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章中,我们将共享经济划分为共享经济1.0与共享经济2.0。共享经济1.0出现在2000年左右,以PC互联网为主要承载方式,多采用B2C模式。共享经济2.0则出现在2008年后,以移动互联网技术(包括移动应用、搜索技术、位置服务、移动支付等)推进其发展,更多是以P2P的形式呈现。
所谓B2C模式,指的是某个企业拥有对资源的所有权。以企业为中心,通过平台将这些资源提供给需求者。需求者并不需要拥有这些资源,但通过获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权,能够方便地与其他需求者来一起分享资源,如图4-1所示。
图4-1 B2C模式
也许有读者会说,B2C模式和传统的一些商业模式,如B2C电商、租赁模式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换了一种说法而已。这话有一定道理,从商业行为的本质来看,的确是传统模式的一种改良。但这里想强调的是:①在这种模式下,从企业方(B端)来讲,传统上出售的是商品的所有权,现在转变为出售的是商品的使用权。从消费方(C端)来讲,将传统上消费者购买商品以得到其所有权,转变为不需要购买,只需要能够使用即可,且选择使用的范围更广。节约了开支,方便了使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价值。②这种模式,构建了一种良好的社群关系,使得消费者在社群中能极为方便地使用到自己需要的资源,从用户体验的角度出发,就好比在借朋友的东西,或者在向朋友分享自己的物品一样。
此类B2C模式的代表便是共享租车企业Zipcar公司,其一诞生便被风险投资界认为是开创了“汽车共享”的新模式,因此也被业界广泛称为世界上第一家共享经济企业。
案例4-1
Zipcar公司的租车服务,B2C模式的代表(www.daowen.com)
一个没有汽车的人怎么解决交通出行?短途出行可以打出租车,日常或周末可以租车。但出租车和租车公司无法根据乘客喜好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譬如乘客只想租2个小时而非一整天,或者租车公司的门店实在太远了乘客不想过去取车还车,或者乘客想尝试某种车型但租车公司的选择实在太少了。因此,存在一个空白市场——租客可以自己掌握的用车服务。为什么不能向邻居借车使用呢?这正是Zipcar公司发掘到的商机。
Zipcar公司成立于2000年。用户可以到Zipcar网站上支付年费申请一张会员卡,需要用车时直接在网上搜索附近的Zipcar的车辆,然后用装有RFID(无线射频识别)芯片的会员卡自助取车,还车时可以还到借车所在地,也可以还到Zipcar公司遍布全城的还车点,整个用车过程都是自助服务。通过车联网技术自动计算费用,按使用时间收费,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费用包括了所有的细项,如车辆使用费、停车费、汽油费、保险费等。这种便利的服务,可以从Zipcar公司的一句口号“你身边的轮子”中体会出来。
因此,Zipcar公司给予用户的体验就是非常方便,就好比出门不远便能从邻居朋友那里得到车;而且取车、停车、选车型、用车时长等灵活度非常高,感觉和大家在分享使用,但自己并不需要拥有。
Zipcar公司的业务发展快速,直到其被安飞士巴吉集团收购前,在美国、加拿大、英国、西班牙和奥地利的多个大城市和大学校园已为近77万名注册会员提供了1.1万辆机动车的汽车共享服务。
不过,要持续地给予用户这种体验,那么一定区域内的车辆数量就要足够多,即网点密度必须足够大。为此,一方面Zipcar公司自购大量车,也从传统租车公司处租赁来弥补高峰时的缺口;另一方面Zipcar公司还采取了区域细分战略,将城市划分成不同区域,每个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汽车,还对客户群做了清晰的划分:个人、商业用户、大学。针对不同租客有不同的车辆分布方式,这样大大提高了车辆的可获得性。此外,还需要签约大量的停车点,以供取车、还车使用。由于车辆停放地点多,一支行动快速高效的车辆保养队伍也必不可少。
因此,当大城市业务饱和、中小城市市场有限,进一步规模化需要更多的投入,但在“前有敌手后有追兵”的情况下,Zipcar公司最后还是选择了被安飞士巴吉集团收购。
由此可见,B2C模式体现了共享经济的基础理念——以使用权替代所有权;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缺陷——强调以企业为中心,重资产,扩展能力受限。况且,传统的B2C模式只能提供稳定的供给,而供给量一定在需求的高峰值和低谷值中间,于是在高峰期会存在供给不足,低谷期又会出现供给多余,效率无法实现最优。因此,我们称B2C模式为对传统的改良。从发展的眼光来看,B2C模式已经是共享经济的过去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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