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业链的类型及纵向市场结构的介绍

产业链的类型及纵向市场结构的介绍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业链的类型是由产品性质和技术因素所决定的。图17.3 产业链类型Ⅲ:产品A可作为产品B投入品或最终消费品以上是产业链纵向关联关系的三种类型,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情况可能复杂得多,这只是我们在此处的一个基本分类。

产业链的类型及纵向市场结构的介绍

▶一、产业链的类型及纵向市场结构

所谓产业链,是指在一种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从最初的矿产资源或原材料一直到最终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整个纵向的链条。因此,一个产业链是由多个关联又相对独立的产业构成的完整链条,单独一个产业是没有所谓产业链的。

产业链的类型是指在一个产业链中的两个上下游产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形态。产业链的类型是由产品性质和技术因素所决定的。

经济现实中,对应于不同的最终产品,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产业链形态。这些不同形态受到产品性质以及技术因素的影响,有些产品具有规模经济,适用于大规模生产,因此其销售需要经过大量的经销商与分销商;而有些产品却是厂家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定制。这就需要我们能够提炼出不同的产业链形态,然后加以分析。

对于产业链,不管是由多少个相关联的产业环节构成,我们都可以将其分解为两个上下游关联市场间的关系。因此,我们不妨假设产业链里下游产业的最终产品为B,且下游厂商是直接面对消费者的,而上游厂商生产中间产品A。此时,根据中间产品A的特性可能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

(1)产品A本身就是最终产品,此时下游厂商只是作为上游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零售商;

(2)产品A作为纯粹的中间产品供应给下游厂商生产最终产品B;

(3)产品A既作为下游厂商生产最终产品B的中间产品,同时也可以作为最终消费品直接面向消费者。

根据这三种情况我们可以具体讨论以下产业链的三种不同类型。

(一)类型Ⅰ

产业链的第一种类型,称为类型Ⅰ:产品A本身就是最终产品。此时,下游行业就是产品A的分销环节,下游企业即为产品A的零售商。产业链类型Ⅰ由图17.1表示。

图17.1 产业链类型Ⅰ:上游产品A即为最终产品

此类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产业链纵向关系在我们的现实经济中可以大量看到,如汽车电脑白酒等行业的制造商都需要通过庞大的分销系统将产品销售给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消费者。虽然在两个市场中的销售产品相同,但由于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同,且提供的服务不同,因此我们仍然可以认为制造商与零售商之间、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是两个不同的市场A与B。

(二)类型Ⅱ

产业链的第二种类型,称为类型Ⅱ:上游产品A作为下游厂商生产产品B的投入品,产品B作为最终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产业链类型Ⅱ如图17.2所示。

图17.2 产业链类型Ⅱ:上游产品作为下游厂商的投入品

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多的产品是作为中间投入品在使用,如煤炭石油、金属矿石等原材料被开采出来后都是作为纯粹的中间产品,又如汽车、电子产品的零部件都是作为最后组装厂商的投入品,这些产品都要经过下游厂商的再生产加工,而不是直接面向消费者。

需要说明的是,在产业链类型Ⅱ中我们规定下游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不存在零售环节,这样便于我们对于产业链类型的区分研究。对于现实经济活动中下游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分销环节,我们可以认为产业链类型Ⅱ与类型Ⅰ恰好是整个产业链中前后连续的两个环节。

(三)类型Ⅲ

产业链的第三种类型,称为类型Ⅲ:上游产品A既可以作为下游厂商的投入品,生产最终产品B,也可以直接作为最终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如图17.3所示。

图17.3 产业链类型Ⅲ:产品A可作为产品B投入品或最终消费品

以上是产业链纵向关联关系的三种类型,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情况可能复杂得多,这只是我们在此处的一个基本分类。

在产业链分类的基础上,如果我们再考虑到产业链上下游单个市场中市场结构的情况,就可以得到如图17.4所示的四种不同的纵向市场结构:结构1反映了上下游市场都是垄断的情形,结构2反映了上游市场垄断而下游市场竞争的情形,结构3反映了上游市场竞争而下游市场垄断的情形,结构4反映了上下游市场都是竞争时的情形。

