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有效的运行机制。我们可以从投资机制、激励机制、协力推进机制和共享机制四个方面来了解农业信息化服务的运行机制。
1.投资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信息服务投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因农业信息服务本质上属于社会公共产品,我国农业信息服务领域的投资目前主要还来自于政府。事业单位投资农业信息化服务,既受政府的指导和调控,同时又有一定的自主权,其投资具有一定规模;企业投资农业信息化服务,主要是为达到既定的利润目标,看好农业信息服务的长期回报,也占有一定比重;投资农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或组织,更多的是为本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其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成本较低、服务认可度较高,目前虽占有份额很小,但其潜力和发展空间却很大;个人投资农业信息服务,主要是指种养大户、农民经纪人等,他们通过提供农业信息,收取少量的信息服务费来开展正常的服务,目前所占份额很少。
2.激励机制
目前,我国农业信息服务存在政府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运营者之间、运营者内部之间等三种激励机制。近些年来,各级政府通过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示范县(乡镇)或示范点的办法,培育和激励信息服务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和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对各地涌现的农业信息服务业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奖励,都收到了较好的激励效果。但总体上说,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目前还处于政府支持激励力度不足,方式过于单一,投资回报率较低的状态,因此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和税收信贷和利率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投资者与运营者之间、运营者内部之间的激励机制尚处于自我发展的摸索阶段。(www.daowen.com)
3.协力推进机制
农业信息服务的组织管理,涉及科技、教育、农林牧渔业、水利、电信等多个行业和多个行政层次;信息服务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和多种社会力量。目前,科技部、农业部、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均积极投身到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信息服务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三农”服务。由此也产生了横向与纵向因素的协调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政府部门与社会力量之间的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实现为广大用户提供全方位、低成本、高效率的农业信息服务,目前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4.共享机制
由于我国农业信息化建设起步不久,信息共享机制尚有待健全,导致科学数据和信息管理条块分割,缺乏国家层次的宏观管理和协调,难以真正实现信息共享的目标。此外,我们还缺乏完善的信息交换标准规范、质量控制规范,如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开与 保密、采集、发布与储存、公共领域信息传播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界定、共享交换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均缺少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信息共享无法可依。我国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仍是任重道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