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性规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应用

经济性规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将以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为代表分析经济性规制。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性,其平均成本曲线持续下降,由一家垄断企业提供产品较由多家企业提供产品,更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应实行进入规制,避免垄断行业中的过度竞争。在经济性规制中,价格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方式。数量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对投资数量或是产品产量进行规制。

经济性规制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应用

经济性规制是规制经济学最核心的内容。经济性规制主要关注政府在约束企业定价、进入与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点针对具有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等特征的行业,如对公共事业交通、通讯以及金融业等的规制。本节将以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为代表分析经济性规制。

▶一、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需求

(一)自然垄断的内涵

1.对自然垄断理论的传统理解。传统上的自然垄断理论适用于只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其是用平均成本的持续下降来定义自然垄断的。传统的自然垄断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中的企业因存在规模经济性,企业生产某一产品的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不断下降,并且边际成本一直低于平均成本。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的成本将比由多家企业共同生产的成本低,因此,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一家企业提供产品将比多家企业共同提供该产品更具效率

2.对自然垄断特征的重新认识。由上述可知,传统自然垄断理论只适用于生产单一产品的企业,而现实世界中绝大多数企业生产多种产品,这对传统自然垄断理论提出了挑战。鲍莫尔、威利格和潘扎(Baumol、Willig、Panzar,1982)用成本的弱增性(Subadditivity)重新定义了自然垄断,为由生产多种产品企业构成的自然垄断行业提供了解释。由成本的弱增性给出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义可表述为: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整个行业产品的成本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分别生产该行业产品的成本总和更低,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

具体而言,假设某个行业具有k个企业,n种产品,C(Q)为成本函数,每个企业提供一些或全部n种产品,每个企业的产出向量分别为Q1、Q2、……Qk,Q=Q1+Q2+……+Qk。若C(Q)<C(Q1)+C(Q2)+……+C(Qk)成立,则称该行业的成本是弱增的,即该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

根据自然垄断的新定义,自然垄断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也可以是上升的,也可以是下降的。当自然垄断行业的需求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在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点的左边时,称为强自然垄断;当该交点在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点右边时,称之为弱自然垄断。如图7.1,平均成本曲线最低点为Q0,则当需求曲线DD与边际成本曲线MC交点相交于Q1点(位于Q0左边)时,称为强自然垄断;当需求曲线为DD′,与MC交于Q2点(位于Q0右边),称为弱自然垄断。

图7.1 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

(二)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内在必然性

传统自然垄断理论认为,从全社会的利益出发,政府有必要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规制。一方面,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性,其平均成本曲线持续下降,由一家垄断企业提供产品较由多家企业提供产品,更能够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因此政府应实行进入规制,避免垄断行业中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由一家垄断企业对整个市场提供产品,若政府不对其定价进行干预,由微观经济理论可知垄断企业将按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将产品价格定在高于边际成本之上。但微观经济理论指出,只有当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时,资源配置才实现最优配置,因此政府应进行价格规制。但因平均成本曲线持续下降,边际成本一直小于平均成本,此时若企业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企业将处于亏损状态,此即为自然垄断理论中的定价矛盾,此时政府应该在资源最优配置和企业收益之间权衡取舍。

现代自然垄断理论引入了成本的弱增性,认为弱自然垄断下定价矛盾不再成立。在弱自然垄断行业中,平均成本曲线处于上升阶段,边际成本定价并不会导致企业亏损,同时也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因此定价矛盾不再成立。但此时垄断企业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这可能会诱使其他企业进入该行业,垄断企业能否长期保持其垄断地位又成了一个新问题。因此,政府应该进行进入规制。此外,现代自然垄断理论还认为,对于平均成本曲线持续下降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仍应进行价格规制。

▶二、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目标与传统规制工具

(一)规制目标

对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基本目标是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力求使产业能够健康发展。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四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第二个目标是提高企业内部生产效率;第三个目标是避免收入再分配;第四个目标是企业财务的稳定化(于良春,2004)。

(二)传统规制工具

1.进入规制。进入规制是规制者根据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为确保垄断企业获得规模经济等效益,对企业的从业资格、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审查、认证,从而确定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获准现有特许经营权,并承担该产业的供给责任,不能自由退出。进入规制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实行许可制,即对企业有关在法律上一般禁止的行动,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有限的解除,具体形式有颁发许可证、政府特别的许可文件等。

(2)注册制,指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进入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方许进入。

(3)申报制,指准备进入的企业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政府进行申报,即可进入。

2.价格规制。价格规制是指规制当局为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企业定价行为作出限制。价格规制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设定一个模型,由政府规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者通过设计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指导企业的价格决策。在经济性规制中,价格规制是最重要的规制方式。价格规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规制的实际效果。价格规制有多种形式,如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非线性定价(两段收费)、非线性定价(高峰收费)、公平报酬率定价等。

3.数量规制。数量规制是指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对投资数量或是产品产量进行规制。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投资(产出)过多或过少而造成价格波动、资源浪费或是消费者需求难以得到正常满足。数量规制的主要内容体现为投资规制和产量规制。投资规制指政府主管部门对相关产业内的企业的投资规模进行直接规制,主要有三种规制方式,即建立产业投资计划审批制度、规定相关产业投资的数量限额以及实行投资计划配额制度。产量规制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相关产业的产品产量进行直接规制,其主要手段有制定行政指导计划、最低或最高产量限额等。