图17.4 几种典型的产业链纵向市场结构

▶二、产业链纵向关系中的外部性

所谓纵向外部性,是指在产业链纵向市场关系中,某一环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相关联的上游或者下游企业造成了影响,而不承担完全经济后果的现象。在产业链纵向市场结构关系中,除了有纵向外部性外,同时也有上游与上游企业之间、下游和下游企业之间的横向外部性。这些纵向关系中的外部性问题,使得拥有垄断势力的垄断企业可以通过纵向一体化或纵向约束来解决,从而恢复其垄断势力,这也是许多研究者认为纵向一体化和纵向约束在有些情况下是社会福利提高的工具的主要原因。下面我们假设产业链为类型Ⅰ,将按照上一部分给出的四种产业链纵向市场结构分别分析它们的外部性问题。

(一)结构1

在结构1中,上游和下游市场都只有一个垄断企业,出现连续垄断的现象,此时纵向关系中会出现以下三种外部性。

1.双重加价。当一个企业在市场上拥有垄断势力的时候,其产品的销售价格会在边际成本上再加一个加成,而在产业链上,当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都拥有垄断势力的情况下,此时最终产品上将会出现两次成本加成,从而导致过高的最终价格。双重加价产生的原因在于,每个企业都只是考虑到怎样制定加成来实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而没有考虑到对另一个企业的影响,导致了最终产品的价格增加、销量降低,产业链的整体利润反而降低了。当出现双重加价时,上游或者下游企业的纵向一体化或者一些纵向约束都可以实现产业链整体利润的提高。

2.零售商的道德风险。当下游厂商为零售商时,其提供的“产品”主要是面向消费者的零售服务,包括广告、促销活动、陈列、免费运送、安装、售后服务等。零售商的这些服务能扩大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总需求,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服务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到产品的销售量,因而影响到上游制造商的利润,从而零售商的服务水平会对生产商产生正的外部性。一般情况下,生产商会要求零售商提供一定努力程度的服务水平,以提高产品销售量。但由于服务水平的不易观测性,便使得零售商具有产生道德风险的激励,倾向于低于最优服务水平的努力。当产品的销量增加时,零售商可以说是自己付出努力的结果;而当销量降低时,零售商又可以说是由于市场上其他因素的变动导致需求的变动,而非自身服务水平的不足造成的。零售商的道德风险问题使得生产商难以保证零售商付出足够的服务努力,以实现销量和利润的最大化目标。

3.上游生产商的道德风险。同零售商的道德风险问题相似,上游生产商也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在纵向关系中除了零售商的服务水平会影响产业链的联合利润外,生产商也会提供一些必要的服务,例如产品售后服务、电视广告等服务,这些服务水平的高低同样也影响到产业链的总体利润,因此生产商也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润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提供相对不足的服务水平。零售商的道德风险和上游生产商的道德风险可以被统称为纵向关系中的双边道德风险,此时,生产商和零售商都有搭对方便车的激励,从而导致各自的服务水平低于最优水平,使得产品最终需求下降,彼此利润降低。

(二)结构2

1.零售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前面讲到的上下游市场都是垄断的情形下,零售商会倾向于提供较低的服务水平,而当下游存在竞争,有不止一个零售商的时候,零售商不仅可以搭上游企业的便车,同时也可以搭其他零售商的便车。此时,每个零售商所提供的服务都会对其他零售商和生产商产生正的外部性,将会使得自己付出了较高服务水平的成本却得不到相应的收益。市场中的某个零售商完全可以通过提供很少的服务和相对较低的价格来牟利,因为消费者可以从其他零售商那儿得到例如广告等其他的服务。因此,搭便车行为将会使得每个零售商提供的服务水平低于它们的最优水平。

2.零售商之间的竞争效应。在竞争情况下,零售商不仅倾向于提供较低的服务水平,同时也会保持一个较低的价格。因为当一个零售商选择提高其零售价格时,会降低消费者对自身产品的需求而提高对其他零售商的需求,也即对其他零售商产生了正外部性,因此竞争的结果是产品保持低价。零售商之间的竞争越激烈,则价格越低;当零售商之间是同质的,且进行波特兰竞争,则零售价格等于批发价格,零售商的利润为0。零售商之间的这种竞争效率将会对生产商产生正的外部性,使得上游垄断生产商能够通过例如两部定价的方式获得产业链的联合利润。

