拨东南乡七所,共储谷四千二百七十七石三斗四升,后运谷入城,官为经理,久之无存。四十五年 (1780年),续捐一万石附储常平仓,不立社长。道光、咸丰以来,历任知县碾粜动用,或折价移交,或以应领军需银作抵,亦成无著之款。”[112]
比较少见的是将常平仓谷分贮社仓的情况。湖南溆浦县常平仓原存谷3万石,义仓官民捐谷共有106石,该县于乾隆十五年 (1750年) 建社总仓3 处,“在城东东狱祠侧者储谷六百八十八石,在桥江油洋村者贮谷七百五十四石零”,“在龙潭广福寺者贮谷三百三十五石零”。乾隆二十七年 (1762年),将 “常平、义仓悉分贮社仓,交社长经管。” 该项谷因历年久远,渐致无从查实。直到咸丰三年 (1853 年),才由知县陆传应出面,在县城东门外建置义仓,用捐罚两款买谷1000石,田43亩,铺店5所,交由士绅李百涛、钟允涛、杨海南、郭远丰等经管。[113]
显然,乾隆前期,长江中游地区那些捐谷较少、社仓办理困难的地方,官方将常平仓谷拨作社谷,作为社仓的启动资金,是惯常的做法,它和民间 (私人) 自愿捐输社谷相结合,是社仓得以真正全面铺开、社谷增多的重要前提。在社仓运行过程中,遇仓廒缺乏、损坏、不足或者社谷亏短时,往往由官府出面作出决定,将社谷 “暂时存贮” 或 “附贮” 在常平仓内,以解决面临的困境。清中后期,当仓储体系逐渐松弛,重振有限时,这种情形更易出现。在州县地方官员的视野里,虽有官仓与民仓、官谷与民谷之分,但并非意味着不可跨越,当中央政府控制放松或者强调不够、面临地方公共事项时,他们往往会做出较为灵活的处理,不再囿于各仓的区分。
2.义仓与社仓的关系
清代社仓和义仓十分相似,在一般百姓心中,二者并没有实质差别,义仓即社仓,社仓也是义仓,“名不同而实则同”。[114]论及义仓和社仓的关系,一般侧重于从性质、功能等方面来认识,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差别。的确,在基层实践中,自嘉庆初年议准所有义仓按照社仓之例加以办理,道光初年又议定于乡村中广设义仓之后,义仓从设立地点、筹谷方式、仓务管理、运营等均和社仓相当接近。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二仓毫无分别。
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的义仓和社仓的差异性表现在:首先,发展阶段不同。就义仓和社仓的前后相继而言,和全国趋势大体一致,雍乾时期,各州县普遍以建立社仓为主,少有义仓。道光朝开始,义仓之设逐渐增多,义仓大规模加速推进。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仓的凋敝呼唤和促成了义仓的崛起。其次,二仓均属于民间备荒救灾粮仓,但在救灾手段上略有不同,各有侧重。雍乾时期的社仓以借贷为主,道光朝兴起的义仓则以平粜为主,兼顾赈济,几乎不出借,二者之间是相互补苴的关系。最后,发展形态不同。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社仓始终为公共性质的仓储,而义仓在发展过程中却逐渐分化为两种形态,一类是公共义仓,一类是宗族 (家族) 义仓。公共义仓和社仓较为相似。宗族 (家族) 义仓则多由族内民众捐谷、捐田建成,由本族推举公正之人管理,官方一般不予干涉。宗族 (家族) 义仓的兴盛,对于族内以及族外贫户的日常救济,包括赈荒、发放考试费用、救助鳏寡孤独等用力较多,显示出用途的多样性。就备荒救灾和贫困救济而言,二仓各有所长,难分高下。
综上所述,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常平仓、社仓、义仓三仓不但存在一个长期交替演变的过程,而且三仓之间互有关联。清前中期,以常平仓、社仓为主。道光朝,义仓兴起,形成常平仓、社仓、义仓并存的局面。咸同之际的战乱使得本地仓储基本毁于一旦,伴随着同治朝的地方重建,旧有仓储格局被打破,仓储制度亦因之发生深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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