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确认违规事件事实,公司决定召开听证会

确认违规事件事实,公司决定召开听证会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好一个只要确认事实,这就好比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被告只需要确认所告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已被确认是既成事实,则法官在审判前不需要和被告沟通该如何判,或被告是否同意这样判。经初步调查与取证,以上严重违规事件既成事实,公司决策层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经过和做出公正的处理结果,公司决定召开本次听证会。事实3:公司为方便当事人李××先生在工地工作期间开展工作,为其配备了一辆蓝鸟轿车。

确认违规事件事实,公司决定召开听证会

陆平在A公司担任市场部总监多年,在工作上也可谓认真,但就是有些“拖延症”。按道理,在职场工作这么多年,这个毛病应该是可以克服的。但今年公司管理团队有较多调整,陆平也多了直属上级,同时,公司推进了一系列改善措施。不知道怎么回事,陆平的“拖延症”变得越加明显起来,整个公司的业务、营运等各方面都和陆平负责的部门工作相关,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却在陆平这里迟迟未公布,其他部门碍于情面,也就一直迁就着。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某个早晨,在公司公告栏里赫然贴出了对陆平因拖延工作而进行5000元处罚的通告。

陆平大吃一惊,公司中对此事也充满议论。有人过来主动安慰陆平的,也有替陆平感到不平的,还有认为这项处罚是应该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公司各项工作的推进显然高效了很多。陆平显然心里很不平,第一时间找到行政部,询问为什么有这样的处罚,事先却没有人和他有任何沟通。

行政部负责人因为是执行公司的决定,回答的语气很客气,但表达也很干脆:之前向相关部门及你本人都确认过这些拖延的事项,是事实。只要事实是真实的,关于如何处罚并不需要和本人沟通,一切都是按照公司规定执行的。

陆平虽愤愤不平,但也无力反驳。

好一个只要确认事实,这就好比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被告只需要确认所告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已被确认是既成事实,则法官在审判前不需要和被告沟通该如何判,或被告是否同意这样判。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都能按此执行,必然少了很多破坏制度的现象,不会出现令行不止的情况。

德胜的处罚大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明文规定的,违反哪一条就照本宣科处罚就是了;第二种是举行由第三方组成的听证团进行听证,然后由听证团成员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特别是第二种处罚方式,要求对当事人加大违反管理制度的成本和力度,并永远以事实为评判依据,使被处罚人心服口服,并且非常好地转嫁了当事人与企业因直接处罚可能产生的矛盾。

附:

以下是德胜公司由最普通、最基层的员工对管理着上百人的一位项目经理举行听证的一次真实会议,分为通知、听证会报告、事实的确认与判断、听证会的结论、听证团的处罚建议、由这次事件引发的思考及制定员工个人房屋装修规定七个部分。

一、李××先生错误调查与处罚听证会

通知

女士们、先生们:

近期,李××先生利用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之便,未向公司申请,擅自安排公司员工为自己在南京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且有部分装修材料未经详细登记和领用人签字便从仓库领出。经初步调查与取证,以上严重违规事件既成事实,公司决策层高度重视。为了进一步澄清事实经过和做出公正的处理结果,公司决定召开本次听证会。现将具体安排公布如下:

1.会议时间:2006年9月10日16时40分

2.会议地点:办公楼一楼大厅

3.主持人(1名):王强(化名,以下同)

4.当事人(1名):李××

5.陪审团成员(5名):张强 李刚 周涛 张红 陈东

6.事件见证人(2名):李文 林新

7.旁听人员

(1)对此事件有疑虑或需要做出其他说明和证明的所有人员。

(2)对此处理办法感兴趣且有时间到场的所有人员。

8.各与会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1)主持人:负责维持大会秩序和宣布大会开始与结束,不具有做陪审结论的权利。听证会期间,时刻注意提醒和引导当事人及提问人员按照听证会的主题进行发言。主持人有权利打断任何一个人的发言,对不服从听证会程序的人员有将其请出会场的权利,目的是维护听证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当事人:陈述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和自己的观点与理由;对陪审团成员和旁听人员的提问必须做出自己的回答。