(三)结构3

如结构3所示,当上游生产商存在竞争的时候,同结构2类似,上游生产商也将会出现:

1.生产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生产商在宣传产品以及与零售商建立交易关系时都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而这些投资并非具有专属性,其他的生产商也能从这些投资中获利,这便带来了生产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其结果也是生产商最终都只提供较低水平的投资。

2.生产商之间的竞争效应。类似的,竞争效应使得生产商会降低产品的批发价格,任何一个生产商的价格提升都将会对其他生产商产生正的外部性,使它们的销量上升。生产商之间的竞争效应将会对下游垄断零售商带来正的外部性,获得更多的产业链纵向利润。

上述这些产业链纵向关系中的外部性,除了相邻市场上的竞争效应会对在位垄断企业产生正的外部性外,其他均会对在位垄断企业带来损失,如双重加价、零售商的道德风险、零售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等,不仅会降低在位垄断者的利润,同时也会损害产业链的联合利润。下面我们将讨论在位垄断企业为了解决这些外部性问题而进行的纵向一体化或纵向约束行为。

▶三、产业链纵向一体化

纵向一体化,又称垂直一体化,是指沿着产业链纵向扩展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在企业内部连续完成原料生产、零部件生产和最终产品生产等各个阶段,一般包括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构架在电力、自来水、城市燃气等产业里比较常见,例如从自来水工厂、输水网管、居民用水到污水处理厂,都可能是城市的某一家自来水公司在经营。在本章的分析中,我们仍然把产业链看成是由两个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构成。

(一)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动机

1.产生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是由产品的技术因素决定的,例如炼铁和炼钢过程的一体化可以减少重新融化铁水的过程,因而节约了大量的资源和成本。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到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主要指企业的横向扩张,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的纵向一体化同样能产生这些经济性,上下游两种产品的生产可能会节省中间不必要的环节,形成相互间更好的学习效应等,最终随着纵向一体化生产规模的扩大,长期平均成本不断下降。

2.消除外部性。由前面产业链纵向关系中的外部性中所讲的,我们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外部性都损害了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的利益,双重加价、相邻市场中竞争性企业搭便车行为等都会降低垄断企业的垄断势力,无法获得垄断利润。而当企业对其相邻市场中的企业进行纵向一体化时,便可以恢复其垄断势力,将这些外部性内部化。这些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产业链上不同企业的利益不一致,从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而没顾及自身的市场行为对其他企业和整个产业链的影响,因而当产业链实现了纵向一体化,一体化的企业就可以根据唯一的利益目标设定利润最大化的市场行为。

3.解决信息不完全导致的各种问题。严格意义上来说,大部分产业链纵向关系中的外部性也是由于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制造商对于消费者需求的不确定、零售商服务水平的不易观测性等,都是信息不完全的表现。不仅如此,信息不完全还会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和承诺问题的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指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不完全如实地披露所有的信息及从事其他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当上游垄断、下游竞争时,上游垄断企业也会因为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而导致下游企业对其承诺的不置信,这便产生了承诺问题。

假设产业链中上游有一个垄断生产商,下游有两个同质的零售商,且进行波特兰(Bertrand)竞争。用MaxQ表示联合利润最大化时的产品数量,相应的最大化利润为Max∏。在信息完全时,垄断厂商可以采用两部收费方式,承诺以边际成本价格向每个零售商出售MaxQ/2数量的产品,同时收取Max∏/2的固定费,从而获得产业链的联合垄断利润。但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当垄断厂商与第一个零售商签订了上述出售MaxQ/2数量的产品、收取Max∏/2的固定费后,它便有与第二个零售商签订一个新的产量以实现最大化联合利润的动机,结果会导致产量增加,价格降低,损害了第一个签约零售商的利益。这便是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零售商将不会相信垄断厂商所承诺的契约,而也正是由于垄断厂商面临着这样的承诺问题,机会主义行为反而制约了上游垄断厂商的垄断势力的行使。明显的,当产业链实现了纵向一体化,便可以解决这些由于信息不完全所导致的各种问题。(www.daowen.com)

