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南宋朱熹创立社仓的影响,长江中游地区亦开始出现社仓之设。绍熙年间,江西南城人吴伸与其弟吴伦均为太学生,于五年 (1194年) “捐谷四千斛,建大厫,名东坪社仓,其出纳条约视崇安加详密焉”,时人又称 “吴氏社仓”,该仓出现后,“民有所仰食,无复死徙之虞”。[29]
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社仓的建设是从复建明代社仓开始的,在各省中起步较早。
本地明代社仓在明末战乱中几乎毁于一旦。清王朝建立后不久,即下令整饬各地仓储。顺治六年 (1649 年),湖北钟祥县开始复建社仓,在县城内、丰乐河和石牌建仓3 所,共储谷8300 余石。[30]其后,又有数州县先后建仓,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湖南平江县奉文由官绅士民捐谷,设立社仓。[31]二十九年 (1690年),浏阳、祁阳、道州等地相继建立社仓。六十一年 (1722年),桂阳、宜章等县建仓。
总体来看,顺康两朝建立社仓并不普遍,个中原因,当与清前期战乱纷纷、社会动荡不安、难以稳定有关。
本地大范围修建社仓,并在各乡村普遍建立是从雍正初年开始的。雍正帝非常重视社仓建设,数次颁布上谕强调兴修社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颁布社仓规约以规范各地社仓管理。二年 (1724年) 四月,皇帝上谕湖广总督杨宗仁、湖北巡抚纳齐喀、湖南巡抚魏廷珍,劝导建设社仓。
前谕尔等劝导建设,盖专为安民起见也。尔等自应转谕属员,体访各邑士民中有急公尚义之心者,使主其事。果掌管得人,出纳无弊,行之日久,谷数自增。
并申明举办之则:
至于劝捐之时,须俟年岁丰熟,输将之数,宜随民力多寡。利息之入,务从乎轻;取偿之期,务从乎缓。如值连年歉收,即予展限,令至丰岁完纳。一切条约,有司毋得干预。至行有成效,积谷渐多,该督抚亦止可具折奏闻,不宜造册题报,使社仓顿成官仓,贻后日官民之累。[32]
这则上谕体现出要他们严守 “听民自为办理” 和 “宜缓不宜急” 两条基本原则。
在各省纷纷建仓的热潮中,湖广总督杨宗仁号称是 “各省督抚中奉行最力者”。据报,湖北省社仓 “分设于各乡,多者至一县有一百九十余处,社仓积谷多者至一县有一万四千余石”。[33]湖南省亦于雍正元年 (1723年) 奉令劝捐,[34]州县纷纷于各里社、都图建仓。
江西省在明代曾屡次兴举社仓,基础较好。康熙年间,就已开始恢复社仓之制。雍正三年 (1725 年),江西等地粮食丰收,上谕:
据江南浙江、江西等省督抚报称,今岁收成八九十分不等,不胜慰悦,重为吾民计长久,该督抚可转饬有司,撙节爱惜,各留有余。至社仓之法,亦宜趁此丰年,努力为之。[35]
各州县纷纷行动,掀起了第一次捐输社谷、建立社仓的高潮。
从地方志记载可以看出,三省绝大部分州县社仓都办于雍正初年,只有山区的少数州县如来凤、辰溪等自乾隆初年方才始建。
社仓所捐贮社谷以稻谷为主,在不出产或少产稻谷的山区州县,则准许民捐其他粮食,其中以麦、包谷等最为常见。湖北鹤峰州有社仓28座,分建四乡,贮稻、粟、龙爪包谷共5510石。[36]长乐县,社仓分建城内和乡村各保,各乡存稻、粟、包谷共7604石。[37]
各地社仓建设如火如荼。不过,建设步伐过快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在雍正四年 (1726年) 皇帝下令各地清查仓储的行动中,发现湖广部分地区社谷短缺情况十分严重。
雍正四年 (1726年) 底,由于两湖地区发生水灾,需要谷石赈济,时任湖广总督福敏借机对现存常平官仓和社仓谷石一并清查,发现情况很糟糕:
窃查湖广为天下第一出米之区,乃民间于丰收之岁,不思积贮备荒,深为可惜。前督臣杨宗仁遵旨举行社仓,最为地方经久之计。当据湖北、湖南各州县通共报称贮谷八十万石在案。自杨宗仁故后,督抚既不留心,有司遂致怠玩,今仅报实贮谷一十七万六千石零。现在被水乏食各州县,社仓俱无存贮。内惟黄州府属之黄梅县,实在存谷一万石,照常借给,民得无饥,则是实力奉行者显有成效。而各州县玩误如此,均应指参。但刻下未便严催,恐有抑勒派补情弊,可否仰请圣恩,定限三年,通行各州县,鼓励官民照依原报数目补足贮仓。自后,接任官员仍将社仓实贮册籍与常平仓谷一体交代。如此,则行之日久,生息日多,即使丰歉不常,有备无患,实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
短短两年时间,湖北、湖南两省社谷存贮石数由上报的80万石下降到17 万石,减少了3/4。在福敏看来,其因在于各地方官不实力奉行,以致玩误。因此,提出各州县加紧催收,在三年内补足原报数目的解决办法。
雍正五年 (1727年) 闰三月初二日,湖南巡抚布兰泰奏:
独社仓一项,原系前督臣杨宗仁檄行司、道、府、州县等官倡捐谷本,与士民乐输之谷石,自应照数实贮在仓,方于民生有益。臣遍饬州县据实查报,并面询各员,佥称此项谷石系当日各官虚报捐数,取悦上司,原未能实贮。至士民乐捐之谷,系听从民便,难于抑勒。大抵存仓者不过十之二三,竟有颗粒未交者。向日各官以此项无关考成,不入交代,故此因循玩视,上下相蒙,不可究诘。伏查此案,奉上谕:社仓之设,宜缓不宜急,宜劝谕百姓,听民便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等因。又奉上谕:社仓之法,亦宜趁此丰年努力为之,勿但视为虚文故事,钦遵在案。今湖南社仓相沿数载,未据实贮,前后各官未免视为虚文故事矣。臣请先将当日之司、道、府、州县等官倡捐谷本未交贮仓者,仍于各员名下按数追还。除病故产绝之员无从着追者,量与豁免外,其余升迁他省或已经归籍归旗者,亦分别着追,勿任其以倡捐虚名,上欺君父,下慢民生。其次,再查绅衿贡监,按照当日乐捐数目押交上仓。……至于小民乐捐之谷,未经交出者,令地方官照册报姓名、数目劝谕入仓。间有当日劝谕之时,原属勉强,今更穷苦无力者,即将原册姓名豁除,另于有力之家劝输,务期实贮。如此,庶几社仓一项不致有名无实,而小民缓急有赖矣。
此奏折指出,当初各官 “虚报捐数” 是导致社谷原报与实贮数额差距甚大的主要原因,提出的解决之道比福敏之法有所缓和退让,不再要求一律归仓,而是分别处理:主张对官员、绅衿贡监等所报捐谷石,必须催收确保入仓;而于小民乐捐之谷,则劝输入仓;对其中实在无力捐输者,予以豁免,另向有力之家劝输。
至乾隆朝,长江中游地区社仓继续稳步发展。乾隆十一年(1746年),在充分核查了社息谷的数量,确定可以支撑修建新仓的费用之后,湖南巡抚杨锡绂上疏,提议于适中之地建立总仓,将散贮各处社谷收并存储:
各属社仓谷散贮私家,侵挪不免,请于适中之地建总仓,工料并基地及看守住房等项估银二万一千八百三十五两。查自乾隆三年起,九年止,共收息谷四万五千七百七十六石零。照各属时价约计,可变价银二万二千四百八十五两零,足敷动用。至社谷既建总仓,自应归并收贮。而原贮处所,距新仓远近不一,请照拨运常平仓谷水陆程途之例,分别给运,即在各该年息谷内支发。不敷,于前项办工余银内拨给。若时价平减,盈余无多,即动本谷找给。至社谷原贮各乡,每年春借秋还,只就各处斛斗出入。应令各州县照依常平仓斛,每总仓制造一二副,较准印烙,转发各社,悉以官斗为定,多者作盈余存贮,少者作亏折豁除。
并奏请,每总仓选殷实良民充任正副社长,另设看守斗级一名,每年于息谷内支给工食银六两。六月,户部批准了这一计划。[38]
湖北的情况和湖南相似。乾隆十三年 (1748 年),湖北巡抚彭树葵在清查社仓时指出:
至社谷多贮社长之家,楚省更为零星,每一州县动至数十处、百余处不等。地方有司耳目难周,惟以取结为凭。即或亲加盘查,而挪东补西,公私混淆,究属无从稽考。
