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本身工艺设备条件的限制,有时需要将一部分材料物资委托外单位加工成另一种材料物资,借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发出委托加工的材料物资,虽然材料物资已经离开本企业,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经过加工,材料或商品不仅实物形态、性能和使用价值可能发生变化,加工过程中也要消耗其他材料,发生加工费、税费,导致被加工材料或商品的成本增加。
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关键在于确定其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一般要经过发出、加工和回收入库三个过程。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费等。委托加工物资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拨付加工工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计算公式为:
实际成本=拨付加工物资实际成本+加工费+往返运杂费+相关税金+保险费其中,相关税金是指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www.daowen.com)
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凡属加工物资用于应交增值税项目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凡属加工物资用于非应交增值税项目或免增值税项目,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和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增值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直接用于销售,则应将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缴消费品,则应将委托加工物资应负担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的借方,用于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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