4.保证原材料供应或产品消费需求。当下游竞争性生产商严重依赖于上游厂商供应的原材料时,就很可能会受到上游原材料供应数量和供应价格的影响,使其生产活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特别的,若下游竞争性对手提前完成对上游原材料厂商的后向一体化,则企业必将受到竞争对手的市场排挤。因此企业为了保证原材料供应,有时会选择实施纵向一体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许多产业存在产能过剩现象,此时对下游厂商的前向一体化可以确保其产品的销售。例如,在1960年代的美国,出现了水泥制造商对混凝土制造商的收购浪潮,原因就在于二战后对水泥的高需求导致了水泥厂数量激增,并很快在1960年代出现了产能过剩,企业为了确保产品的销售,纷纷选择了对于下游混凝土制造商的收购。

5.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包括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等。现实中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市场上供需的不断变化,会对企业产生大量的风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交易成本理论中还强调了资产专用性的影响。当企业进行了专用性的资产投资,便会出现“套牢”或者“机会主义”问题。这些都会对企业的事前投资、契约签订和事后执行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花费较大的交易成本去解决这些问题。而纵向一体化可以解决契约不完全、市场波动以及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各种问题,使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以上5类是我们根据以往的研究归纳出的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动机,但现实情况会更加复杂,包括可能会出现为了规避价格管制,或是避免政府其他方面干预的纵向一体化等。

(二)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效应分析

产业链纵向一体化会给厂商、消费者和整个社会的福利带来怎样的变化?这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重点,下面我们简单介绍其可能带来的几种效应。

1.价格、数量效应。如果单纯从垄断企业为消除双重加价、相邻市场竞争性企业搭便车等外部性而实施的纵向一体化来看,确实可能在增加产业链联合利润的同时,使得产品销量增加、价格降低。但从其他方面来考虑,当上游垄断企业对下游某一竞争性企业实施纵向一体化,将会通过减少对下游其他厂商的中间产品供给来谋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时反而会由于对下游厂商的排斥而使得最终产品数量降低,同时价格上升。

2.市场圈定效应。泰勒尔(Jean Tirole,1997)认为,市场圈定指的是一种商业行为(包括兼并),该行为限制若干买者与一个卖者接触的通道(称之为上游圈定),或者限制若干卖者与一个买者接触的通道(下游圈定)。由于承诺问题的存在,下游竞争越激烈,上游垄断厂商的实质垄断势力就越小,会使得垄断企业的利润和产业链联合利润都降低。此时上游垄断企业便有通过纵向一体化来降低下游竞争、获取垄断利润的激励,通过减少对非一体化的下游企业的供给来行使垄断势力。一个极端的结果是上游垄断企业在纵向一体化后将对非一体化企业进行完全的排斥。

3.社会效应。社会效应是对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综合效应分析,因此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结果。除了上面所介绍的价格数量效应、市场圈定效应外,还可能带来更合理的资源配置,或是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对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效应进行评判的时候,不能只看到某一方面,而是要对所有可能的影响进行比较,得出其对于社会的总体影响。

总之,对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的效应分析之所以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就在于市场结构等环境前提的不同,会对各方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经济研究不同脱离现实世界的土壤,对现实透彻的洞察才能使得经济理论研究变得更加丰富、有意义。

▶四、产业链纵向约束

纵向约束是产业链上下游市场中的企业通过契约而达成的关于产品交易的一种约束关系。可以将纵向约束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价格约束,一类是非价格约束。价格约束是指上下游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各方的采购、销售价格进行限制的行为。常见的价格约束的形式有:转售价格控制、两部收费、价格歧视、通道费、抽成等。非价格约束指上下游企业对交易某一方或双方采取诸如限制经营范围、区域与经营对象等非价格约束的措施。常见的非价格约束的形式有:数量固定、独占交易、独占区域、共同代理、搭售等。

