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制的概念与基本理论:深入解读规制的本质与原则

规制的概念与基本理论:深入解读规制的本质与原则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另一个假定是认为政府专一地追求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认为政府可以代表社会公众对市场做出理性计算。因此,公共利益理论下的政府规制是政府出于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对市场失灵的回应。

规制的概念与基本理论:深入解读规制的本质与原则

▶一、规制的基本概念

规制(Regulation)是指政府对私人经济活动所进行的某种直接的、行政性的规定和限制,如政府为控制企业价格、销售和生产决策等而采取的各项行动构成了政府对价格、市场进入等的规制。规制理论是一个新兴的经济学理论分支,它主要研究政府为什么进行规制、如何规制、规制是否有效以及在规制失灵的情况下通过规制与放松规制的成本—收益比较来找到次优选择。规制经济理论主要包括规制公共利益理论、利益集团理论、规制经济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二、规制基本理论

(一)公共利益理论

规制公共利益理论产生的直接基础是市场失灵,即市场中存在垄断、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失灵现象。规制公共利益理论的另一个假定是认为政府专一地追求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认为政府可以代表社会公众对市场做出理性计算。因此,公共利益理论下的政府规制是政府出于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对市场失灵的回应。综上所述,规制公共利益理论作为一种规范分析,它说明规制存在的原因在于它反映了公众的需求,并纠正了市场失灵和实践中存在的不公平行为(如价格歧视或者企业因产业条件的某些改变而获取的意外利润)。

公共利益理论的出现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但引发了广泛的批评。对公共利益理论的批评主要来自三方面:

(1)规制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规制机构来完成的,公共利益理论却缺乏对这两者的分析,仅仅认为规制能够得到完成。

(2)现实中在许多既非自然垄断也不具有外部性的产业中也一直存在着价格规制和进入规制,如货车、出租车保险业,这与公共利益理论的分析存在冲突。

(3)即使在自然垄断行业,规制实际上也不能有效约束企业的定价行为,如乔治·施蒂格勒和克莱尔·弗瑞兰德所进行的一项著名的研究(对1912—1937年间美国电力事业价格规制的效果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并不像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所宣称的那样规制对价格具有较大的作用效果。

(二)利益集团理论

1.规制俘获理论。规制俘获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制的提供适应了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规制中的产业所控制和俘获),而且规制机构也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即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获)。规制俘获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规制方案如何设计,规制机构对某个产业的规制实际上是被这个产业所俘获,其含义是规制提高了产业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

该理论是建立在三个假设基础之上的:一是经济人假设,即各方都是收入最大化的追求者;二是理性预期假设,即相关利益方能够进行理性预期;三是规制无成本。

在某种程度上,规制俘获理论比公共利益理论更符合规制的经验观察,因而更具说服力。但该理论仍有致命缺陷:规制俘获理论缺乏理论基础,没有解释利益集团如何控制或影响规制。同时,规制俘获理论无法解释现实中的许多现象,如现实中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规制机构经常提升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提升被规制企业的利益,如社会性规制。此外,该理论也无法解释普遍存在的交叉补贴问题,也很难解释放松规制。(www.daowen.com)

2.规制经济理论。规制经济理论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理论的否定和对规制俘获理论的扬弃的基础上,将政治行为纳入经济学的供求分析框架下,假设政治家为自我利益最大化者,从而利益集团能够通过对政治家的金融或其他方面支持来换取政治家的规制支持,因此,规制经济理论对利益集团如何影响或是控制规制进行了解释。规制经济理论主要有施蒂格勒模型(1971)、佩尔兹曼最优规制政策模型(1976)以及贝克尔政治均衡模型(1983、1985)。

规制经济理论是由施蒂格勒(1971)开创的,其在“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以及“规制的需求者与供给者都是理性经济人,可通过选择行为来谋求最大效用”这两个基础假设下,通过经济学的供需分析法分析规制的起源,认为规制的供需双方相互交换效用函数来最大化自身效用,而非最大化社会福利,从而规制者容易受被规制者影响。施蒂格勒模型得出了规制总是对生产者有利的推论,但这一推论与20世纪六七十年代规制转向保护消费者的现实相违背。

佩尔兹曼(1976)对施蒂格勒的观点做出了进一步的扩展,并将其模型化而得出了最优规制政策模型。他认为规制者通过最大化其政治支持来进行规制决策,因此各利益集团都将对规制者的规制决策造成影响,从而规制将不再仅仅偏向于某些产业集团,最终,在竞争性产业中企业将获得最大利益,在垄断性产业中消费者将获得最大受益。该理论修正了规制俘获理论和施蒂格勒模型的结论,但其推论与现实也并不完全相符,如其认为在政治上没有达到最优的领域都应该实行规制,使得规制的领域无限扩大。

贝克尔政治均衡模型(1983、1985)假设政治家、政党、选民传递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的压力,不同的集团压力对政治程序的影响不同,压力越大,相对影响力越大,从而形成规制政策在政治市场上的“纳什均衡”,最终更有影响力的利益集团的福利增加,市场失灵得以纠正,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得以降低。贝克尔的政治均衡模型进一步扩展了最优规制政策模型中俘获规制者的并不是单一产业集团的思想,并且该模型能够对西方国家始于1970年代的放松规制做出一定解释。

3.新规制经济理论和内生规制变迁理论。新规制经济理论是由麦克切斯尼(Mc Chesney,1987、1997)在对规制经济理论的批判的基础上开创。麦克切斯尼认为规制经济理论存在两个缺陷:

(1)规制经济理论尽管已经意识到了政府作为规制者而言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整体,但在该理论中,政治家在竞争性私人寻租之间却仅仅是被动的局中人,其自身对租金没有需求;

(2)规制经济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现实中许多规制法令的颁布,如1960年代以来以健康、安全、消费者为取向的法令的颁布。因此,麦克切斯尼构建了抽租模型,强调政治家在规制过程中的主动作用,认为政治家拥有一种特殊的产权,该产权使得政治家既能够创造政治租金,又能够通过对私人租金施加消灭的威胁来抽取租金。较创租模型而言,抽租模型更具普遍性,但根据该理论,规制的领域将无限扩大,这与现实不符,这是该理论的一大缺陷。

内生规制变迁理论由埃利格(Eilig,1991)提出,该理论继承和发展了贝克尔模型,在完全信息的假设下,引入了时间因子,引入对未来成本—收益的现值的理性预期,将规制内生变迁整合到贝克尔模型中,根据成本—收益的现值变化,推出一个新的政治均衡模型,由此将贝克尔模型由静态变成动态。另一方面,该模型引入当事人信息不对称的假设,推导出了规制将沿着偏离无谓损失最小化的路径行进的结论。

(三)激励性规制理论和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

激励性规制理论出现于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该理论的出现使得规制理论研究的重点从“为什么进行规制”转变到“如何进行规制”之上。激励性规制理论考虑了规制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并将规制置身于委托—代理框架之中,提出了一系列的激励性规制方案。此外,激励性规制理论还融入了新政治经济学中的非整体观,将规制机构分为国会和规制者,并认为规制者会被利益集团俘获,从而构建了具有三个科层的委托—代理框架。激励性规制理论可分为公共利益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和利益集团范式下的激励性规制理论(张红凤,2005)。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发展为规制实践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但仍存在大量不足,限制了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实际应用,如基本假设中个体完全理性、规制各方共同知识等假设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激励机制过于复杂等,这使得激励性规制理论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此外,国外主要的规制理论中还有规制框架下的竞争理论,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竞标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标尺竞争理论、直接竞争理论等(张红凤,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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