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经济学的价格理论分析以同质商品为对象,而特征价格理论则以差异化产品的价格为分析对象。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理论认为,效用是由消费商品的数量产生的;而特征价格理论则基于商品的异质性,认为商品的特征隐含地反映了商品效用,消费者是从消费商品或服务的特征中获得效用的。从理论基础来看,特征价格理论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温海珍,2004)。
(1)新消费者理论
新消费者理论由Lancaster于1966年提出。其基本理念认为,对于异质性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是基于商品所拥有的诸多特征,而不是由于商品自身;这些特征产生效用,特征的组合最终决定了产品的价格(Lancaster,1966)。
住宅是一种典型的异质性产品。任意一套住宅的价格,与该套住宅的装修程度、住宅所处的环境、交通便利程度、教育配套等因素有关。新消费者理论认为,不同住房之间,价格与住房的有用性呈正相关,住房有用性越高,住房价格越高。这里的住房有用性是指住房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是消费者根据住房的装修、周边交通、教育等所有因素对住房的综合评价。显然,用单一的价格来表征异质性产品不是非常恰当;针对产品所包含的特征,常常采用一系列价格来对应产品的品质;这些价格是隐含的,并不能在市场上直接观察得到,我们把它称为特征价格(温海珍,2004;张之礼,2012)。
(2)特征供需均衡模型(www.daowen.com)
1974年,Rosen就产品特征提出了供需均衡模型,后来众多学者在此基础上,对模型进行不断优化,使得特征价格理论逐渐发展为一种基本完善的理论。
特征价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格是由组成商品的各个特征的价格构成的,因此商品的价格可以分解为每个特征对应的特征价格或隐含价格。由于住宅特征的数量及组合方式存在差异,不同住宅的住宅价格便产生了差异。通过分析每增加一单位特征,消费者愿意额外支付的费用,可以评估这种特征的隐含价格(彭鲁凤,2010;韦国坚,2013)。
由于住宅具有空间固定性和异质性,在产品的位置、楼层、面积、环境、配套等诸多特征之间有明显的差异,特征价格模型(hedonic price model)被国外学者广泛用于城市住宅价格的研究。在城市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住房数据获取也逐渐变得可行,国内不少学者运用特征价格模型对住宅市场展开了研究,在价格指数构建(王力宾,1999;雷怀英等,2007)、房地产价格评估(王德等,2007)、住宅市场分析(马思新等,2003;温海珍等,2004,2006;温海珍等,2010)等领域取得了众多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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