(一)转售价格控制

转售价格控制(Resale Price Maintenance,RPM)是指产业链上游厂商与下游零售商达成的关于限制产品最终零售价格水平的契约行为。广义来说,也包括最高转售价格和最低转售价格等形式。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同,最早的转售价格控制是由零售商引入的,而非制造商。早期零售商之间激烈的竞争使得产品零售价格很低,于是零售商之间建立起联合组织,并要求制造商规定产品最低转售价格,以提高零售价格。

转售价格控制能通过消除纵向关系中的部分外部性而提高效率。在解决双重加价方面,上游厂商可以按照垄断价格出售产品给零售商,并利用RPM使得产品最终售价等于垄断价格的方式达到目的。此时零售商利润为零,生产商获得了产业链的联合利润。当实施最低转售价格控制时,可以有效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

但与此同时,转售价格控制也带来了反竞争效应,通过限制了零售商的定价权,从而削弱了市场的竞争,甚至会因为固定了产品的零售价格而增加了生产商合谋的激励,提高了卡特尔的稳定性。特别的是,当考虑到市场的不确定性、零售商的差异性时,转售价格控制对生产商、零售商、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所带来的效应是不确定的。

(二)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的行为。斯蒂格勒(1987)将价格歧视定义为对同样或类似商品的销售价格是通过在其边际成本基础上以不同比例的加成而得到的定价策略。

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一级价格歧视。垄断企业对每一单位产品按消费者最高支付意愿的价格出售,此时企业能占据所有的消费者剩余。

(2)二级价格歧视。在统一需求曲线上,企业对不同的消费数量段收取不同的价格,价格取决于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数目。

(3)企业对同一产品在不同市场区域,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曲线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价格。

大多数情况下,关于价格歧视的研究都是针对最终产品市场中的消费者。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多的是关于中间产品的交易。上游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主要不是面对消费者的,而是需要经过下游厂商的进一步加工才能作为最终产品出售,或者是经由零售商将产品卖给最终消费者。因此,在产业链纵向关系中,上游厂商也可能会对下游企业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可以作为垄断企业进行纵向约束的工具。

最终消费市场上的价格歧视与产业链纵向关系中针对中间产品的价格歧视两者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1)最终产品市场中消费者的需求是相对独立的,但在中间产品市场中,下游企业对产品的需求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因此上游企业对中间产品实施价格歧视时需要考虑对下游企业间竞争合作关系的影响。

(2)在产业链纵向关系中,下游企业相对于最终消费者而言拥有更多的买方势力,可以通过后向一体化进入上游市场,同样,上游厂商也可以后向一体化进入下游市场,因此在中间产品实施的价格歧视需要从产业链的角度考虑上下关系的多重影响。

当产业链上游为一垄断厂商,下游为两个行业时,垄断企业根据利润最大化得到的中间产品价格解的形式为:Pi[1-1/∣εi∣]=C。垄断厂商会对需求弹性高的行业收取较低价格,而对需求弹性低的行业收取较高价格,同时为了防止下游企业套利行为,垄断厂商可以同需求弹性高的行业中的某一个企业实施纵向一体化,制定较低的内部转移价格,而对需求弹性高的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需求弹性低的行业收取较高价格。当下游为多个行业时,垄断企业将会对下游行业进行前向一体化直至剩下最后一个需求弹性最低的行业为止。

下游厂商的后向一体化威胁是其谈判势力的重要来源,此外下游厂商的议价能力也关系到它们的谈判势力。下游厂商的谈判势力将会使得上游厂商会选择对下游进行价格歧视。但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由于上游垄断者是与下游企业不同时地签订契约,因此会产生垄断者的机会主义问题,此时上游垄断不能进行有效的承诺,价格歧视未必具有可行性。也就是说,机会主义问题的出现使得上游垄断企业不能运用其垄断势力。

De Graba(1990)研究得出,在信息完全的假设下,当允许价格歧视时,上游垄断者会对边际成本低的下游企业收取较高的中间产品价格,因其对投入品的需求弹性更低,而对边际成本高的下游企业收取较低的中间产品价格。因此它认为价格歧视会降低社会福利,但是当考虑到信息的不完全,以及价格歧视对效率的方面等,价格歧视对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反竞争的也可能不是。