(3)陪审团成员:被同事认可的诚实可靠和办事公正且没有处罚权的人员。

(4)旁听人员:不具有评论任何一方的权利,但可以提供相关的事实及材料证明,或做其他说明,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不同观点。(特别规定:提问的旁听人员只限于自始至终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途前来参加或离开的旁听人员对此事件和处理办法没有发言权。)

9.听证会议的执行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大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与会人员。

(2)当事人陈述事情的原因、经过及其他情况,申明自己的观点及理由。(注意:当事人发言时,其他人员不能插接话题,须等到当事人将事情陈述完毕后再提出自己的不同见解)。

(3)调查组人员陈述本次事件的调查情况。

(4)陪审团成员提问。当事人必须一一答复。

(5)旁听人员提问。当事人必须一一答复。

(6)大会主席根据会议情况宣布听证会的结束时间。

(7)辩论会结束后,陪审团成员的工作:

1)两天内,陪审团成员各自写出陪审报告。

2)两天内,陪审团成员相互交换意见,共同写出一份陪审报告,并呈交公司决策层审核。

(8)处理结论公布后,公司行政部门立即执行。

特此通知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0日

二、李××错误调查与处罚听证会报告

时间:2006年9月10日16时40分

地点:办公1楼大厅

主持人:王强(www.daowen.com)

当事人:李××

听证员:张强 李刚 周涛 张红 陈东

调查组:陈曦、王强、林虎

三、事实的确认与判断

事实1:材料的领用做了如实登记,无论是亲自领用还是委托领用的,均注明在当事人李××先生家里装修使用。李××先生在听证会上说财务算好材料款后,他就把账结掉。

事实2:李××先生与为其装修的公司员工说明了由他个人支付工人的工资,为70元/天·人,加班费也由李××个人支付。

听证会的判断从以上两点来看,当事人李××先生主观上并没有想要侵占公司的财物。另外,他也不想无偿使用公司的人力资源,但是,在客观上他利用了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的人力资源。

事实3:公司为方便当事人李××先生在工地工作期间开展工作,为其配备了一辆蓝鸟轿车。但是,在该工程结束后,当事人没有想到主动将车上交给公司。

事实4:当事人用公司的车办过私事,但是未主动登记注明。据当事人李××先生陈述,都是顺带办理。

听证会的判断:当事人李××先生因私用公车而未主动登记注明,违反公司用车规定。

事实5:对于当事人李××先生为何要使用公司的人工和材料的问题,他的回答是这样的:“因为员工家里装修可以到公司里去买些材料,我也不会考虑有什么优惠,只是考虑到公司的材料用到我家装修上是最好的,因为与市场上的材料比较,我们公司的材料质量很好。另外,我也确实习惯了我们自己员工的手艺,再看其他请外部人员装修的房子的工艺,材料是一样的,但就是没有我们员工做得好。当时我就是这样考虑的。”

听证会的判断:从这一点来看,虽然当事人李××先生对公司的装修质量和材料质量高度信任,但是,客观上当事人领用材料、调动人员为其装修前并未向公司提出申请。

事实6:主观上,李××先生安排公司的员工为他装修房子,未向公司申请。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李××先生的陈述是:“以前公司为别人做装修,零星的活儿,例如派一个人一个下午或者加班就能完成的,都是我自己决定安排的。如果需要长期装修的话,则要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才可以”。

事实7:据李××先生陈述,他先装修自己的房子,是想为其他购房的公司员工的装修做个样本,但怕想法不成熟,因而不敢向公司领导请示。他考虑过自己的做法会被其他可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这种做法的管理者效仿,从而对公司产生不良的影响,但是,事实上他还是实施了未经汇报而私自装修这样一个行为。

听证会的判断:从以上两点我们得出结论,李××先生未向公司申请,利用职务之便擅作主张,身为项目经理,考虑问题不够深刻,做决定过于草率。他主观上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并且具有一种职务优越感,从而忽视了公司的制度。

四、听证会结论

首先,从李××先生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态度看,他能诚恳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愿意接受公司的处罚。