因此,他申请仿照湖南成例修建总仓:
窃查湖北各府州县节年所贮社谷三五千石至二三万石不等,其民间借支项内,实有逃亡事故,无可著追者,业于乾隆十年,经户部议准,前抚臣晏斯盛条奏,行令彻底清查,取结题豁等因饬遵在案。嗣据前抚臣陈弘谋檄行布政司转饬各府属,逐一清查开报,臣到任后接准办理……臣先后查验过无著社谷统共一万九千九百余石,取具印结,录详,请题豁免,并请建盖仓厫,以便稽查等。……查户部覆准升任湖南巡抚蒋溥奏,内称南省社谷多贮社长之家,遂致营运侵挪,应动支历年所收七升归公息谷变价,建仓收贮等因在案,今南北两省事同一辙,且自雍正年间劝捐起,节年所收息谷共一十九万有奇,现俱归入社本,从此源源不息,有盈无绌,酌量动支修建。……仰恳皇上俯念社仓关系民生,准照湖南成例,除现有公所及庙寺宽敞之地,仍令照旧收贮,勿用另建滋费外,其有零星处所,必须归并者,即于七升息谷内动支变价,建仓收贮,以便查考。[39]
获准用社息谷作为建仓之费,使得各州县修建社仓仓廒的步伐开始加快,纷纷设总仓,将各处散贮之谷集中收存。
湖南衡山县社仓原散储各区,乾隆十年 (1745 年),奉文在十七字道里选择适中之地,用息谷建总仓,共17所。[40]嘉禾县,其社谷一向 “散贮民房,或十余石或数十石为一所”,乾隆十年 (1745年) 后奉巡抚令于适中之地建总仓收贮。[41]溆浦县,“社仓旧由官民捐输,仓廒未建,分给各乡就附近祠庙、寺观收贮”,乾隆十五年 (1750 年),奉文建总仓3 处,“一在城东门外东狱祠侧,仓廒二间;一在五都油洋,仓廒二间;一在龙潭广福寺,仓廒一间”。[42](www.daowen.com)
江西省统一建仓时间较迟。乾隆二十四年 (1759 年),巡抚阿思哈饬令各属建仓,地方虽上报 “士民情愿捐建”,但多为虚词。至三十二年 (1767 年),据巡抚吴绍诗清查上报,只有武宁县具报捐建,“此外均无报建兴工”,“更有数属自奉檄至今,未将劝捐缘由具覆者”,因而 “捐建之说,徒属纸上空谈”。他于当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奏,恳请建设总仓,收贮社谷:
江西省社谷向系捐自民间,现在每州县本息社谷,查据各属册报,自二三万石至六七千石,最少亦二三千石不等,通省共计七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余石,不为不多。但历来设有仓厫之处甚少,多系散贮社长正副及原捐之家,间或借贮官仓及寺庙等处,不无映射侵渔之弊。虽每年报有借还之数,数目零散,难免扶同捏混,稽查为难。若不急为清厘,建设仓厫,归并收贮,势必日久侵亏,良法美意,渐至废弛。……一面勘明各村适中之地,以相去三四十里为度,统计各村社谷数目,酌定间数,建设总仓收贮。其远者,另为择地建贮,俾小民借还可以一日往返。……其应用价值,请酌动息谷变价兴建。……一经建竣,即将散贮社谷移贮公仓。[43]
得到批准后,该省清理社谷和修建社仓的行动得以真正展开。如江西武宁县,“社谷原贮社正副之家,凡四十处,向无公仓”。乾隆三十二年 (1767年),动支息谷,建总仓16所,“归并适中,以便民借”。[44]安远县,雍正年间,建立社仓9处,分布各乡堡,每堡一仓,共有社谷 2000 余石。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奉令于各乡堡适中之地改建总仓,共约22堡坊,建仓10处,分贮社谷4285石。[45]
