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重庆市以铁路提单或类似铁路提单的单据为开证及核心议付依据的国际信用证业务开立主要有四种方式,其单据设置的基本逻辑和流转机制基本一致,但因为各方式具体应用场景不同,故在表现形式、担保增信等细节上各有特色。
1.“四方合作协议”创设铁路提单方式
首先,物流金融公司与境内开证申请人签订一体化物流监管及开证融资增信合作协议,物流金融服务公司负责为国内进口商申请开立国际信用证事宜提供增信担保。其次,开证行、货代方、第三方监管机构、物流金融公司签订四方合作协议,约定进口货物的物权自愿转移给提单持有方,明确货代方在国际铁路联运环节的货代权利、义务和责任。其中,物流金融公司和综合实力强的货代方联合推出铁路提单,物流金融公司为提单监制方,货代方为提单签发人,最终在物流金融公司的增信担保和货代方对货物实物控制的履责协议下,银行直接以铁路提单为核心依据,开立国际信用证。2017年12月22日,全球首笔铁路提单国际跟单信用证成功开立,至今已签发铁路提单信用证30余单,融资结算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比例已由最初的100%降至20%。该信用证根据铁路提单控货机制保证了开证行对进口货物的控制权,同时,境外任何银行都可以议付铁路提单信用证,且开证行承诺在信用证不存在不可接受的不符点的情形下到期按时兑付,初步实现了即期融资、进口押汇、远期承兑和支付结算等功能。
2.取代铁路运单的铁路货代单“一单制”方式
由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2]签发的铁路货代单取代了铁路运单,相当于“一单制”,作为国际信用证开立的核心依据。这种方式没有直接采用“铁路提单”名义,但铁路“货代单”实际上承担着与铁路提单相同的功能。具体流程为:有购货需求的企业(即委托方)提出购货需求,与口岸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作为代采人和收货人;口岸公司再委托货代公司开具铁路货代单(相当于铁路运单),且以此货代单为核心单证,缴纳货品价值20%的保证金,向银行申请开具铁路贸易信用证;货代公司承担验货、接货、订仓、承运的责任;货到岸后,由指定的仓储企业监管存储货物;之后,口岸公司向货代公司提货,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后交货。目前该模式已经开立进口信用证226万欧元。这种方式集口岸公司的代、采、增信(相当于担保)与全程实际控货于一体,货代单作为实际具有控货能力的单证进入银行信用证跟单凭据,在特定条件下,规模化发展的潜力较大。
3.海运提单延伸为铁海联运提单方式
在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铁海联运中,由于海运时间更长、占主导地位,且海运提单上标注了覆盖铁路的最终目的地。为了便捷服务于陆海新通道的发展,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的指导支持下,辖区银行已经普遍接受海运提单延伸为铁海联运提单单证方式。海运提单信用证开立方式成熟,铁路提单融资方式与一般海运提单融资方式要点基本一致。该方式已经成功为通过铁海联运班列进口锰矿、铜矿等的企业开立了进口信用证10亿多元人民币。(www.daowen.com)
4.“运单+应收账款池”增信方式
巴南区依托南向陆上国际贸易,探索“公路+铁路”联运,推出“运单+应收账款池”方式。该模式并未对公路或公铁联运运单做任何改动或约定,只是针对运单无物权导致融资功能差的问题,锁定相应企业出口应收账款入池增信。企业需要用款时,将出口池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同时将出口铁(公)路运单单据、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通过线上电子流程同步提交给开证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打折后生成可用额度。企业在可用额度内通过线上方式提款。这一方式为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使企业能更好地开展出口贸易。目前,巴南区已通过“运单+应收账款池”增信方式融资987万元。
综上,重庆市目前的四种陆上贸易信用证开立方式通过不同操作与增信方式,均实现了提单或运单(具有提单功效)进入银行系统流转的目的,不同程度地发挥了物权凭证才拥有的融资功能。其中,直接以铁路提单名义开立信用证的方式在规范化和标准化上拥有明显优势,具备逐步发展成为陆上国际贸易准则并最终完全发挥铁路提单金融功能的规则基础。其余三种方式则均是针对具体业务或单个核心企业特质而产生的,标准化潜力相对较弱。但其在解决当前陆上贸易融资问题上具备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在特定领域受到市场主体欢迎,可以说,是很现实管用的过渡方式。(参见表2-2)
表2-2 四种铁路提单融资方式比较分析表
续表
当前,除重庆开展的铁路提单融资探索外,成都和郑州也进行了有益尝试。成都方式和郑州方式相似,成都方式与重庆方式比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异同。一是从机制设计上看,重庆、成都的铁路提单融资都是基于“货代方开单+货物全程监管+担保增信”这一基本操作逻辑,均采用货代方对货物的全程监管来保障开证行控货权力。二是从市场化程度上看,重庆方式具备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全部流程都遵循了市场主导、各环节参与者独立运营、多方协作的原则,具有较好的商业可复制性和可持续性。成都方式从开单到担保增信等业务则更中心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即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入股的方略陆港集团(简称“陆港集团”)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承运人、货代方和担保方的统一,整个融资基本依靠陆港集团及其大股东“中国铁路”的强大资信推动运转,市场化程度较受限。三是从融资效率上看,成都方式签发提单过程中协调主体少,近期综合成本较低,尤其是在法律支撑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较容易获得银行认可(目前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对多式联运提单也有较明确的界定,部分规避了创设初期铁路提单的法律风险)。因此,只要在陆港公司及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辐射范围内,成都方式的融资效率及融资模式推广效率较高。重庆国际物流枢纽园区货代单“一单制”方式与成都方式较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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