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现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企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比赛等的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限额
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企业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企业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其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能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量。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的限额来控制现金结余量,超过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日常收支管理
现金日常收支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如当日送存银行确有困难,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中提取,但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取款凭证上写明具体用途,并由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取。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企业应当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文本:出纳人员职责及日常业务
(四)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www.daowen.com)
1.建立库存现金的岗位责任制
企业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的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的职责分工,避免出现弊端和财务漏洞。一般来说,企业的出纳人员只负责有关现金收付及现金日记账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库存现金的全过程;会计人员只负责记账,不得兼管现金。
2.实行岗位轮换
企业办理库存现金的业务,应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3.执行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库存现金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库存现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库存现金业务的职责和要求,未经授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库存现金业务。
4.加强有关印章的管理
企业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有专人负责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5.加强与库存现金有关的票据的管理
企业应加强与库存现金有关的票据管理,明确各种与库存现金有关的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账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6.实施内部稽核,加强监督检查
设置内部稽核单位和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盘点核对工作,以保证账款、账账相符,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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