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常平仓:清代长江中游储谷重镇

常平仓:清代长江中游储谷重镇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时,随着国力增强,财政好转,地方政府对常平仓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各州县常平仓步入鼎盛时期。[11]乾隆三年 ,常平捐监政策正式实施,湖广总督德沛称拟在湖北省收捐监谷120万石,在湖南省收捐监谷156万余石,以进一步扩充积储。[16]乾隆十三年 ,由于常平仓屡次加贮,各省常平仓谷储粮达到历史峰值的四千余万石。因此,常平仓谷高储量、协济全国正是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常平仓的鲜明特点。

常平仓:清代长江中游储谷重镇

常平仓是清政府积贮备荒的重要手段,也是清代仓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多、影响大、历时久,在各类仓储中地位突出。它由官府主持建设,并派员经营,立于各州县城市,通过官帑采买、截留漕粮、调拨以及捐纳等方式筹集谷本,以灾年减价出粜,平抑粮价,达到救灾目的,也用于赈济和出借,必要时还供给军需。其经营管理和筹谷方式与社、义仓截然不同,发展程度也有差异,但其社会功能、目的却与社、义仓类似,即储粮备荒以维持地方社会秩序的安定。常平仓和社、义仓之间既相互补充,又互相交叉,在实际运作中,常常互相沟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4]

有关清代仓储的著作中,魏丕信、王国斌令人印象深刻的关于清代国营民仓系统的大作,其下限截止于1850年,即太平天国战争之前,这是他们认为清代粮仓已然从18世纪的巅峰时期明显衰落的分界线。[5]然而,这无助于我们了解在此之后直到清帝国解体为止这一时期仓储系统的整体状况,更不用说与地方社会的互动关系。李汾阳侧重于从政略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清代仓储的制度安排和各地的展开过程,其维度主要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6]缺少对各区域内更为细致的考察。

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常平仓是从修复受明末清初战火毁掉的仓储起步的。顺治六年 (1649年),湖北钟祥县奉令整理仓储,将明季所设之广盈仓遗址修理后,改为积贮常平仓,“正厅旁列东西二仓,西六间,俱系县仓,贮谷五千石;东六间,俱系府仓。”[7]

而各州县的全面建立则经过了康雍两朝的持续建设,个别地方则直到乾隆时期方才完成。康熙八年 (1669 年),湖北武昌县建 “积谷仓二间”。[8]二十二年 (1683 年),湖南直隶澧州知州张学圣 “建常平于本城”,[9]大冶黄冈麻城、监利、松滋、益阳等州县亦于康熙年间建仓雍正时期,湖北江夏、兴国州、汉阳、汉川、天门、枝江等州县相继建成常平仓。荆门直隶、江陵等少数州县则迟至乾隆年间方才建立。此时,随着国力增强,财政好转,地方政府对常平仓的投入也不断加大,各州县常平仓步入鼎盛时期。

湖北黄冈县有 “常平仓二座”。一名储丰仓,创自康熙二十一年 (1682年);一名永丰仓,创自雍正九年 (1731年);“各案共贮谷一万二千八百九十二石零”。乾隆十八年至二十年(1753-1755年) 加贮官银采买谷2.4 万石,二十三年 (1758年) 加贮川米易还谷1.36万石,三十年 (1765年),将府仓改归县管,加贮府仓谷19 300 石,又加贮易谷2028 石,五十年(1785年) 添贮捐输谷10 石。嘉庆六年 (1801 年),加贮南漕耗米8.3万石,九年 (1804年) 附贮2119石,屡次加贮,使谷数不断增加,存数已达原来的十余倍之多。[10]

湖南龙阳县常平仓原有仓房2间,贮谷8000石,经过雍正四年 (1726年)、九年 (1731年),乾隆元年 (1736年)、四年(1739年)、八年 (1743 年)、十年 (1745 年)、十四年 (1749年)、二十二年 (1757 年)、二十四年 (1759 年) 屡次添加,仓房增加至52间,额贮谷2.3万石。[11]

乾隆三年 (1738年),常平捐监政策正式实施,湖广总督德沛称拟在湖北省收捐监谷120万石,在湖南省收捐监谷156万余石,以进一步扩充积储。[12]这样,湖北省积贮谷石可达220万余石。

湖南省在乾隆二年 (1737年) 时,粮食丰收,原有常平仓谷已达100万石之多,又新增谷10余万石,[13]加上预备收捐监谷百余万石,总数可高达260万石。

江西省亦开始加紧积贮。据江西巡抚俞兆岳奏准,在原有存粮之外,趁元年粮食丰收,动用公项银买谷10 万余石存贮,以备本省及临封不时之需。[14]

乾隆十年 (1745年),巡抚塞楞额奏,江西省常平仓额谷160万石,从前缺额甚多,陆续买办劝捐,至少达 7.3 万余石。[15]

