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世纪中叶之前,大多数美国人群居在小镇和乡村,人际交往多呈现强关系,彼此间亲切友善,价值观也相仿。因此,做熟人生意并非难事。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美国人从小村庄搬进大城市,周围的人从熟人变为陌生人,本地的小企业面临着跨地区甚至跨国公司的竞争,人们无法再依赖传统的人际交往和文化准则来保障商业行为。正如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社会学家琳·祖克尔(Lynne Zucker)所言,曾经维系美国经济运行的重要元素正在迅速崩塌,各类问题层出不穷。于是,1870~1920年间,新法规像雨后春笋般涌现,银行、贸易、保险、法律等行业纷纷建立起新制度。同时,政府法规陆续出台,协助规范新型产业。琳·祖克尔解释到:“规范化的体制重建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经济秩序才得以恢复。”
现在到了共享经济时代,又到了制度重建的时候。国外很多政府机构已经看到了共享经济带来的价值,因此对于很多监管法规的修订已经在进行或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例如,在争议最多的交通出行领域,在Uber、Lyft等公司最活跃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其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已经与这些初创企业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讨论。PUC将这些共享驾乘服务企业称为交通运输网络公司(TNC),并为其设定了新的监管框架。该监管框架的关键部分以公共安全为中心,确保对驾驶员进行背景调查,强调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有保险保障。其对TNC的要求如下:
(1)必须取得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颁发的执照。
(2)要求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犯罪背景调查。
(3)建立驾驶员培训计划。(www.daowen.com)
(4)对吸毒及酗酒采取零容忍政策。
(5)执行比现有的出租用车更严厉的保险政策,要求每单事故保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该监管框架提案已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获得通过。此外,美国科罗拉多州也通过了类似提案。
在2013年,包括纽约市市长迈克尔·布隆伯格(Michael Bloomberg)和旧金山市市长埃德温·李(Edwin Lee)在内的15位美国市长共同签署了“支持可共享城市”(Shareable Cities)的决议。这份决议呼吁政府去辨识阻碍共享经济发展的法规并加以修订,因为“将社会上的闲置资源投入到共享经济,使其得到合理利用并且进行货币化,可以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工作、住房、交通、食物以及生活方式”。
欧盟经济与社会委员会(EESC)和英国政府也先后发布关于共享经济的白皮书。英国政府基金甚至直接注资共享金融企业Funding Circle公司,以表示对共享经济的支持。荷兰阿姆斯特丹则通过了全球第一部规范共享住房短租的法规。这一切趋势,在欧美被业界称为监管2.0的时代即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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