综上观之,从乾隆十年 (1745年) 左右开始,三省各地逐步建立仓廒后,社仓数目发生了变化。由于大部分州县归并社仓,因此社仓数有所减少。湖南益阳县,“雍正三年 (1725年)奉文,官绅士民捐谷,……分贮二十三厢里”。乾隆十年 (1745年),知县李大本奉文建总仓8处,收贮社谷,其中 “东乡十七里,地名宝积寺,四间。东南乡二十里,地名龙会寺,三间。南乡十四里,地名太阳庵,四间;十六里,地名谢村岗,三间。西乡一里,地名鲜埠,三间;六里,地名舒堂,三间;九里,地名桃花江,三间。北乡七里,地名广法寺,三间。上、中、下各乡社谷就近总储。”[46]乾隆十九年 (1754年),湖北黄冈县社仓由原来的119座合并为30座,其中本城厢坊4座,其余26座分设东弦、还和、永宁、慕义、上伍、下伍等8乡。[47]
乾隆四十五年 (1780年) 前后,长江中下游地区粮食连续丰收,各地加紧补充仓谷。乾隆四十六年 (1781 年),湖南巡抚刘墉趁机上奏筹办社谷一事,奏称:
臣查各省社仓积贮,协济常平,例于秋成收获之后,劝谕捐输,春借秋还,收息归仓,历来遵行在案。臣到任后,查湖南社仓本息共存五十九万一千一百余石,自乾隆二十二年以后,未经增捐。臣因去岁湖南通省丰收,而下游浙江地方亦俱丰稔,谷价不昂,当与司道各官,共同抽画 (筹划),先令长沙、善化、浏阳、醴陵、湘潭、益阳、宁乡、湘乡、攸县、茶陵、衡阳、清泉、衡山、零陵、祁阳、邵阳、郴州、靖州、慈利、桂阳二十州县循例捐输,随经各属报到共捐至十六万,现在陆续归仓,另立仓房,新选社长,与旧谷分别各贮,以便稽查。今年秋收之后,仍陆续饬办。[48]
于是,以此为契机,在乾隆四十五年 (1780 年) 前后,再次掀起了捐谷建仓热潮。上述长沙、浏阳等20州县捐谷共1.6万石,其中郴州府有社仓6 所,分贮6乡,原贮本息谷1.49万石,乾隆四十五年 (1780 年) 时加捐社谷5000 石。[49]慈利县社仓原存陈谷542石,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奉文劝捐社谷达6000石。[50]善化县,社仓分设十都,社谷原存仅6162 石,仓11所,乾隆四十五年 (1780年) 士民捐输谷1.4万石,是原谷的两倍多,新添仓廒35 所。[51]其他各属亦有新捐。安乡县,该县社仓仅有1所,乾隆二十二年 (1757 年) 时贮谷6028 石,至乾隆四十八年 (1783 年) 则达 8436 石,增长了 2000 余石。[52]澧州,社仓额贮谷1.1 万石,其中乾隆四十六年 (1781年) 奉文劝捐4000石。[53]
综上所述,历经雍正、乾隆年间屡次劝捐,各州县社仓均有了长足发展。
按照中央政府的规划,各仓的设置应按照州县立常平,乡村立社仓,镇店立义仓的格局进行。然而,正像其他地方一样,本地社仓的具体设置无法严格按照此规定进行,反而十分灵活,形成了以乡村为主、兼及城镇的格局。
社仓管理方面,康熙至乾隆时期长江中游地区社仓的管理主要包括由各督抚制定颁布的社仓管理章程。康熙年间,江西省一些州县开始复建社仓,巡抚安世鼎为此颁布 《社仓法约》,提供了大致的社仓规范。雍正二年 (1724年) 的上谕奠定了全国社仓建设的主要规则,成为长江中游三省督抚指导本地社仓建设的主要政策依据和指导规范。乾隆时期,热衷于仓储建设(重点在常平仓和社仓),勤勉精干,先后在三省任职巡抚的陈宏谋延续了自己的作风,提供了数种有关社仓管理方面的条规、规约,最为著名的是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 的 《社仓条规二十一则》。此一时期,以省级官员主导推行社仓为特点,并提供相应的管理规范,各州县官员在此方面基本无所作为。
大约在康熙二十年代左右,鉴于一些州县已陆续开始恢复社仓之制,但中央政府尚未出台统一的管理制度,造成各地社仓规章 “立制不一”,各有各法,时任江西巡抚安世鼎推出 《社仓规约》,法约七条。[54]该规约是清代江西省以及长江中游地区最早出现的省级社仓条规,它的意义在于:
第一,在社仓设置方式上,规定了城乡分设的格局。这显示出尽管中央政府有意要将常、社、义三仓分别在州县、乡村、市镇均匀分布,但在地方实践中,从一开始就打破了这种严格的划分,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也奠定了江西省社仓分布的格局。