清代长江中游地区仓储的一大特点是仓谷不仅供应本地民食所需、上交漕粮,还需支援长江下游地区、华北地区 (河南、山东) 和东南沿海缺粮地区不时之需,这无疑会影响到常平仓储谷额的调整。皇帝和中央政府十分重视这一地区的粮食储备问题。雍正三年 (1725年),上谕户部:

湖广为产米之乡,谷石最宜多贮,将来运往别省,皆为近便。今查湖广通省存仓之谷只数十万石,为数无多。今湖广收成丰稔,著即行文该省督抚,令其动支库银十余万两,遴委贤员,采买谷石,于省仓及府州县应贮之处,加谨收贮。[16]

乾隆十三年 (1748 年),由于常平仓屡次加贮,各省常平仓谷储粮达到历史峰值的四千余万石。作为缓解各地粮价高涨的应对之策,清政府决定减少各省常平仓谷采买的数量,降低各省常平仓储额,将绝大部分省份的仓谷存贮定额数调低,恢复至康雍时期旧额,“其加贮者,以次出粜,至原额而止”。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恢复至雍正年间旧额,分别为52 万、70万、137万石。[17]十八年 (1753 年),因湖北省常平额谷仅有50万石,在各省中明显偏低,“尚不及额多者三分之一”,无法接济他省,户部议准其再加贮 40 万石,“存为邻省协拨之用”,[18]等同于又恢复到了乾隆初年的状态。此后,又有数次加贮之事,至三十七年 (1772 年),经奏准,以120 万石为定额。[19]同样,在湖南、江西二省,在常平仓定额数和溢额谷石之外,亦允许适时通过采买、捐监等加贮谷石。这样,二省各自积贮额此后基本维持在120万石至150万石之间,用于满足本省和备拨他省的双重需求。

乾隆朝,长江中游三省常平仓谷协济他省的情况见下表。(www.daowen.com)

表2-1 乾隆朝长江中游地区调出粮食情况统计表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乾隆朝档案的相关数据收集录入。

以上14个年份中,共从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拨谷22次,分别调往长江下游、东南沿海福建、广东及河南等省和地区,拨出谷石达到564万石之多。其中,湖北省拨出谷石共3次,计90万石;湖南省拨出谷石共9 次,共204 万石;江西省为最,拨出谷石共计10次,达290万石之多。

因此,常平仓谷高储量、协济全国正是清代长江中游地区常平仓的鲜明特点。

常平仓为官仓,其一切事宜均必须听从中央统一安排,因此,各地在制度上差别不大。相比社仓、义仓,虽然常平仓位于城中,数量不多,多为一所或数所,但其规模最大、仓廒条件最好、储谷最多,大多位于县衙内或近旁,以利于监管。常平仓谷进出、日常管理均属官管,并纳入官员考成,因此,各级官员极为重视此仓。

清代对常平仓的管理制度有严格规定。总体上,清代常平仓是由督抚总理,道、司监督,各府、州县官及佐贰具体经办的各级交叉管理的体制。[20]清政府对常平仓选址建仓、买补仓谷、保存、晾晒、开耗、出粜等环节,包括买补运费、籴粜价格、存粜比例、仓政监督等均有详细规章制度。例如,存粜定例方面,康熙十七年 (1678年) 初定常平仓籴粜之法,定粜制为存七粜三,三十四年 (1695 年),正式定为通例。施行过程中,因州县官拘泥于定例,穷民得不到实惠,影响了常平仓职能的发挥,雍正九年 (1731年),谕江苏各属 “凡遇青黄不接,出陈易新,酌量粜卖,不必拘定存七粜三”。乾隆朝,随着仓谷渐丰,常平仓救助力度增大,对存粜比例进一步放宽。乾隆元年 (1736年),准四川边荒之地可以存半粜半。七年 (1742年),上谕,“嗣后凡遇岁歉米贵之年,著该督抚即饬地方官交出仓储,减价平粜,务期有济民食,毋得拘泥成例”,允许各省督抚依据本地情形制定相应存粜成数。但是,不允许 “空仓全粜”。[21]平粜价格,常规为丰年每石减市价银五分,歉年减银一钱。如米价过昂,可以破例多减,但一般不得超过三钱。极少数情况下有减四钱和减市价十分之三的。[22]

