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互联网医疗准入和价格政策详解

互联网医疗准入和价格政策详解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医疗准入包括技术、机构资质和人员三方面。在机构准入政策方面,现在的医疗机构、医院都是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一方面,对用于进行疾病诊断治疗和患者疾病诊治相关性很强的产品或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相应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有关部门的价格范围内提供服务。

互联网医疗准入和价格政策详解

互联网医疗准入包括技术、机构资质和人员三方面。互联网医疗作为被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推动的新医疗服务模式,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如果被严格约束和管理,很有可能阻碍其发展,但如果放松管制,则可能出现重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不必要的健康损害。但是互联网医疗会涉及很多不同的应用,有些移动应用只是涉及一些健康数据的管理,但是有些应用可以提供辅助诊断和辅助治疗。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加强对移动医疗器械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201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首个关于移动医疗器械的《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指导中指出预期用于健康管理的、目标人群为健康人群的、记录统计健康信息的移动计算设备或软件不具有医疗目的的,不属于移动医疗器械;而预期用于疾病管理的、目标人群为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控制驱动医疗器械的、处理分析监测医疗数据和图像的移动计算设备或软件具有医疗目的的,属于移动医疗器械。这为广东省出台互联网医疗以及医疗人工智能的技术监管提供了指导依据。

在机构准入政策方面,现在的医疗机构、医院都是要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但是互联网医院应由哪一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怎么验收,如何监管,相关制度应该尽快出台。一方面,鼓励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服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让更多群众获益,但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医生的身份能够得到有效核实,医疗服务的互联网提供商主体应当是医疗机构,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许可,同时为了保持医疗服务的连贯性和高质量,建议要求服务商具备有资质的人员、技术设备,并定期考核。另一方面,互联网服务商企业进入医疗健康领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必须落地到医院的考核,权益利益和义务责任捆绑,规定依托具体的相关部门进行对实体医疗机构和计算机应用进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并加强巡查抽查。

在人员准入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医生因为有虚拟和利益同在,无意中会增加医疗的风险性和投机性,机构的主要核心人员要在医师资格、医学职称、执业时间、注册机构以及医疗和计算机审核能力的机构的认证等方面接受监管。网络药店除了满足实体店的要求,还要有保证信息可追溯等的功能。网络药品供应商可能涉及数据的运用,用户画像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议对其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第三方机构认证。(www.daowen.com)

在互联网医疗的定价政策方面,因为互联网有远程的性质,医生可能因为利益来执行有利可图的治疗方案的风险应该防范。一方面,对用于进行疾病诊断治疗和患者疾病诊治相关性很强的产品或服务,其收费标准应当经相应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有关部门的价格范围内提供服务。同时因为医疗保险负担着基本医疗服务内容,对于这些疾病诊治相关性强的产品,应当根据医保定价的基本原则进行合理评估,并纳入医保的报销范围,为患者减轻治疗负担,实现医疗服务模式的结构优化。另一方面,对于和疾病的诊断治疗关联度不高的互联网医疗产品或服务,其收费标准应相对放开,由企业自行根据市场竞争和需求定价。这些产品可以由个人、单位或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一定范围内的用户提供健康支持,走市场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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