4.质量规制。为了避免自然垄断行业因缺乏竞争而导致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下降,政府常常进行质量规制。质量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www.daowen.com)

(1)制定有关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

(2)建立直接规制行业的产品和服务的申报制度;

(3)建立相关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定期检查制度和消费者投诉制度等。

▶三、规制失灵与规制改革

(一)规制失灵

随着传统规制工具在现实世界中不断运用,关于规制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的质疑不断出现,产生了大量关于政府规制失灵的研究。政府规制失灵是政府失灵在微观规制领域中的表现。从质的规定性上看,指的是政府在推行规制政策时,经济效益不能改善或规制实施后的效率低于实施前的效率等现象;从量上看,规制失灵意味着规制成本超出了规制收益(李郁芳,2002)。政府规制失灵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企业内部低效率。政府规制机构进行公平报酬率等形式的价格规制,以及进入规制,使得企业不再面临竞争压力,因此企业缺乏动力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这削弱了企业降低成本的激励。

2.规制滞后使得企业蒙受损失。规制滞后是指规制当局修改规制具体措施一般需要至少长达数月的时间,因此规制滞后于现实情况的变化。规制滞后使得被规制的企业无法适应市场变化而蒙受损失。

3.规制的目的和结果不一致。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规制者掌握的信息远不及被规制的企业,因此常常使得规制难以收到预期效果。

针对规制失灵现象的出现,经济学家们对规制进行了重新思考,并引发了几乎波及所有被政府规制的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规制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激励性规制;二是放松规制。

(二)规制改革——激励性规制

激励性规制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条件下给予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刺激的各种机制。激励性规制给予被规制企业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以此让被规制企业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激励性规制相对于传统规制而言,只需关注企业的产出绩效和外部效应,而较少控制企业的具体行为,企业在其生产经营中具有更大的主动权。

激励性规制要想达到预期目标,关键是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设计一种既能够给企业足够激励,又使企业不至于滥用相机抉择权的激励规制合同。激励性规制的主要制度有:价格上限规制、特许投标制以及区域间竞争制度。

1.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类似于在规制机构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签订价格变动合同,规定价格上限,使企业的定价只能在这个限度下变动。价格规制一般采用RPI—X模型,用公式表示为Pt=Pt-1(1+RPI-X)。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由规制者确定,表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价格上限规制能够激励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其原因是在企业生产效率增量中,超出X的部分归企业所有,因此企业有动力尽可能地提高生产效率。在具体实践中,价格上限规制也具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合理确定X值是一个技术难点;临近价格调整时,企业投资动力可能弱化,从而影响企业投资的连续性;企业可能会通过降低产品质量的方式获取收益等。

2.特许投标制。特许投标制是借助竞争的间接规制理论,强调在规制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让多家企业争夺在某产业或业务中的特许经营权,并在一定的质量要求下,由提供最低报价的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特许投标制将竞争引入了招投标阶段,使得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只能获得一定的正常利润,而不能获得垄断利润,因此特许招标制在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但是该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参与投标的企业之间可能会进行串谋,使得招投标阶段缺乏有效竞争。

3.区域间竞争制度。区域间竞争制度将全国化为若干个区域,将经营条件相近的企业进行区域间比较,并以其中效率最高的企业作为参照物,使某个特定区域的企业在其他地区经营成就的刺激下提高自身的内部效率。区域间竞争主要是指在地区间的垄断企业之间的间接竞争,而不是产业内企业的直接竞争,因此竞争的作用究竟有多大令人疑惑。区域间竞争的效果受规制者对相关企业经营效率的知晓程度、对经营效率高的企业的相关成本水平和服务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区域间竞争的比较时间等因素的影响。

(三)规制改革——放松规制

因规制失灵的不断显现以及规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反对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西方国家出现了“放松规制”的浪潮。支持规制放松政策的主要理论有可竞争市场理论、政府规制失灵理论和X效率理论(陶爱萍、刘志迎,2003)。放松规制并不是取消规制,而是为了实现获取竞争性进入的收益、减少垄断的非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防止规制所造成的低效率等目标,对现有规制进行改进,寻找更有效率的规制方式。

放松规制的实践浪潮始于美国,并且也是美国最为典型。美国的放松规制实践开始于1970年代对证券市场的股票委托手续费规定的取消。之后相继在航空铁路交通运输能源银行电信等部门实行放松规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关于放松规制的绩效,多数研究认为放松规制增加了社会福利,但也有少数领域的实践表明不合理的放松规制将给该领域带来“灾难”。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对美国放松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带来的收益做了估计,航空、汽车、铁路和电信四个行业因放松规制,每年增加的收益估计约为354亿美元到448亿美元。Arano &Blair(2008)对美国天然气产业的研究证明放松规制使价格回归均衡,总福利损失大大降低。但是,200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的电力危机表明,不合理地放松规制,给社会带来的并不是福利增进,而是福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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