(三)独占交易

所谓独占交易,是指产业链中上游制造商与下游零售商达成排他性契约,规定零售商不准销售其竞争对手的产品。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独占交易也成了一种很普遍的企业市场行为。

上游制造商选择独占交易的动机包括:

(1)减少下游竞争,产生对下游企业的激励效应,从而使得下游企业增加专用型投资,提高服务水平;

(2)降低交易成本,并能更准确地获得终端消费者的信息;

(3)排斥竞争对手,垄断独占交易产品市场。

Besanko和Perry(1993)从产品间的外部性来研究寡头垄断厂商实施独占交易的动机。指出当品牌间外部性很弱时,寡头垄断厂商会选择不采用独占交易;当品牌间外部性较强时,寡头垄断厂商会采用独占交易,即使此时比不采用独占交易时的利润更低;当品牌间外部性处于中间水平时,混合均衡是最可能的结果,此时一个厂商选择采用独占交易,而其他厂商均不采用。

从上述前两项动机来看,独占交易具有效率改进的效用,但是第三项动机会使独占交易产生市场圈定效应。不过也有学者表示,虽然独占交易会延伸上游企业的垄断势力,但若想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上游企业也不得不降低产品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因此社会福利反而是提高的。独占交易的反竞争效应是不确定的,一定条件下不但不会遏制竞争,反而会促进市场的竞争。

(四)独占区域

独占区域主要是指生产商在零售商之间划分最终市场,使得在每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只有一个零售商独自拥有向消费者提供这种产品的权力。

独占区域与独占交易容易混淆,却存在很大的区别。在一个区域内,独占交易可能有多个下游零售商,而独占区域却只能有一个零售商,同时独占区域内的下游零售商可以和多个产品品牌签订销售契约,而独占交易中下游零售商只能销售其签约的上游厂商产品。因此可以认为,独占交易主要是为了减少上游的竞争,而独占区域主要是为了减少下游的竞争。

当上游生产商实施独占区域时,可以解决部分外部性问题,此时零售商将会提供更高的服务水平,同时解决零售商之间的搭便车行为,因此提高了效率。独占区域的基本模型证明了当下游是古诺竞争时独占区域不仅能够实现上游制造商的纵向一体化利润,同时降低了零售价格,提高了社会福利。但当下游零售商进行波特兰竞争时,独占区域在一定范围内却使得零售价格提高,抑制了下游的竞争,使得社会福利降低,特别是当考虑到市场的不确定、需求的变化等因素后,独占区域的反竞争效应会更加明显。因此,生产商实施独占区域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与市场结构环境密切相关,需要具体分析。

▶五、产业链纵向分拆

产业链的纵向分拆是纵向一体化的逆过程,是指纵向一体化的企业在保留其主要生产经营环节的前提下,将上下游其他的环节剥离出去的过程。按照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形成是对市场的一种替代行为,企业的组织形式能够减少在自由市场中的交易成本。但与此同时,企业的运转也会产生自身的内部运转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内部交易成本和效率的损失等。企业的运转费用是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递增的,因此企业的规模受到其节约的交易成本和增加的内部运转费用的制约,当两者相同时,企业即达到了其最大规模。

一体化企业选择进行纵向分拆的动因便在于一体化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很多情况下,上游或者下游关联产业的竞争能够使得中间产品外部采购价格更低,或是产业链纵向一体化由于存在其他的垄断竞争企业而达不到增强垄断势力的作用,反而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因此,产业链的纵向一体化或纵向控制与纵向分拆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纵向分拆最典型的应用便是外包,通过将企业自己不擅长的或是缺少收益的环节剥离,从其他更加专业的企业采购那些中间产品,往往使得生产效率更高,企业收益增加。这在当今世界经济环境中已成为许多产业链的发展模式。

在我国,对一些国有垄断企业的纵向分拆是改革的一项重大课题,主要涉及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铁路、煤电、石油等产业。国外的实践经验和国内众多学者对这些部门纵向关系的研究为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纵向分拆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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