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核算方法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核算方法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目标:1.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企业将其办公楼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核算方法

知识目标:

1.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2.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

3.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后续支出及处置的核算方法。

能力目标:

能根据投资性房地产业务准确填制记账凭证,登记相关明细账。

投资性房地产概述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房地产通常是土地和房屋及其权属的总称。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房地产中的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就某些企业而言,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日常经营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属于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构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活动。

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属于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房地产租金就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使用费收入,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种形式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尽管其增值收益通常与市场供求、经济发展等因素有关,但目的是增值后转让以赚取增值收益,也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营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在我国实务中,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较少。

(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有别于作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了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是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因此,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的厂房、办公楼(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房地产和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存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的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

(3)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在后续计量时,通常采用成本模式,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计划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此类。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的,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这类土地使用权很可能给企业带来资本增值收益,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例如,企业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后迟迟不动工,准备待增值后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则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企业在判断和确认已出租的建筑物时,应当把握以下要点:(www.daowen.com)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再转租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应自租赁协议规定的租赁期开始日起,经营租出的建筑物才属于已出租的建筑物。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做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订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空置建筑物是指企业新购入、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且经整理后达到可经营出租状态的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其办公楼出租,同时向承租人提供维护、保安等日常辅助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

1.自用房地产

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厂房和办公楼属于固定资产,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

自用房地产的特征在于服务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其价值会随着房地产的使用而逐渐转移到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去,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产生现金流量的过程中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密切相关。例如,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虽然也收取租金,但间接为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服务,因此具有自用房地产的性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具有存货性质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在实务中,存在某项房地产部分自用或作为存货出售、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情形。例如,若某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同用途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则应当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若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则应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

某一资产项目,如果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除需要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以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已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点是租赁期开始日(即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已进入出租状态,开始赚取租金日期),但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租赁、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空置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点是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就该事项做出书面决议的日期。对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时点是企业将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准备增值后转让的日期。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无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哪一种后续计量模式,取得时均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方式不同,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也会不同。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

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外购的房地产先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才能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企业购入的房地产,部分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部分自用;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予以单独确认的,应按照不同部分的公允价值占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将成本在不同部分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建造的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一段时间才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才能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其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安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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