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发愁的是如何有更多的订单业务,所以通常来者不拒。但在德胜洋楼公司,并不是对所有的业务单都会随便承接。原因是:
(1)要考量对方老板信用好与坏。
(2)在签订主合同前,是否签订有反腐加押合同?如果对方不同意禁止任何形式的贿赂行为,即构成行贿,即违约。如果构成事实违约,对方应向我方支付相当于主合同总价款(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我方也可从合同款项的应付款中直接扣除,并将该笔违约金总额的70%捐给国家有关财税部门或国家认可的社会公益组织;另外的30%(即该笔违约金总额的30%)作为广告费用,在全国媒体上刊登广告,公告该贿赂行为的详细经过,以将该贿赂丑行公之于世。
(3)签订合同前,将全国所有的竞争对手名单和联系人交给对方,让客户选择是否最终确定由我方做业务。这一点是需要信心和勇气的,万一煮熟的鸭子飞走了,也要做好思想准备,说明自己公司的实力、诚心或者不可替代优势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4)合同可能设有陷阱。在许多国内外贸易履约中,往往存在着不守信誉、不讲公德等问题,其中欺诈行为非常普遍又很难预防。这种合同一般都“包装”着合法的外衣,貌似合法公允,实则是利用合同来骗取财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观察,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诱。一是以“利”相诱,用低投入、高回报当诱饵;二是以“炒”相诱,不法者编织离奇故事,大炒大传子虚乌有的故事,引人上当签约。近年涉外贸易中的30宗合同被骗大案、被大炒的饲养蚯蚓的发财戏、连锁促销等,都是此类骗术的“代表作”。
2)钩。这是贸易中最具典型的手段。一是“预设埋伏”;二是“以少博多”;三是“金蝉脱壳”。不法商人以承包人或业务员等“合法”身份签订经济合同,等货一到手,就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归自己后,则逃之夭夭。
3)谋。即“空手套白狼”手段。一是“以小谋大”。挖空心思签订了某项产品,或预约销售,以支付微小定金的方式大捞一把,尔后便“曲终人散”。二是“以假谋真”。履约时以支票付款,但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财物。三是“以介谋利”。例如,浙江兴中咨询公司与某乡镇纺织厂签订了中介合同,合同规定,由咨询公司对其订购的法国剑杆织机进行全面考察,制定可行性报告,并介绍一国外设备公司负责对织机的技术参数进行鉴定,咨询公司职责即履行完毕。签约后,纺织厂交纳了180万元中介费,但不久就发现所谓对织机的技术参数进行鉴定的合同是一个地道的骗局,希望追回中介费,却被中介方以合同条款中“非订购责任”为由而拒绝。
4)伪。明明是皮包公司,或已注销的企业,却把自己包装成一个大公司的派头,虚张声势。其一,虚构合同主体;其二,虚构合同标的。其中,虚构合同主体、冒他人名义签订假合同比较常见。例如,某乡镇建材公司经济效益一直很好,名扬周边。近年来,一些国际骗子多次假冒该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不少建材期货假合同,弄得这家公司一筹莫展。(www.daowen.com)
5)媒。行骗几方沆瀣一气,相互介绍,以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例如,某厂购买制革原料,通过多番转介,转来转去,到后来买卖双方谁是谁、货在哪里都不清楚,打官司都找不到被告。
6)坑。骗者通过渲染、鼓吹,达到诈财的目的。其一,故弄玄虚。一些人打着生产高精尖技术产品的幌子,诱使厂家签下貌似合法实为行骗的合同,让厂家加工样品,而受骗方永远都达不到合同标准。其二,懵中渔利。在合同中大搞文字游戏,伺机浑水摸鱼。如在条文中设置苛刻的技术陷阱,潜伏“杀机”,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或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
因此,签订合同前最好由律师、法务部或相关部门把把关。
(5)提倡“嫌富爱贫”的行为。如果是政府与一私营老板同时来要签单,那一定要提倡优先选择私营老板,也就是相对弱势的一方,这样才能相对公平。或者德胜认为,私营老板做生意比较不容易。
(6)永远采取“以能定产”而不是“以销定产”策略。不上市,不为了市场占有率或销售额而片面或盲目扩大再生产。对于有些超出企业实际能力的业务或者是覆盖区域范围以外的业务,要坚决拒绝。
(7)不能昧着良心做事。有些项目有可能会引起当地的社会矛盾,给当地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一定选择不要做。比如造成水土流失问题,或种植鸦片、使用转基因木材等。
(8)要做就做精品,做“传家宝”似的产品,让客户满意。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是绝对没有商量余地的,永远要做经得起考验的服务和产品。
(9)签订合同后,就要有承担风险的准备。有一年,因为受强飓风的影响,美国的建材价格猛涨,但为了信守合同,德胜公司仍然将以超高价进口的商品按照合同价提供给了客户——为了信誉,亏本的业务也要坚持做。最终,德胜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盛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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