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营医院的发展前景与机遇

民营医院的发展前景与机遇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民营医院的发展前景与机遇

2009年医改启动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和鼓励社会办医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发展目标。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医改的目标已不只是停留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上,而是覆盖全生命周期、结构合理的,包括医疗卫生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在内的健康服务业体系。明确提出了“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的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广东省在社会办医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见表1),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层次的健康需求。

表1 2009年以来广东省鼓励社会办医的政策

(续表)

资料来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官网。

下文重点介绍2016年6月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政策破冰的力度很大,被称为史上最给力的社会办医促进政策。要求全面放宽对社会办医的限制、简化社会办医行政审批手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等措施,力争到2018年,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诊疗服务量均占总量30%左右。该文件几乎回应了民营医院发展的所有诉求,在设置规划、行政审批、医保定点、公私合作、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土地使用等方面大力释放政策优惠。

一是全面放宽了设置规划的限制。在符合国家和省规划总量与结构的前提下,各地规划不得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数量、地点等进行限制。城镇新建商品房项目,应按容积率、预计容纳人口数等规划相应数量和规模的医疗机构。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超4张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筹将增量空间主要留给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是要求简化行政审批。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取消逐级申请、逐级审批,申请人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设置申请。对已有3家以上标准化管理连锁机构的,卫生计生部门可对其设置许可仅做形式审查,限时办结。

三是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推进医务人员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允许医师在符合条件的药店按规定开办诊所。鼓励兼职执业医师开办诊所、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兼职执业护士开办护理机构。鼓励成立医生集团等医疗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业务培训等方面不受多点执业影响。(www.daowen.com)

四是实行医保同等对待。医保经办机构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协议管理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协议管理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

五是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鼓励发展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参与健康管理服务。

六是鼓励公私合作办医。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允许公立医院通过品牌特许、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医,以及通过整体改制等方式盘活富余医疗资源;允许公立医院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或医联体等形式与社会力量开展合作。

七是税收优惠。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八是财政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经申请备案即可纳入120急救网络。

九是规范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十是保障用地。允许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用房按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对利用现有空房举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可按规定调整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建设规划的原则和要求,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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