第二,在谷本筹集方面,开启强制性摊派和非强制性捐输相结合的方式,为后来者沿用这种思路提供了依据。
第三,其关于散发社谷前,需预分户等,散发时按牌领谷的规定,为本地将社仓制度和保甲制度相结合奠定了基础。
乾隆时期,对长江中游地区社仓建设起着重要作用的人物是陈宏谋。
陈宏谋 (1696-1771 年),字汝咨,广西临桂人,为雍正元年 (1722年) 进士,精明能干,屡受雍正、乾隆帝重用。陈宏谋将社仓视为 “民间利病当兴革者” 问题之一,屡屡下令整饬,并颁发条规,规范各地社仓管理。虽然他在长江中游三省任职时间并不算长,前后加起来也就五年多,但是,乾隆时期本地区颁行的社仓管理章程,和他却有着紧密关系。乾隆七年(1742年),陈任江西巡抚期间,令行社仓,制定社仓章程。十一至十二年 (1746-1747 年),任职湖北巡抚期间,着意整理社仓。乾隆二十一年 (1756 年),他于湖南巡抚任上,颁布了更加完备的 《社仓条规二十一则》,广行于省内。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湖南省将其中十余则重新刊刷成册,发给各社长,永远遵行。嘉庆六年 (1801 年),长沙府知府张五纬申请对乾隆四十八年 (1783年) 刊行的条规再作修改,并报巡抚马慧裕批饬,颁行在案。由此可见,陈宏谋所制定的社仓章程对长江中游地区社仓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乾隆七年 (1742年),正值陈宏谋抚江西期间,颁布 《社仓规条》,其主要内容涉及:①社仓各项费用支出的规定;②社仓的分仓事宜;③社谷出借对象的限制;④社谷需独供本都里使用,不能外拨;⑤社谷用途和出借率;⑥地方官监督之责;⑦社谷借还之程序;⑧社谷借还所用斗斛。
乾隆二十年 (1755 年),陈宏谋调任湖南巡抚,次年,他主持制定社仓条规并刊刻分布,使官绅士民均知社谷之易于借还,年年可以接济,是为 《社仓条规二十一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社谷原备农民籽种,耕田之家,无论佃田、自田,凡无力者,皆许借领。一切贸易及不耕之民,概不准借。衿监、衙役、兵丁之家,有务农者,仍准亲属出名借给。……借谷应观其耕田及户口多寡,或数斗,或一石,每户多者不过二石。借谷必需本地有业者,或三人,或四人公保。有殷实者一二人,亦可作保。殷实田主保佃户,则一人许保数户。……每年正月内开印前后,官将众社长传到,面加款待,谆切开谕劝导,面给印薄二本,出借时,社长将逐户姓名、借数及保人填于印薄。俟借毕,于薄内结一总数,一本缴官,一本同借领存社长处。其出借迟早,听社长就地酌定,一面报官,一面借领。……官有借谷印薄,薄内载有户口、谷数、保人姓名,官遇查勘公出,携带印薄,经过村庄,随处抽问,当堂审事。……各仓贮谷过多,则借谷之村必有窎远不便者,殊非随处接济之意。且谷多人众,社长责任太重,亦难经理。今酌定每仓至多不过四五百石,有应分仓者,即于适中之地,酌令建仓地方,并将某村应新仓,某村仍借旧仓,斟酌指定。……[55]
从内容来看,陈宏谋此次制定的社仓条规与其在江西巡抚任上的归条相比,关于社仓管理与社谷运营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其 “官督民办” 的色彩更加清晰。具体而言,两者相较,呈现如下变化:
第一,在社息谷的使用、社谷出借对象、借谷程序等问题上作了适当调整。如社息谷的分配和使用。由于湖南省仓储中,只有社谷承担着乡间借贷功能,又因粮价高涨,对社谷出借需求量增大,因此,除了维持以前规定中的将每石收息一斗社息谷中的三升归社长使用外,另外七升由修仓之用调整为全部用作下年社本,按照存半借半的原则使用。如需多借,则需要一边出借,一边禀明地方官备案。