盘查仓粮是保障常平仓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各省督抚对常平仓负有督查之责,各州县官员则对常平仓粮的安全承担直接责任,若有亏短,州县官会受到赔完、革职离任、留任、治罪等惩处。康熙三十九年 (1700 年) 规定,各州县收储米谷,若有因飓风大雨等灾或挽运江海漂流及霉烂者,由各督抚题参,革职离任,限一年内赔完,免罪复职别补。若逾限,按不同情形予以不准复职、照例治罪、著落家产追赔等处罚。随后,四十一年 (1702年),将仓谷亏空霉烂州县的官员由革职 “离任”改为 “留任”,只要在限期内赔完,可以复职,这较之前有所缓和。但是,四十三年 (1704年) 议定,各州县因亏空霉烂赔补完结后,由道府出具印结,若此后再有亏空,将该道府一并议处,意味着将处罚范围扩大到道府官员。雍正朝则将督抚亦纳入责任范围,一旦失职,督抚可能会受到交部议处的重罚。雍正元年 (1723年) 即定,虽有各司道、知府盘查存仓谷石,不能保其无一徇私,各省督抚需严加覆实,造册具奏。督抚离任,将册籍交代新任,限三个月内查覆奏闻。二年规定,若道府、州县官员有私行发卖或粜卖仓谷、重价肥己或地方大员擅自收捐折银、不收本色、短价交银给州县买谷,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纠参等情形,将督抚等官 “交部从重议处”。[23]

仓储交代是常平仓制度的重要内容。雍正元年 (1723 年)议准,各督抚需严饬各官员将州县存谷数于岁终造册具题,各督抚升迁离任,将案卷交代新任督抚,限三个月查覆疏奏。若有亏空,即行参题。五年 (1740年),定严厉的仓谷亏空处分,“以谷一石,比照钱粮五钱定罪,嗣后亏空仓谷,系侵盗入己者,千石以下,照监守自盗律拟斩,准徒五年;千石以上,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不准赦免”。“系挪移者,数止千百石,照律准徒;五千石至万石,照律拟流外;万石至二万石,发边卫充军;二万石以上者,照侵盗例拟斩”。[24]又谕,直隶各省仓谷若前任官折价存库者,不许接受,仍令前任官买谷交仓。八年(1743年),将交代时限适当放宽:准仓谷5万石以上者,交代时展限一月查覆;2.5万石,则展限十五日。乾隆朝中后期,允许以谷价银交代,乾隆四十年 (1775年) 议准,交代仓谷,每谷一石,折米五斗,新任官予以接收。其以谷价交代者,除奉文出粜,粜价无亏外,其余不准接收。[25]这一顺势而为的措施却从此开启了各地官员以亏短谷折价交代的弊习,成为仓谷渐致亏空的诱因之一。

仓政管理上,仓储事务归属户部,户部下设十四个清吏司,其中江西清吏司兼管各省协饷动支,浙江清吏司兼管全国民数谷数,四川清吏司兼管各地麦禾收成分数,是常平仓在各地发展的依据和指导。直隶、江南、江西、陕西和山西等省于布政使司之下,还设仓大使一人,掌稽查粮仓。总体上,由各省督抚总理本省常平仓,道司监督,各府州县官及佐贰具体经办,是一种集管理和监督于一体的各级交叉管理体制。乾隆四十七年以后,全国陆续实行府仓归并,把府仓改归首邑经管,使得常平仓地方管理程序有所精简。常平仓平粜时诸环节,靠督抚、道、府州等各级相互牵涉共行监督,“仓谷出粜之时,该督抚转饬地方官严禁囤户,该地方官若不严行查禁,照溺职例议处。或有不肖州县以粜借为名掩饰亏空,该督抚即行指参严审是侵是挪,分别定罪追赔。该管道府、直隶州知州有不时盘查之责,如有徇隐失察等情,亦即题参,照州县官侵挪钱粮、知府徇隐失察例分别辨理。所亏仓谷,着落赔补。如道府直隶州已经揭报而督抚不行题参者,将督抚亦照徇庇例议处,所亏仓谷亦照例分赔”,[26]程序设计上堪称缜密。

从各州县总体情况来看,清代长江中游地区的常平仓于乾隆时期普遍添建仓廒,增加贮谷,其运转也大体正常。自嘉庆年间开始,常平仓谷支出增多,进项减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内忧外患使国家政治经济逐步衰落,政府对常平仓的投入逐渐减少,使得以官方支持为主要依恃的常平仓犹如无源之水,日渐枯竭,加之吏治腐败、管理中存在的种种弊端,使得常平仓制度逐渐失去应有的作用。例如,江西省常平仓存在采买不及时、仓谷亏缺严重、仓厫管理不善、监管体制有名无实、积钱不积谷等问题,[27]造成常平仓制度日渐衰败。另一方面,随着以白莲教大起义、太平天国运动为代表的农民起义相继爆发,政府军费开支急剧增加,在正常渠道筹措不足的情况下,地方仓储亦因拨用、毁坏等受到破坏性影响。

魏丕信、王国斌指出,常平仓系统在19世纪中期以后就消失了。[28]如果从常平仓在仓储体系中所应发挥的作用来讲,与清前中期相比较,这个结论是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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