李××先生个人装修领用的材料做了如实登记,主观上并没有想要侵占公司的财物。在人力资源的问题上,虽然李××先生并不想无偿使用公司的人力资源,但是,客观上他未经申请而利用职务之便调用公司的员工为其个人房屋进行装修,构成侵占公司的人力资源这一事实。

对于李××先生安排公司的员工为其个人装修房屋,听证会所得出的结论是:虽然当事人李××先生对公司的装修质量和材料质量高度信任,但是他身为项目经理,考虑问题不够深刻,做决定过于草率,从而犯了未向公司申请,利用职务之便擅作主张的错误,造成了在客观上忽视制度的事实。

其次,听证会要提醒全体员工注意的是,公司的制度告诫全体员工:“当你拥有了权力以后,首先应该考虑什么事情不能做,然后再考虑能做什么。”在此次事件中,李××先生身为项目经理,在拥有很高权力的时候,他并没有时刻用这句话来约束自己。

另外,经过调查组核实,在他负责的工程结束后,李××先生未想到主动将蓝鸟轿车上交给公司,并有因私用车而未主动登记的情况,违反了公司的用车规定。

五、听证团的处罚建议

针对李××先生所犯的错误,听证会建议对他做出如下处罚:

(1)在公司财务部核算出所领用材料的成本后,尽快与财务部结算。以后如需再使用公司的材料和人工,提前向公司申请。

(2)向公司全体员工做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3)收回李××先生使用的蓝鸟轿车。

(4)鉴于李××先生没有正确地、谨慎地使用公司赋予他的权力,听证会建议对其进行降职处理。

六、由这次事件引发的思考

(1)李××先生擅自给员工发70元/天·人的工资,可能会使员工造成一种心理:在德胜工作吃亏了。表面上看正常工作每天的工资只有不到70元,但实质上公司有着健康的劳资秩序,因为,员工在计算收入时,一般是不会想到公司还会为他们额外发奖金的,更不会想到他们每人每天近40元的福利以及公司支付的隐性成本。

(2)公司员工为李××先生家装修,做的是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情。公司明文规定:遵纪守法,坚决服从有关上级的管理,杜绝与上级顶撞。在员工心目中可能会产生一种疑问:这件事情与公司的业务无关,我到底应不应该做?因为公司制度的约束,员工必须服从,就有可能在员工心目中产生对公司的误解和怨恨,从而伤害员工的敬业心和人权,也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以上就是我们听证会全体听证员对事情经过的调查报告与建议。该结论是我们对整个事件的真实感受。

听证报告时间:2006年9月13日

听证团成员签字:

处罚公告

李××先生(工牌号:50802)近期在南京利用自己职务之便,擅自安排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房屋进行装修,这是德胜公司自成立以来出现的最为严重的管理上的错误。作为项目经理,他完全辜负了公司领导和全体员工对他的信任,违背了公司所倡导的“诚实、勤劳、有爱心、不走捷径”的核心价值观和一贯反对官僚文化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此,公司特别召开了专题讨论会,一致研究决定:①李××先生即日起从项目经理降职为项目经理助理;②收回李××先生的现用名片(改用项目助理的名片);③责令其对此事进行深刻反思,并向全体员工致歉。

特此公告,以扬律威!

德胜(苏州)洋楼有限公司

2006年9月14日

七、制定《德胜员工个人房屋装修规定》

鉴于公司木结构洋楼部分优质材料同样适用于水泥结构房屋的实际情况,作为员工福利的一部分,现公司就员工个人房屋装修时可以使用木结构洋楼材料规定如下:

(1)任何员工在装修个人房屋时,都可以从公司领取合适的装修材料,特别注意进口材料与国内材料在性能、尺寸及保修等方面的差异。由财务部门详细列出所有可为员工个人房屋装修的材料(共89种材料)。装修时,员工可以先从公司领取材料,待房屋装修结束后再到财务部门去结算,结算价格按材料进口价格的8折计算。

(2)公司免费提供1个熟练工人在6个工作日内协助各员工设计和装修。

(3)装修所使用的任何公用工具都应按照轻重缓急和重要优先的顺序予以占用,不得因为欲占用公用工具而闹矛盾。否则,若影响公司的利益,将受到公司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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