某些方面条件有所放宽,譬如此次条规对社谷出借的对象限定,去掉了其中对于品行的严格要求,规定只要是无力耕田农民,甚至如衿监、衙役、兵丁之家有务农者,无论其品行如何,均可获得社谷接济。同时,有些方面的条件限定则有所收紧。譬如借谷作保,之前的规定是对于部分贫户,须有同保之人公保,方能借给,此次条规修改为,所有借谷之人都必须提供保人,即使是社长亲朋,亦必须有保,否则不许滥借。作保时,可以是本地有业者三四人保一人,也可以是家境殷实者一二人保一人,而殷实田主一人则可以保数个佃户。唯不许借户互保,以致将来难于代还。并明确,将来借户负欠,先追欠户,欠户无著,则著落保人代还。
第二,新补充和完善了一些内容。如社谷出借数量方面的规定。在此前规章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具体标准,此次条规则明确指出,借谷应视其耕田及户口多寡,斟酌借给,或数斗,或一石,每户最多不能超过二石。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增加按时还谷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保证有更多的贫户可以借领社谷。
为鼓励士民捐输,对于捐输社谷之人按数额给予奖励,是中央政府屡屡明令之事,但这一规定并未在陈宏谋之前所定社仓章程中体现出来,各地实践中亦流于形式。此次他补上了这一遗漏。其奖励标准,是比照雍正初年中央政府公布的奖劝条例,即按照捐谷多少,以10石起算,给予花红、给匾以及顶戴等不同奖励。还规定,对于经管社仓得力、行事公正之社长,达到三年,即予以给匾奖励。
第三,一些具体内容更加细化。如对于地方官稽查之方式,规定州县地方官需实地查勘社谷,不必逐户进行,只需随身携带社长上报的载有户名、谷数、保人姓名等的借谷印薄,于经过村庄随处抽问。当堂审事时,亦将印薄置于案头,随便抽问,如有姓名、数目不符,即令社长回覆。且强调,这项工作只能由州县地方官亲自办理,不能责成吏胥经手。针对一些州县为图省事,由乡保做总保人,总领总借社谷,致启虚捏等弊,明令乡保只能为人作保,不许总领总借。到年底社谷还完,地方官需亲往盘查,只用丈量积算即可。如果因事务繁忙,分身无术,可以择端严公正之亲信携带印薄往查。
第四,延续了一些做法。对社谷进出所用统一斗斛、社谷收息、息谷用途、出借社谷未还不准再借、社谷充裕可以免息,再多则可以变价用于地方修桥、建学等项义举等,基本沿用之前规定。
乾隆四十八年 (1783 年),湖南省将陈宏谋颁布于乾隆二十一年 (1756年) 的 《社仓条规二十一则》 予以整理,择取其中十余则 “皆可永远遵行者”,由巡抚批准颁行,刊刷成本,发给各社长收领遵行。[56]
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原陈宏谋颁布的社仓条规中的主要内容加以合并缩减,保留了社仓管理中一些重要环节的规定,包括:社谷出借对象 (限于耕种农民)、借户需提供担保、每户借谷数额限制 (每户最多不过二石)、印薄流转、地方官稽查、斗斛、社息谷用途 (地方公益)、社长选充、捐谷奖励等等。而对另一些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做了调整,比如,对于社息谷的分配,陈宏谋原议条规的规定是每石收息一斗,以三升给社长,七升留作社本。此次修订中,由于社长需负责日常修仓之事,所以改为将四升给社长用于折耗、修仓日用等费,将六升入仓作社本存贮。
乾隆朝之后,各省督抚未再颁布新的社仓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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