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在WTO《贸易便利化协定》巴厘岛文本中做出承诺,于2017年底全面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2016年10月14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署岸函〔2016〕498号)(简称《框架意见》),明确了全国“单一窗口”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建设内容、建设阶段和保障措施等,标志着国家层面“单一窗口”建设的顶层设计正式出台。框架意见中明确指出“单一窗口”建设目标是: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
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按照《框架意见》,中央层面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基本功能建设,包括:口岸执法与基本服务功能、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网应用、与境外信息交换功能三个方面。地方层面拓展口岸政务服务功能、口岸物流服务功能、口岸数据服务功能和口岸特色应用功能四大特色服务功能。《框架意见》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兼顾了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避免了重复建设、发挥了地方层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截至目前,国务院下发涉及“单一窗口”的文件已有13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3)《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4)《政府工作报告——2017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www.daowen.com)
(7)《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
(8)《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
(9)《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
(10)《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6〕21号);
(11)《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
(12)《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
(13)《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署岸函〔2016〕498号)。
目前,“单一窗口”已经成为我国跨部门、跨行业、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数据交换平台,拥有进出口业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等电子数据,既可以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联网审批和数据核查,也可以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网上办理进出口业务服务,从而为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奠定了体制性的探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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